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150-2018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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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15-150-2018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
1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汽车库、停车场的正常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的相关规定; 2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汽车库、停车场的照明灯具布置及控制应满足充电设备 操作的要求; 3充电设备宜选用自带背景灯的显示屏或自设感应式照明的设备 4.5电能质量和计量 V 4.5.1充电基础设施的市网供电电压和频率偏差值应在充电桩设备正常运行允许的 范围内,当电网不符合要求时,充电设备应具备保护性断电停止运行的功能。 4.5.2充电基础设施向公共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压畸变率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GB/T14549的相关规定。 4.5.3当充电基础设施的功率因数达不到电力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补偿措施,并 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含有单相充电设备的充电系统,应考虑适当容量的分相无功补偿; 21应保证在最大负荷运行时充电基础设施的外电接入点功率因数不低于0.9,并 不低于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3 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 4.5.4充电系统的电能计量应采用独立的计量装置。 4.5.5充电基础设施与电力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充电设施运营 部门与相关供电单位按照国家的标准实施;电能宜采用集中计量方式,并应具备峰谷 平分时段计量功能, 4.5.6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选用自带电能计量装置的充电设备,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及当地供 电部门计量要求,并应具备峰谷平费率分时计量功能。 2末端充电设备宜具有多种结算方式的功能;各种结算方式均应确保精确、可靠, 操作方便。
4.5.7各类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等级应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 术管理规程》DL/T448中的规定设置
4.6.1建设在室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设置充电监控管理系统,集中建设在室外的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宜设置充电监控管理系统。 4.6.2充电设备的基本信息应能上传至充电监控管理系统, 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具备 对充电设备进行必要的控制和调整参数的能力。 4.6.3监控管理系统工作站(或服务器)应设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所在建筑物(群) 有人值班的值班室、安防中心或消防控制室内,并宜靠近充电场所,小规模分散布置 的可设于云端, 4.6.4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 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 备运行管理等功能,, 2 )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压、电流和电能 由 2) 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电能量。 系统应具备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控制起停、校时、紧急停机、设定充电 参数等控制调节功能; 4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存储功能: 1)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2)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3)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事实等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集中 储存和查询功能。 5系统应具备对设备运行的各类参数、运行状况等进行记录、统计和查询设备运 行管理功能; 6非车载充电机在充电过程中必须具备检测汽车电池温度的功能,并在电池温度 过高时自动切断充电电源:
4.9.1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设计规范》GB501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建筑防烟 4.9.2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给 水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4.9.3除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内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区域,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9.3的规定。 XXV
单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 地下汽车库 耐火等级 半地下汽车库 高层汽车库 2500 一、二级 2000 4.9.4汽车库内设置充电 基础设施的区域应 划分防火单元。防火单元应符合以下规 定: 高层汽车库的每个防火单元内停车数量应≤20辆;半地下、单层、多层 每个防火单元内停车数量应≤50辆。 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防火分隔水幕或乙级防 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与其它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3防火单元内的行车通道应采用具有停滞功能的特级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单元分 隔,火灾发生时,防火卷帘应能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下降并停在距地面1.8米的高 度,并应在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由值班人员或消防救援人员现场手动控制防火卷帘开闭 的装置。 4.9.5停车场内的充电基础设施宜集中布置或分组集中布置,每组不应大于50辆,组 之间或组与未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之间,可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且高度不 小于2m的防火隔墙,或设置不小于6m的防火间距进行分隔。 4.9.6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电气火灾监控装置;未
