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08-2048-2016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 DGJ08-2048-2016 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为格式
  • 文件大小: MB
  • 下载速度:极速
  • 文件评级
  • 更新时间:2019-11-08
  • 发 布 人: qweasdzxc5241
  • 原始文件下载:
  • 立即下载

  • 文档部分内容预览:
  • 2.0.8无卤低烟阻燃耐火电

    fire resistant wires and cables

    在规定温度和时间的火焰燃烧下仍能保持线路完整性的无 卤低烟阻燃电线电缆

    2.0.9电气综合监控系统

    在建筑供配电系统的基础上,基于通信网络、互联网技术,用 于保障建筑物电气防火安全、实施配电系统电气参数监控的信息 管理系统

    distribution panel

    带额定负载的配电箱,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配电系统失 效时箱体内部的温度。

    2.0.11配电箱耐火时间

    带额定负载的配电箱,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从受火的作 用时起,至配电系统失效时的这段时间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

    当被保护的电气线路上发生短路或过载的电流超过保护器 设定的整定值时,能以微秒级的速度实行快速分断限流保护,使 得线路中的瞬时电流不再继续急剧上升而引发电气火灾的电气 保护装置。其短路限流时间不大于150uS,过载限流时间视过载 电流的大小在3s~60s之间延迟执行限流保护

    3.2.5线型光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 的相关规定

    3.2.6对射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 相关规定。

    3.2.6对射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

    3.3消防管理室、消防主(分)控室及消防(防灾)指挥中心

    3.3.1消防管理室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功能。 3.3.2 消防主(分)控室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功能。 3.3.3消防(防灾)指挥中心宜具有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信 号显示及火灾扑救指挥功能 3.3.4下列建筑除设置消防主控室外,还宜设置消防分控室或

    3.3.1消防管理室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功能。

    3.3.4下列建筑除设置消防主控室外,还宜设置消防分控室或 消防管理室: 1含有商业、办公、酒店、公寓等不同业态或不同物业管理 的建筑。 2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或设置了两套及以上的消防水 系统。

    3.3.5消防主(分)控室、消防管理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主控室应设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具有明显 标志。当设置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 下一层时,直通室外或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 于20m; 2消防分控室及消防管理室可根据其功能要求设置在其服 务区域范围内,且具有明显标志,至本层最近的疏散出口不超 过10m; 3当建筑物内设置闭路电视监控室时,消防主控室宜与闭 路电视监控室合用;当合用时,消防控制设备与闭路电视监控设 备应分区设置。

    其报警与联动功能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 1消防主控室应能接收消防分控室或消防管理室所上传的 消防信号,并应能直接启动消防泵、喷淋泵; 2消防分控室应能向消防主控室传送所有的消防信号,并 应能直接启动本区域关联的消防泵、喷淋泵。 3.3.7当建筑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00m时,宜在人 口处消防车能够抵达的部位设置消防(防灾)指挥中心。 3.3.8当建筑物内设置的防、排烟风机仅服务一个防火分区时, 可只采用总线联动控制方式。

    3.3.9当建筑物内局部区域设有独立式火灾报警及灭火子系统

    4.1.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消防用电除应按一级负荷 供电外,还应设置自备发电机组或第三重市电作为消防用电设备 的应急电源: 1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公共建筑; 2建筑面积大于250000m的高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面积大于40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1. 2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消防用电除应按一级负荷 供电外,宜设置自备发电机组或第三重市电作为消防用电设备的 应急电源: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的高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面积大于200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1.3 除第4.1.1和4.1.2条规定外,电气防火等级为一级的 建筑物,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4.1.4电气防火等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其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 荷供电

