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312-2013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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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使用中,需要或可能与患者有躯体上接触的医 设备部件。
2.1.3预期接触电压
人或动物尚未接触到可导电部分时,躯体与可能触及 电部分之间的电压。
2. 1. 4 约定接触电压 conventional prospective touch vo
在规定的外界影响条件下,允许无限定时间持续存在的预期 接触电压。
3.0.1医疗场所应根据对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为下列三类: 10类: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 21类: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 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外)接触的医疗场所; 32类: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接触、手 术室以及电源中断或故障后将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 3.0.2医疗场所的用电设备在工作电源中断或供电电压骤降 10%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3s时,备用电源应按表3.0.2规定 的切换时间投人。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与要求自动恢复供 电时间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医疗场所及设施的类别划分与要求自动恢复供电的时间
续表 3. 0. 2
续表 3. 0. 2
2(b)指的是不作为手术室时
)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的电气设备及照
1要求恢复供电时间小于或等于0.5s时,自备备用电源供 电维持时间不应小于3h。 2其他备用电源供电维持时间不宜小于24h
续表 4. 2. 1
续表 4. 2. 1
2本表未包含的消防负荷分级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3用电负荷的自动恢复供电时间按本规范表3.0.2执行
4.2.2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中的真空泵、压缩机、制氧机等设备
4.2.2医用气体供应系统中的真空泵、压缩机、制氧机等设备 负荷等级及其控制与报警系统负荷等级应为一级。 4.2.3医学实验用动物屏蔽环境的照明及其净化空调系统负荷 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室内一般照明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应为5%,视觉要求较 高的场所的电压允许偏差值应为一2.5%~十5%; 2应满足诊疗设备对电压允许偏差值的要求 4.3.3当配电变压器不能达到设备对供电电压质量要求时,可 配置有载调压变压器。 4灿库7库Z
4.4.1级医院应设置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二级医院 急柴油发电机组。
4.4.2正常市电供电电源停电或故障时,应急电源的
4.4.3应急电源应根据其容量、供电时间等因素选择木
式,并可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干电 池等。
柴油发电机房不宜与诊疗设备用房、住院部、电子信息
4.4.4柴油发电机房不宜与诊疗设备用房、住院部、日
系统机房等贴邻。当受条件限制而贴邻时,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 房隔声等综合治理措施,治理后的环境噪声不应超过城市区域环 境噪声1类标准的规定,且机组的排烟不应对诊疗构成影响,
4.4.5柴油发电机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柴油发电机组的供油时间,三级医院应大于24h, 二级医院宜大于12h,二级以下医院宜大于3h; 2柴油发电机组应配有电压自动调整装置、快速自启动装 置及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当正常供电电源中断供电时,应能自动 启动,并应在15s内向规定的用电负载供电;当正常供电电源恢 复供电后,应延时切换并停机,
4.4.6要求中断供电时间小于或等于0.5s的一级负荷中特别重
隔离变压器并做重复接地
隔离变压器并做重复接地。
4.4.7应急电源为柴油发电机组时,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应急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min。
