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677-2021 木制品制造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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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677-2021 木制品制造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
内和露天作业地点WBGT指数应符合GBZ2.2的要求。
4.2.3.1工作场所合理布局,应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2.3.2产生木粉尘、挥发性有机溶剂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应布置在厂房自然通风的下风侧, 并集中设置。 4.2.3.3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当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 房内时,宜将其安装在底层。噪声作业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高噪声设备宜相对集中。 4.2.3.4车间内发热设备设置应按车间气流具体情况确定,宜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车间 天窗下方的部位。 4.2.3.5高温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远离热源,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措施,使温度小于或 等于30℃;设有空气调节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4℃~28℃。对于可以脱离高温作业点的,宜 设置观察(休息)室。
方便面标准4.2.4警示标识与应急
4.2.4.1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贮存场所、生产设备以及收集废弃物的容器或包装 物,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及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并应符合GB2894、GBZ158的 要求。 4.2.4.2生产场所涉及使用的油漆、稀释剂等化学品应有生产厂商提供的符合GB/T16483要求的安 全技术说明书。 4.2.4.3涂装、烘干、油漆稀释剂存储场所等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 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检测报 警装置。 4.2.4.4毒物报警值预报值、警报值、高报值的设定应符合GBZ/T223的要求
应符合GB/T11651的规定。 4.2.5.2进人生产场所的操作人员应按现场职业病危害的种类、浓(强)度,正确穿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 品。接触木粉尘的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配漆、喷漆、喷粉作业人员应穿戴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 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按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配置相应的防毒口罩;作业人员进入噪声作 业区域应佩戴防噪耳塞或耳罩。 4.2.5.3生产设备包括卫生工程防护设备检修、维护、保养、更换滤料和日常清扫时,作业人员应按规定 佩戴过滤式防尘(毒)口罩、防化学品手套、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4.2.5.4应指定专人负责分发、清洗、保养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及时修理和更新,以确保其有效性。 用于紧急救援的呼吸防护器应定期检查并妥善存放在可能发生事故的邻近地点,便于及时取用,并做好 分发记录。
4.3辅助用室基本卫生要求
应按GBZ1的要求,在工作场所按实 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盟洗室等)、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用室,应符合 GBZ1等卫生标准要求。浴室、盟洗室、厕所的设计,宜按劳动者最多的班组人数进行设计。存衣室设
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
5主要生产工艺卫生工程防护播施
5.1主要工艺流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
5.1.1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参考附录A。 5.1.2涉及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推荐参考附录1
5.1.1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参考附录A。
5.2.1原木处理宜独立设置,采用自动化、密闭化作业,车间内应设置独立的全面的通风排毒设施。 5.2.2开料作业应设置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宜独立设置;若车间设置无法满足独立设置,则 应设置在车间主要气流方向的下风侧。 5.2.3锯床、四面创等开料设备宜设置侧吸式或下吸式集尘装置,罩口面积、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符合 GBZ194及WS/T757的要求,足以将产生的木粉尘吸入集尘设备内。集尘管道及设备应方便清扫。 5.2.4输送含尘气体的风管宜垂直或倾斜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应>45°。如必须设置水 平管道时,管道不应过长,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方便清除积尘,防止管道堵塞。 5.2.5锯床、四面刨等开料设备宜设置在多层厂房的一层,设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防护措施。 5.2.6通过采取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仍达不到GBZ2.1、GBZ2.2要求的工作岗位,应按作业现场职业病 危害因素的浓(强)度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要求的防尘口累、防噪耳塞(耳罩)、防振手套等个人防护 用品。
5.3.1抛光、打磨、打孔、铣型、雕刻作业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集中设置,设置侧吸或下吸 式集尘装置,罩口面积、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符合GBZ194及WS/T757的要求。集尘管道及设备应 方便清扫。手持式打磨设备应自配置集尘装置,不应随意破坏。作业人员应处于上风向操作。铣型、雕 刻等无法固定作业位置时,应设置移动式集尘装置。 5.3.2板材拼接作业宜采用自动化、密闭化作业,并设置整体密闭式排风罩。板材拼接若涉及使用胶 黏剂,则应在岗位设置上吸式或侧吸式通风排毒设施,罩口面积、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符合GBZ194及 WS/T757的要求;作业人员宜佩戴防护手套进行作业,避免直接接触胶黏剂等有机溶剂。 5.3.3涉及胶黏剂作业的人员宜佩戴防护手套,避免直接接触胶黏剂等有机溶剂。通过采取卫生工程 防护措施仍达不到GBZ2.1、GBZ2.2要求的工作岗位,按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索的浓(强)度为作业 人员配发符合要求的防尘(毒)口罩、防噪耳塞(耳罩)、防振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5.4.1调漆、喷漆等作业宜采用密闭化、自动化作业,并设置独立的工作区域并维持负压状态。喷漆作 业应设置水幕(水帘)或固体吸附材料对漆雾进行回收,作业区域内通风方式宜采用上送侧排或上送下 非式,通排风口应合理设置,避免形成气流短路,喷漆室的设置应符合GB14444的要求, 5.4.2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补漆作业宜设置固定作业岗位,并设置相应的通风排毒(集尘) 设施。若补漆作业为非周定作业,则应配置可移动式通风排毒(集尘)设施。罩口面积、风速或控制点风 速应符合GBZ194及WS/T757的要求。 5.4.3喷漆后烘十(烘干室)作业宜独立密闭,与附近操作岗位相隔离,采用有效的隔热和降温等措施, 应设置有效的排毒设施,作业人员应在有效通风后进入烘干室作业。若采用自然晾干,布置在车间夏季 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宜独立设置,并应设置通风排毒设施。
通过采取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仍达不到GBZ2.1、GBZ2.2要求的工作岗位,应按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 紫的浓(强)度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要求的防尘(毒)口罩、防噪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 5.4.5应设置独立的油漆、稀释剂等有机溶剂存储区域。存储区域应设置事故通风设施,其日常通风 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事故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作业现场及存储区域应配置喷淋洗眼器 和应急冲淋设备,保证24小时不断水供应,并定期进行检查和防水。应按油漆、稀释剂的特点配置相应 的泄激用吸附剂(活性炭等)。