5施工 5.1一般规定 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的构(建)筑物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 5.1.2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 屋设计意图和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 底)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 计,应按照相应程序申报,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 施 5.1.3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 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更审批。 5.1.4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 防毒的法律法规,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 5.1.5工程所用的管材、电缆、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 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 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复验,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1.6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 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弃物及噪声、震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5.1.7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校准后方可 使用。 5.1.8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 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5.2.2充电基础设施的土建项目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GB50210等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5.2.3抗渗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的相关规定。 5.2.4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05的相关规定,钢结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使用 说明书的规定。 5.3V机电设备安装 5.3.1 供配电设备的施工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和《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的规 定。 5.3.2 供配电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明确、内外清洁;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 同类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应一致。 5.3.3供电系统电缆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 规范》 GB50168,电缆及附件的运输和保管、电缆敷设、电缆附件的安装以及电缆线 路防火阻燃设施的施工等事项应按照该标准执行。 5.3.4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金属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应可靠 接地。 5.3.5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安装接线, 5.3.6充电设备应可靠接地并设置专用接地螺栓,接地螺栓无锈蚀,防松装置应齐全, 且有标识,接地线不得采用串接方式,接地线穿过墙、地面、楼板等处时,应有足够 坚固的保护措施。 5.3.7电缆在室外进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充电设备电缆进线处、以及电缆在穿越各
5.3.8监控系统施工过程中,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设备应按照设计和施工图要求进 行安装。 5.3.9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 范》GB50720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应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 理、方便适用。 5.3.10通风空调、防排烟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50738、《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 《泡沫灭火系 Y 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的规定。
5.3.8监控系统施工过程中,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设备应按照设计和施工图要求进 行安装。 5.3.9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 范》GB50720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应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 理、方便适用。 5.3.10通风空调、防排烟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 GB50738、《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 5.3.11消防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 《泡沫灭火系 Y
2现场查看充电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判断其运行状态是否正常 3现场检查或抽查检测充电设备的关键性能指标,并对充电设备的连接、充电及 安全保护等性能指标进行现场实测。 6.2.2交流充电桩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 1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T18487.1、《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及设计要求 的有关规定。 2桩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 3人机交互、充电启停、计量、通信等功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 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1部分:供电设备》GB/T34657.1、《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 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4交流充电桩的锁止、开门保护、剩余电流保护、急停保护以及其他保护和告整 功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1部分:供电设备》GB/T34657.1、《电动 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5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气绝 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 条件》NB/T33002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6充电连接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 要求》GB/T20234.1及《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 20234.2的有关规定。 7交流充电桩金属壳体应设置接地螺栓,接地螺栓无锈蚀,测量其直径不应小于 体将这些部件和充电设备主体框架连接。 8交流充电桩保护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 6.2.3非车载充电机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 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 通用要求》GB/T18487.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及 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2桩体应在醒目位置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 3人机交互、充电启停、计量、通信等功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 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 件》NB/T33001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4非车载充电机的输出性能、包括输出电压误差、输出电流误差、稳压精度、稳 流精度、电压纹波因数、限压限流特性、效率、功率因数等指标应符合《电动汽车非 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5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问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 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的有关规定
