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759-202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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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0759-202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每座储罐油气收集管道上设置单呼阀或压力控制阀、管道爆 轰型阻火器,不同储罐的油气不考虑相互平衡,压力超高时通过其 油气收集管道排入油气收集总管的连接方式。
设置于码头前沿油气收集管道上的安全保护设施。一般由 速切断阀、压力检测、气液分离器、含氧量检测、油气浓度测定仪 温度检测、阻火设备、惰化系统等组成
油气经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回收或处理后排放至 气环境的气体。
外墙标准规范范本liquidcondensate
3.0.1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所回收处理的
油气浓度、操作条件和排气量等综合确定。 3.0.2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 设施。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当储罐采取控制减排措施后,排放的油气 满足排放限值和控制指标要求时,可不设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3.0.4苯、甲苯、二甲苯的储存及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 设施。
3.0.5储存或装载系统排放油气的浓度大于30g/m3时,宜
气回收装置;当油气浓度小于或等于30g/m或油气难以回收 ,宜设置油气处理装置。
3.0.6尾气排放中的有机气体含量应满足国家相关污染物控制 指标的要求。
3.0.6尾气排放中的有机气体含量应满足国家相关污染物
3.0.7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前宜设分液罐,
3.0.11油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0MPa,真空管道的设 计压力应为0.1MPa外压。油气管道和真空管道系统的公称压力 不应低于 1. 6MPa。
3.0.12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的管道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 2油气管道用阀门应选用钢制阀门; 3弯头、三通、异径管、管帽等管件的材质、压力等级应与所 连管道一致。 3.0.13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区域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 体检测器,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 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的相关规定。 3.0.14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入口管道上应设置流量、 温度、压力检测仪表;油气处理装置还应在油气收集总管或装置入 口管道上设置在线油气浓度检测及其高高浓度联锁保护措施 3.0.15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尾气排放管道及其附件 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工程中,尾气管排放口的高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的规定; 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中,尾气管排放口应高出地面 15m以上; 3尾气排放管道应设置采样口和阻火设施; 4尾气排放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 5m 以上。
4.0.1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靠近油气排放源布置
4.0.2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布置在下列场所的全年
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IV级铁路设计规范 50012的有关规定
4.0.6储罐区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应布置在
4.0.7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附近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 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4.0.7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附近应设置能保证消
液储罐总容积小于400m时,可与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集 中布置,吸收液储罐与油气回收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8m,与油气 处理装置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4.0.9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应紧凑布置,且应满足安
4.0.9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应紧凑布置,且应满足安 装、操作及检修的要求。
置,可按油气回收装置来确定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 4.0.11装卸车设施内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及吸收液储 罐与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表4.0.11装卸车设施内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 装置及吸收液储罐与其他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I防火间距起正点见附录A。 2可燃液体介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3表中“一”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4D为相邻较大罐的外直径。