    4.1.5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 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当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或不能获得两个电源时,应设自备 电源。 4.1.6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2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 10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 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 负荷。 4.1.7 下列电源可作为建筑物消防应急电源: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2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 蓄电池及蓄电型的应急电源装置; 4建筑外能够保持持续供电的区域分布式能源站提供的独 立于市政电源的专用供电回路 4.1.8设有柴油发电机电源的建筑,其消防用电设备应由两个 回路供电,其中一个回路应引自消防专用配电母排,作为消防用 电设备的应急配电回路。当正常供电回路出现故障时,系统应能 自动切换到应急配电回路上。 4.1.9电气防火等级为一级的建筑,其消防用电设备应由不同 电源的两个配电回路供电;电气防火等级为二级的建筑,其消防 用电设备宜由不同电源的两个配电回路供电;电气防火等级为三 级的建筑,其消防用电设备可由单回路供电。 4.1.10消防应急电源应根据下列原则来选择: 1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消防设备,消防应急 电源可采用第二路电源、带自动启动装置的应急发电机组或由二 者组成的系统; 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电源可采用EPS集中供电或灯 具自带的电池供电;

    1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2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 10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 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 负荷,

    4.1.7下列电源可作为建筑物消防应急电源

    1 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 蓄电池及蓄电型的应急电源装置; 4建筑外能够保持持续供电的区域分布式能源站提供的独 立于市政电源的专用供电回路

    4.1.8设有柴油发电机电源的建筑,其消防用电设备应由两个

    4.1.8设有柴油发电机电源的建筑,其消防用电设备

    回路供电,其中一个回路应引自消防专用配电母排,作为消防用 电设备的应急配电回路。当正常供电回路出现故障时,系统应能 自动切换到应急配电回路上。

    电源的两个配电回路供电;电气防火等级为二级的建筑,其消防 用电设备宜由不同电源的两个配电回路供电;电气防火等级为三 级的建筑,其消防用电设备可由单回路供电

    1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消防设备,消防应急 电源可采用第二路电源、带自动启动装置的应急发电机组或由二 者组成的系统; 2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电源可采用EPS集中供电或灯 具自带的电池供电; 3当消防水泵取得第二路市政电源有困难时,或为了提高 消防水泵持续工作的可靠性,消防水泵可以使用柴油机驱动的消 防泵。

    发电机宜兼作建筑物消 急电源。发生火灾时,应 能自动切除该自备发电机

    4.1.12消防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应按照火灾发生日

    备需要的持续工作时间确定,具体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JGJ16中相关规定

    4.1.13消防应急供电系统的供电容量,应保证火灾发生时建

    谷量,应保证火灭发生时建巩 物内所有应急照明、消防电梯、消防水泵、相邻两个最大的防火分 区排烟风机及正压风机的正常供电

    物内所有应急照明、消防电梯、消防水泵、相邻两个最大的防

    4.1.14变配电所应设置消防专用低压配电母排或消防专用低 压配电柜。

    4.1.14变配电所应设置消防专用低压配电母排或消防专用低

    4.2.1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市政供电不能满 足建筑使用功能需要或消防用电要求时,应设自备发电机组,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柴油发电机供电传输距离大于250m时宜选用中压柴 油发电机,供电传输距离大于400m时应选用中压柴油发电机; 2柴油发电机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 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3采用多台低压柴油发电机并机时,并机总容量不宜超过 4000kVA,

    4.2.2为消防用电设备设置的自备发电机组,应具备自动启动 功能。低压发电机组从启动至其正常供电的时间不应于30s: 中压发电机组不应大于60s。

    4.2.2为消防用电设备设置的自备发电机组,应具备自

    4.2.4自备发电机组作为第二重电源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

    物的首层、地下一层、地下二层或建筑屋顶。 4.2.5自备发电机组应考虑3h~8h的用油量,在机房内设置储 油间时其单间的总储油量不应大于1m°。

    物的首层、地下一层、地下二层或建筑屋顶

    4.2.6自备发电机房应考虑通风方便,宜靠近建筑外墙设置

    4.2.6自备发电机房应考虑通风方便,宜靠近建筑外墙设置。

    4.3EPS应急电源系统

    4.3.1当EPS装置作为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应急电源时,其额 定输出功率不应小于所连接的应急照明负荷总容量的1.3倍,其 输出电压宜为直流24V

