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244-2021 建设工程移动式起重机安全检查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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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1244-2021 建设工程移动式起重机安全检查技术规程
改变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结构形式、主要机构形式、主参 数的活动
3.0.1移动式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 职管理人员
市政工程标准规范范本职管理人员。 3.0.2作业人员工作职责和基本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 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的规定。其中 起重机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等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安装、拆卸、保养和维护等人员应经相应培训合格
起重机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等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安装、拆卸、保养和维护等人员应经相应培训合格。 3.0.3移动式起重机应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出厂规定的使用年 限,配备完好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具备齐全的安全技术档案 不得选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型式或型号的移动式起 重机。
限,配备完好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具备齐全的安全技术档第 不得选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型式或型号的移动式 重机,
3.0.4移动式起重机的选型应满足使用场地的起重性能和安全
要求,并应考虑下列内容:
要求,并应考虑下列内容:
1 吊重载荷的质量、规格和形状特征: 2 工作速度、幅度、起升高度和工作区域: 3 整机工作级别、结构件工作级别、机构工作级别: 场地和环境条件或现有建筑物等形成的障碍: 5 安装、运行、操作和拆卸所占用的场地和空间: 其他特殊操作要求或强制性规定。
专项应急预案,并按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达到国家规定的超 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工程条件的,应组织专家技术论证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 的规定。
4.1.1进场时,移动式起重机随机报验资料应齐全,规格型号 应与随机资料一致,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权备案证明和安装使用说 明书等原始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等 运行资料; 3最近一次安装验收资料。 4.1.2移动式起重机外观应完好,标记、标牌和安全标志应齐
4.1.2移动式起重机外观应完好,标记、标牌和安全标志应齐 全且清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 部分:总则》GB/T6067.1的规定。 4.1.3移动式起重机产品铭牌、机身型号和起重量性能表的额 定起重量标识应一致,
4.1.2移动式起重机外观应完好,标记、标牌和安全标
4.1.4移动式起重机进场后应建立全过程管理台账。
4.1.4移动式起重机进场后应建立全过程管理台账。 4.1.5当移动式起重机需要夜间进行时,照明条件应符合场地 作业安全要求
4.2.1需要现场拼装的移动式起重机,安装前应按产品技术文 件要求和作业条件,编制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审批、方案 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4.2.2安装前各结构部件、液压与电气系统等应齐全完好。
时,专职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应实施旁站
4.2.4安装应连续进行,当遇特殊情况不能连续进行时,应确 保已安装的部位固定牢固,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 后方可停止安装
4.2.5新出厂的移动式起重机首次安装应有生产厂家技术人员 现场指导
4.2.5新出厂的移动式起重机首次安装应有生产厂家技术人员
4.3.1移动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及时进行自检, 并应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自检内容
机构进行安装检验,并应按本规程附录B填写检验内容,出具 检验报告
4.3.3自检、安装检验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验
4.3.3自检、安装检验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 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按本规程附录C 填写验收内容
4.3.4移动式起重机验收应具备年度检验报告、安装检
定期检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 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及累积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及累积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4.3.5验收合格后,应在醒目位置固定安全警示牌、操作规程 牌、验收合格牌、“十不吊”牌、定岗定员牌等标牌标识,且不 得影响正常作业
牌、验收合格牌、“十不吊”牌、定岗定员牌等标牌标识,且不 得影响正常作业
4.3.6移动式起重机应在适当的位置装设标牌,标牌应清晰完
整,并应标明下列内容: 制造商名称; 2 产品名称和型号; 3 主要性能参数; 4 出厂编号; 5 制造日期。 4. 3. 7 移动式起重机控制的通用图形符号、控制按钮和信号灯