6非车载充电机的锁止、开门保护、急停保护以及其他保护和告警功能,应符合 现行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电动汽车 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1部分:供电设备》GB/T34657.1、《电动汽车非车载 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 7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电气绝 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等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 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及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8非车载充电机充电连接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及《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 充电接口》GB/T20234.3的有关规定。 9非车载充电机金属壳体应设置接地螺栓,接地螺栓无锈蚀,测量其直径不应小 于6mm,且应有接地标志: 查充电设备的门、盖板、覆板和类似部件,应采用保 护导体将这些部件和充电设备主体框架连接 10非车载充电机保护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
6.3.1充电基础设施机电安装验收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及供电部门有关法律、法规 技术标准,符合电力建设设计、施工、验收及质量验评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确保 充电基础设施投运后安全、可靠。 6.3.2变压器的型号、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 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的相关规定。 6.3.3高压和低压开关柜的型号、规格、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 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的相关规定。 6.3.4低压母线及二次回路接线的接线、相序、导通性、标示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 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 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9的相关规定。
6.3.5低压配线的接线和相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 规范》GB50575的有关规定。 6.3.6电缆的型号、规格、敷设方式、相序、导通性、标识、保护、电气绝缘电阻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相关规定, 已经隐蔽的应检查相关的隐蔽工程记录。 6.3.7充电桩的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外观良好,桩体应安装牢固,安装高度应 保证电气连接和人机交互操作方便,醒目位置应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 6.3.8通风空调、防排烟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243、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相关规定。 M 6.4 土建及配套设施验收 6.4.1充电基础设施与其依托配建的建筑共同建设完工时 ,应 一同验收。 6.4.2土建及其他配套设施峻工验收应除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以下规定: 1建筑物的砖石 王程应符合现行国家 家标准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相关规定 2钢结构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相关规定。 建筑物的屋面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 的相关规定 4建筑物的地面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相关规定。 5建筑物的装饰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10的相关规定。
6.5.1施工过程归档资料应符合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 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T117、《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 一用表》中验收条件的相关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 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接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广东省住房 · 2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T50966 《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建设厅信息公开 《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GB/T14549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GB/T20234.2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20234.3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GB/T 34658V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29317 《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 《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33001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
以及不在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下时速低于70km/h的低速电动汽车等由于车 全技术因素不同及接口标准不统一,因此这类车辆的充电设备建设也不包括在内。 至于在哪些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停车场需要配套建设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配建比例及设置部位应以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文件、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的要求为依 据,结合实际使用需求确定,本规程只明确了当需要配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时的 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
