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8472-2022 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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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续表4.4.5指标序项目号I类Ⅱ类IⅢI类亚甲微粉蓝值1含量≥1.4≤1.0*≤3.0≤5.0(%)或不合格泥块含量2(按质量计)≤0.2≤1.0(%)云母含量3(按质量计)≤1.0(%)轻物质含量4(按质量计)(%)有机物含量(比5合格色法)6片状颗粒含量≤10.0硫化物及硫酸盐7≤1.0含量(%)8氯化物含量(%)≤0.01≤0.02≤0.06坚固性9(质量损失)≤8≤10X%Y单级最大压碎10≤20≤25≤30指标(%)细中粗细中粗细中粗再生细骨料胶砂11需水量比(%)<<<<<<<<<1.351.301.201.551.451.351.801.701.50细中粗细中粗细中粗再生细骨料胶砂12>>>>>>>强度比(%)>>0.800.901.000.700.850.950.600.750.9010

    产不超过3天且不大于600t为一批; 2进场检验应按同一厂家、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 再生骨料,每400m或600t应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400m或600 应按同一批次。

    应按同一批次。 4.5.3 再生细骨料的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型式试验项目包括本规程表4.4.5的所有项目; 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微粉含量泥块含 量、再生细骨料胶砂需水量比、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空隙率 3进场检验项目包括泥块含量、再生细骨料胶砂需水量比和表 观密度。

    再生细骨料的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

    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 4.5.3再生细骨料的检验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4.5.4再生细骨料的检验组批规则应

    1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应按同分类同规格,每600t为一批, 不足600t亦为一批; 2进场检验应按同一家、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 再生骨料,每400m或600t应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400m或600t 应按同一批次。 4.5.5再生骨料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4.3~4.4节规定。当有

    4.5.5再生骨料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4.3~4.4节规定。当有

    顶指标达不到要求时,可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符合要求 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可判定该批次产品为合格产品: 复检结果不合格时,应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4.5.6生产再生骨料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 验:

    4.5.6生产再生骨料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

    1新产品投产时; 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3原材料发生重大变化时:

    5.3再生微粉技术要求

    5.3.1水泥混合材用再生微粉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3.11

    水泥混合材用再生微粉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3.1要求

    表5.3.1水泥混合材用再生微粉技术指标和试验方法

    5.3.2混凝土和砂浆掺合料用再生微粉可分为I级、IⅡI级。技术指

    5.3.2混凝土和砂浆掺合料用再生微粉可分为I级、Ⅱ级。技术指 标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和砂浆掺合料用再生微粉技术指标和订

    6.1.1再生混凝土应用于建设工程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 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及《再生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JGJ/T 443的规定 6.1.2再生混凝土和砂浆的骨料不应来源于轻骨料混凝土或加气混 凝土砌块。 6.1.3再生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其立 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方法,与普通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 值确定方法相同。 6.1.4类再生粗骨料可用于配制C5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ⅡI 类再生粗骨料宜用于配制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II类再生 粗骨料可用于配制C25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不宜用于配制有抗 冻性要求的混凝士 6.1.5I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ⅡI 类再生细骨料宜用于配制C2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III类再生 细骨料不宜用于配制结构混凝土。 6.1.6再生骨料不得用于配制预应力混凝土。 6.1.7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67的相关规定。当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混 疑土结构时,其耐久性宜符合表6.1.7的规定。

    类再生粗骨料宜用于配制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II类 粗骨料可用于配制C25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不宜用于配制 冻性要求的混凝士。

    6.1.5I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C4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

    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67的相关规定。当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混 凝土结构时,其耐久性宜符合表 6.1.7的规定。

