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572-2022 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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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通过统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等止规、官方、权威的信息化系统获取相关数据。对以上渠道不能 获取的数据,由二级指标对应职能部门书面提供,并组织专家对相关数据进行论证后方可使用。
每季度结束后,根据评价细则的规定进行逐项评分,指标分值应保留两位小数,三级指标分值之利 为最终得分。评价时段为一季度、上半年、 前三季度、 全年
应加强评价结果分析利用,根据工作需要将评价结果与相关部门共享、互认,定期编写食品安全风 险防控指数综合分析报告,作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考量,及时防范普遍性、代表性、倾向性、区 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数评价细则
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数评价细则见表A.1.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数评价细则
蝶阀标准表A.1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数评价细则
表A.1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数评价细则(续)
表A.1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数评价细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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