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 08313-2016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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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08313-2016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范
6.4.1长途运输应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由具有押运资格人员押运,不准他人搭乘。 5.4.2民爆物品应固定牢靠,不应将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同车(船)混装运输。 5.4.3开车(船)前应检查货物装载有无异常,运输途中任何人不应擅离车(船)。使用车辆运输的 每2h停车休息10min以上,并检查车况、民爆物品装载情况、集装箱门锁、接地链(带)等。 6.4.4装运民爆物品车(船)应限速行驶。公路运输按限速行驶;高速公路行驶不超过80km/h。车 人前后车距应大于50m,上下山前后车距应大于300m。 5.4.5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船)要加装相关监控系统,运输民爆物品车辆应符合《爆破器材运输车安 全技术条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科工爆【2001]156号)。 6.4.6长途运输的车(船)途经人烟稠密的城镇,应事先通知途经地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的路线行 驶,途中经停应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船舶 运输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应大于250m。 6.4.7途中应避免停留住宿,不应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 设施等附近停留。确需停留住宿的应报告投宿地公安机关
.5.2物探队开工前应与施工区所在县(市)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按照公安机关规定办理施工期的
5.5.3工地运输炸药应装入专用集装箱内,并采取措施防止位移和碰撞。 5.5.4工地运输雷管应放置在专用雷管箱或防爆罐内。雷管箱应具有防射频、防静电和防震功能。防 爆罐未装满雷管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6.5.5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时,炸药和雷管可同车运输
6.5.5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时,炸药和雷管可同车运输: a)采用专用的同载车运输。 b)货箱内设置一定强度的隔断墙,将货箱隔离成两个独立货仓,在后部货仓安装专用抗爆容器。 c)抗爆容器固定在车厢内远离油箱的一侧。 d)抗爆容器与炸药集装箱的防爆间距,以及放置雷管的数量应符合抗爆容器说明书的要求, e)车辆总质量不得超过2000kg。 6.5.6工地运输车辆不应混装其他物品,不准运输炸药包。在装有民爆物品的车辆上禁止安装和使用 电台、对讲机、手机。 3.5.7施工中不应将装运民爆物品车(船)停放在村庄、高压线及重要设施附近,20m之内不应有无 关人员靠近。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放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 6.5.8工地运输应定人定车(船),不应随意调换。押运员负责工地民爆物品发放和剩余回收,并及 时填写《工地炸药交接班报》(见附录A)和《工地雷管交接班报》(见附录B)
6.6.1应遵守陆上民爆物品装卸、运输有关规定,还应符合国家滩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规定。运 输时,运输船之间保持500m以上距离。 6.6.2运输民爆物品船只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禁止用木、竹筱运输民爆物品。存放民爆物品的货 舱应与机器间、热源隔开,有防止热传导的安全措施,货舱内无电源;内燃机动力船只应装置防火 帽;装载量不超过荷载重量的2/3;船榄杆上有避雷针,有足够的消防器材,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5.6.3运输民爆物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押运和看管铆钉标准,禁止无证人员上船,严禁烟火。 6.6.4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不能同船存放,货舱里的民爆物品箱体之间不应留有空隙,防止碰撞。 6.6.5装有民爆物品的船只停泊时,应提前减速、缓慢停靠、迅速固定;应停泊在航路以外的安全地 点,远离码头、航道、高压线、居民点、桥梁及建筑物,最小距离大于250m,也可在当地公安机关 指定的专用码头停泊。 6.6.6夜间航行或停泊时,应悬挂红色信号灯。遇浓雾或6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航
