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905-2022 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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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不予受理的,向委托方说明法定的理由。退还送鉴全部材料并和委托方对退还的送鉴材料予以 书面确认。
5. 2. 1 鉴定人员
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至少二名鉴定人员共同进行鉴定。对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鉴定案件,应指定不少于四名鉴定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选择符合条件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鉴定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 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鉴定人员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 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鉴定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员回避的,应当向鉴定机 构提出,由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人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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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标准规范范本5.2.2.1实施鉴定工作内容
鉴定人员可以使用鉴定材料、现场调查、采样监测、文献查阅、统计分析、技术咨询、召开专家研 寸会等方式实施鉴定,鉴定人员之间的鉴材流转须办理相关交接登记手续。鉴定工作主要包括鉴定准备、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和生态环境恢复效 果鉴定。鉴定实践中,应根据鉴定委托事项开展相应的工作,可根据鉴定委托事项适当简化工作程序。 必要时,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的关键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5. 2. 2. 2 鉴定准备
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座谈走访、文献查阅、问卷调查等方式,掌握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确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内容和范围,筛选特征污染物 鉴定指标和鉴定方法,制定鉴定工作方案。
5.2.2.3损害调查确认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 成相关资料收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应编制调查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目标、内容 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并进行专家论证
5. 2. 2. 4因果关系分析
基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调查结果,分析污染环境或破 态环境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2.2.5 损害实物量化
对比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现状与基线,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实
5. 2.2.6 损害恢复方案筛选
干展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损害恢复可行性评估,根据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的可恢复性 态环境恢复的目标,制定恢复备选方案,开展恢复方案比选,确定最终的生态环境恢复方案,
5.2.2.7损害价值量化
基于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已经恢复、是否需要恢复、是否能恢复等情况,选择恢复费用法、实际治 法、理论治理成本法、虚拟治理成本法、资源价值法及其它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对损害价值进行量化
5.2.2.8恢复效果评估
跟踪生态环境损害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的实施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和监测,鉴定生态环境恢复 措施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决定是否需要开展补充性恢复,
5.2.2.9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鉴定人员应当在鉴定报告文书 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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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及采样工作须经委托方同意, 二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时,应当有委托方指派或委托的
5. 2. 4技术咨询
因专业技术问题需要向鉴定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机构或专家进行技术咨询的,应征得委托方 同意,并报机构审核通过,并将鉴定依据的外部机构行业资质、外部专家信息、咨询意见等外部信息存 入同一鉴定业务档案。
涉及委托方、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文件应严格保密。未经委托方的同意,不得 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3.1鉴定报告的编制
.3.2鉴定报告的复核
鉴定人员编制完成鉴定报告后由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员进行复核。对于涉及疑难、复杂及有 会影响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可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出具复 并签字。
5.3.3鉴定报告签发
将复核后的鉴定报告送鉴定机构的机构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审核,出具机构审核意见并签发。鉴定 报告一式四份,并由鉴定人员在文书落款处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其中三份送达委托方, 一份连同鉴定报告底稿、复核稿等作为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
5.3.4鉴定报告送达
鉴定报告按委托书约定方式送达委托方后,将邮政寄送的寄件回执或自取时办理的鉴定报告 证作为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
5.3.5鉴定材料退还
定委托协议约定,退还应退的鉴定材料,并由委
5. 3.6鉴定档案归档
按照鉴定机构鉴定档案管理要求进行鉴定档案的立卷、归档、接收、查阅、复制、移交等档案 作。
5.3.7鉴定报告补正
出具鉴定报告后,发现鉴定报告中存在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 要求的,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鉴定报告的,可以进行补正。补正应在原鉴定扣 行,由至少一名鉴定人员在补正处签字,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必要时可单独出具鉴定报告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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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环境监测、问卷调查、生态调查、遥感影像分析等, 掌握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的事实,鉴定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及其服务功能现状和基线。根据需要,生 态环境损害调查内容可包括: a)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调查:对于污染环境行为,应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前期处理 处置相关信息,包括污染物清理、防止污染扩散等控制措施或生态恢复措施实施的相关资料和 情况,包括实施过程、实施效果、费用等相关信息。对于破坏生态行为,应调查事件发生时间、 地点、破坏对象、破坏方式、破坏范围以及土地利用或植被覆盖类型改变等情况; b 鉴定区域基本情况调查:调查受污染或破坏生态系统的自然环境(地貌、水文、地质、环境质 量等)、生物要素和服务功能; C) 污染源调查:污染源分布情况(如数量和位置),特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情况(如排放方式、 排放去向、排放频率、排放浓度和总量等)