    6.1.7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基本要求

    注:1、氯离子含量是指氯离子占胶凝材料总量的百分比; 2、素混凝土构件的水胶比及最低强度等级可不受限制; 3、有可靠工程经验时,二类环境中的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可降低一个等级; 4、处于严寒和寒冷地区二b、三a类环境中的混凝土应使用引气剂或引起型外加剂, 并可采用括号中的有关参数; 5、当使用非碱活性骨料时,对混凝土中的碱含量可不作限制 6.1.8再生砂浆应用于建设工程砌体结构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规定。 6.1.9I类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II类再生细 骨料可用于配制M1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砂浆;IⅡI类再生细骨料宜用 于配制M10及以下强度等级的砂浆。 6.1.10再生细骨料可用于配制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和地面砂浆。再 生骨料地面砂浆不适用于地面面层。 76.2再生骨料混凝土、砂浆技术要求及配合比设计 6.2.1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 生能、强度检验评定及耐久性检验评定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 疑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相关规定。 6.2.2再生骨料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fck)、轴心抗压强 度设计值(f)、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k)、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76.2再生骨料混凝土、砂浆技术要求及配合比设计

    6.2.1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利 性能、强度检验评定及耐久性检验评定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相关规定。

    (f)、混凝土的轴心抗压疲劳强度设计值(f)、轴心抗拉疲劳强 度标准值()、剪切变形模量(G)和泊松比(vc)均可按现行国 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相关规定取值。 6.2.3仅掺用类再生粗骨料配制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其受拉、受压 的弹性模量E.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相关规定取值。其它情况下配制的再生骨料混凝土,其弹性模量 宜通过试验确定;在缺乏试验条件或技术资料时,可按表6.2.3的规 定取值。 X

    表6.2.3再生骨料混凝土的弹性模量(104N/mm)

    6.2.4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折强度标准值可按式6.2.4计算。

    Jcu, (6.2.4) 式中:fcu 再生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MPa); 父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抗折强度标准值(MPa)。 6.2.5再生骨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混凝土和易性、强度和耐 久性的要求。

    5.2.6再生骨料混凝土用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3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 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当采用其它品种水泥时,其性能应符合 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拌合用水和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 准》JGJ 63 的规定。 5矿物掺合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用于水泥和混 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 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27690 《混凝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JG/T3048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士 中的钢渣粉》GB/T20491的相关规定。 6外加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的相 关规定。 6.2.7应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混凝土性能要求确定再生粗骨料的取 代率g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8。当缺乏技术资料时,g和8s不 宜大于50%,类再生粗骨料的取代率可不受限制;当混凝土中已掺 用Ⅲ类再生粗骨料时不宜再掺入再生细骨料。 6.2.8确定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配制强度,按下式确定:

    6.2.8确定再生骨料混凝土的配制强度,按下式确定:

    feu.o≥fou.k +1.6450

    fou,k一 一再生骨料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MPa); α一一再生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差(MPa)。 6.2.9石 确定再生骨料混凝土强度标准差,按下列规定确定: 1对于不掺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当仅掺类再生粗骨料或Ⅱ 类、Ⅲ类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小于30%时,c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 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取值

    1对于不掺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当仅掺类再生粗骨料或IⅡI 类、Ⅲ类再生粗骨料取代率小于30%时,c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普 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取值。

    2对于不掺用再生细骨料的混凝土,当II类、IⅢ类再生粗骨料 取代率不低于30%时,c值应根据相同再生粗骨料掺量和同强度等 级的同品种再生骨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式 6.2.9,强度试件组数不应小于30组。

    .2.9再生骨料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差

    6掺用再生细骨料的再生骨料混凝土,也应根据相同再生骨料 参量和同强度等级的同品种再生骨料混凝土统计资料计算确定

    值。计算时,强度试件组数不应小于30组。对于各强度等级的再生 骨料混凝土,当计算值小于表6.2.9中对应值时,应取表6.2.9中 对应值。当无统计资料时,值也可按表6.2.9选取。 6.2.10计算基准混凝土配合比,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 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方法进行。外加剂和掺合料的品种和掺 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在满足和易性要求的前提下,再生骨料混凝土 宜采用较低的砂率。 6.2.11以基准混凝土配合比中的粗、细骨料用量为基础,并根据已 确定的再生粗骨料取代率g和再生细骨料取代率,计算再生骨 料用量。