的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图形符号第1部分: 总则》GB/T25195.1 的规定,
4.4.1使用单位应编制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 行审批、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 4.4.2拆卸有内部压力的管路、接头或其他有关零部件时,应 预先卸掉压力。
4.4.2拆卸有内部压力的管路、接头或其他有关零部件时,应 预先卸掉压力。 4.4.3拆卸应连续进行。当遇特殊情况不能连续进行时,应确 呆未拆卸部位固定牢固,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 方可停止作业
4.4.3拆卸应连续进行。当遇特殊情况不能连续进行时,应确 保未拆卸部位固定牢固,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 方可停止作业
4.4.4拆卸过程中,不得擅自采用切割方式拆卸结构件、螺栓 和钢丝绳等零部件。
4.4.4拆卸过程中,不得擅自采用切割方式拆卸结构件、螺
4.4.5移动式起重机出场时,使用单位应将定期检查记
求的工作场地和环境,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 要求。 5.1.2作业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 筑物、地下管线、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 5.1.3作业人员应进行书面交接班,并执行交接班管理制度。 5.1.4 当作业现场有其他大型机械同时作业时,应有专人管理 协调。
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作业: 1 指挥信号不明确; 2 超载或被吊物质量不明确; 3 歪拉或斜挂重物; 4 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 被吊物上有人或重物下站人; 6 重物埋在地下或沉人水中; 7 捆绑或吊挂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 8 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绳间未加防范措施: 9 安全防护装置失灵; 10 六级或六级以上强风
小距离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小距离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5.1.6移动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间的
5.1.7操作中起重机应处于水平状态。在操作过程中可通过栓 绳来控制货物的摆动,禁止将栓绳缠绕在身体的任何部位, 5.1.8起重臂运行水平投影范围内应设置安全警示区,出现整 机倾覆时应及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5.1.9正常作业时,不得使用过载解除开关或强制释放过载 开关。
5.1.10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钩应处于空载状态; 操作手柄应复零位; 2 手刹应处于制动状态; 3 4 发动机应熄火关闭; 5 门锁应锁好。
5.2.1作业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 安全技术交底。
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 6067. 1 的规定。
5.2.3 移动式起重机作业前检查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 执行。 5.2.4 电力驱动的移动式起重机的保护接地应满足技术文件的 要求。
5.2.3移动式起重机作业前检查应按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 执行。
5.2.4电力驱动的移动式起重机的保护接地应满足技术文件 要求。
5.2.5当现场加注燃油,添加或更换润滑油、液压油、
脂,更换滤芯时,应做好防火措施。
脂,更换滤芯时,应做好防火措
5.2.6发动机及排气管附近不应堆放易燃物品;应在司机室内 或易接近处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能扑灭A、B类火灾
5.2.6发动机及排气管附近不应堆放易燃物品;应在司机室
移动式起重机启动时应符合下列
1启动前应进行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及指示仪表应齐全完 好,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和冷却液等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 要求; 2操纵杆应置于空挡位置,拉紧手制动器,取力器置于脱 离位置; 3发动机启动时间和启动未成功的间隔时间应符合设备性 能要求。发动机停止时不得立即进行放水、放油或更换滤芯 作业; 4低温启动时,应使用启动预热装置。发动机启动后应急 速运转3min~5min,并观察各仪表显示值是否正常。 5.2.8移动式起重机液压系统在额定工况启动时,液压回路应 无滴漏油现象,防爆阀或溢流阀应调定正确压力,工作正常。 5.2.9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就位时应按顺序定位伸展支腿 更所有轮胎离地,并应在支腿座下铺设硬木和路基板,调整机体 使支撑面的倾斜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应大于1/1000,且水准居中
5.2.9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就位时应按顺序定位伸
使所有轮胎离地,并应在支腿座下铺设硬木和路基板,调整机 使支撑面的倾斜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应大于1/1000,且水准居 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
作业时,汽车起重机应运用第五支腿,并应先伸出左右四条支 腿,再伸出第五支腿
5.3.1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应按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在任何情 况下,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时,均应立即执行。 5.3.2移动式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