6.2.1基线确定方法
应选择适当的评价指标和方法调查并确定基线,确定方法参照GB/T39791.1中基线确定方法, 基线确定方法的选择顺序: a)有历史数据、对照数据或标准基准,且鉴定区域功能未发生改变时,可以按照历史数据优先、 对照数据次之、标准基准最后的顺序确定基线水平: 有历史数据、对照数据,但鉴定区域的使用功能已经发生改变,可以基于风险评估或剂量反应 关系推导基线水平,综合比较历史数据、对照数据,合理确定; 有标准基准,但鉴定区域的使用功能已经发生改变,可以重新选择标准基准,或基于风险或剂 量反应关系推导基线水平合理确定
6.2.2损害确定条件
生态环境损害确认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鉴定区域环境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浓度或相关理化指标超过基 线; 6 鉴定区域环境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中物质的浓度足以导致生物毒性反应; C 鉴定区域生物个体发生死亡、病变、行为异常、肿瘤、遗传突变、生理功能失常、畸形; d 鉴定区域生物种群特征(如种群密度、性别比例、年龄组成等)、群落特征(如多度、密度、 盖度、频度、丰度等)或生态系统特征(如生物多样性)与基线相比发生不利改变; 与基线相比,鉴定区域生态服务功能降低或丧失; 鉴定区域被直接排放危险废物,并导致排放物质发生相间转移的; g)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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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分析应以存在明确的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为前提。
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判定原则包括: a 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存在时间先后顺序。即环境暴露发生在前,环境损害发生在后; b 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具有合理性。环境暴露导致环境损害的机理可由医学、生物学、 毒理学等理论做出合理解释; C 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具有一致性。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在不同时间、地点和 研究对象中得到重复性验证; 环境暴露与环境损害间的关联具有特异性。环境损害发生在特定的环境暴露条件下,不因其他 原因导致。
因果关系分析程序包括同源性分析、迁移路径调查与分析、因果关系验证。 结合鉴定评估准备以及损害调查确认阶段获取的损害事件特征、评估区域环境条件、环境介质污染 犬况等信息,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进行同源性分析;构建模型,开展污染介质、载体调查,提出特征污 染物从污染源到受体的迁移转化过程假设,并通过迁移转化过程的合理性、连续性分析,对迁移转化过 程进行验证;基于同源性分析、迁移转化过程验证结果,分析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 系。分析自然和其他人为可能的因素的影响,并阐述因果关系分析的不确定性。
7.4.1污染环境行为因果关系分析
污染环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判定内容包括: a)存在明确的污染环境行为; 环境或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 c)污染环境行为先于损害的发生; d)受体端和污染源的污染物存在同源性; e)污染源到受损环境之间存在合理的迁移转化过程。 根据需要,分析其他原因对环境或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贡献。
7.4.2破坏生态行为的因果关系分析
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判定内容包括: a)存在明确的破坏生态行为; b 环境或生态服务功能受到损害; C 破坏生态行为先于损害的发生; d)根据生态学、水文地质学等理论,破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或生态服务功能损害具有关联性 根据需要,分析其他原因对环境或生态服务功能损害的贡献
8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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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类型、指标和方法适用性、资料完备程度等情况,选择适当的实物量化指标和 法。 对环境要素的损害,一般以特征污染物浓度为量化指标。 对生物要素的损害,一般选择生物的种群特征、群落特征或生态系统特征等指标作为量化指标 C 对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害,应明确受损生态服务功能类型,并根据功能或服务类型选择适合的量 化指标,如栖息地面积、受损地表水资源量等。明确受损生态服务功能类型时,应识别相互依 赖的生态服务功能,确定生态系统的主导生态服务功能,并针对主导生态服务功能选择适用的 方法进行评估,以避免重复计算。
S—指示性指标的现状水平; B指示性指标的基线水平。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空间范围应综合利用现场调查、环境监测、遥感分析和模型预测等方法, 衣据污染物的迁移扩散范围或破坏生态行为的影响范围确定。对于存在检测数据的环境污染事件,可通 过空间插值分析确定空间范围;对于缺乏检测数据的环境污染事件,可通过模型模拟量化损害范围;对 于生态破坏案件,采用现场调查或根据遥感、无人机航拍等影像分析结果,量化损害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时间范围以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为起点,以受损生态环境及其 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为终点。结合恢复方案,判断恢复所需的时间,确定损害的时间范围,
可恢复性评价,分为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的经济、技术和操作的可行性评价和受 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的必要性评价。通过文献调研、专家咨询、案例研究、现场实验等 方法,当不具备经济、技术和操作可行性时,或在可接受风险水平内,可以采取适合的替代性恢复方案, 或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进行价值量化
9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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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的价值量化应遵循以下原则: a)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过程中应避免损害价值量的重复计算; b)环境损害评估过程中应根据价值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和优先次序,选择适宜的评价方法。
当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可恢复或部分恢复时,若污染清理和恢复措施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 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并对实际发生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判断;若污染清理和恢复措施尚未开展, 应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方案,采用恢复费用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 当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不可恢复、或只能部分恢复、或无法补偿期间损害、或无需开展修复 时,选择适合的其他环境价值评估方法量化未恢复部分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 当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事实明确,但损害事实不明确或无法以合理的成本确定生态环境损害 范围和程度时,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不再计算期间损害。 当受损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 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损害数额
9.3.1生态环境恢复费用
主体设备、材料、工程实施等费用,间接费用包括恢复工程监测、工程监理、质量控制、安全防护、二 次污染或破坏防治等费用。 按照费用明细法、指南或手册参考法、承包商报价法、案例比对法的优先级顺序选择恢复费用计算 方法,相关成本和费用以恢复方案实施地的实际调查数据为准
9.3.2其他环境价值评估方法
