DB34/T 4230.20-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20部分: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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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34/T 4230.20-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20部分: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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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废气收集。包装印刷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限值见附录表A.2。 4.1.3宜采用无/低醇润湿液替代传统润湿液。无/低醇润湿液原液VOCs质量占比应小于等于10%; 无醇润湿液不含添加剂,低醇润湿液以乙醇或异丙醇作为添加剂,添加量应小于等于2%。宜采用零醇 润版胶印技术、无水胶印技术以减少润版工序带来的VOCs排放;宜采用自动橡皮布清洗技术以减少清 洗剂的使用和清洗时间。 4.1.4宜采用水性光油、UV光油替代溶剂型光油。水性光油、UV光油VOCs质量占比应小于等于3%。

    4.2.1.1油墨、稀释剂、胶粘剂等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或包装袋中, 4.2.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 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2.1.3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活性炭、废擦机布等含VOCs的危险废物,宜分类放置于贴有标识的容 器或包装袋内,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并及时转运、处置,减少在车间或危废库中的存放时间

    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高速标准规范范本,废气应排至VOC 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3.1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 容器。 2.3.2向墨槽中添加油墨或稀释剂时宜采用漏斗或软管等接驳工具,减少供墨过程中VOCs的

    4.2.4.1印刷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 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4.2溶剂型油墨的凹版、凸版印刷宜采用配备封闭刮刀的印刷机,或采取安装墨槽盖板、改变墨 槽开口形状等措施,缩小供墨系统散开液面面积。 4.2.4.3送风或吸风口应避免正对墨盘,防止溶剂加速挥发

    4.2.5复合/覆膜/涂布/上光

    4.2.5.1复合、覆膜、涂布及上光过程应在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 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5.2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复合或覆膜工序,宜采取安装胶槽盖板或对复合/覆膜机进行局部围挡 等措施,减少VOCs的逸散。

    4.2.6.1应提高烘箱的密闭性,减少因烘箱漏风造成的VOCs无组织排放。 4.2.6.2应控制烘箱送风、排风量,使烘箱内部保持微负压。

    4.2.6.1应提高烘箱的密闭性,减少因烘箱漏风造成的VOCs无组织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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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7.1集中清洗应在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 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7.2宜根据生产需要和工作规程,合理控制油墨清洗剂的使用量。

    4.3.1溶剂型回版印刷废气宜采用吸附、吸附+冷凝、吸附+燃烧、燃烧等废气治理技术。 4.3.2水性凹版印刷废气宜采用吸附+燃烧或其他等效废气治理技术。 4.3.3溶剂型柔版印刷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吸附+燃烧等废气治理技术 4.3.4涂布废气宜采用吸附、吸附+冷凝、吸附+燃烧、燃烧等废气治理技术。 4.3.5溶剂型覆膜、溶剂型上光及烘干废气宜采用吸附+燃烧或其他等效废气治理技术。 4.3.6调配、清洗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宜采用“吸附+燃烧”或其他等效废气治理技术,或与印刷、涂布等 发气合并处理。 4.3.7简歇式、小风量废气可采用活性炭吸附等废气治理技术。 4.3.8VOCs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时,或由于非正常工况所产生的废气超出治理设施处理能力时,对应的 生产设备或工艺操作应立即停止,开的墨槽、胶槽等应采取措施进行封盖,待治理设施或生产设施恢 复正常后,再开始生产。

    路桥设计、计算合GB16297和GB37822的排放限值控制要求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申烧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 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监测监控要求。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符合HI819、HT942、HI944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要求。

    1主要生产设施产品产量(不同工艺类型分别统计)。按照订单或班次进行记录,每笔订单或 记录1次。 2含VOCs原辅材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稀释剂、光油、涂料、其他溶剂等)的名称、VO

    螺钉标准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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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1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应记录开停工(车)的起止时间、情形描述、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5.2计划内检修和非计划启停,应记录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浓度、排放量)、异常原 因、应对措施、是否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查人、检查日期及处理班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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