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T 1461-2021 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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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 1461-2021 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采用微生物处理技术应符合DB61/T1361的规定。
4.2.5水泥窑协同处量
石油天然气标准规范范本窑协同处置技术应符合DB61/941、GB30760的
4.2.6.1荧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5%(十气)。 1.2.6.2楚烧炉应设置二次燃烧室,保证烟气在二次燃烧室1100℃以上停留时间大于2s;热能利用避 开200℃~500℃的温度区间。 4.2.6.3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应小于5%。 4.2.6.4高温烟气采取急冷处理,烟气温度1s内降到200℃以下,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区的 滞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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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5除遵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GB18484、HJ2042等有关标准规定
鼓励研发、采用资源化、无害化的新工艺新技术。
5.1.1非甲烷总烃排放应符合GB16297、GB37822的规定 5.1.2采用热解技术和楚烧技术处理含油污泥的,热解炉加热烟气、楚烧炉烟气控制措施及大气污染 物排放应符合GB18484的规定。 5.1.3水泥窑协同处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30485、DB61/941的规定。 5.1.4含油污泥利用与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应符合GB14554的规定。
5.1.2采用热解技术和楚烧技术处理含油污泥的,热解炉加热烟气、楚烧炉烟气控制措施及大气污染
全部综合利用给排水管理,不能全部综合利用时根据排水去
5.4.1含油污泥利用、处置后产生的污泥用于铺设油田井场、等级公路或用作工业生产原料时,其控 制限值应符合DB61/T1025的规定。 5.4.2含油污泥利用过程产生的污泥可按GB5085.7要求进行鉴别,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后续 利用、处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置
6.1含油污泥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应按照HJ848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6.2除水泥窑协同处置以外的应按照表1~表3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待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治理、危险废物焚烧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6.3对于表1~表3未涉及的其他排放口,有明确标准规范的应按照其规定明确监测指标及频次,无 确标准规范的应按照危险废物特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要求明确监测指 标及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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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点位、指标、频次
表2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点位、指标、频次
表3废水、噪声污染物监测点位、指标、频次
采用焚烧技术的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监测,排放期间按日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每季度第一次 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按日监测。 采用其他技术的雨水排放口每月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一次监测给水排水标准规范范本,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每季度有流动水排放时开 展一次监测
6.4周边环境质 819时规定 6.5含油污泥利用后产生的污泥经鉴别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转移前应检测pH值、含水率、石油烃 镉、汞、砷、铅、铬含量 6.6采样及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测定方法应符合DB61/T1025规定;数据记录、监测质量控制、自行 监测信息公开等内容应符合HJ819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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