民爆物品固定库的设置与管理按照GB6722和GB50089的有关规定执行。
7.2.1租用民爆库房应经当地公安机关许可。 7.2.2物探队应对出租方的资质、合法性进行审核,应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 任和义务,应将相关证件复印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7.2.3物探队应指定专人负责民爆物品使用的收存和发放,并填写《炸药出入库班报》(见附录C) 和《雷管出入库班报》(见附录D),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a)雷管库应布置在离值班室、道路较远的一侧。雷管库与炸药库间安全距离按公式(1)确定
式中: R,一最小安全距离,m; K,—殉爆安全系数,雷管库与炸药库之间殉爆安全系数K,值按表5选取; 一库存雷管数,发。
b)雷管库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移动站、固定站、无线电通信等发射天线的距离,应根据发射 功率、频率确定,并取最大值。雷管库与中长波电台(AM)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符合表6的规 定。雷管库与移动式调频(FM)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符合表7的规定。雷管库与甚高频 (VHF)、超高频(UHF)电视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符合表8的规定。 c)炸药库房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m。 d)库区应设置金属围栏,围栏高度不应低于2m,围栏外侧应设20m的禁行区,并设置“防火、 防爆、禁行”等警告标志牌,围栏外应有防火措施
表6雷管库与中长波电台(AM)的安全允许距)
表7雷管库与移动式调频(FM)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电视发射机的
注:调频发射机(FM)的安全允许距离与VHF相同
a)库房应采用具有相应资质厂家生产的专门用于储存民爆物品的钢结构集装箱,箱内高度不应小 于2m。起吊点不少于4个。集装箱铭牌应标明箱体尺寸、重量、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内容。 b)集装箱应完好,无破损,墙体内应填充隔热填充物,内墙应用铝板覆盖,固定销钉不应凸出 内墙面。箱内应设温度计,夏季应在集装箱顶部采取遮阳措施。 c)集装箱两侧应设通风口,通风口应安装金属防护网。箱门应向外开启,装有密封条。集装箱 应设置防静电接地端子。集装箱底面距地面不小于0.2m。 临时库集装箱体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0Q。存放雷管的箱体地面为木结构时,应敷设导 胶板或铅板。雷管库房外应设置静电释放器,静电释放器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0Q。静电 接地装置不应与独立避雷针共用接地体。 库区应设置独立避雷针,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Q。 a)避雷针接闪器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针长1m以下:圆钢为Φ12mm,钢管为Φ20mm。 针长1m~2m:圆钢为Φ16mm,钢管为Φ25mm。 b)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圆钢不应小于Φ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 48mm,厚度不应小于4mm。 c)接地装置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用 圆钢或扁钢。圆钢不应小于Φ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于4mm;角 钢厚度不应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mm。 d)避雷针保护范围的计算采用滚球法,滚球半径取值为30m。 e)避雷针接地体与被保护物间的距离按公式(2)或公式(3)计算,但不应小于3m。
7.4民爆物品库区安全管理要求
