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1616-2022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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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B 41616-2022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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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41616=2022

    VOCs燃烧(烧、氧化)装置除满足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北京标准规范范本,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 和氮氧化物进行控制,达到表2规定的限值。利用符合VOCs燃烧(焚烧、氧化)条件和安全 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

    表2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进入VOCs燃烧(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 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 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式中:P基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O基一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0实一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 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 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 得稀释排放, 4.5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 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6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 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 定执行。 4.7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 立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4.8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废气收集量和处理量、 废气浓度、处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用量 等)、运行时间等。台账(包括处理设施控制系统运行数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GB 41616=2022

    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 行。

    5.2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2.1油墨、稀释剂、润版液、胶粘剂、涂料、光油、清洗剂、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擦机布等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或储罐中。 5.2.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密闭空间。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物料非取 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5.2.3存放过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小科非取 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5.2.3存放过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5.2.4储罐控制应符合GB37822的规定

    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4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4.1涉VOCs物料的调墨(胶)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 集处理系统。 5.4.2涉VOCs物料的印刷、干燥、清洗、上光、覆膜、复合、涂布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 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 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检维修、清洗、非正常生产时,应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 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产生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 统。

    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

    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具体要求应 符合GB37822规定

    K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

    印刷企业废水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其中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排放 的废气应满足本标准表1、表2及4.2条的要求,

    5.7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5.7.1企业应考虑印刷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污染物种类、浓度水平等因素,对VOCs废气 进行分类收集处理。 5.7.2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6758、WS/T757一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 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5.7.3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且在负压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不应有感官可察觉的泄 漏,并按照GB37822的规定对废气输送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VOCs泄漏检测值不应 超过500μmol/mol。 5.7.4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 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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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 VOCs含量等信息;记录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 同、废气收集量等;记录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台账(包括无组织排放视频监控系统记录)保在 下少于3年

    5.8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地方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的,可参照附录A告 方标准。

    6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

    6.1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6.2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企业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 应符合表3规定的限值,

    表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7.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 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7.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 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7.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7.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企 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7.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7.2.1排气筒申天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申非甲烷 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规定执行。对于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 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7.2.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HJ/T55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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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标准表4大气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

    7.2.4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权 染物的测定。

    8.1本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3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 本标准规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处理效率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4对于企业边界,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 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5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8.6本标准实施后,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宽于本标准的,应当在标准实施之日前依法变更排污 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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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

    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A.1

    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A.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

    A.2.1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林业标准,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 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等),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 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A.2.2厂区内NMHC任意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 监测仪器相关监测技术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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