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T 1427-2021 锡冶炼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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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1427-2021 锡冶炼行业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5.2.2.1工厂厂区及各房间的照明应利用自然光或节能灯,人工照明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2.2.1工厂厂区及各房间的照明应利用自然光或节能灯,人工照明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 2.2.2不同场所的照明应进行分级设计。
5.2.2.3大型厂房的照明系统宜采用分区控制方式玻璃标准规范范本,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的照明系统宜适当增设照明 控制开关,短时有人的场所的照明宜采取节能自熄措施。
5. 2. 3. 1专用设备
用设备应符合行业相关准人和规范要求,应采用国内外技术先进、节能环保、清洁安全的生产 低能源与资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5. 2. 3. 2 通用设备
通用设备符合以下要求: a 通用设备如压缩机、电动机、变压器、工业锅炉、离心泵、通风机、空调机、冷水机组等应达到GB 18613、GB19153、GB/T19576、GB19577、GB19761、GB19762、GB20052、GB21454、GB 24500等标准中能效限定值的强制性要求。 b 通用设备或其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或主要运行参数应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C) 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应限期淘汰更新。 d)宜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通用设备。
5. 2. 3. 3 计量设备
计量设备符合以下要求: a)工厂应依据GB17167、GB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 装置。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计量器具配备率应满足GB/T 20902要求。 b)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如:电消耗(电表)、水消耗(水表)、热力消耗 (蒸汽或热水流量计)、压缩空气、天然气消耗(气体流量计)、原料消耗和辅料消耗(电子天平或 地磅)。
5. 2. 3.4 其他设施
工厂应配置余热回收、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污染物处理处置 等设施,开满定相天法律法规 要求。
在生产区应设置操作指示牌、说明牌、线路示意图牌等标牌;在道路交叉口、生产车间等需警示安全 的区域应设置安全标志
5.3.1质量管理体系
5.3.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45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宜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5.3.3环境管理体系
5.3.4能源管理体系
工厂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宜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
工厂宜按照GB/T36000每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说明履行利益相关方责任的情况,特别是环境社 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报告公开可获得
,4.1.1工厂应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宜使用可再生能源或低碳清洁的能源 4.1.2工厂宜结合生产实际,对锡冶炼系统中有回收价值的余热余压进行充分的回收利用。 4.1.3工厂宜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5.4.2.1工厂应按照GB/T7119的要求开展节水评价工作,单位产品新鲜水耗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 水平。 5.4.2.2原料全成分分析应包括汞、镉、铅、砷等有害元素的含量。其中锡精矿应符合YS/T339的要 求,锡精矿中有害元素限量应符合GB/T20424的规定
4.3.1工厂应制定并实施包括节能环保要求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 4.3.2工厂应对采购的产品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4.3.3工厂宜向供方提供包括含有害物质使用、可回收材料使用、能效等要求的采购信息。 4.3.4工厂采购宜满足绿色供应链评价要求
工厂应在产品设计中引入绿色设计的理念,产品宜按照对应的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进行评
锡治炼产品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工厂宜采用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碳足迹核算或核查,核算或核查的结果宜对外公 布,并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改善。
5. 6. 1 大气污染物
5.6.1.1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30770和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5.6.1.2工厂应满足HJ936关于排污许可和环境管理的要求,在主要废气排放口建设配套的污染源自 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台账,在各工序废气无组织排放节点设置相应 的控制措施等。 5.6.1.3工厂应按HJ989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6.1.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宜满足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5.6.2.1工厂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30770和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5.6.2.2工厂废水应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达标回用或排放。 5.6.2.3工厂应对厂区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 5.6.2.4工厂应加强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6.2.5工厂应满足HJ936关于排污许可和环境管理的要求,在厂区污水排放口建设配套的污染源自 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建立水污染物排放台账等环境管理。 5.6.2.6工厂应按HJ989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6.2.7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宜满足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5.6.3.1固体废物的贮存、转移和处置应符合GB18597、GB18598和GB1859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在 分类收集和处理固体废物的过程中采取无二次污染的预防措施。 5.6.3.2工厂应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保存记录。 5.6.3.3工厂不能自行处理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5.6.3.4工厂宜针对自身产生的固体废物采用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处置和利用方式,
工厂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GB12348的要求。
工厂应根据《其他有色金属治炼和压延加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对温 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宜获得第三方核查证明,并对外公布核查结果。可行时,工厂宜利用核算 或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5. 7. 1一般要求
./.1.1 善。 5.7.1.2绩效统计和计算应选取和覆盖能够反映工厂绩效水平的完整周期,至少包括评价前一自然年。
5.7.1.2绩效统计和计算应选取和覆盖能够反映工厂绩效水平的完整周期,至少包括评价前一自然年。
YS/T1427—2021
5.7.2.1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定,容积率应不低于0.6,宜达到0.72 及以上。 5.7.2.2 建筑密度应不低于30%,宜达到40%。 5.7.2.3按照GB/T36132一2018附录A计算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能应不低于地方发布的单位用地 面积产能的要求;未发布单位用地面积产能的地区,单位用地面积产能应超过本年度所在省市的单位用 地面积产能。单位用地面积产能宜达到地方发布的单位用地面积产能的要求的1.2倍及以上;未发布单 地面积产能1.2倍及以上
5.7.3.1工厂使用的绿色物料应选自省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有毒有害 原料(产品)替代目录等,并应对其进行统计与识别。 5.7.3.2工厂应逐年提高绿色物料使用率。 5.7.3.3工厂按照GB/T36132一2018附录A计算的绿色物料使用率 宜达到30%
工厂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应达到锡冶炼行业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工厂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宜达到锡冶炼行业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
7.5.1工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锡冶炼行业国内清洁生产 .7.5.2工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宜应达到锡冶炼行业国际清洁生 水平。
5.7.6.1工厂各工序工艺综合能耗应满足GB21348先进值要求。
5.7.6.1工厂各工序工艺综合能耗应满足GB21348先进值要求。 5.7.6.2工厂的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应按照GB/T36132一2018附录A计算,单位产品碳排放量宜逐年 下降。
标计算方式见本文件附录A和GB/T36132一2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建立规范的评价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评价准备、组建评价组、制定评价方案预 评价(适用时)、现场评价、编制评价报告、技术评审等。
评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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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实施评价的组织; b) 评价目的、范围及准则; c)评价过程,主要包括评价组织安排、文件评审情况、现场评价情况、评价报告编制及内部技术评 审情况; d)评价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 e)评价证据的核实情况,包括证明文件和数据真实性、计算范围及计算方法、相关计量设备和有关 标准的执行等; f 评价指标表,明确各评价指标得分情况及评价加权综合评分,并判定受评工厂是否符合评价要 求; g) 发现的问题: h) 绿色工厂主要创建做法、工作亮点等; 1) 对持续创建绿色工厂提出的下一步工作计划或建议; i 相关支持材料。
A.1单位产品新鲜水耗
单位产品新鲜水耗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消耗的新水量,按公式(A.1)
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废综合回收利用量与同期工业固废产生量的百分比,按公式(A.2)计算。
XcR×100% Rc= XeP
..(A.3) Ko
表B.1锡冶炼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指标(续)
表B.1锡冶炼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指标续)
表B.1锡冶炼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指标(续)
表B.1锡冶炼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指标(续)
路桥工程表格表B.1锡冶炼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指标(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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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锡冶炼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指标(续)
表B.1锡冶炼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指标(续)
桥梁工程YS/T14272021
表B.1锡冶炼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指标(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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