    正削 输出电压宜为直流24V。 4.3.2EPS装置的蓄电池初装容量应保证备用持续供电时间不 小于90min,与柴油发电机结合使用时,备用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 于15min

    4.3.3设置EPS装置的房间应设置通风措施,其楼板结构应满 足EPS装置的荷载。

    4.3.3设置EPS装置的房间应设置通风措施,其楼板维

    4.3.4相邻多个楼层或相邻多个防火分区可合用一个EPS

    4.4.1消防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

    有明显标志。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防火等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其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系统应满足下 列规定: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和消防电梯的供电 应采用双电源末端自动切换的方式:

    2建筑物的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用电设备,可采 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 放射式供电; 3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等自带控 制箱的设备,其供电电源可由本防火分区的消防双电源自动切换 后单回路供电

    4.4.4除住宅外,消防应急照明的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照明应采用EPS集中电源或照明灯具自带蓄电池作 为应急电源,备用照明可采用蓄电池或另一路电源作为备用 电源; 2电气防火等级为一级的场所,其消防应急照明的正常供 电电源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高层民用建筑塔楼的双电源自动 切换装置可每五层设置一台; 3电气防火等级为二级、三级的场所,其消防应急照明的供 电电源可采用单回路市政电源与蓄电池结合的电源供电

    5.1.1配电设备装置内的导体、电器及支架的选择应满足其在 正常运行、过电流、过电压情况下的要求。 5.1.2配电设备装置的绝缘等级应与供电系统的额定电压相 匹配。 5. 1.3 配电(控制)箱的金属构架及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 地措施,配电箱(柜)内保护导体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导体的 端子。 5. 1. 4 配电(控制)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5.1.1配电设备装置内的导体、电器及支架的选择应满足其在 正常运行、过电流、过电压情况下的要求。 5.1.2配电设备装置的绝缘等级应与供电系统的额定电压相 匹配。 5.1.3配电(控制)箱的金属构架及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 地措施,配电箱(柜)内保护导体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导体的 端子。 5.1. 4 配电(控制)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控制)箱应具有国家规定产品质量认证书及相关的 型式试验报告; 2配电(控制)箱的选择应与其所处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3配电(控制)箱内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应与该装置的额定容量相匹配; 4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其 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维护。 5.1.5民用建筑中电气设备线路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线路的导线应采用铜压接端头连接,表面应做 如镀锡、镀银等被覆处理; 2铜线与铝线连接时,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或镀锡、镀银; 3配电(控制)箱内接线端子的结构应保证良好的电气连接 和预期的载流能力,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5.1.4配电(控制)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控制)箱应具有国家规定产品质量认证书及相关的 型式试验报告; 2配电(控制)箱的选择应与其所处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3配电(控制)箱内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应与该装置的额定容量相匹配; 4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其 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维护。

    1电气设备线路的导线应采用铜压接端头连接,表面应做 如镀锡、镀银等被覆处理; 2铜线与铝线连接时,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或镀锡、镀银; 3配电(控制)箱内接线端子的结构应保证良好的电气连接 和预期的载流能力,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5.2普通配电(控制)箱

    5.2.1普通配电(控制)箱宜按楼层或防火分区设置。 5.2.2普通配电(控制)箱内各元器件之间的连接导线,应采用 不低于阻燃C级的电线。 5.2.3普通配电(控制)箱内的尼龙扎带、塑料线槽等其他辅材 均应采用阻燃型材料

    5.2.4普通配电(控制)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非机房的各类室内场所时,宜采用嵌人式安装 方式; 2设置在机房、配电间等设备专用房间内时,可采用挂壁式 或落地式安装方式; 3配电(控制)箱应远离可燃、易燃物品

