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499-2022 气象地理分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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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499-2022 气象地理分区
DB33/T2499—202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气象局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标准由浙江省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气象台、浙江省气象服务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冽娜、陈海燕、王雾吟、马辛宇、江瑶、黄娟、沈翊、黄新晴I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陆地、近海及周边海域的气象地理分区及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等的地理分区描述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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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范本DB33/T24992022
刻不语和定 3.1 气象地理分区meteorologicalgeographicaldivision 依据浙江天气和气候特征,参考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地貌特点,吸纳气象业务长期习惯性、普遍性 的分区称谓,对浙江省陆地、近海及周边海域所作的区域界定。
家地理刀区 依据浙江天气和气候特征,参考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地貌特点,吸纳气象业务长期习惯性、普遍性 的分区称谓,对浙江省陆地、近海及周边海域所作的区域界定。
一级分区将浙江省陆地按南北向划分为浙北地区、浙中地区、浙南地区;按东西向划分为浙西 东地区。各分区包含范围应符合表1的规定。划分应符合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
表1浙江省陆地气象地理一级分区及包含范围
二级分区将浙西地区划分为浙西北地区和浙西南地区;浙东地区划分出沿海地区。各分区包含 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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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包含相邻两个区域可组合使用 6.2陆地的分区可交叉使用,例如“浙北和浙西地区 6.3使用中除已指明地区以外的浙江省内所有区域统称“其它地区”
6.1包含相邻两个区域可组合使用 日地文口描述为 6.2陆地的分区可交叉使用,例如“浙北和浙西地区 6.3使用中除已指明地区以外的浙江省内所有区域统称“其它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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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陆地气象地理南北向一级分区应与图A.1相符合
附录A (规范性) 浙江省陆地气象地理南北向一级分区示意图
附录A (规范性) 浙江省陆地气象地理南北向一级分区示意图
IA.1浙江省陆地气象地理南北向一级分区示意
省陆地气象地理东西向一级分区应与图B.1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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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 浙江省陆地气象地理东西向一级分区示意图
产品质量标准浙江省陆地气象地理东西向一级分区示意图
B.1浙江省陆地气象地理东西向一级分区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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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近海及周边海域气象地理分区应与图C.1相
附 录 C (规范性) 浙江省近海及周边海域气象地理分区示意图
附录C (规范性) 浙江省近海及周边海域气象地理分区示意图
型钢标准图C.1浙江省近海及周边海域气象地理分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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