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2007-20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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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11/2007-20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3—02—01实施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 20072022

    前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监测. 6实施与监督项目管理、论文, 附录A(规范性)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参考文献

    DB11/2007—2022前言本文件为全文强制。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07月09日批准。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玉花、毕海涛、隗潇、杨帆。

    DB11/ 20072022

    亏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 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设计处理能力≥5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包括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大气 亏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设计处理能力<50000立方米/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执行DB11/501的相关规定。 本文件不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锅炉、污泥楚烧装置、沼气发电机组、沼气拖动鼓风机等设施。

    DB11/ 20072022

    DB11/119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DB11/T1367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DB11/T148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良空气对臭气样品连续稀释至嘎辨员阈值时的稀

    DB11/ 20072022

    [来源:HJ 905—2017,3.2] 3.8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来源:GB378232019,3.31] 3.9 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airpollutantsemission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质量,单位kg/h。 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限值是指排气筒任何1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 值。 [来源:DB11/501—2017,3.4,有修改] 3.10 厂界boundary 城镇污水处理厂(3.1)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城镇污水处理厂(3.1)的实际占 地边界。 3.11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referencepointforairpollutantsatfacilityboundary 按照HJ/T55确定的厂界(3.10)监控点,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 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3.1)内侧靠近厂界的位置。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的规定

    表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11/2007—2022表1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续)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序排放浓度监控控制项目(kg/h)号(mg/m*)位置15 m20 m≥30 m新建503.05.117.14非甲烷总烃现有503.66.020 臭气浓度(无量新建6005纲)现有20005600128004.1.2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表2的规定。表2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浓度限值浓度限值(mg/m)序号控制项目监控位置新建现有1氨0.200.202硫化氢0.0100.010厂界大气污染物3甲硫醇0.0020.007监控点4非甲烷总烃1.0 1.05臭气浓度(无量纲)10204.1.3厂区甲烷最高体积浓度执行0.5%限值。4.2运行管理要求4.2.1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施(二沉池及后续设施除外)和污泥处理设施等产生恶臭污染物的,应采取密闭废气收集措施,废气经处理后排放;生化池若不能密闭,应采取局部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或其它有效污染控制措施。4.2.2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设施(二沉池及后续设施除外)和污泥处理设施,宜采取密闭废气收集措施,废气经处理后排放。4.2.3污泥和栅渣的运输环节应采取封闭措施;遗撒的污泥和栅渣及时清理。4.2.4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要求的条件下,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实施废气密闭收集的车间或构筑物门窗及其他开口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4.2.5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设施检维修、非正常工况以及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废气污染物监测等台账记录(含电子文档),并保存相关记录至少三年。4.2.6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应符合HJ2038的要求;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设施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4.3其他规定4.3.1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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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大气污染物测定方法(续)

    电力标准规范范本6.1本文件由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

    太文件由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 安照监测规范要求现场即时采样或 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本文件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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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式中: Q一一某排气筒排放速率限值,单位为千克每小时(kg/h); Qb—表1所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每小时(kg/h); h一一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单位为米(m); 一表列排气简最低高度,单位为米(m)

    Q一一某排气筒排放速率限值,单位为千克每小时(kg/h); Q一表1所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每小时(kg/h); 一某排气筒的几何高度,单位为米(m); 表列排气筒最低高度,单位为米(m)。

    DB11/2007—2022

    城市道路标准规范范本[1】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3]GB37823—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HJ905—2017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51DB11/501—201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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