    5.3消防配电(控制)箱

    5.3.2消防配电(控制)箱设置场所:

    1为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消防电梯供电 的配电(控制)箱应设置在相应的机房内;如无专用机房时,应设 置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间内; 2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的备用照明以及避难层的备 用照明供电的配电(控制)箱应设置在相应的机房或配电间内

    1断路器、接触器、按钮、指示灯、仪表等元器件,其外壳宜 采用耐高温的材料; 2箱内各元器件之间的连接导线,应采用不低于阻燃C级 的耐火电线。

    5.3. 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控制)箱,其箱面应有明显的红色 标志。

    5.3.5消防用电设备控制箱内的断路器,应采用短路保

    过载保护的热继电器等其他元件,其过负载保护仅作用于报警信 号而不应切断电路。

    5.3.6消防专用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或软启动控

    5.3.6消防专用设备的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或软启动控 制方式。

    5.4其他各类电气设备及保护装置

    1 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绝缘材料的变压器: 2变压器与其他配电装置设置在同一房间内时,应具有不 低于IP3X的防护外壳,其与门、侧墙、后壁及其他设备之间的间 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16的有关 规定。

    5.4.2断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断路器应采用真空或气体绝缘的断路器,低压断路 器的壳体应采用阻燃材料; 2配电箱(柜)内的高压断路器、低压框架式断路器的金属 外壳或底座,均应可靠接地

    5.4.3电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容器; 2并联电容器装置的所有连接导体,应满足所处环境下动 稳定和热稳定的要求; 3安装电容器组的框架和柜体,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材料 制作; 4 电容器组的框架和柜体,应可靠接地。 5. 4. 4 母线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支架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 接地; 2母线槽的外壳表面应覆盖阻燃、无眩目反光的涂层;母线 槽内导体支撑件应选用阻燃的绝缘材料,同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 性能,绝缘材料的表面温升值不应超过55K; 3用于消防设备配电的耐火母线槽应满足持续供电时间 180min的要求,并通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 1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及行业标准《母线干线系统(母线 槽)阻燃、防火、耐火性能的试验方式》GA/T537的试验

    5.4.5自动转换开关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6 中的相关规定; 2应设置在未端配电箱的进线开关下侧,其额定电流值应 与进线回路保护开关一致; 3租售式商场商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申乙内类危险品 军房等场所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 4幼儿园、老年人建筑、集体宿舍及电动车充电站等场所的 末端配电箱宜设置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

    1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6 中的相关规定; 2应设置在未端配电箱的进线开关下侧,其额定电流值应 与进线回路保护开关一致; 3租售式商场商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申乙内类危险品 军房等场所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 4幼儿园、老年人建筑、集体宿舍及电动车充电站等场所的 末端配电箱宜设置电气防火限流式保护器

    6.1.1电气综合监控系统应由现场信息采集装置、通信网络和 监控主机组成,并具有电气火灾监测、消防设备电源监测、电力系 统监控、能耗监测功能,宜具有浪涌保护监测功能。 6.1.2电气防火等级为一级的公共建筑应设置电气综合监控系 统,电气防火等级为二级的公共建筑宜设置电气综合监控系统。 6.1.3电气火灾监测应具有探测回路剩余电流及各相电缆温度 等功能,其设置部位应满足本规程第6.2.3的条规定。 6.1.4消防设备电源监测应具有监测回路电压及开关状态等功 能,其设置部位应满足本规程第6.2.4条的规定。 6.1.5电力系统监控应能监测回路电流、电压、频率、功率、电能 等参数,其设置部位应满足本规程第6.2.5条的规定。 6.1.6浪涌保护监测宜监测浪涌保护器的开关及故障状态,其 设置部位应满足本规程第6.2.6条的规定。 6.1.7能耗监测应能采集建筑物内部的电量、水量、燃气量、集 中供冷(热)量和可再生能源等,其设置部位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 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TJ08一2143的相关 机定