4.5.1二级及以上医院的配变电所宜设置电能管理系统。两个 及以上配变电所宜集中监测。 4.5.2电能管理系统宜具备连续采集和处理配变电系统正常运 行及故障情况下各种运行参数、运行状态的能力。 4.5.3电能管理系统应由配变电所直接供电,且当设置遥控功 能时,应按医院的最高负荷等级供电。 4.5.4医院的独立经济核算部门,应单独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4.5.5电能管理系统应预留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智能化集成 系统接口。
5. 1. 1 照明、电力、大型诊疗设备,宜由不同的配电回路供电 5. 1. 21 负荷容量较大或重要用电设备,宜由配电室放射式配电。 5.1.3负荷等级相同的设备且供电路由合理时,宜采用树干或 混合式配电。 5. 1. 4 诊疗设备供电回路的操作开关,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
混合式配电。 5.1.4诊疗设备供电回路的操作开关,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 5.1.5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检验科等科室诊疗设备 的供电电源,其控制开关宜按科室相对集中设置。
5.1.5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检验科等科室诊疗设备 的供电电源,其控制开关宜按科室相对集中设置
5.2.1手术部的供电电源应由配变电所或总配电间4 提供。
5.2.2总配电柜应设在非洁净区。每个手术室应设有
的专用配电箱,且配电箱应设在该手术室的清洁走道,工 手术室内。
置显示面板宜与手术室内墙面齐平,空调设备检修口应讠 室外。
5.2.4手术室内诊疗设备用插座,应至少设置3台插座箱,插 座箱宜分墙面安装,插座箱上应设接地端子。
5.3.2多功能医用线槽上的照明回路应加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3.3多功能医用线槽上的电源应与病房照明分回路供电。 5.3.4 大型诊疗设备的主机设备与其辅助设备应分别供电。
5.3.3多功能医用线槽上的电源应与病房照明分回路供电。
5.3.4大型诊疗设备的主机设备与其辅助设备应分别供电。 5.3.5医疗配电装置不宜设置在公共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 设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5.4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
5.4.1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隔离变压器的一次侧与二次侧应 设置短路保护,不应设置动作于切断电源的过负荷保护。 5.4.2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单相隔离变压器的二次侧应设置 双极开关保护电器。 5.4.32类医疗场所的同一患者区域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的插 座箱、插座组,应至少由专用的两回路供电,每回路应设置独立 的短路保护,且宜设置独立的过负荷报警。医疗场所局部IT系 统插座应有固定的明显标志。 5.4.42类医疗场所除手术台驱动机构、X射线设备、额定容 量超过5kVA的设备、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外,用于维 持生命、外科手术、重症患者的实时监控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的 医疗电气设备及系统的回路,均应采用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 供电。 5.4.5医疗用途相同且相邻的一个或几个房间内,至少应设置 一个独立的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除只有一台设备并由单台专
座箱、插座组,应至少由专用的两回路供电,每回路应设 的短路保护,且宜设置独立的过负荷报警。医疗场所局部 统插座应有固定的明显标志。
量超过5kVA的设备、非生命支持系统的电气设备外,月 持生命、外科手术、重症患者的实时监控和其他位于患者! 医疗电气设备及系统的回路,均应采用医疗场所局部IT 供电
一个独立的医疗场所局部I系统,除只有一台设备并由单台专 用的医疗场所局部IT隔离变压器供电外,每个房间应配置绝缘 故障监测装置,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流内阻不应小于100k2; 2测量电压不应超过直流25V; 3测试电流在故障条件下峰值不应大于1mA; 4 应设置绝缘故障报警,在绝缘电阻最迟降至50k2时应 能报警、显示,并应配置试验设施。 5.4.6用于2类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的隔离变压器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隔离变压器以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供电时,空载时出 线绕组测得的对地泄漏电流和外护物(外壳)的泄漏电流均不应 超过0.5mA; 2应设置过负荷和超温蓝测装置: 3为单相移动式或固定式设备供电的医疗IT系统,应采 用单相隔离变压器,其额定输出容量最小应为0.5kVA,但不应 超过10kVA; 4当需通过IT系统为三相负荷供电时,应采用单独的三 相隔离变压器供电,且隔离变压器二次侧输出线电压不应超 过250V。 5.4.7三级医院的 ICU病房内的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宜设 置绝缘故障监测的集成管理系统。 5.4.8隔离变压器宜靠近医疗场所设置,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4当需通过IT系统为三相负荷供电时,应采用单独的三 相隔离变压器供电,且隔离变压器二次侧输出线电压不应超 过250V。 5.4.7三级医院的 ICU病房内的医疗场所局部 IT系统,宜设 置绝缘故障监测的集成管理系统 5.4.8隔离变压器宜靠近医疗场所设置,并应设置明显标志 采取措施防止无关人员接触。