    6.2.12通过试配及调整,确定再生骨料混凝土的最终配合比,配制 时,应根据工程具体要求采取控制拌合物落度损失的相应措施。 6.2.13采用再生骨料的预拌砂浆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

    浆》GB/T25181的相关规定

    表6.2.14现场配制的再生骨料砂浆性能指标要求

    6.2.15再生骨料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满足砂浆和易性、强度和耐久性 的要求。

    水泥或砌筑水泥;再生骨料地面砂浆应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且应 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除水泥和再生细骨料外,再生 骨料砂浆的其他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相关规定

    骨料砂浆的具他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的相关规定。 6.2.17再生骨料砂浆配合比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1按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的 规定计算基准砂浆配合比: 2根据已有技术资料和砂浆性能要求确定再生细骨料取代率 8s,当无技术资料作依据时,再生细骨料取代率8不宜大于50%; 3以再生细骨料取代率s和基准砂浆配合比中的砂用量,计 算再生细骨料用量: 4通过试验确定外加剂和掺合料的品种和掺量; 5通过试配和调整,确定符合性能要求且经济性好的配合比作 为生产配合比。

    6.2.17再生骨料砂浆配合比设计可按下列步骤进行:

    6.3再生微粉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设计要求

    6.3.1再生微粉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 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相关规定。 6.3.2再生微粉在混凝土中的掺量应经混凝土试配确定,并应满足 强度和耐久性设计以及施工要求。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 泥时,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中再生微粉掺量不宜大于表6.3.2 的规定。复合掺合料中再生微粉的掺量不应超过单掺时的最大掺量

    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中再生微粉

    6.3.3配合比计算时,应将再生微粉用量计入胶凝材料用量,宜考 虑密度对浆体体积的影响。 6.3.4配合比计算时,胶凝材料28d胶砂抗压强度宜根据试验确定 当胶凝材料28d胶砂抗压强度无实测值,且再生微粉掺量不超过 20%时,胶凝材料28d胶砂抗压强度值可按式(6.3.4)计算:

    注:1采用I级粉煤灰宜取上限值:

    2采用S7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宜取下限值,采用S9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宜取上限值 采用S10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可取上限值加0.05: 3当超出表中的掺量时,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应经试验确定。 6.3.5配制各强度等级的再生微粉砂浆时,每立方米砂浆的材料用 量宜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5每立方米砂浆的材料用量(kg/m)

    注:1表中水泥强度等级为32.5级; 2当采用细砂或粗砂时,用水量分别取上限或下限; 3稠度小于70mm时,用水量可小于下限; 4施工现场气候炎热或干燥季节,可适量增加用水量: 5试配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中的规定 6.3.6再生微粉砂浆配合比计算与试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砂浆设计强度等级施工方法要求、外加剂性能和耐久 性指标要求以及本规程6.3.5的规定,初步确定胶凝材料用量和用水 量。 2每立方米砂浆中的砂用量应按干燥状态砂的堆积密度值作 为计算值。 3砂浆中可掺入保水增稠材料、减水剂等,掺量应经过试配确 定。 4砂浆配合比的试配调整和确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 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的有关规定执行。 6.3.7再生微粉用于砌筑砂浆时,配合比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中的相关规定

    注:1表中水泥强度等级为32.5级; 2当采用细砂或粗砂时,用水量分别取上限或下限; 3 稠度小于70mm时,用水量可小于下限; 4施工现场气候炎热或干燥季节,可适量增加用水量; 5试配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中的规定。

    6.4.1再生混凝土房屋适用于丙类、丁类建筑,可用于乙类建筑, 不可用于甲类建筑。抗震设防的多层和高层再生混凝土房屋建筑 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 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5.4.2再生混凝土不应用于以下建筑工程部位:

    超过150m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剪力墙、框架柱等竖向构 件。 2转换梁、转换柱。

