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599-201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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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599-201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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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 mg/ L
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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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在污水处理厂出水总排放口,并按规定 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4.1.4.2采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脚手架标准规范范本,以日均值计。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 应按HJ/T91有关规定执行。 4.1.4.3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本标准表3规定的选择控制项目每年至少监测1次, 4.1.4.4监测分析方法按附录A执行。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防护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2.2当城镇污水处理厂位于GB3095规定的一类区时,执行GB18918中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一级标准;当城镇污水处理厂位于GB3095规定的二类区时,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 OB12/059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甲烷执行GB18918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 4.2.3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的取样与监测按DB12/059有关规定执行,甲烷的取样与监测 按GB18918有关规定执行。 4.2.4监测分析方法按附录A执行。
4.3.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应符合GB24188的相关规定。
4.3.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应符合GB24188的相关规定。 4.3.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稳定化处理应符合GB18918的相关规定。 4.3.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楚烧等方式处置时,应符合 GB/T23484、GB/T23486、GB/T24600、CJ/T309、GB/T23485、CJ/T314、GB/T25031、 GB/T24602等有关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
4.3.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应符合GB24188的相关规定。 4.3.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稳定化处理应符合GB18918的相关规定。 4.3.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楚烧等方式处置时,应符合 GB/T23484、GB/T23486、GB/T24600、CJ/T309、GB/T23485、CJ/T314、GB/T25031、 GB/T24602等有关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按GB12348执行
5.1本标准中未列出的项目执行GB18918的相应要求。 5.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水资源用于农业、工业、市政等方面不同用途时,还应达到 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
6.1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2本标准正文及附录A为强制性内容。
水利标准6.1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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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监测分析方法 水质监测分析与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分别按表A.1和表A.2执行,或按国家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表A.1水质监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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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标准DB12/5992015
表A.2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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