5. 4.9 医疗场所局部 IT 系统,应能显示工作状态及故
应设置声光警报装置,且报警装置应安装在有专职人员值 所。
5.5.1医疗建筑二级及以上负荷的供电回路,控制、检测、信 号回路,医疗建筑内腐蚀、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供电回路,应 采用铜芯线缆。
5.5.3消防设备供电线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6.1.1本章适用于医疗建筑中1000V及以下常用诊疗设备的配 电设计。
.1.5临床检验分析设备宜集中配直不间断电源装直。 6.1.6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等涉 防护安全的诊疗设备配电箱,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不得 射线防护墙上。
7当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核素等诊疗设备的控制柜随 货时,不应重复设置隔离及保护电器
6.1.7当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核素等诊疗设备的控制
6.2.1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应按连续工作制负荷供电。 6.2.2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的主机、冷水机组应分别从配变电 所引出专用回路供电,且主机宜采用两路供电,冷水机组应采用 两路供电
6.2.1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应按连续工作制负荷供电。
6.2.3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的扫描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的电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得使用铁磁物质 或铁磁制品; 2进入室内的电源线路应进行滤波;
3扫描室屏蔽体应可靠接地。
6.3.1医用X射线设备应按其分类、用途、工作制式,由不同 的供电回路供电。
%和持续负荷的100%中较大值进行参数整定。
6.3.3医用X射线设备的供电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X射线设备不应与其他设备共用同一供电回路; 2当X射线设备额定球管电流大于或等于400mA时,应 从配变电所引出专用回路供电; 3治疗用CT设备、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设备应从配变电所 引出专用的两路供电; 4多台单相、两相的X射线设备,应接在电源不同的相 序上。 6.3.4医用X射线设备供电回路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台设备专用回路,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或电压降的 要求; 2多台设备树干式供电时,其干线导体截面应按供电条件 要求的内阻最小值或电压降最小值加大一级确定
6.4医用高能射线设备
6.4.1医用高能射线设备应按其分类、用途,由不同的供电回 路供电。 6.4.2电子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疗 机等诊疗设备的主机及冷水机组,应采用专用的两路供电。 6.4.3在直线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疗机、质子治疗机 等需射线防护安全的治疗室、机房,应设置门、机联锁控制 装置。
7.1.1医疗建筑电气线路敷设应根据线路路径的电磁环境特 点、线路性质和重要程度,分别采取有效的防护、屏蔽或隔离 措施。
7.1.2对于需进行射线防护的房间,其供电、通信的电缆沟或
7.1.3与2类医疗场所无关的电气线路,不应穿越2类医疗 场所。
7.1.3与2类医疗场所无关的电气线路,不应穿越2类医疗
7.2.1病房等患者住院治疗场所宜采用多功能医用线槽布置照 明、各种插座、接地端子等电气设施, 7.2.2检验室、实验室宜采用槽盒布线,槽盒可敷设在地面、 顶板、柱子表面或墙面上。 7.2.3牙科诊室宜采用地面槽盒或地面穿管的布线方式。 7.2.4设有射线防护的房间,应采用地面非直通电缆沟槽的布 线方式,并应避免直接通向射线防护房间。 7.2.52类医疗场所局部IT系统的配电线缆宜采用塑料管 敷设。 7.2.6穿手术室隔墙和楼板的线缆应加保护管,管内应采用不 燃材料密封。进入手术室内的线缆敷设后,管口应采用无腐蚀、 不燃、弹性密封材料封堵。
7.2.1病房等患者住院治疗场所宜采用多功能医用线槽布置照 明、各种插座、接地端子等电气设施 7.2.2检验室、实验室宜采用槽盒布线,槽盒可敷设在地面 顶板、柱子表面或墙面上