    3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6.4.3 再生混凝土不宜用于以下建筑工程部位: 1走 超过100m超高层建筑的核心筒、剪力墙、框架柱等竖向构 件。 2 钢管混凝土柱内充混凝土。 3 跨度超过18m的大跨度梁 4大跨度网架、网壳、桁架、拱、索等的混凝土支座 6.4.4再生混凝土应用于建筑工程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混凝土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相关规定。 2再生混凝土结构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和环境类别进行耐久 性设计。 3再生混凝土结构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及正常使用 极限状态验算。 4再生混凝土结构设计应符合节省材料、降低能耗与保护环 境的要求。 5再生混凝土结构设计,应考虑施工技术水平以及实际工程条 件的可行性。 6.4.5建筑工程中再生砂浆的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浆的品种选用应根据设计和施工等要求确定。 2不同品种或不同规格的砂浆不应混合使用。 3再生砂浆适用于有保温和隔声等特殊要求的场合。 4再生砂浆不宜用于有防水、防潮、或者震动较大要求的场合。 5再生砂浆不宜用于有拉毛、水刷、干沾等装饰施工工艺要求 的场合,也不宜用于有耐磨、耐酸、放射性以及自流平等施工工艺

    5.5.1再生混凝土应根据市政工程结构特点和要求控制再生骨料等 级和掺量。

    市政工程中再生混凝土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强度等 见表6.5.2 X

    6.5.2市政工程中再生混凝土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强

    表6.5.2再生混凝土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强度等级

    6.5.3再生混凝土在应用于道路路面铺筑时,设计安全等级及相应 的设计基准期、目标可靠指数和目标可靠度,以及各安全等级路面 的材料性能和结构尺寸参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水泥混凝 土路面设计规范》JTGD40的相关规定。

    6.5.4再生混凝士在应用于次干路、支路以下的城市道路和小区道

    6.5.5再生混凝土应用于市政工程的其他设计要点,应满足《工程

    6.5.6市政工程中再生砂浆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用强度等级: 见表 6.5.6。

    再生混凝土的适用场合(部位)及其常

    6.5.7用于市政工程道路的再生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尚应符合《公 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30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 面设计规范》JTGD40的相关规定计算基准配合比。配合比的试配 及调整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 相关规定。 6.5.8再生混凝土及再生砂浆在路面结构工程机动车道、基层、垫 层结构、人行道结构、非机动车道结构中的施工,应按照现行行业 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30执行。

    及调整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 相关规定。 6.5.8再生混凝土及再生砂浆在路面结构工程机动车道、基层、垫 层结构、人行道结构、非机动车道结构中的施工,应按照现行行业 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30执行。 6.5.9再生混凝土路面层施工,应严格控制水胶比,加强早期养护 措施,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6.5.10雨天不宜进行市政道路基层再生混凝土施工。再生混凝土夏 季施工时,宜避开中午高温时段

    6.6.1再生混凝土可用于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水工建筑物混凝

    6.6.1再生混凝疑士可用于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水工建筑物混疑 土结构,包括堤坝护岸、泵站、水闸、隧洞、挡墙、箱涵、基坑和 基础工程等。

    环境中。若应用不可避免,则必须通过试验论证

    6.6.3采用再生混凝土的水务工程,其防洪标准、级别应根据工程 具体情况,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及相关行业标准 确定。 6.6.4用于水务工程的再生混凝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 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再生混凝土的耐久性基本要求,宜符 合表6.6.4的规定,微粉最大掺量应符合本规程表6.3.2的规定

    表6.6.4水务工程再生混凝土的耐久性基本要求

    注:1当混凝土中加入优质活性掺合料或能提高耐久性的外加剂时,可适当减少最小水派 量: Y

    2桥梁上部结构及处于露天环境的梁、柱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 3氯离子含量系指其占水泥用量的百分率; 4水工混凝上结构的水下部分,不宜采用碱活性骨料; 5炎热地区的海水水位变化区和浪溅区,混凝土各项耐久性基本要求宜按表中规定适 当加严。 2N用于素混凝土结构的再生混凝土的耐久性基本要求,可按表 6.6.4适当降低。 3再生混凝土可用于抗渗要求为P4、P6、P8、P10四级的混 凝土结构。根据建筑物开始承受水压力的时间,也可以利用60d或 90d龄期的试件测定抗渗等级。