4.0.1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 装置与企业内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产生明火或处理温度高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 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2汽车装卸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周边 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汽车装卸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 确定; 3铁路装卸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周边 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铁路装卸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 确定; 4罐组专用的油气回收装置宜与其专用泵区集中布置,其 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罐组专用泵的防火间距确定,且 与油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5m; 5两个及以上罐组或装载设施用油气回收装置与周边相邻 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罐区甲、乙类泵(房)的防火间距确定,且与 甲、乙类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0.13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 装置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 4.0.14石油库工程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石油库外 居民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及石油库内建(构)筑物的 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 规定。 4.0.15码头前沿区域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相邻设 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 机带T106的树宝
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 规范》JTS 196一12 的规定,
5.1.1储存与装载设施的油气宜按区域进行收集、回收或处
5.1.2不同油气收集系统共用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时, 应避免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储存、装载设施不应与污水提升及 污水处理设施、工艺装置储罐及设备、酸性水罐等共用油气收集 系统。
5.1.3油气收集系统应根据储存或装载系统中的油气性质、操
温度及操作压力等因素合理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与储罐、装车鹤管和气相臂连接管道上应设爆轰型阻 火器; 3 凝缩液应密闭收集,不得就地排放: 4 油气收集系统应采取防止系统压力超高或过低的措施。 5.1.4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紧急排放管。紧急排放管宜与油气 回收装置或低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的尾气排放管合并 设置,不应与产生明火或高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的尾 气排放管合并设置。
5.1.5油气收集总管应采用地上敷设,并宜坡向油气回收装置
5.1.6管道阻火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阻火器的类型和技术安全等级应根据介质的火焰传 播速度、介质在实际工况下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值和安装位置 确定; 2阻火器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气体管道阻火
器》GB/T13347和《石油化工石油气管道阻火器选用、检验及验 收标准》SH/T3413的规定; 3当用于易聚合、结晶等导致堵塞的场合时,管道阻火器两 端宜设置压力监测,并应采取防堵措施。 5.1.7储罐呼吸阀应配置阻火器,阻火器应为耐烧爆燃型
5.2储罐油气收集系统
5.2.1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内浮顶、拱顶和低压储罐的油气收 集系统的连接宜采用单罐单控或直接连通方式;为保证安全和产 品质量,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不同种类介质、性质差别较大的同类介质、火灾危险 性类别不同的介质的储罐,其油气收集系统不应采用直接连通; 2储存极度、高度危害液体的储罐与储存非同类物料的储罐 的油气收集系统不应采用直接连通; 3不同罐组的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不宜采用直接连通; 4不同罐型的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不宜采用直接连通; 5成品储罐与其他储存非同类物料的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 不应采用直接连通。 5.2.2下列储罐应独立设置油气收集系统,当经过预处理后可与 其他油气收集系统合并设置: 1苯乙烯等易自聚介质的储罐; 2操作温度大于120℃的高温物料储罐; 3油气中硫化物体积含量大于或等于5%的储罐; 4 遇其他气体易发生化学反应的物料储罐; 5其他需要独立设置气相收集系统的储罐。 5.2.3油气收集系统应根据储存物料的性质、火灾危险性、储存 温度、排气压力和罐型等因素设置。当多座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 直接连通,共用一个压力控制阀时,其储存的物料应为同一品种或 生贴
