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1174-2022 居民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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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社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a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社区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社区的消防安全情况; b 将消防工作与本社区的公共服务及其他方面的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 计划; c 做好本社区防安全工作的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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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 组织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f) 负责组建多种形式社区消防组织; 组织制定符合本社区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h)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2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 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惠排查与整改工作; e) 落实社区微型消防站和多种形式社区消防组织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f)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g 组织电动车辆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等管理工作; h) 组织开展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护保养工作; i 组织开展电气设施的检测和维护保养工作; j 建立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 组织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f) 负责组建多种形式社区消防组织; g) 组织制定符合本社区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筑工程标准规范范本,并组织实施演练 h)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5.2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 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惠排查与整改工作; e) 落实社区微型消防站和多种形式社区消防组织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f)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g 组织电动车辆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等管理工作; h) 组织开展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护保养工作; i 组织开展电气设施的检测和维护保养工作; j 建立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6.1熟悉网格内的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点位,熟悉网格内的消防安全基本情 兄。 .6.2 对网格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4.6.3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工作。 4.6.4开展火灾隐惠排查与整改工作。 4.6.5建立本网格的消防安全基本信息台账。 4.6.6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7.1对于已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应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小区内的住宅和经营服务类小 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7.2对于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小区内 的住宅和经营服务类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网格员负责组织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体开展各项消防 全管理工作

    7.1对于已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应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小区内的住宅和经营服务 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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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3对于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 和网格员落实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7.4经营服务类小场所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b)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d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e)火灾隐惠整改制度; f 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g)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h)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i)燃气和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包括防雷、防静电);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与奖惩制度; 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m)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6.1.1物业服务企业应至少每日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应至少每月对经营服务类小场所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建筑和经营服务类小场所 应由网格员开展此项工作。 6.1.2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整治电动车辆进楼 入户和乱接临时线路充电、消防车道和安全出口堵塞等火灾隐患。 6.1.3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和清明节、寒衣节等祭祀 节日期间加强居民社区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的使用,燃放烟花爆竹、室外烧 烤、焚烧祭祀等明火的使用,消防通道的畅通性,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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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 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按照相关标准技术实行严格管理,并按照要求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6.1.5应制定防火巡查、检查及消防安全检查表,应及时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记录应包括巡查、检 查人员,内容,部位和巡查、检查时间等信息,相关负责人应在记录上签字。

    a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是否畅通,避难层(间)是否被占 照明是否完好; b) 常闭式防火门启闭状态是否正确; C 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是否有效; d) 电动车辆停放充电有无违章情况; e) 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f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a)火灾隐惠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防火巡查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避难层(间)、疏散指示标志 常闭式防火门启闭状态及功能完好性情况: 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建筑物外窗有无堵塞、遮挡等影响灭火救 电动车辆停放充电有无违章情况; 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消防设施、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标志有效性情况; i)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持证上岗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物业使用性质有无违法改变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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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组织人员在辖区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整改 电动车辆、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设施等极易导致火灾发生或增大火灾危害的隐惠, 并严格落实整改前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7.2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不能当场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给消防安全管 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 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惠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7.3对举报、投诉并经核实的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并督促及时 整改。对不配合整改的行为,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7.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 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7.5对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惠,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惠整改复函,报送消防救援机构

    8电动车辆消防安全管理

    8.1.1电动汽车应在专属停车位安装的固定充电桩或小区配套充电站(桩)进行充电,不应私拉乱接 临时线路充电。 8.1.2住宅小区内专属停车位安装的固定充电桩和小区配套充电站(桩)应配备专用灭火器、砂箱等 相应的灭火设施和器材。 8.1.3在专属停车位安装了固定充电桩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定期检查其充电桩配套的消防设施是 否齐全、功能是否完好有效。 8.1.4小区配套充电站的安全运营应符合GB/T29781及其他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2.1不应在建筑内的公共走道、楼梯间、前室、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 8.2.2停放时,应关闭电源锁,断电停放;长期停放时,应在切断电源后,及时卸下蓄电池,并存放 到阴凉处。 8.2.3不应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充电。充电前,应关闭电源锁并拔出钥匙,一次充电时间 不应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时间。 8.2.4不应使用不合格的电池和充电设备、或混用不同品牌、规格的电池和充电设备。不应使用任何 非原装快充设备充电。不应私自改装。 8.2.5在住宅小区内宜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场所选址与布局、充电设施的防火性能、消防设施的 配置及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DB12/T100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8.2.6对于电动自行车,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鼓励、劝导居民登记上牌,便于集中管理 主动报废过渡期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