    表 6.7.1 混凝土抗渗性能抗硫酸盐侵蚀性能的等级划分规定

    6.7.2再生混凝土及砂浆应用于景观工程的配合比设计和调整宜按 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相关规定进 行。

    原材料的存储和计量应符合现行

    1再生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 2当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再生混凝土时,宜在1h内卸料;当

    温湿度、构件特点、技术要求、施工操作等因素确定。养护时间不 应少于7d。在混凝土初凝前和终凝前宜分别对混凝土裸露表面进行 抹面处理,抹面后应继续保持湿养护。 2再生混凝土冬期施工时,对于墙体带模养护不宜小于7d, 其他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的 相关规定。 3再生混凝土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 准》JGJ63的相关规定。 Y 6.8.13再生混凝土质量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 标准》GB50164的相关规定。 6.8.14再生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相关规定。7 6.8.15再生砂浆其制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相关规定,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 规程》JGJ/T223的相关规定。 6.8.16再生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3的相关规定。

    7 再生砌块、砖类产品应用技术要求

    7.1.1再生砌块、砖类产品的外形宜为六面体,其规格应符合表 Z.1.1的规定,

    表 7.1.1 再生砌块、砖类产品规格尺寸

    7.1.2再生砌块、砖类产品的抗压强度分为MU3.5、MU5.0、MU7.5、 MU10.0、MU15.0、MU20.0

    表7.1.2再生砌块、砖类产品抗压强度等级

    注:再生路缘石强度等级应符合参照《混凝土路缘石》JC/T899相关规定 .1.3再生砌块、砖类产品质量标准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再生砌块、砖类产品质量标

    7.1.4再生砌块、砖类产品的标记参照河北省地方标准《建筑废弃

    物再生制品技术要求》DB13/T1830的相关规定执行。 7.1.5再生砌块、砖类产品生产时,根据强度要求,其再生骨料最 大取代率可参考表7.1.5。

    表7.1.5再生砌块、砖类产品再生骨料取代率最大推荐值

    砌块、砖类产品用再生骨料技术要求

    7.2.7其他原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对产品耐方 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Y

    7.2.8用于生产再生砌块、砖类产品的再生骨料进厂应按批复

    合格后方可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品种、同规格的骨料,以600 为一验收批。连续供应7d且不足600t时,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17

    7.3建筑工程 7.3.1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的再生砌块、砖类产品可分为再生 骨料砌块(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再生骨料非承重 混凝土空心砖、在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 砖、烧结工程余土空心砌块(砖)、烧结工程余土多孔砌块(砖) 7.3.2再生砌块、砖类产品用于砌体工程时,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建筑技术规程》JGJ/T14的相关设计指标、结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 法的规定。 7.3.3再生骨料砌块(砖)、承重型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烧结工程余 土多孔砌块(砖)可用作砌筑承重墙体。 7.3.4再生骨料砌块(砖)、非承重型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码

    暖通空调图纸、图集7.3.3再生骨料砌块(砖)、承重型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

    再生骨料承重混凝土多孔砖、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烧结工程余 土多孔砌块(砖)可用作砌筑承重墙体。

    块、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烧结工程余土空心砌

    可用于砌筑建筑工程中的非承重墙体。其适用部位及其最低强度等 级的选用生产标准,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表7.3.4再生砌块、砖类产品砌体部位选用及强度等级要求

    7.3.5再生砌块、砖类产品不得用于防潮层以下部位和长期处于浸 水和经常干湿交替的部位。 7.3.6再生砌块、砖类产品墙体系统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 术规程》JGJ/T14的相关规定。 7.3.7使用再生砌块、砖类产品砌筑时施工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1再生砌块用于砌体砌筑时,施工要求可按照行业标准《混凝 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的相关规定执行。 2再生砖用于砌体砌筑时,施工要求可按照行业标准《砌体结 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相关规定执行。 7.3.8,不同品种的再生砌体和再生砖不得在同一楼层混砌, 7.3.9再生砌体、再生砖砌体工程质量的验收应按照国家标准《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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