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3310-2022 水质总氮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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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T 3310-2022 水质总氮监测技术规范
DB23/T3310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黑龙江中策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西北工业大 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倩、白昕、刘、王伟华、张琳、陈莹、褚静波、宋扬、张佳雨、马玉坤 李伯娜、颜焱、刘洋、吴云莹、李萍、赵硕、陈艳平、杨立国。
DB23/T33102022
本文件规定了水质总氮监测过程中的采样技术要求、分析技术要求、质量控制要求、监测记录及注 意事项等技术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污水中总 的测 本文件也适用于冰中总氮的监测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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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地表水按照HJ/T91的规定执行。 4.1.2地下水按照HJ164的规定执行。 4.1.3污水按照HJ91.1的规定执行。 4.1.4冰样按照SL/T466的规定执行。 4.1.5冰封期采集地表水样品,应钻开冰面,如有水涌出,采集冰下0.5m处水样,水深小于0.5m时, 在水深1/2处采样:如没有水涌出,应拍照并做好记录
DB23/T3310—2022
到达可沉降地点后立即沉降。对于自然沉降30min后,仍然存在大量沉降性固体的地表水体,可按照 SL270的规定执行,或采用离心方式去除,转数4000rpm,离心时间5min。
4.2.1地表水按照HJT91的规定执行。 4.2.2地下水按照HJ164的规定执行。 4.2.3污水按照HJ91.1的规定执行。 4.2.4样品流转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沾污、损失和丢失。 4.2.5若发现样品有异常或处于损坏状态,应如实记录,并尽快采取相关处理措施,必要时重新采样, 4.2.6冬季采样或样品需保存7d以上时,应选用聚乙烯采样瓶
5.1总氮分析方法按照HJ636、HJ667、HJ668、HJ/T199的规定执行。 5.2含悬浮颗粒较多或颗粒粒径大于250um的水体不宜选用HJ667、HJ668 5.3城市下水道污水和污水处理厂污水宜按照CJ/T77的规定执行。
6.1.1地表水按照HJ/T91的规定执行。
路桥施工组织设计 按照所选用分析方法的规定执行。
7.1监测记录宜以书面、电子或其他媒体形式储存。 7.2记录信息应内容全面,清晰明了,保证数据结果的溯源性。 7.3监测记录应定期归档
8.1钻冰取样应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进行,破冰操作不得污染样品 8.2样品分析前需摇匀。 8.3冷冻贮存的样品,分析前应解冻并恢复至室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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