7.4.1库区应建立值班、检查、登记、验收和防火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临时库应实施四防: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7.4.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按照GA837执行。警卫人员应持证上岗,不得少于4人,配备 必要的防身器具,不应酒后上岗、乱岗、串岗、睡岗;警卫值班室、宿舍应设在库房30m以外、通 视良好的位置,实行24h值班;应填写值班记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警卫人员应进行日常巡回 安全检查:查看门、窗、锁有无损坏,库区周围有无火源、易燃物品及其他不安全因素。 7.4.3保管员负责出入库及账目管理,确保账物相符。库房实行“双人双锁”,不应收发无编码或编 码有误的民爆物品;禁止储存炸药包。 7.4.4库区内应无杂草,无易燃物及其他杂物堆放。库区内应配备ABC类灭火器。灭火器的规格 数量和设置位置按GB50140的规定执行。库区应配置满足需要的消防钩、消防水桶、消防锹、消防 沙等消防器材,专人保管,定期检查。 7.4.5民爆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应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如果两种以上同品种民爆物品 同库存放,应符合表2规定;出入库应采用民爆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时间上报数据,防止系统 锁死;雷管入库,应存放在雷管库或专用雷管箱内,并做好防鼠工作。炸药入库存放,库房为建筑物 时,码垛宽度不超过4箱,炸药垛高度不超过1.8m,雷管垛高度不超过1.6m,垛间距不小于0.5m, 离库房墙壁不小于0.2m。库房为专用集装箱时,执行GB6722。 7.4.6建立民爆物品出入库检查验收登记制度,填写《炸药出入库班报》(见附录C)、《雷管出入库 班报》(见附录D),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7.4.7库房内应使用防爆手电筒照明,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和电气照明装置,不应吸烟和动火。不应在 库房内住宿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应将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带入库区。 7.4.8库区内无杂草,铁丝网外周围2m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保持清洁,应设置安全防火 标志牌。 7.4.9各类人员进入库区应将火种、电台、手机等物品存放在警卫室。携带、配置无线电通信设施的 人员、车辆不应进人库区。无线电发射机与民爆物品库最小安全距离见表9。 7.4.10 在库区内拉运民爆物品的车辆或其他动力设备,应装防火罩。 7.4.11 报废炸药和完好炸药应分别存放。 7.4.12发现民爆物品丢失、被盗、遭抢,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表9无线电发射机与民爆物品库最小安全距离
7.5船舶储存民爆物品
用船舶储存民爆物品除执行7.4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炸药和雷管分船存放,单船储量按当 安机关核准储量储存,但不得超过船只载重量的1/2;储存民爆物品的船只,禁止同时装载其他 然易爆物品:禁止无关人员上船
8.1.1.1物探队在施工前应组织涉爆人员进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业技术知识的内
8.1.1.1物探队在施工前应组织涉爆人员进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 专业技不识时内部拍川,考核合 格后上岗。 8.1.1.2物探队应建立民爆物品管理制度。班报记录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a)班报记录按专人专账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使用散页记录纸进行记录。 b)有关人员应即时、清晰、准确地填写《工地炸药交接班报》(见附录A)、《工地雷管交接班 报》(见附录B)、《炸药进出库班报》(见附录C)、《雷管进出库班报》(见附录D)、《钻井班 报》(见附录E)、《爆炸班报》(见附录F)、《小折射与微测井班报》(见附录G)和《清线班 报》(见附录H),并在班报相应位置签字确认,做到班报“两两对口”。单页连续记录应不跨 工区、不跨线(束)、不跨日期,日清日结。 c)班报填写有误只能划改,不得涂改,并由当事人在划改处签字确认。 8.1.1.3领取的炸药应存放在专用保管箱内,领取的雷管应放置在专用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便携式雷管 箱或专用防爆罐内,不用时应及时上锁。不应把民爆物品与其他物品混放在同一容器内。 8.1.1.4发现民爆物品编码有误或无编码时,应及时交回民爆物品库,逐级报至上级安全部门。 8.1.1.5当日剩余的民爆物品原则上应回收到民爆物品库。当日回收困难时,应制订专项方案,并报 上级安全部门批准。当日剩余民爆物品应集中至民爆物品运输车上储存,不少于两人专门负责看守, 周围50m内设置警戒区,停放点符合安全距离规定要求。 8.1.1.6未穿戴防静电护品人员不应接触民爆物品。 8.1.1.7移动式无线电发射机(电台)与雷管、炸药包的安全距离按表9执行。