温度、排气压力和罐型等因素设置。当多座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 直接连通,共用一个压力控制阀时,其储存的物料应为同一品种或 性质相近的物料。
5.2.4储罐油气排放压力的设定值不应与呼吸阀和紧急泄放 等的动作压力区间有交集。
5.2.4储罐油气排放压力的设定值不应与呼吸阀和紧急泄放阀
等的动作压力区间有交集。
5.2.5储罐顶部气相空间的操作压力,无气体密封时,不应低
呼吸阀的吸人整定压力;有气体密封时,不应低于0.2kPa(G)。 油气排出压力不应高于呼吸阀的呼出整定压力,并应设置压力就 地及远传仪表
5.2.6油气收集系统的能力应满足同一系统内所有储罐最大油
5.2.7储罐的油气排放量应根据大呼吸气量、小呼吸气量、高
5.2.8储罐的保护气体用量应考虑物料性质、物料输出量和气温
5.2.9常压储罐排出的油气不宜排人全厂可燃性气体排放
1气体热值和氧含量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性 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的相关要求; 2油气收集管道上应设在线氧含量分析仪和氧浓度高高联 锁切断设施; 3油气收集管道上应采取防止全厂可燃性气体倒流人储罐 区的油气收集管道的措施
5.2.10下列储罐的油气收集支管道上应设置远程挡
或等于1000m的甲B和乙A类可燃液体的储罐。 5.2.11油气自收集系统进入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前应 设置切断阀和阻火设备。当多个油气收集系统共用一套油气回收 装置或油气处理装置时,在进入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处理装置前 应分别设置远程控制切断阀。切断阀应具有手动和远程操作功 能,其与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5.3装车设施油气收集系统
5.3装车设施油气收集系统
5.3.4油气收集管道上应设置切断阀,该阀应设置在装车
5.4装船设施油气收集系统
5.4.1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装船设施宜设置液相臂和气相臂, 气相臂与油气收集系统应密闭连接。 5.4.2油气收集系统的压力不应高于船舶上呼吸阀呼出整定压 力,不应低于吸阀的开启压力。 5.4.3装船设施应设置船岸安全装置,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TS196一12的规定。 5.4.4装船设施的油气收集系统应设置远程控制切断阀;远程控制 切断阀宜设在栈桥根部陆域侧,距码头前沿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
气性质、油气浓度和尾气控制指标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选综合确 定工艺方案。
5.5.2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设计规模宜为储存或
1最大操作负荷不宜超过设计规模的110%; 2装置操作应适应油气排放量和油气浓度的变化及波动。 5.5.3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设计油气浓度应取最热 月的油气平均浓度。储存系统油气浓度可根据物料性质、操作条 件、罐型、油气挥发量等计算确定。
吸附罐应采取失电保护措施
1换热器宜选用低压降换热器,压降不宜高于300Pa,设 压力不应低于1.0 MPa; 2换热器的进出口应设置压力和温度仪表; 3换热器的总传热系数不应低于50W/(m·℃)
5.5.11制冷系统油气冷凝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气冷凝通道应设置自动除霜系统,冷凝后的油水混合 应设置油水分离装置,采用水冷凝器的制冷装置应采取防冻措 2当制冷系统连续操作时,油气冷凝通道应设置全通量的 用通道。
5.5.12油气处理装置人口的油气浓度宜低于其爆炸极限下限
1装置产生的氮氧化物、二嗯英、硫化物等污染物应满足 关排放限值和控制指标的要求; 2装置入口应设置防回火措施,
1油气处理装置的反应器、换热器、电加热器等设备的设计 压力不应低于1.0MPa,并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 2催化剂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应低于3a; 3反应器的催化剂床层应设置温度检测报警及过热保护 措施; 4反应器前的油气管道上应设置油气浓度检测及高高联锁 关闭切断阀,并应采取防回火措施
等离子体反应器前后应设置孔径不超过100μm的气体过 滤器; 2等离子体反应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反应器内被处理气
体的最大爆炸压力,并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 3等离子体发生器电极表面运行温度应低于200℃; 4等离子体后应设置臭氧分解装置,且应控制氮氧化物的排 放浓度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5.5.16机泵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增压用压缩机宜选用液环式压缩机;制冷用压缩机宜选用 往复式或螺杆式压缩机,制冷剂宜选用环保型制冷剂; 2真空泵宜选用螺杆式或液环式; 3液体输送用泵宜选用离心泵; 4真空泵、压缩机的进出口应设压力仪表,出口应设温度仪 表;输送泵出口应设压力仪表。
6.0.7现场电动仪表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防爆要求,宜选用隔 爆型仪表。
7.1.1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界区内宜设置地面冲洗水 设施,冲洗用水可采用生产给水或中水。 7.1.2油气回收处理设施产生的含可燃液体污水、被污染的雨水 应排入生产污水系统,且排水出口处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 于 250mm。
7.1.3油气的凝缩液不得排人污水系统
7.2.1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宜与储存或装载设施 的用电负荷等级一致。 7.2.2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7.2.3石油化工、煤化工企业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 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规定;石油库工程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 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 规定。 7.2.4石油化工、煤化工企业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的“第二类防 雷建筑物”及《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的规定。石 油库工程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7.2.1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宜与储存或装载