5.3.2移动式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
5.3.2移动式起重机停放或行驶时,其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
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当 小于1.2倍时应采取防倾倒、防塌措施。 5.3.3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出厂规定。 5.3.4作业人员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外形尺寸和提升高度 选择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在满足作业要求的情况下,宜减小作业 时起重臂长。 5.3.5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起重臂伸缩,起重臂伸出时 应下降吊钩。
对受力最大支承接地面的受载状况进行观察监护,发现地基裂 缝、下沉或塌陷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处理。
对受力最大支承接地面的受载状况进行观察监护,发现地基
1作业人员应听从指挥,动作前鸣铃示警: 2当重物在空中需停留较长时间时,应在重物下方地面做 好安全警戒措施,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室,任何人不得在重物 下方停留和通过; 3在起吊载荷尚未离地前,不应变幅起吊: 4操作起重机吊重荷载空中运行时,应有避让吊重下方地 面人员的操作措施: 5在起升、回转和变幅三种动作中,不得同时进行超过两 种动作的复合操作:当负荷率达到90%及以上时,严禁两种复 合动作及下降起重臂
5.3.8履带起重机作业时应符合
1工作地面倾斜度不应天于1%,并与沟渠、基坑保持安 全距离; 2行驶时,回转盘、起重臂及吊钩应固定住: 3上下坡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放小,下坡 时应将起重臂仰角放大; 4吊物行驶时,起重量不得超过相应工况额定起重量的
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起重臂应位于行驶方向的止前方 载荷离地面高度不得天于0.5m,并应采用栓绳拉住,缓慢行走 5.3.9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机作业场地应保持平整坚实; 2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时,应使用低 速挡; 3汽车起重机起升作业时,先将重物吊离地面,距离不宜 大于0.5m,检查重物的平衡、捆绑、吊挂是否牢靠,确认无异 常后,方可继续操作。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安全绳: 4作业中不得扳动支腿操纵阀。调整支腿时应在无载荷时 进行,应先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之后,再调整支腿: 5起重机械带载回转时,操作应平稳,应避免急剧回转或 急停,换向应在停稳后进行; 6作业中发现起重机倾斜、支腿不稳等异常现象时,应在 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将重物降至安全的位置; 7作业后,应先将起重臂全部缩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 腿,收回支腿操作次序应按支腿伸出逆次序操作;吊钩应使用钢 丝绳挂牢:阻止机身回转的销式制动器应插入销孔,并应将取力 器操纵手柄放在脱开位置,最后应锁住起重操作室门。
1当风力达5级~6级时,不得进行移动式起重机安装与 拆卸作业,不得吊运大模板等大体积物件: 2当风力达6级(含6级)~9级或大雨、大雪、大雾等 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作业,重新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各种 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3当风力达9级及以上或遇4级以上地震时,应采取措施 保证移动式起重机稳定性,重新作业前应全面检查和验收,
超起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使用说明书执行:
2超起工作前,应检查超起线路连接无误,安全防护装置应可靠;3应根据超起工况吊重和起升高度、作业条件、幅度,按超起特性表确定臂长和幅度,调整超起配重的质量及位置:4应对起重机监控系统进行工况选择,设定超起工作参数,进行超起作业模拟演示:5升降、起重臂变幅或平台回转均应以低速进行:6当起重臂仰角在较大工况时,重物落地后,应先减小起重臂仰角再摘吊重的挂绳:7应随时注意操作室内监控显示装置上的吊钩位置和吊钩接近高度限位器时的警报,出现危险应立即停止作业:8超起作业完成后,应将起重机监控系统恢复到正常工况。5.3.12多台起重机联合起升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台起重机的起升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T6067.1的规定;2当采用双机联合起升操作时,应选用起重性能、运行速度、吊装倍率相近的起重机进行,作业前试吊,起升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同步协调、载荷分配合理:3起升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机在该工况下充许起重量总和的75%,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充许载荷的80%。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4不宜进行三台或以上起重机联合起升操作。5.3.13作业时,当遇突发故障或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并及时关闭发动机或断开电源总开关,在保证安全条件下进行检修。起吊物应及时降落到安全位置。5.3.14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按规定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应对后续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技术论证。5.3.15在爆炸危险场所作业时,除应按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外,.13·
