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772-2022 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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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772-2022 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
放情况:温室气体产生、排放情况等!
4. 6. 2综合调查单位指标
包括人口、能源、交通、农业等社会经济数据,以及污染物/温室气体的产生与排放情况
5. 1.1 基本调查单位
5.1.1.1基础信息指标数据来源于企业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及其执行报告等。 5.1.1.2生产台账指标数据来源于生产运行报表、排污许可证及其执行报告等。 5.1.1.3污染治理指标数据来源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报表、排污许可证及其执行报告等。 5.1.1.4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与排放数据按照污染物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排放因子法、物料 衡算法等计算得出发电机标准规范范本,或来源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5. 1. 2 综合调查单位
社会经济数据来源于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
5.2.1调查对象应按照《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及技术要求,正确理解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在 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中完整填报调查表。按照GB/T2260、GB3101、GB/T4754、GB/T8170、GB11714、 GB32100、HJ523、HJ608等规定,规范填报调查数据。 5.2.2基本调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行政区划代码、排污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 息应正确填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与工商登记备案一致。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用量、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等数据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并有完整规范的台账资料等供核查核证。 5.2.3综合调查单位数据应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获取并负责填报
基本调查单位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排放核算
基本调查单位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排放核算方法有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法/排放因子法、生 法等。 监测数据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优先选用监测数据法。不具备监测条件或监测数据不符合监 规范要求的,选用产排污系数法/排放因子法、物料衡算法核算,
5. 3. 1. 1监测数据法
依据实际监测的废水、废气(流)量及污染物浓度,按照公式(1)计算水、大气污染物的产
Gj = 2(Q;×C:)
Qi一一第i段时间的废水/废气(流)量; Ci一第i段时间污染物j的平均(加权平均)浓度。 b)适用条件 对具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或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手工监测 到数据的调查对象,可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自动监测数据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数据。 监测数据满足以下原则方为有效: 1)监测数据规范性。检测机构资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监测采样分析等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2 监测数据代表性。各排污环节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应选用对应点位的监测数据。采用手工监测数 据核算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时,监测数据应符合相应监测要求。 3 监测数据处理合规性。调查对象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的,应按有关标记规则对数据缺 失、无效等异常时段进行标记,并根据HJ75、HJ356等要求进行规范性补充替代。应使用全 时段有效数据,不得随意截取某时段或某时点数据作为核算依据
a)计算方法 根据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产量(或原料、能源消耗量等)及相应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计算污染物 温室气体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有污染治理设施的采用公式(2)计算,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采用公式(3) 计算:
G一一污染物/温室气体j的产生量/排放量; P一污染物/温室气体j的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 W一一产品产量(或原料、能源消耗量等)。 b)适用条件 优先采用《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的产排污系数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 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中的排放因子;没有对应产排污系数或排放因子的,可使用省级以上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产排污系数或排放因子,或具有相似、相近生产工艺和排污特点的产排污系数或 排放因子。
5.3. 1.3 物料衡算法
a)计算方法 根据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计算,按照公式(4)计算污染物 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G排放一G投入—G回收—G处理—G转化G产品
式中: 某物质以污染物/温室气体形式排放的量; G授入一 投入物料中的总量; G回收 回收再利用的量; G处理一 经净化处理去除的量; G转化一 生产过程中被分解、转化的量; G产品一 进入产品中的量。 b)适用条件 对生产工艺相对简单、各项参数容易获得、燃料或原料中的某类元素含量及其转化情况较为明确等 的调查对象,可采用物料 非放量
式中: G排放 某物质以污染物/温室气体形式排放的量: G投入一 投入物料中的总量; G回收 回收再利用的量; G处理 经净化处理去除的量: G转化一 生产过程中被分解、转化的量; G产品一 进入产品中的量。 b)适用条件 对生产工艺相对简单、各项参数容易获得、燃料或 调杰对鱼可平用物料
2综合调查单位污染物/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
根据综合调查单位的相关数据和对应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计算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量和排方
单位的相关数据和对应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计算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量和排放量
5. 4. 1数据自审
调查对象应对填报数据进行 规池性、 一致性、准确性、逻辑性、合理性 等质量标准,数据质量标准及 误信息进行修改
香对象填报数据质量标准
对象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对调查数据负责,审核石
数据汇总指由基础表生成汇总表的过程,由全国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完成。 数据汇总分为原表汇总和专项分类汇总。原表汇总指按各地区行政区划代码汇总;专项分类汇总 业代码、流域代码、海域代码等专项代码汇总
7.1规范设计调查表及指标
调查表结构应清晰,填报说明应明确。指标名称、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解释说明及其相关的目 录、分组、编码应规范统一,符合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等标准。
7.2 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
平台设计应满足统计调查制度需要, 遵循科学的软件开发规范,符合国家信息安全标准。
7.3做好数据采集前准备工作
开展统计调查前,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 设备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确保 进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调查制度、软件操作等方面的业务培训。相关人员均应接受培训。
7.4保证调查对象完整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范围确定基本调查单位和综合调查单位,确 的调查对象完整、无遗漏。基本调查单位调整应相对稳定,新增或移除应依据充分
7.5保证数据采集质量
调查对象独立填报调查数据,对照表1进行自审,修改差错数据、补充不完整数据。地方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及时对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数据进行审核,经核实确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退回原调查对 象修改后重新上报,保留修改记录和相关说明
7.6规范数据审核流程
7.6.1数据质量标准和审核内容
数据质量标准包括完整性、逻辑性、 根据数据质量标准确定审核内容,见表2。
表2数据质量标准及审核内容
7.6.2数据审核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照表2审核汇总数据,抽样选取一定数量的基本调查单位审核填报数 时进行现场复核。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重点及抽样比例见表3。无县区的地级市,其辖 照县级审核要求执行。
表3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重点及抽样比
精装修标准规范范本7. 6. 3 重点审核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调查对象数据的审核。对于绝对数值 大和变化幅度大的行业、区域、调查对象进行重点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复核。对于行业和区域分布不 符合数据质量标准的,应追溯审核基本调查单位数据。
7.6.4.1比较法。将同一指标从时间或空间不同维度进行对比,审核数据的合理性。 7.6.4.2排序法。对某项指标数据进行升序或降序排列,审核该指标数据的异常值。 7.6.4.3比例法。计算某项指标数据的区域或行业比例,根据区域或行业结构判断数据的合理性。 7.6.4.4平均效率法。计算区域或行业污染物平均产生或排放浓度、去除效率等,判断相关数据合理 生。 7.6.4.5逻辑分析法。根据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性。 7.6.4.6推算法。根据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用量、水耗、能耗及监测数据、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等 进行推算,审核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量和排放量数据的合理性,
报告类型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统计年报、生态环境统计公报等 a)生态环境统计年报 指对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年报数据进行整理、分类汇总和编辑,形成年度报告和数据表的书刊。 生态环境统计年报除包括排放源统计调查的主要数据结果外,还可包括其他生态环境专项统计数据 为容。 b)生态环境统计公报 指对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等情况工业标准,以及其他生态
8.2.1报告包括废水及水污染物情况、废气及大气污染物情况、固体废物情况以及其他内容。 8.2.2报告以统计数据表为主,并配以必要的文字描述。 8.2.3报告中每类数据表按专题分别设置,如按行业、区域、流域等。 8.2.4报告对数据的调查范围、数据来源、核算方法等进行简要说明,并附主要指标的指标解释,方 便用户理解和使用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负责发布本级及辖区排放源统计数据。可通过新闻发布 会、官方网站、出版物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布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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