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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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制定本指引。 一、验收时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二、验收范围 广州市环保局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权限的建设项目。 三、验收程序 自行或委托机构开展验收工作,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需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可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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