8.1.2主要涉爆岗位的分工
停车看护、民爆物品发放的工作,及时填写《工地炸 药交接班报》(见附录A)或《工地雷管交接班报》(见附录B), 8.1.2.2民爆物品运输车驾驶员负责工地运输、停车后协助看护的工作,做好车辆及其随车设施与装 置的维护保养。 8.1.2.3包药工负责领取、保管和清退民爆物品、炮线测试、炸药包制作的工作,并填写《钻井班
报》(见附录E)。 8.1.2.4下药工负责炸药包的监护、下井和检查井口的工作。 8.1.2.5爆破员负责井口检查、连接炮线、警戒监视、爆炸机操作等工作,并填写《爆炸班报》(见 附录F)。 8.1.2.6小折射与微测井作业应填写《小折射与微测井作业班报》(见附录G)。 8.1.2.7清线工负责核实盲炮位置、处理盲炮、激发后检查井口、填埋废炮井、回收报废的民爆物品 的工作,并填写《清线班报》(见附录H)。
8.1.3.1雷管测试应使用符合国家认定的专用雷管测试表,测试表最大输出电流不大于0.03A,一次 通电时间小于2s。不得使用万用表测试雷管。 8.1.3.2测试雷管应选择安全地带,人员离开雷管15m以外。 8.1.3.3不应在地面测试炸药包。井内测试时,按8.1.6.6相关规定执行
8.1.4.1制作炸药包时,应设置警戒区,警戒距离不小于15m。包药点与装有电台的车辆按表9的规 定保持安全距离。包药点应与高压线保持20m的安全距离。地表温度大于60℃时应停止包药作业。 8.1.4.2不得距井口30m以外制作炸药包。 8.1.4.3按照“随取随用、随包随下”的原则,每次只取用每口井所用的炸药、雷管。取用雷管应逐 枚拿取,不应牵管抽线,雷管脚线不得提前剪短,脚线剥皮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剥线钳,禁止牙咬、 手拽;取用炸药应轻拿轻放,不准随意扔甩,禁止提前摆放或撒药。 8.1.4.4制作药包时,便携式雷管箱与震源药柱应置于包药工视线范围内距其不大于2m的地方。 应释放静电后方可作业。首先将炮线一端短接后,取出雷管,并在短接状态下将雷管脚线的适当部位 破开;将炮线另一端与雷管脚线连接在一起后,剪去多余部分;用绝缘材料包好;最后将炮线与药柱 捆好,做到全过程短路。 8.1.4.5每制作一个药包后,应及时记录在《钻井班报》(见附录E)。 8.1.4.6做好炸药包后,炮线应绕在炸药包上并打结。若炸药包为多个药柱组成,应最后装起爆药 柱。制作好的炸药包应安装防上浮器或采取其他防上浮措施。 8.1.4.7同一炮点不应同时包装、存放两个或两个以上炸药包,多井组合应包完一包,下井一包。钻 机未撤离井场时,炸药包应暂放置井场15m以外,并有专人看守。 8.1.4.8小折射作业,依据设计井深和药量,到涉爆车上取出规定炸药量(炸药分割采用专用工具) 至井口,先释放静电,再取出规定用雷管发数,在井(坑)口完成药包制作,并填写《小折射与微测 井班报》(见附录G)。 8.1.4.9微测井作业,先释放静电,依据设计井深和药量,到涉爆车上取出规定用雷管发数,制作药 辫时应设置15m警戒区。两人以上参加制作的,相互之间的安全距离大于3m,并填写《小折射与微 测井班报》(见附录G)。
8.1.5.1单井作业钻机驶离井口5m以外,组合井作业钻机移动到下一井口,方可开始下药。 8.1.5.2应有专人负责下药,应使用专用爆炸杆,禁止使用钻杆或其他工具强压炸药包。移动炸药包 应轻拿轻放,不应拖拽。 8.1.5.3炸药包下井时,炮线应松紧适度,避免打结;使用爆炸杆下药,应用稳定压力,不应用力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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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振动,不应强压炸药包;下并遇卡,不应硬性下砸或上提,应按盲炮处理。 8.1.5.4炸药包下井后应轻提炮线,检查药包是否上浮,确认无误并埋井。埋井应根据施工季节、气 候条件和地质状况,制订相应的操作流程。 8.1.5.5采取“集中打井、集中采集”组织方式的物探队,对已下药的炮并应采取防止盗挖措施。 8.1.5.6小折射作业,炸药包入坑后严禁使用碎石埋置炮坑;微测井作业,药辫入井后要防止下不到 规定位置。