7.2.7洁净手术室、洁净辅助用房及各类无菌室内不应有明
7.2.8电气管线与医用气体管道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 7. 2. 8 的规定,
表7.2.8电气管线与医用气体管道之间的最小净距(m)
7.3.1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分别设置电气及通信竖并,并应根据 工程需要设置相应的设备间。
是需要设置相应的设备间。
7.3.2竖井的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建筑规模、供电半径、
1不应与电梯并、管道并共用一竖开; 2不宜贴邻烟道、热力管道、卫生间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 湿的场所,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3电气和通信线路不应与医用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且竖并内不应有与电气无关的管道通过。 7.3.3三级医院的通信网络设备间与其他通信间宜分别设置。 7.3.4设备,管线安装完毕后,每层坚井内及周围墙辟孔洞应
8.1.1医疗建筑照明设计应符合医疗场所的工艺要求,并应实 现绿色照明, 8.1.2医疗建筑照明设计应根据场所功能、视觉要求和建筑的 空间特点,合理选择光源、灯具,确定适宜的照明方案,构建舒 适的光环境。 8.1.3医疗建筑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8.1.4供残障人、老年人等使用的照明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8.2.1医疗建筑不同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8. 2. 1 的规定,
8.2.1医疗建筑不同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医疗建筑不同场所一般照明的照
续表 8. 2. 1
重症监护病房夜间值班用照明的照度宜大于51x; 对于手术室照明,在距地1.5m、直径300mm的手术范围内,由专用手术 无影灯产生的照度应符合本规范第8.3.3条第5款的规定。
8. 2. 2医疗建筑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 0. 7。
术室光源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90,其他场所的光源 数(Ra)不应小于80
作业者的干扰。门厅、挂号厅、候诊区、等候区的统一眩光值 (UGR)不应大于22,其他诊疗场所统一眩光值(UGR)不应 大于19。
8.3.1医疗建筑应按使用要求设置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 8.3.2一般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外,还应 符合下列规定:
8.3.1医疗建筑应按使用要求设置般照明和局部照明。
反射式间接照明方式; 3对于病房及通往手术室的走道,其照明灯具不宜居中布 置,灯具造型及安装位置宜避免卧床惠者视野内产生直射眩光; 4手术室、无菌室、新生儿隔离病房、伤病房、洁净病 房、病理实验屏障环境设施净化区等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 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密闭洁净灯具,且照明灯具宜吸顶安装: 当需要嵌人暗装时,其安装缝隙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5洗衣房、开水间、卫浴间、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湿 场所,宜采用防潮型灯具; 6磁共振设备房间的灯具应采用铜、铝、工程塑料等非磁 性材料; 7灯具的材质和结构应便于清洁和更换光源,灯具的布置 不应妨碍固定诊疗设备和器械的使用,且应便于维护; 8精神病房照明宜设置在患者不易接触处,并应采用带保 护罩的吸顶或嵌入式灯具。 8.3.3局部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呼吸科、骨科等诊室工作台墙面、手术室面向主刀医生 的墙面,宣设嵌人式观片照明;化验室、治疗室、口腔科、耳鼻 候科等诊室,应预留局部照明电源插座; 2除精神病房外,病房内应按一床一灯设置床头局部照明 且配光应适宜,灯具及开关控制宜与多功能医用线槽结合; 3除精神病房外,三级医院病房可按床位在多功能医用线 槽上设置工作照明; 4应选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5手术室应设手术专用无影灯,且无影灯设置高度宜为 3.0m~3.2m;无影灯的照度应为20×1031x~100×1031x,且胸 外科手术专用无影灯的照度应为60×1031x~100×1031x;有影 象要求的手术室应采用内置摄像机的无影灯; 6口腔科无影灯的照度不应小于10×1031x。 定原中定京主道定设杰问照明庭京内本问照明
设置在房门附近或卫生间内。在病床床头部位的夜间照明照度宜 小于0.11x,儿科病房床头部位的夜间照明照度宜为1.0lx。
8.3.6候诊区、特殊治疗室、儿科诊室,可结合诊疗特定环境 要求设置装饰照明。
8.3.7病房楼(区)不宜设置城市夜景照明
8.4.1下列场所除设置正常照明外,应设置应急