尚应满足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5.3.16作业完毕后停放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摘除挂在吊钩上的干斤绳,并应将吊钩升起: 2 应将所有操作纵杆放在空档位置并切断主电源; 3 应停放在安全场所
带起重机》GB/T14560的规定;汽车起重机的作业安全技术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起重机》JB/T9738的规定:轮胎起重 机的作业安全技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轮胎起重机》JB/T 12576的规定
6.0.1移动式起重机的产权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应按照使用说 明书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移动式起重机及其安全部件检查制度 6.0.2移动式起重机检查维护时,应将起重臂放落,关闭发动 机,全部开关处于锁定状态后取下开关钥匙,并应设置警示牌 6.0.3日常检查项目和检查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 6.0.4使用单位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和本规程规定,组织安装 拆卸单位、维修保养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其他责任主体联合对移动 式起重机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应包括月度检查和年度检查 月度检查每月不应少于两次。 6.0.5定期检查项目和检查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6.0.6 对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实施整改,并应记录存档。 6.0.7 移动式起重机的维护包括保养、修理、重大修理和改造 6. 0.8 移动式起重机的维护应在停机状态下进行。 6.0.9禾 移动式起重机维护过程中,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安排 管理人员监督确认。 6.3.10保养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保养手册的要求,每次保养后 应按本规程附录E登记维修保养情况,保存保养影像资料。 6.0.11移动式起重机产权单位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结 合起重机使用时间、年度检验报告结论和起重机实际机况编制实 施重大修理和改造计划
6.0.13重大修理和改造后的移动式起重机重新启用前应委托有
6.0.13重大修理和改造后的移动式起重机重新启用前应委托有
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检验合格的不 得投人使用。
7.0.1移动式起重机的检验应包括年度检验和安装检验, 7.0.2检验前,使用单位应提供受检移动式起重机相关资料, 并对提供检验的资料真实性负责。检验人员应对资料和起重机实 物进行一致性核查。
规范履行报告审核和批准程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报告批 人员对检验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7.0.4移动式起重机检验应采用适宜的仪器、设备和工
于计量检定范畴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应按相关规定经过计量检 定机构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7.0.5检验现场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格可判定为复检合格。
7.0.8经检验判定合格的,若一般项目存在不合格项,应整改 至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将整改资料报检验方。 7.0.9现场检验发现移动式起重机存在严重缺陷和安全隐患的 检验机构应立即向相关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并向委托方发出 移动式起重机不准使用的通知
1产品合格证、技术参数表、有效行驶证和特种设备制造 许可证; 2 最近一次年度检验报告: 最近一次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 4 移动式起重机自检记录。 7.0.11 年度检验时受检单位提供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产品合格证、技术参数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有效 行驶证; 2最近一次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 7.0.12移动式起重机检验的年度检验和安装检验应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人员不应少于2人且应有相应 资格。 7.0.13建设工程移动式起重机年度检验和安装检验的检验内容
7.0.13建设工程移动式起重机年度检验和安装检验的检
和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并应按附录B填写检 报告。
7.0.14当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资料与移动式起重机不 对应时,不得进行检验。
7.0.14当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资料与移动式起
8.0.1使用单位应结合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建立移动式起重 机信息系统。 8.0.2信息系统应实现设备相关信息管理、使用和检验过程数 据采集、上传和汇总分析等功能, 8.0.3设备相关信息应包括出厂随机文件、产权信息、维修保 养记录和检验记录。
