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2348-2022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安全运行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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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41/T 2348-2022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安全运行规范

    6.8锅炉排污注意事项

    a 炉应根据锅水水质确定排污方式和排污量。排污时应加强对锅筒水位的监视和调整,保持 锅筒水位稳定; 6 排污应缓慢进行,应严格遵守有关排污安全规定: C 排污阀有缺陷时不得排污。排污过程如管道发生严重震动,应立即停止排污,待故障消除后 再进行; d)排污过程除锅筒水位过高和汽水共腾外,如发生其他事故,应立即停止排污。 .9锅炉安全阀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排汽试验。热工仪表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进行试验。 .10锅炉的电气、热工仪表与自动化、烟气净化、化学监督、除渣等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符合锅炉 设计文件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11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锅炉安全维护工作。安全维护工作的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各自锅炉情况在 桑作规程中予以明确。重点项目安全维护项目表参考附录A。 .12使用单位按照TSG91的要求,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耗情况(运行能耗、设备能耗、汽水能耗等) 生行日常检查和监测。 13偿行过程应确保烟气净化系偿行正觉,烟气排应符合GB18485的要求

    操作规程中予以明确。重点项目安全维护项目表参考附录A。 6.12使用单位按照TSG91的要求,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耗情况(运行能耗、设备能耗、汽水能耗等) 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 6.13运行过程应确保烟气净化系统运行正常,烟气排放应符合GB18485的要求

    7.1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特点及停炉目的选择停炉方式和停炉参数。 7.2正常停炉前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发现的缺陷,以便检修人员处理。 7.3锅炉正常停炉应符合下列要求:

    环境标准DB41/T23482022

    锅炉严重缺水或严重满水时; b) 水位装置失效无法监视水位时; c) 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主给水管和锅炉范围内连接管道爆破时; d) 炉膛熄火时; e 安全阀全部失效或者锅炉超压时; f 热工仪表失效、控制电(气)源中断、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时; g 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制造单位有特殊规定的其他情况时。 5停炉过程应严格控制降温、减压速率,保证良好的水循环和水动力工况。 6滑参数停炉过程应严格监视锅筒壁温和水位,锅筒壁任意两点的温差不得超过设计文件的规定值 7停炉后压力未降至大气压力以及排烟温度未降至60℃以下时应对锅炉进行严密监控。 8停炉后应及时消灰、除焦、清渣、消缺、保养。 9锅炉停备用时,应按DL/T956要求做好防锈蚀工作。 10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30日内到 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若锅炉停用时间超过1年的重新使用前,应由检验机构对锅炉进行内部检验: 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启用手续。

    8.1.1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设备的特点、技术状况、部件寿命周期、反事故措施计划及各项监测信息 确定锅炉检修间隔、项目和停用时间。 8.1.2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8.1.3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单位开工前应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检验机构 申请监督检验 8.1.4锅炉现场检验、检修工作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3.3.1进入锅筒、炉、烟风道、空气预热器等部件内部时,应佩戴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个体防护装 备,且外面应有一名专职监护人员,随时与进入内部作业人员保持联络,确保人员安全。 3.3.2所有人员应进行登记,工作结束时应认真清点人员与工具,确认无人员和工具遗留在设备内部 后方可关闭设备孔门,并加贴封条

    医疗器械标准DB41/T 23482022

    8.4.1人员应按照规定对锅炉主要受热面管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受热面管结焦、因高温腐蚀和低温腐 蚀引起的减薄等情况。 8.4.2检验、检修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危及运行安全的缺陷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修理或更换的施 工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8.4.3检修时应对更换的主要材料及备品备件进行检验,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后方可使用 8.4.4检修单位按检修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修,并做好记录。 8.4.5锅炉水压试验过程安全措施应符合TSG11和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8.5.1检验过程应对锅炉受热面沉积物进行取样测量。达到DL/T794规定的高一级参数锅炉垢量时 应对锅炉本体进行化学清洗。 8.5.2化学清洗前,清洗单位应向检验机构申请清洗过程监督检验。化学清洗监督内容,应当包括对 化学清洗单位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和化学清洗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的监督抽查。化学清洗过程应严 格遵守清洗安全防护要求

    9.1锅炉房应设有符合规定照度的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工作地点还应配有应急照明。 9.2锅炉房内的通道应保持畅通,地面应保持清洁。零米层、运转层的出口和控制室布置应安全合理, 房门应方便逃生,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得堆放杂物。 9.3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和护板都应保持完整,护板应铺设牢固且有防滑措施。地面有油水、 泥污时应及时清除。 9.4工作场所的井、孔、坑、洞或沟道,应覆有与地面平齐的坚固的盖板。如因工作需将盖板取下时 应设置坚固的临时护栏,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9.5锅炉房内作业时应遵守安全作业和劳动保护规定,做好安全、卫生防疫工作。 9.6锅炉房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应有防止邻炉发生意外导致伤害事故的措施。 9.7锅炉房、化验室应按规定配置合格有效期内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9.8辅助燃料储存和供应设施应配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以及消防设施

    10.1使用单位应依据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应定期检查事故应急系统设备并保 寺完好。 10.2发生安全事故时,使用单位应迅速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0.3安全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0.4查明并消除安全事故原因,具备运行条件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锅炉方可投入运行。 10.5事故处理完毕后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讨论,总结经验教训

    附 (资 安全维护 安全维护检查工作表样式见表A.1

    安全维护检查工作表样式见表A.1

    槽钢标准DB41/T23482022

    表A.1安全维护检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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