应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特征、数据可得性、评估时间、实施成本等选择适合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量化 无法恢复或未恢复部分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除恢复费用法外,其他常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见GB/T 39791.1中的附录D。对于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具有栖息地生境功能的区域, 建议采用陈述偏好法进行环境价值评估
恢复方案实施完成后,生态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状态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水平基本达到稳 恢复效果进行评估。
10.2效果评估的方法
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的方法包括环境监测、生物监测、生态调查和问卷调查等。
10.3效果评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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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实施后,定期跟踪生态环境及生态系统服务的恢复情况,全面评估生态环境恢复 效果,包括是否正确执行生态环境恢复方案,是否达到生态环境恢复总体目标和分项目标,恢复行动实 施期间是否造成二次污染,以及公众满意度等。如果基本恢复或补偿性恢复未达到预期效果,应进一步 量化损害,制定并筛选补充性恢复方案,若补充性恢复不可行或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采用适合的环境 价值评估方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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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报告编制要求
环境损害鉴定报告编制票
A.1.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依 去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不合理于预 A.1.2鉴定报告是否作为定案或者认定事实的根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判断,鉴定机构和司法鉴 定人无权干涉。 A.1.3使用鉴定报告,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A.1.4鉴定报告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意见。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应当通过庭审质证或者申请重新 鉴定、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
写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委托方、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或对象等。
起庆和经过:简要说明生态环坊 生地的社会经济背景、环境敏感点、造成潜在生态环境损害的污染源、污染物等基本情况。
A. 4. 1 鉴定方案
A. 4. 1.1 鉴定依据
写明开展本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A. 4. 1.2 鉴定原则
高明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等
A.4.1.3鉴定内容
写明开展本次鉴定工作初步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及确定时空范围的依据。 写明本次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对象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内容(生态环境损 害确认、因果关系分析和损害数额量化等)。
A.4.1.4鉴定方法
羊细阐明开展本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技术路线及每一项鉴定工作所使用的技术方法。
A. 4. 2 鉴定过程
4.2.1生态环境损害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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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污染坏境或破环生 查方案,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座诊 走访、采样方案、检测分析、质量控制等过程,写明调查确认结果,包括是否存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 行为以及行为方式,是否存在生态环境损害及损害类型等
A.4.2.2因果关系分析
详细阐明本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鉴定污染环境或破环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因果关系所 际准或条件,以及分析因果关系所采用的技术方法。详细介绍因果关系分析过程中所依据的证明 现场踏勘、监测分析、实验模拟、数值模拟等过程和结果。写明因果关系分析的结果。
A.4.2.3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
羊细阐明本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所依据的标准和条件,以及量化生态 害所采用的技术方法。给出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的结果,即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时空范围及
A.4.2.4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方案筛选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恢复可行性评估,写明确定备选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的原则、依据与思路海绵城市标准规范范本,介绍各 方案的有效性、合法性、技术可行性、公众可接受性、环境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开展备选恢复方案比选, 确定最终的生态环境恢复方案。
A.4.2.5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
详细阐明本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中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所依据的标准、规范,所采用的鉴定方法 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明确界定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的范围,包括需要价值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类型 以及每种类型损害量化的方法、计算依据和结果。应分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结果的不确定性。 采用恢复费用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时,应详细阐述恢复方案的工作量、持续时间、实施成本! 提供数据来源与依据。对于实际已经发生的污染清除费用,应详细阐述数据的来源,对各项费用的完整 生、规范性、逻辑合理性进行审核,提供纳入实际治理费用计算的原始费用单据。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时,应详细阐述污染物排放量、单位治理成本的确定依据,以及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的原因。
A.5.1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委托事项,写明每一项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意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确 认、因果关系分析和生态环境损害量化等内容。 A.5.2以条目形式详细列出鉴定报告中引用的重要附件名称,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过程中依据的各 种证明材料、鉴定实施方案、现场调查监测方案、现场调查监测报告、实验方案与分析报告等。 A.5.3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
以附件形式具体列出A.5.2中所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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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理[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 2]】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法通[2016]112号) [3】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档案(示范文本)》的通知(鄂司鉴协(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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