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GB50058的规定;石油库工程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爆炸危网 域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 规定。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的“第二类 雷建筑物”及《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的规定 油库工程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7.2.5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行
准《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的规定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的规定。 6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视频系统宜与相邻设施
7.2.6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视频系统宜与相
8.0.1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相邻设施的消防 给水系统统一设置。 8.0.2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 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应小于0.15MPa,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 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2h。
8.0.3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周围的道路应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宜大 于60m,且应满足可使用消火栓的数量不少于2个。 8.0.4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应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型灭火 器,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提式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每个配置点 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具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量 不宜小于4kg; 2推车式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量不宜小于35kg/台。
8.0.3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周围的道路应设置消火栓,间距不
9安全、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
9.0.1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作业人员应配备个人劳 动保护用品,个体防护装备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个体防护 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的规定。 9.0.2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9.0.3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现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处理。 9.0.4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防噪声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规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规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9.0.5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产生的污水及事故水应
9.0.6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区域的防渗设计应
A.0.1设备防火间距计算的起止点应按下列位置确定: 汽车装卸鹤位:鹤管立管中心线; 2 铁路装卸鹤位:铁路中心线; 3.1 设备:设备外缘; 4 缓冲罐、吸收液罐:罐外壁; 5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最外侧设备的外缘或建筑 物最外侧轴线; 6计量衡:衡器设备外缘。 A.0.2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计算的起止点应按下列位置确定: 1 建筑物(敬开和半敲开式厂房除外):建筑物的最外侧 轴线; 2 开式厂房:设备外缘; 3半开式厂房:根据物料特性和厂房结构形式确定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血、V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GB/T13347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JTS196一12 《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SH/T3002 《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 《石油化工石油气管道阻火器选用、检验及验收标准》SH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