停车场、汽车库应按照政付文件要求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当采用预留安装 条件时宜按一定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满足近期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其中,粤府办 【2016】23号文中要求: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 筑类项目,要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一定比例配建充换电桩或预留充换电设施接口 其中广州、深圳市不低于30%,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不低于20%,粤东西北地区不低 于10%。粤府【2018】46号文中要求:新建公共停车场及新增的路内收费站停车位应 按不低于30%的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 (4)充电设施建设比例应根据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现状及国家政策要求进行调整。 4.1.5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应满足《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CB/T20234.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 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20234.3、《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 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等国家及 行业相关标准的规定。 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 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GB/T20234.1、 交流充电桩还应符合《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 电接口》GB/T20284.2、非车载充电机还应符合《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 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20234.3的要求。 非车载充电机与电动汽车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 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的规定。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hinaNationalAccreditationServicefor conformityAssessment,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要求所有充电设备必须通过CNAS授权机构 进行的型式试验,有利于确保充电设备的质量安全。但取得型式实验报告只是产品满
4.2.1本条主要规定充电基础设施的选址原则。 6由于修车库火灾危险性按甲类厂房对待,因此不应在修车库内设置充电基础设 施。 4.2.2本条主要规定充电设备布置的原则。
充电设备的防撞措施可采用充电设备之外设置防撞栏杆 停车位设置车挡等措 施。 4.2.4声环境功能区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 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见表1。
4.3.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规定的原则进行界定。对于如专为公安电动巡逻车、电力抢修车、为大型国 际活动服务的电动汽车等设置的充电设施中断用电将对公共交通、社会秩序造成较大 影响的充电设施,其用电建议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其他一般居民、公众或用户单位 使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负荷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4.4供配电系统及照明
4.4供配电系统及照明
.6.1田电动汽车元电达程基本 上是无人值守,从安全角度出发,有必要对集中建 设的电动汽车充电系统设置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及时发现故障及安全隐患,并实时作 出停止充电的处理。
目前,各设备厂家的充电监控管理系统的系统结构、传输方式、监控功能等各不 相同,因此,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与充电设备同步采购及建设,对于采用预留安装充 电设施条件或接口的项目可仅在设计图纸上要求以后安装充电设备时需同步建设充电 监控管理系统,并对充电监控管理系统作出基本要求即可。 4.6.2充电设备布置分散,多数为无人值守的设备,其各类参数和运行状态是否安全 可靠应进行及时地记录并进行反馈,尤其针对各类容易引发火灾的故障必须进行及时 上报并进行处理
4.9.1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适用对象为 内燃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汽车为电动机驱动的汽车,并不在该规范的适用范围内。但 由于国家尚未制定适用于电动汽车的汽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条文要求 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停车场,其分类、耐火等级、疏散和消防设施等消防设 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4.9.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中对非散开式的、停车数 ≥151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300辆的单、多层汽车库及高层汽车库均要求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给水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标志。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火灾危险性较普通汽车 库高,因此本条对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汽车库(无论是否为散开式)均采用了加强措 施以尽量保证该场所的消防安全。屋面停车场需配置的消防系统、设施应按《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及本《规程》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4.9.3汽车库内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在设置自动灭
排烟、补风系统示意图
6.2充电设备验收 6.2.1充电设备于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后需进行验收。1.验收单位查看生产单位或制造 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说明书、出厂验收报告、合格证、安装调 试文件等资料并与现场设备进行关键零部件一致性核对。2.充电设备现场验收的基础 在于该型号设备有根据国家、行业标准进行的型式试验, 在该基础上验收单位对充电 设备进行功能和性能相关指标进行现场测试。 6.2.2本条对交流充电桩验收作出基本要求 1交流充电桩的基本构、外观和结构应符合NB/T33002的相关规定,现场验收 时除对应标准和合同查看交流允电桩的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外,在进行内外部检查 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发 a)无明显凸痕、变形等缺陷; b)表面涂镀层应均匀,不应脱落; 锁、密封条以及外部配件应完好; )应无锈蚀、毛刺、裂纹等缺陷和损伤,零部件应紧固可靠; e)充电设备与底座或挂架应可靠固定,无松动。 (2)检查充电桩内部,应符合以下要求: a)检查充电设备进出线孔封堵情况,不借助专用工具可拆卸的门盖或外壳的进 出线孔应良好封堵,无肉眼可见明显缝隙; b)检查线缆安装状况,充电设备内部电源进线、出线应布置整齐、可区分各线 缆用途,并可靠固定,无表皮破损 c)充电设备输入输出线缆绝缘无老化、腐蚀和损伤痕迹,端子无过热痕迹,无 火花放电痕迹; d)检查桩内应无异物, 2交流充电桩是一种针对普通电动汽车用户的新的充电设备。桩体在醒目位置标 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一方面可以让用户快速掌握充电桩的使用方法,另