据采集、上传和汇总分析等功能 8.0.3设备相关信息应包括出厂随机文件、产权信息、维修保 养记录和检验记录。 8.0.4使用过程数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时间、地点等项目信息和作业人员信息: 2起重量、起重力矩、起升高度/下降深度、幅度、水平 度、风速、回转角度、操作指令和工作时间等参数; 3宜包括起重吊装施工视频记录。 8.0.5 检验过程数据应包括检验单位及人员、检验时间和检验 报告。 8.0.6 数据采集应明确来源、内容、范围及精度要求,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数据应实时采集,并应建立持续更新机制; 2采集的数据应包含时间或时间段标签。 8.0.7加装在移动式起重机上的终端硬件设备不得影响移动式 起重机使用,加装的终端硬件设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性 能检测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 8.0.8信息系统使用前应进行系统检测,并应进行系统功能和 性能的调试及验收, 8.0.9信息系统应采用可扩展的架构,宜能支持后期智能化管
8.0.9信息系统应采用可扩展的架构,宜能支持后期智
附录A 建设工程移动式起重机自检用表表A建设工程移动式起重机自检用表设备名称设备型号使用单位出厂编号制造单位出厂日期工程名称检查日期序号检查项目检查要求检查结果主参数标志起重机应有清晰的起重量或起重力矩参数标志产品铭牌清晰、固定可靠和内容齐全;产品铭牌外观标牌机身型号和起重量性能表的额定起重量标识应一致检查起重机配重、吊钩组侧板等活动部位应具备清晰黄安全标识白相间的安全标识起重臂无明显整体扭曲或弯曲变形;主要受力构件主要受力无明显塑性变形、裂纹、严重锈蚀等缺陷;构件无构件擅自修理、更换情况金属结构间的螺栓和销轴连接符合使用说明书规金属2定;螺栓和销轴连接无松动、无缺件、无损坏、无结构连接擅自代用;定位和防松等措施可靠;销轴连接处孔椭圆最大方向与轴配合间隙符合要求金属结构焊缝连接应无明显裂纹,无脱焊等焊接缺焊缝陷;修复更换后焊缝质量应具备检验资料固定吊具悬挂应牢固可靠吊钩表面无裂纹、坡口;危险断面及钩颈无永久变3吊具形;挂绳处断面磨损不超过高度10%;心轴(销吊钩轴)磨损不超过其直径的5%;吊钩开口度不大于原尺寸的10%: 20:
续表A序号检查项目检查要求检查结果选用的钢丝绳规格应与使用说明书要求一致;表面外观润滑良好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卷筒上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用压板固定时,压板不少于2个;用绳卡固定时,绳卡方向安装正确,绳卡规固定格、数量符合要求;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无小口变大,楔块无松动安全圈数钢当吊钩位于最低点时,卷筒上钢丝绳不应少于3圈丝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不应跳槽和交叠;配绳排列备有导绳装置的卷筒在整个工作范围内应有效排绳,无卡阻磨损量未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钢丝绳磨损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的报废规定断丝数未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钢丝绳断丝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的报废规定钢丝绳不得出现严重的扭结、压扁和弯折、绳股挤变形出等现象;在钢丝绳长度25d的范围内,钢丝绳波形幅度值不大于4d/3外观表面无裂缝和轮缘破损现象:转动平稳灵活滑轮防脱槽装置所有滑轮防钢丝绳跳槽装置完好、可靠和卷筒卷筒最大收绳状态时,卷筒两侧边缘超过最外层钢容绳量丝绳高度不应小于2d应具备起重机监控系统,起重参数显示清晰,臂起重机长、倍率、配重工况按实际设置,显示参数正确,监控系统安全起重量、起重力矩报警、限制灵敏,动作可靠.防护装置止动棘轮变幅卷筒止动棘轮动作正常高 (深)吊钩达到高(深)度极限位置应自动停止度限位: 21 :
续表A序号检查项目检查要求检查结果变幅臂架后倾和下放达到说明书规定极限位置时应自动限位器停止防后倾应设置防意外情况下起重臂后倾的装置装置安全水平仪移动式起重机应装设水平仪6防护装置风速仪及起升高度超过50m的起重机应设置风速仪,并设报警装置有报警装置起重臂角应设起重臂角度指示器,读数准确、清晰度指示器三色指示灯应有效指示当前载荷状况连接平衡阀或液压锁与执行机构应为刚性连接液压密封额定工况工作时,液压回路应无滴漏油现象系统安全阀防爆阀、溢流阀待等调定压力正确工程计价标准规范范本,工作正常配有A、B类灭火器;地板应采用防滑非金属隔热绝缘、防火材料覆盖,各操作装置标志完好、醒目操作标志操作手柄应有标明用途和操作方向的清晰标志后视镜及司机司机位两侧后视镜完好有效;灯光喇叭系统完好声光装置室功能应具备防风、防雨和防晒等功能,固定牢固,无明及固定显缺陷紧急停止在司机方便操作的位置应设置不能自动复位的紧急开关停止开关分别以大、中、小三种不同幅度进行空载起升、下运行降、回转、变幅和行走试验,重复3次,各机构运9空载运行试验转正常,无异常声响;操纵系统正常,各种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22:
注:d为钢丝绳的直径(mm)。
建设工程移动式起重机租
注:1表中序号前加“*”的为保证项目,其他为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合格判定 条件:保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4项; 2本报告有效期限为自签发日期起一年。
注:1表中序号前打*的为保证项目,其他为一般项目; 检验结果应填写目测到的状况,有量化数据的填写实际测到数据计算处理 后结果; 3 吊钩、滑轮、卷筒、钢丝绳等有多处存在的,应全部检查; 其他类型检验报告内容可按本报告检验内容和委托方检验要求参照本报告 选择填写。
注:1表中序号前打*的为保证项目,其他为一般项目; 2 检验结果应填写目测到的状况,有量化数据的填写实际测到数据计算处理 后结果; 3 吊钩、滑轮、卷筒、钢丝绳等有多处存在的,应全部检查; 4其他类型检验报告内容可按本报告检验内容和委托方检验要求参照本报告 选择填写。
主:1表中序号前打*的为保证项目,其他为一般项目; 2 检验结果应填写目测到的状况,有量化数据的填写实际测到数据计算处理 后结果; 3 吊钩、滑轮、卷筒、钢丝绳等有多处存在的,应全部检查; 4 其他类型检验报告内容可按本报告检验内容和委托方检验要求参照本报告 选择填写。
石油天然气标准规范范本附录 C建设工程移动式起重机验收用表表C建设工程移动式起重机验收用表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租赁单位设备型号制造厂家序号检查项目验收结论1随机报验资料2安装单位自检报告3检验机构检验报告4起重吊装作业方案5作业人员6金属结构件7安全防护装置8其他产权单位验收意见:安装单位验收意见:签章:年月日签章:年月日使用单位验收意见:总承包单位验收意见:签章:年月日签章:监理单位验收意见:签章:年月日注:其他检查项目可参考检验项目:35: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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