    9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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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1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 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 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作业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9.1.2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测,并采取防 火措施。 9.1.3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 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将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施工人员,并与施工人员签署消防安 全责任协议,在装修期间应对房屋装修、装饰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9.1.4居民社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 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动火安全隐惠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9.1.5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日常用火行为应符合以下规定:

    9.1.5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日常用火行为应

    b)禁止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物品; c)餐饮场所应定期清洗厨房烟道; d)居民室外烧烤时,应做好相关防火措施

    9.2用电消防安全管理

    9.2.1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度定期对公共区域内的电气消防安全情况 进行检查,并定期组织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自用房屋和场地的电气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自查。 9.2.2居民社区的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

    9.3用气消防安全管理

    3.1使用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应撞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不应在卧室安装 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应擅自抽取或采用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使用燃气灶具时,不应离开理 3.2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定期检验,不应使用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或已判报废的钢瓶;软管、 瓶等组件老化、损坏的不应继续使用,应立即维修更换

    9.3.3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用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不应用火源试漏,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通知供气单位(或直接送到供气单位)检查处理; c)不应私自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d不应私自倒出瓶液化石油气和处理残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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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瓶应放在阴凉处,夏季防止爆晒; f 不应敲击、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g) 不应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h) 钢瓶与灶具、燃气取暖炉等用气设备的距离不小于1m i)禁止将钢瓶倒置使用,不应钢瓶互相导气; J 钢瓶应保持清洁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

    e)钢瓶应放在阴凉处,夏季防止爆晒; f)不应敲击、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g)不应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h) 钢瓶与灶具、燃气取暖炉等用气设备的距离不小于1m; i)禁止将钢瓶倒置使用,不应钢瓶互相导气; 钢瓶应保持清洁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

    10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应急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应占用疏散通道; b 不应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C)不应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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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其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在火灾时收 到动作信号后能自动关闭: e)应在建筑内每层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

    .1消防车道不应被占用、堵塞,应保持消防车道畅通有效。 .2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道进行维护管理,并应落实以下职责 划设消防车道标志标线,在消防车道附近设置“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等警示牌,并定期维 护,确保鲜明醒目。 b 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m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C 消防车通道上不应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 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 消防车通行。 有条件的居民社区宜采取安装监控摄像头、设置违章停放电子提示屏等技防措施,推进消防 车通道智能化管理等措施

    区居民委员会和城乡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属于市政消防设施的,应及时向供水部门报告。消防设 修、更新、改造期间,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应在显著位置告知。无物业服务企业

    DB12/T1174—2022宅小区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13.2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13.2.1下列场所宜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a)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套内;b)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套内及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公共部位;c)经营服务类小场所;老旧小区;e)其他有必要设置的场所。13. 2. 2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使用、维护保养过程中应符合以下规定:a)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周围0.5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b)不应擅自移位、改装、拆卸独立式火灾探测器;c)应定期检查独立式火灾探测器的供电情况,确保供电方式有效,不应擅自中断供电;d)/应定期对独立式火灾探测器进行功能检测和维护保养;e)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13.3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3.3.1经营服务类小场所及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宜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3.3.2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维护管理应符合GB25201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13.4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13.4.1使用燃气的经营服务类小场所应安装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13.4.2使用燃气的住宅建筑宜安装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13.4.3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的技术要求、安装、使用和维护应符合GB/T34004、CJJ/T146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13.5其它宜配置灭火器、灭火毯、应急照明、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必要的灭火和逃生疏散器材;高层住宅建筑的居民家庭宜制定火灾疏散逃生计划14其它14.1社区微型消防站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社区内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路桥设计、计算,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应符合DB12/T950的规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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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1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组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社区消防组织。 14.2.2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社区消防组织的管理与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知识 培训活动。 4.2.3社区消防组织应积极参与社区消防志愿者服务工作,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协助社区居民 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本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社区宜建设以物联网为载体的社区智慧消防管理系统,开发手机APP消防安全隐患排 实现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模式智能化、信息化和科技化

    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整栋建筑 的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以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包装标准DB12/T 117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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