GB/T50759—2022
GB/T50759—202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GB/T50759一2022,经任房和 城乡建设部2022年9月8日以第14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 201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石化集团洛阳 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参编单位是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惠利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神明控制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永邦 电气有限公司,参加单位是中国石化集团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主 要起草人员是张建伟、王惠勤、何龙辉、继军、文科武、刘新生、 王珍珠、杨光义、李法海、钱永康、张炳权、屈金鹏、张庆强、张卫华、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国内调查研究和现 场测试,认真总结了我国近年来油气回收处理设施设计、运行的实 践经验,吸收了最新技术成果,借鉴了国内外关于油气回收处理设 施的标准规范和资料,并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管理等 方面的意见,通过试验取得了重要技术参数。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 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 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 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 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平面布置
5.2储罐油气收集系统
5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
自动控制 (44) 公用工程 (45) 7.1给水排水 (45) 消防 (46)
《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50759一2012
又规定了挥发性较大的轻质油品如汽油、石脑油、溶剂油等和毒收
危害较大的三苯类(如苯、甲苯、混合二甲苯等)的铁路、公路装载 系统排放油气的油气回收设施的工程设计。目前,随着国内油品 储存设施、装船设施及原油地下洞库储存设施排放的油气回收处 理技术的成熟应用,在原有对油罐车装车的油气回收设施进行规 定的同时,增加了油品储存设施、装船设施及原油地下洞库储存设 施等的油气回收处理的相关规定,相应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随着国家环保政策和污染物排放限值越来越严格,近年来实 施建设的地下水封洞库项目,储存原油的水封洞库均要求对原油 挥发气进行了密闭收集和治理,并达标排放,将地下水封洞库工程 的油气收集治理纳人本标准的石油库工程中是合理的。 本标准修订后物料储存系统主要是指易挥发性的可燃液体物 料常压存储用内浮顶储罐、拱顶储罐和低压拱顶储罐,不包括浮顶 储罐和压力储罐;装载系统是指易挥发性的可燃液体物料密闭的 汽车装车、铁路装车和装船系统。
2.0.1为了合理确定哪些介质在储存或装载过程中产生的挥发 性气体需要进行油气的收集和治理,编制组对挥发性相对较小的 航空煤油开展了“航空煤油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装置必要性研究”的 专题研究,通过对华北、华东地区及重庆、青岛、广州、哈尔滨等8 个大中小型机场油库和青岛、天津、洛阳3个炼化企业的40多台 航空煤油储罐和装车设施进行了实际测量。 研究发现:全国大部分地区航空煤油的真实蒸汽压低于 5.2kPa(A),当航空煤油的储存温度达到30.7℃时,航空煤油的 真实蒸汽压接近5.2kPa(A);当航空煤油的储存温度超过32.8℃ 时,航空煤油的真实蒸汽压可能超过5.2kPa(A);当航空煤油的 储存温度达到40℃时,航空煤油的真实蒸汽压为7.9kPa(A)。 研究测得:航空煤油的内浮顶储罐罐顶挥发气的油气浓度范 围为0.5mg/m~141mg/m,拱顶储罐罐顶挥发气的油气浓度范 围为0.6mg/m3~14286mg/m3,最高浓度为储罐收油状态下的油 气浓度;装载系统挥发气的油气浓度范围为27.1mg/m3~ 6307.9mg/m3,最高浓度为装车末了浓度,均小于15g/m。 研究认为:对于内浮顶储罐和航空煤油装载系统,在正常运维 条件下,航空煤油装载过程中挥发的油气浓度及挥发量低于现行 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的要求,从油气 回收处理设施的投资、运营、维护等方面考虑,石油库中建设油气 回收处理设施的必要性不足,但应加强定期维护与检测,确保挥发 油气浓度符合国家及当地的地方标准要求。 油品蒸汽压测量方法主要包括动态法和稳态法两大类 (1)动态法:在一定温度下,直接测量饱和蒸汽压。动态法由
于容器大多采用玻璃材质,导致测试系统本身的耐压很低,一般仅 可用于低蒸汽压的测量,特别是在低于大气压的情况下; (2)稳态法:主要是将待测物质充入密闭容器罐中,并使其处 于气液两相共存的状态,然后放入恒温环境中,通过控制环境温度 获得流体在不同温度下的蒸汽压数据。由于稳态法测量相对简 单,该方法已成为蒸汽压测试中最普遍的方法。适用于宽广的温 度(一30℃~300℃)和压力范围(0.001MPa~5MPa),适用于各种 高压饱和蒸汽压和低沸点流体,同时适用于纯质和混合物的蒸汽 压测量。 本标准以“航空煤油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装置必要性研究”的研 究成果即40℃下航空煤油的真实蒸汽压为7.9kPa(A)为依据,规 定储存或装载温度下的蒸汽压大于7.9kPa(A)的可燃液体物料 为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 对于真实蒸汽压小于7.9kPa(A)的挥发性可燃液体,油气挥 发量相对较小,储存和装载时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影 响也较小,是否采取油气回收或处理设施,可根据当地环保要求和 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本标准不再做具体要求。 对于乙B和丙类不易挥发性液体物料,当储存和装载温度下蒸 汽压大于7.9kPa(A)时,也要对其储存和装载过程中排出的挥发 气进行收集和治理;对于储存温度高于120℃的内B类可燃液体物 料的常压拱顶储罐恶臭异味治理的工程设计,参照本标准执行。 2.0.3有机气体浓度随环境温度、操作温度和操作工况不同而波