8.4.22类场所中的手术室、抢救室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
照明的照度值,其他2类场所中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一一般照 明照度值的50%。消防用应急照明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竖向疏散区域、人员密集疏散区域、地下疏散区域、需要 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 于5.01x,其他疏散区域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 于3.01x。
持续供电时间,三级医院应大于24h,二级医院宜大
级以下医院宜大于3h;消防用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他场所应急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 时间不应小于30min。 8.4.4应急照明在市电停止供电后,应选择适宜的应急电源, 其供电电源转换时间应符合本规范表3.0.2的规定,备用照明和 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 8.4.5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光源的色温、显色性宜与一般照明 一致,灯具宜与一般照明协调布置,疏散照明的设置不应与医疗 建筑的其他标识相互遮挡。
1门诊部、病房部的门厅、走道、楼梯、挂号厅、候诊区 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开关,宜在值班室、候诊服务台等处集中控 制,并可根据自然采光和使用情况分组、分区控制; 2挂号室、诊室、病房、监护室、办公室等,宜单灯设置 照明开关; 3药房、培训教室、会议室、食堂餐厅等,宜分区或分组 设置照明开关。
8.5.2特殊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术室无影灯和一般照明,应分别设置照明开关; 2X线诊断设备、CT机、MRI机、DSA机、ECT机等诊 疗设备工作室的照明开关,宜设置在控制室内或在工作室及控制 室内设双控开关; 3紫外线消毒灯的开关应区别于一般照明开关,且安装高 度宜为底边距地1.8m; 4洗衣房、开水间、卫浴间、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湿 场所,宜采用防潮型开关; 5精神病房照明、空调开关,宜在护士站集中控制; 6精神病房电源插座带电状态应在护士站集中控制;
7夜间照明开关宜由护士站统一控制 8.5.3病房的走道照明宜采用分组、分时段或调光等控制方式。 8.5.4公共场所一般照明可由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或智能照明控 制系统控制。 体
8. 6 医用标识照明
8.6.1医疗建筑的引导标识、无障碍标识、安全警示标识等宜 采取电光源照明, 8.6.2标识照明应由照明配电箱内单独回路供电,且宜集中控 制;仅夜间使用的标识照明,可采取时间或照度控制。
1建筑楼层索引,可采取立地式或贴墙式;敞开空间内指 示牌底边距地不应低于2.2m,贴墙式标识牌底边距地宜为 1. 7m~1. 9m; 2标识照明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3急诊、急诊通道应有标识照明; 4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等诊疗设备的扫描室、治疗室 等涉及射线防护安全的机房入口处,应设置红色工作标识灯,且 标识灯的开关应设置在设备操纵台上。 8.6.4室内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应使人距标识1.5m处可清晰 辨认标识的文字和内容。当标识照明面积小于或等于0.5m时, 其平均亮度宜为400cd/m;当标识照明面积大于0.5m且小于
8.6.4室内标识照明的平均亮度应使人距标识1.5m处可清晰 辨认标识的文字和内容。当标识照明面积小于或等于0.5m时 其平均亮度宜为400cd/m;当标识照明面积大于0.5m且小于 或等于2m时,其平均亮度宜为300cd/m
8.7.1 医疗建筑室内外照明应选用节能型光源 8.7.2除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室等有特殊需要的房间外,一般 场所不应采用白炽灯。
8.7.3除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场所外,应选用效率高的灯
8.7.4医疗建筑应采用功率损耗低、性能稳定的灯具附件。镇 流器按光源需求配置,并应符合相应能效标准节能评价值。 8.7.5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控制照明功率密度值。 8.7.6气体放电灯具的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采用电感 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具,宜采用分散方式进行无功补偿。 8.7.7医疗建筑的室内照明设计应利用自然光,照明控制宜与 外窗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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