方面也减少了操作者误操作的可能性,保证操作者的人身安全。 3现场验收时,将交流充电桩连接试验系统或或符合2015版新国标的实际车辆 按充电设备操作说明操作,应实现正常人机交互和充电启停。充电过程中应无异响、 无异味、无异常发热。具备计量功能的充电桩其计量、通信功能应符合NB/T33002 的相关规定。 4相关保护功能现场验收方法具体可参考如下步骤: (1)锁止: a)充电连接装置完全连接,并施加不超过GB/T20234.1中6.3.2规定的拔出外力, 确认机械锁止装置的有效性。 b)采用连接方式B的交流充电桩,当充电桩额定电流大于16A时,检查供电插座 应安装具有位置反馈功能的电子锁止装置。启动充电桩,通过检查机械锁止装置是否 能被打开,确认电子锁止装置对机械锁止装置的连锁效果,整个充电过程中,检查充 电桩电子锁应可靠锁止,不允许带电解锁且不应由人手直接操作解锁。 (2)开门保护 检查充电设备应有门禁开关等开门保护装置。充电设备门打开等活动造成带电部位 露出时,应切断输出供电,但控制导引电路可保持通电。 (3)剩余电流保护: 检查交流充电桩应安装独立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满足GB/T 18487.1中10.3的规定。操作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测试按钮,检查其是否能正常断开 电源。 (4)急停: 对于安装急停装置的交流充电桩,启动急停装置时,检查充电桩应切断充电桩的动 力电源。 (5)其它保护和告警功能较多,在验收时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 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鉴于相关内容较多,本标准不再详 细列出,需要时可直接参考上述标准。 5充电桩的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电气绝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等性能参数,在验收时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
方面也减少了操作者误操作的可能性,保证操作者的人身安全。 3现场验收时,将交流充电桩连接试验系统或或符合2015版新国标的实际车辆, 按充电设备操作说明操作,应实现正常人机交互和充电启停。充电过程中应无异响、 无异味、无异常发热。具备计量功能的充电桩其计量、通信功能应符合NB/T33002 内相关规定。 4相关保护功能现场验收方法具体可参考如下步骤: (1)锁止: a)充电连接装置完全连接,并施加不超过GB/T20234.1中6.3.2规定的拔出外力, DA 确认机械锁止装置的有效性。 b)采用连接方式B的交流充电桩,当充电桩额定电流大于16A时,检查供电插座 应安装具有位置反馈功能的电子锁止装置。启动充电桩,通过检查机械锁止装置是否 能被打开,确认电子锁止装置对机械锁止装置的连锁效果,整个充电过程中,检查充 电桩电子锁应可靠锁止,不允许带电解锁且不应由人手直接操作解锁。 (2)开门保护 检查充电设备应有门禁开关等开门保护装置。充电设备门打开等活动造成带电部位 露出时,应切断输出供电,但控制导引电路可保持通电。 (3)剩余电流保护: 检查交流充电桩应安装独立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满足GB/T 18487.1中10.3的规定。操作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测试按钮,检查其是否能正常断开 电源。 (4)急停: 对于安装急停装置的交流充电桩,启动急停装置时,检查充电桩应切断充电桩的动 力电源。 (5)其它保护和告警功能较多,在验收时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 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鉴于相关内容较多,本标准不再详 细列出,需要时可直接参考上述标准。 5充电桩的环境条件、电源要求、耐环境性能、电击防护、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电气绝缘性能、电磁兼容性能等性能参数,在验收时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
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鉴于相关内容较多,本标准 不再详细列出,需要时可直接参考上述标准。 6交流充电桩充电连接器接口应符合2015版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 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 流充电接口》GB/T20234.2的要求,以实现车桩的互联互通,现场验收时,检查充电 设备用连接装置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交流充电桩的供电插座或车辆插头的尺寸应符合 GB/T20234.1、GB/T20234.2的规定。 6.2.3本条对非车载充电机验收作出基本要求。 1非车载充电机的基本构、外观和结构应符合NB/T33001的相关规定,现场验收 V 时除对应标准和合同查看非车载充电机的基本构成、外观和结构外,在进行内外部检 查时应注意以下要点: (1)检查充电设备外观,应符合以下要求: XI 缺陷; b)表面涂镀层应均匀, 不应脱落: c)门锁、密封条以及外部配件应完好: d)应无锈蚀 毛刺、裂纹等缺陷和损伤,零部件应紧固可靠: )充电设备与底座或挂架应可靠固定,无松动。 (2)检查充电桩内部,应符合以下要求: a)检查充电设备进出线孔封堵情况,不借助专用工具可拆卸的门盖或外壳的进 出线孔应良好封堵,无肉眼可见明显缝隙: b)检查线缆安装状况,充电设备内部电源进线、出线应布置整齐、可区分各线 缆用途,并可靠固定,无表皮破损; c)充电设备输入输出线缆绝缘无老化、腐蚀和损伤痕迹,端子无过热痕迹,无 火花放电痕迹; d)检查桩内应无异物。 2非车载充电机是一种针对普通电动汽车用户的新的供电设备。桩体在醒目位置 标识相关操作的说明文字及图形,一方面可以让用户快速掌握充电桩的使用方法,另 方面也减少了操作者误操作的可能性,保证操作者的人身安全。
电机电压范围匹配的实际车辆,按充电设备操作说明操作,应实现正常人机交互和充 电启停。充电过程中应无异响、无异味、无异常发热。具备计量功能的充电桩,其计 量、通信功能应符合NB/T33001的相关规定。 4非车载充电机与BMS通信协议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 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现场验收时,通过检查型式试验报告或采用现 场检测的方式验证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问的通信协议符合要求。 5非车载充电机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33001的有关规定。 V V (1)锁止: 拔出外力,确认机械锁止装置的有效性, b)启动充电机,通过检查机械锁止装置是香能被打开,确认电子锁止装置对机 可靠锁止,不允许带电解锁且不应由人手直接操作解锁。 (2)开门保护: 检查充电设备应有门禁开关等开门保护装置。充电设备门打开等活动造成带电部 位露出时,应切断输出供电,但控制导引电路可保持通电。 急停: 对一体式非车载充电机启动急停装置时,应同时切断充电机的动力电源输入和 直流输出接触器。对分体式非车载充电机启动急停装置时,应切断充电机直流输出 接触器,也可同时切断充电机的动力电源输入。 (4)其它保护和告警功能较多,在验收时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NB/T33001《申 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鉴于相关内容较多,本 标准不再详细列出,需要时可直接参考上述标准
6.3.1充电基础设施机电安装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进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 察、设计等文件的要求;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隐蔽 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3.2变压器安装及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漆层应完好、清洁整齐,设备内防潮、 防凝露设施应完好。 6.3.3高低压柜的固定及接地应可靠,接地螺栓无锈蚀,柜体漆层完好,柜内电器元 件齐全完好,所有二次回路接线正确,标识齐全清晰, 6.3.4母线配置及安装架设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连接正确;螺栓应紧圃,接触应可靠; 相间及对地距离应符合规定。 6.3.5低压配电的电线接头应设置在盒(箱)或器具内,严禁设置在导管和线槽内, 专用接线盒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检修;配电工程施工后,必须进行回路的绝缘检查,绝 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 的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6.3.6电缆规格应符合规定;排列整齐, ,无机械损伤;电缆线路所有应接地的接点应 与接地极接触良好;施工中造成的孔、洞、沟、槽应修补完善,线路穿越防火分区后 6.5文档资料验收 6.5.2本条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做了规定,以便对 充电设施进行检修、改造等用,要求有专人维护管理。 5.3~6.5.4 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峻工验收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技术文件和验收 告文件做了规定,以便对充电设施进行检修、改造等用,要求有专人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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