2.0.3有机气体浓度随环境温度、操作温度和操作工况
3.0.3规定了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的常压内浮顶、拱顶和低压 诸罐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主要是基于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 料的真实蒸汽压相对较高,储存过程中油气挥发量较大,无组织排 放对环境的污染影响较大,因此,规定要对其排放出油气进行收集 和治理,达标才能排放;根据专题研究报告的结果,对于真实蒸汽 压小于7.9kPa(A)的油品,油气挥发量相对较小信息技术标准规范范本,无组织排放时 对环境的污染影响也较小,不要求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可根据 环保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对储罐采用减少排放措施后,其排放油气浓度满足排放限值 和控制指标要求时,不再规定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通常采用的 减排措施如下: (1)如航空煤油、柴油等油品通常由拱顶罐储存改为内浮项罐 诸存,可有效减排95%以上; (2)内浮顶储罐的浮盘由浮筒(舱)组装式改为全浸液形式,可 减少油气空间和油气挥发量; (3)油品蒸汽压一般随温度升高而增大,可以采用降温储存方 法或罐壁隔热措施降低油气挥发; (4)适当提高储罐的设计压力,可通过提高储罐的操作压力减 少油气排放。
3.0.6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中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 置排放尾气的有机气体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 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的相关规定执 行;石油库工程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排放尾气的有机
气体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C 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的相关规定 执行。 基于易挥发性可燃液体储存和装载系统挥发的油气浓度一般 是一个数值范围,不是一个固定值,对于浓度较低时,去除率很难 达到95%97%,即使达不到95%97%,但也已满足其排放限 值要求;对于高浓度油气,即使去除率达到95%97%,但也满足 不了其排放限值要求。参照欧盟和美国的相关油气回收装置排放 尾气的要求,严格控制有机气体的排放限值,不对油气回收装置和 油气处理装置的去除率做具体规定,在工程实施中更具有可操 作性。 3.0.7设置分液罐的功能主要是进行油气中气液分离和凝缩液 收集,另外还有一定的缓冲作用,有利于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 装置的安全平稳运行。分液罐的容积可根据油气的组成、油气回 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操作弹性等综合确定。 3.0.8为避免爆炸性气体通过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时 出现事故,特规定设施内的油气增压设备(如压缩机、真空泵等)要 采取防止内部产生火花和火焰传播的措施,主要指如机泵内腔气 体接触面选用特殊不产生火化材质,或在增压设备的前后增设阻 火设备,防止火焰传播,也可以采用液环式压缩机、液环式真空泵 等,使油气通过机泵时浓度超过爆炸上限浓度而不会发生爆炸。 3.0.10油品储存、装载系统的油气收集支管、总管的管径应根据 储罐的排放压力、槽车或船舶的承压能力、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 理装置及油气收集管道的压力损失,经统一水力计算后确定。不 同油气收集系统共用一套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处理装置时,应对 整个油气收集系统进行统一水力计算。 管道的流速应根据需要控制的压降经过水力计算确定。管道 的经济流速可按下列取值,气体的流速宜为10.m/s~15m/s,液体
气体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 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的相关规定 执行。 基于易挥发性可燃液体储存和装载系统挥发的油气浓度一般 是一个数值范围,不是一个固定值,对于浓度较低时,去除率很难 达到95%~97%,即使达不到95%~97%,但也已满足其排放限 值要求;对于高浓度油气,即使去除率达到95%97%,但也满足 不了其排放限值要求。参照欧盟和美国的相关油气回收装置排放 尾气的要求,严格控制有机气体的排放限值,不对油气回收装置和 油气处理装置的去除率做具体规定,在工程实施中更具有可操 作性。
3.0.7设置分液罐的功能主要是进行油气中气液分离和凝
收集,另外还有一定的缓冲作用有色金属标准,有利于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 装置的安全平稳运行。分液罐的容积可根据油气的组成、油 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的操作弹性等综合确定
3.0.8为避免爆炸性气体通过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
出现事故,特规定设施内的油气增压设备(如压缩机、真空泵等)要 采取防止内部产生火花和火焰传播的措施,主要指如机泵内腔气 体接触面选用特殊不产生火化材质,或在增压设备的前后增设阻 火设备,防止火焰传播,也可以采用液环式压缩机、液环式真空泵 等,使油气通过机泵时浓度超过爆炸上限浓度而不会发生爆炸。 3.0.10油品储存、装载系统的油气收集支管、总管的管径应根据 储罐的排放压力、槽车或船舶的承压能力、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 理装置及油气收集管道的压力损失,经统一水力计算后确定。不 同油气收集系统共用一套油气回收装置或油气处理装置时,应对 整个油气收集系统进行统一水力计算。 管道的流速应根据需要控制的压降经过水力计算确定。管道 的经济流速可按下列取值,气体的流速宜为10.m/s~15m/s,液体 管道内个质的流速宜为1.5m/s~2.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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