04音成风明应用供(供税怕4元 300mm)传速递信号,确认警戒区内处于安全状态后, 红旗上举表示可以放炮。不准用口语代替旗语。 8.1.6.5受地形限制从爆炸站至炮井为盲区时,放炮前应派专人到看得见井口与爆炸站的安全地方设 岗哨,用旗语传递信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放炮。 8.1.6.6爆炸站设置在井口通视良好的上风方向,安全距离一般为: a)地表为黏土、沙土层,应大于40m。 b)地表为岩石、冻土层,应大于65m。 c)井深小于或等于5m时,应大于100m。 d)特殊情况另据爆炸方式、药量计算确定。 8.1.6.7爆炸机操作员不应提前将炮线接入爆炸机,不得提前充电;放炮时正确操作,爆炸机(译码 器)插孔专孔专用,正确选择工作开关;当发生拒爆或临时改变放炮指令(如测试信号等)时,应将 炮线从爆炸机上取掉并短路。 8.1.6.8在接近危险区的边界处(即安全距离)应设警戒岗哨和安全标志,人、畜、车(船)不应进 人危险区域内 8.1.6.9放炮前,爆炸机操作员再次检查危险区内的安全情况,发现井场有双炮线时,不应放炮。符 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报告仪器操作员准备放炮,仪器操作员收到爆炸机操作员的放炮通知后,才能下 达放炮准备指令。 8.1.6.10放完炮应立即拔掉爆炸机上的炮线,检查爆炸现场。无异常时方可解除警戒,及时记录 《爆炸班报》(见附录F)。刚爆炸的井禁止立即清线,不应抢拔井口炮线,防止毒气熏人或井口塌陷。 8.1.6.11产生盲炮时,应拔掉爆炸机上的主炮线,短路后再查找原因。组合炮时,应将主炮线和组 合炮线分开检查。盲爆炮井,应依桩号(单井)或编号(组合井)填入《爆炸班报》(见附录F),待 清线处理。 8.1.6.12在电磁波干扰源附近施工放炮时,应按表9规定的安全距离执行。 8.1.6.13因天色昏暗、大雪、浓雾或其他原因与井口通视不良,以及打雷时,应停止爆破作业。 般不应夜间作业,确须夜间作业时,应执行上级批准的作业许可,并建立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8.1.6.14水坑放炮时,水深应超过1.5m,单包炸药量不应大于2kg,应将爆炸点周围的其他物品清 除干净,不应用石块或铁器等重物压在药包上起爆
1.6.15小折射和微测并作业,炮点接线、埋药、放置炮线、放炮等应单人操作,其他人员不应 ,放炮后对地面坑(井)进行回填。
2.1沙漠地区民爆物品使用应遵守8.1有关规定。 2.2使用反循环工艺打井的,下炸药包前应停钻冷却钻具,下药时应轻放,防止导线破损、折断 止使用吹沙筒简打井下药。 2.3放炮以后收炮线时,警惕井口塌陷。
8.3山地、黄土源地区
8.3.1山地、黄土塬地区民爆物品使用应遵守8.1有关规定。 8.3.2炸药和雷管应分开搬运,保持15m以上距离。 8.3.3人工搬运民爆物品,不准携带通信和带电设备。人抬肩扛民爆物品应采取有效措施,搬运途中 至少两人以上同行,防止丢失和被盗。搬运民爆物品队伍不准携带手机、电台、电瓶或其他设备。 8.3.4当日剩余民爆物品按要求集中存放到专用民爆物品箱内,并有专人看护。 8.3.5爆炸站与井口的安全距离按公式(4)确定。
式中: R,一安全距离,m; 一次爆炸用的炸药量,kg。 8.3.6爆炸站及警戒的施工人员不应靠近沟边或悬崖峭壁,防止爆炸震动引起山体塌陷、滑坡,造成 人员坠落等事故。
8.4.1水域地区民爆物品使用应遵守8.1有关规定。 8.4.2水域地区爆炸作业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同意和许可,并遵守有关规定。 8.4.3不应在浓雾、夜间和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进行爆炸作业,夜间施工须作业许可。 8.4.4爆炸作业船应按规定配备救生器材、消防器材和急救包,非爆炸作业人员不得上爆炸作业船。 爆炸作业船距爆破点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m。 8.4.5爆炸作业船按海事要求配备通信设备的,在工作期间应处于关闭状态,遇有紧急情况时,在保 证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使用。爆炸作业船通信设备应保证与其他勘探船的联系畅通可靠,爆炸作业船上 的通信设备与民爆物品的安全距离按表9执行。 8.4.6装运民爆物品的作业船与其他作业船只的距离应在200m以上,船上设警告标志,在雷管箱开 启期间和包药过程中,应关闭通信设备。 8.4.7水域放炮应专船专用,制作炸药包与放炮不应同船作业。 8.4.8作业船上存放民爆物品应采用专用民爆物品箱,并固定牢固,应存放于距轮机最远的位置,雷 管不应在雷管箱外放置。应与其他工具、物品分开放置。不应在民爆物品上压重物,不许脚踏。民爆 物品炸药包制作后应立即下井,不应在船上存放。 8.4.9制作炸药包应符合水域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井中炸药包相对的水面上应有明显 的浮标标志,炮线应有明显的浮标标志,检波点浮标应与炮点浮标用不同颜色加以区别,不得将炮线 浮标系在炸药包上。水中不同深度的爆破药包,应在对应的水面上设置明显的浮标标志。