5.5.1装配作业若涉及胶黏作业,应在岗位设置上吸式或侧吸式通风排毒设施,罩口面积、风速或控制 点风速应符合GBZ194及WS/T757的要求。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手套。 5.5.2装配、包装作业若涉及气动工具,应设置隔声、吸声、消声、减振措施,采取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仍 达不到GBZ2.2要求的工作岗位,应按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要求的防 操耳塞、防振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6.1应确保通风集尘排毒、隔声消声减振等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敦援设施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应 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应对上述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 6.2集尘管道、集尘设备、漆穿(粉雾)回收设备应按木粉尘、漆雾的防爆要求进行设置,应定期对相应 的设备进行清理更换,确保其有效运作。清理更换时应暂停作业,作业人员应按实际工作情况佩戴相应 的个人防护用品。 6.3应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档案,制定规章制度完善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工作场所清游及废育物处理要
7.1工作场所应保持清活,及时清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木屑、粉尘等,避免二次扬尘。定期清扫生产区 域、工作台面、设备表面和地面的灰尘,清扫时间和频率以设备和工作台面不蓄积灰尘为宜。非生产区 域如生活或休息区域的桌椅、饮水机等物品表面也应在每班后进行清扫。 7.2应采取湿式、水冲洗或者真空吸尘的方式进行清扫作业,不应采用压缩空气吹扫或干式清扫的方 式。真空清扫器应严密不漏气,并及时更换和处理集尘袋。 7.3涂装所产生的废有机溶剂、残渣及吸附物,应设置独立区域存储,并应按GB18597的要求进行处 理。危险废物转移应进行转移计划报批,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 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并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联单,按报批计划开展转移工作。
8.1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 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8.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 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峻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8.1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 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8.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 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纳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在峻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9.1应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综合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预案应符合AQ/T9002 的要求。 9.2应加强对应急事故预案中各种应急敦援方案的培训和演练,并不断修订和完善。 9.3应合理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包括抢救器械在内的现场急救用品、应急防护用品、检测报警装 置、冲淋洗眼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围堰、吸附材料等。 9.4有机溶剂(油漆、稀释剂及胶黏剂等)等化学品储存应实行分类存放。对于高毒化学物品,应按生 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来考虑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设置的位置、大小和选材。化学品 存放专用间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其内部存放的物品不能相互发生燃烧、爆炸等化学反 应。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的日常管理,并保证无关人员不能进人 物品存放专用间。 你业所盛动油漆
木制品制造业主要生产工艺详见图A.1。
附录A (资料性) 主要生产工艺流程
图A.1木制品制造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
C.1定性风险评估的风险控制对筑
定性风险评估的风险控制对策见表C.1I内容引自GBZ/T298中表I.11
DB31/T6772021
表C.1定性风险评估职业瘤危害风险控制对策
LYT标准规范范本C.2半定量风险评估的风险控制对策
风险评估的风险控制对策见表C.2内容引自GBZ
表C.2半定量风险评估职业病危害风险控制对策
C.3定量风险评估的风险控制对策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要求,对风险不可接受的岗位采取替代、工程技术、 生管理、培训、个体防护等化学有害因素危害的综合防控措施,使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健康风险 年可接受水平[内容引自GBZ/T298中J.31
附录D (资料性)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健康监护固期
接触粉尘的劳动者在岗体检周期:劳动者在开始工作的第6~12个月之间应进行1次健康检查; 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1级,4~5年1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Ⅱ级及以上,2~3年1次。 接触其他粉尘的劳动者在岗体检周期: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I级,每4年1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 级Ⅱ级及以上,2~3年1次;X射线胸片表现为观察对象者健康检查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若5年内 不能确诊为尘肺患者,则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尘肺患者每1~2年进行1次医学检查,或根据病情 随时检查。 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等危害因紊的劳动者在岗体检周期为一年出口标准,若血液指标异常则应每周复查 1次,连续2次;从事接触其他挥发性有机溶剂等危害因素,可由体检机构判断后,参照GBZ188的要 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接触噪声作业的劳动者在岗体检周期: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5dB,1年1次;作业场所噪 声8h等效声级≥80dB且<85dB,2年1次。 接触手传振动作业的劳动者在岗体检周期为每2年一次。 接触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在岗体检周期为每1年一次,应在每年高温季节到来之前进行
DB31/T677—202
[1]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3] GB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4]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5]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6]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7] GBZ/T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8] GBZ/T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9] AQ/T8010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 [10] WS/T735 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12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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