8.4.10下放药包时,药包下应系配重,防止药包上浮。爆破作业船不应在水中及水底拖药包,药 包安放到并底后,爆炸作业船方准离开作业地点。爆炸作业船撤至安全地点后,应再次检查船体外表 及周围水域是否挂带有药包,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起爆信号进行激发。 8.4.11发现裸露药包漂浮水面或出现其他异常现象时,不应起爆。 8.4.12爆炸点危险区之外,应设警戒船,警戒半径应大于200m,对往来船只发出信号,指示其行驶 的航向,防止其误人危险区或靠近爆炸作业船。起爆前应发出警报信号,所有船只应全部迅速撤出危 险区。 8.4.13在急流段爆炸作业时,爆炸作业船应由定位船或由固定站的缆绳固定,定位船的位置应设标 识,防止走锚移位。 8.4.14炸药包拒爆时,应切断电源,并将炮线短路方可进入现场检查。 8.4.15从装药至爆破警报解除的时间内,所有来往船只应按爆破员所发信号指定的航向航行,不应 进入爆破危险区域或靠近爆破作业船;船舶航行的上、下游应设置警戒船进行警戒,防止无关船只误 入危险区。
8.6.1制作药包、药释时,药包、药释与并口最小距离大于15m,最大距离不大于30m;同时应设置 半径大于15m的警戒区,包药点距炸药箱距离大于15m,应远离装有无线电设施的车辆30m以外。 8.6.2药包制作执行全过程短路。当多人制作同一个药包时,包药工相互间隔大于3m。 8.6.3使用炸药作激发源时,安全距离见8.1.6.6。使用雷管作激发源时,当雷管下井深度大于1m 时,爆炸站距井口大于10m,警戒安全范围以井口为中心点,半径大于10m:当雷管下井深度小于 1m时,激发和警戒范围应大于15m。爆炸机应离开微测井仪器车5m以上。
10.1因产品质量、民爆物品受潮变质、破损严重等原因,确认无法使用或影响作业安全的民爆物品 均应列为报废的范围。 10.2剩余不再使用或报废的民爆物品应登记造册,制订处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当地 公安机关备案,按批准的方案销毁。 10.3销毁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按GB6722有关规定执行。
11应急处置和事故管理
11.1涉爆单位应针对实际情况和民爆物品危险特性,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民爆物品丢失、盗 窃、抢劫、破坏和爆炸事故的应急预案。预案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物探队每个施工期 应组织对应急预案至少演练一次。 1.2遇到民爆物品丢失、被盗、遭抢、爆炸等事故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并 立即向上级和公安部门报告。 1.3发生事故单位应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并应针对事故原因,制订防止 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制度处理。
工地炸药交接班报格式见表A.1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工地炸药交接班报格式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工地炸药交接班报格式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工地炸药交接班报格式
工地雷管交接班报格式见表B.1
工地雷管交接班报格式见表B.1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工地雷管交接班报格式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炸药进出库班报格式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雷管进出库班报格式
设备标准钻井班报格式见表E.1和表E.2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钻井班报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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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规范性附录) 爆炸班报格式
拉伸强度测试标准小折射与微测井班报格式见表G.1和表G.2
附录G (规范性附录) 小折射与微测井班报格式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企业标准 物探作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范 Q/SY08313—2016 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北京安定门外安华里二区一号楼) 北京中石油彩色印剧有限责任公司排版印刷 (内部发行) 880×1230毫米16开本2印张57千字印1—800 2016年12月北京第1版2016年12月北京第1次印刷 书号:155021·18592定价:24.00元 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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