    6.2现场信息采集装置

    6.2.1现场信息采集装置应具有综合采集剩余电流、温度、电 流、电压、频率、功率、电能、流量、开关状态等功能

    6.2.1现场信息采集装置应具有综合采集剩余电流、温度、电

    6.2.2采集装置宜安装在配电箱(柜)内部或面板上,采集范围 不应超出单个配电箱(柜)。

    6.2.3建筑物内部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测

    1电气防火等级为一级的建筑,其变电所出线侧及第一级 配电柜(箱)进线侧,当第一级配电柜(箱)由变电所放射式供电时 可不重复设置; 2电气防火等级为二级的建筑,其第一级配电柜(箱)的进 线侧。

    6.2.4建筑物内部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测:

    1变配电所为消防设备供电的配电回路,包括应急发电机 系统的配电回路: 2消防配电(控制)箱内,双电源切换装置的电源进线侧与 出线侧; 3FPS由源装置的进线伽

    系统的配电回路; 2消防配电(控制)箱内,双电源切换装置的电源进线侧与 出线侧; 3EPS电源装置的进线侧。 6. 2. 5 建筑物内部下列部位应设置电力系统监控: 1 变配电所内的高压、中压配电回路的进线侧及出线侧; 2 电力变压器的温控器处; 3 0.4kV低压配电回路进线侧及各馈电回路的出线侧; 4 柴油发电机的启动及控制柜处: 5 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并网柜处。 6.2.6 建筑物内部下列部位宜设置浪涌保护监测: 1 电力变压器低压侧; 2 室外及屋面配电箱的电源进线侧; 3 第一级配电箱的进线侧; 4 电子信息设备的电源进线侧。 6.2.7 信息采集装置的剩余电流报警整定值应能躲开正常的泄 漏电流,宜能根据正常的泄漏电流自动设定报警整定值,整定值 不宜大王500mA

    6.2.5建筑物内部下列部位应设置电力系统监控

    漏电流,宜能根据正常的泄漏电流自动设定报警整定值,整定值 不宜大于500mA

    6.3.1电气综合监控系统应能完成相关系统的数据采集、综合分析

    与交换机之间的链路协议应采用TCP/IP协议;系统应能够拓展 接入符合系统传输、控制协议的新增设备

    式,每个回路不超过32个,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20%的

    6.3.5通信总线或光纤应选用阻燃型

    6.4.1电气综合监控主机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同时变电所 直班室内应设置具有电力监控及能耗管理的显示屏。 6.4.2监控主机应支持电气火灾监测、消防设备电源监测及电 力监控等多种嵌入式组态软件,并同时具有分屏、调阅及管理控 制功能

    力监控等多种嵌入式组态软件,并同时具有分屏、调阅及管理控 制功能

    控屏、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屏、电力监控屏、能耗监控屏、浪涌保护 监控屏等组成,其中电气火灾监控屏、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屏应设 置在消防控制室,其他监控屏可设置在变电所值班室。

    6. 4. 4监控主机应自带 UPS 电源装置,在其放电至终止电压的

    条件下充电24h后所获得的容量应能提供主机在正常监测状态 下至少工作3h。

    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的场所设置及其照度要求外,尚应满足 本规程的规定。 7.1.2电气防火等级为一级和二级建筑物的下列场所应设置疏 散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1x: 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避 难走道和避难层; 2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 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 场所。 7.1.3下列场所和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不应低于5.01x: 1无自然采光或夜间使用的公共场所; 2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宿舍、老年公寓的房间及需要援 救人员协助蔬散的场所;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楼的蔬散走道; 4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24小时营业的小型餐馆、小型超 市等。 7.1.4电气防火等级为一级和二级建筑物的下列场所和部位应 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最低水平照度应保持其正常照明的 照度:

    1建筑物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 于2000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小于1.5h;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且不超过100000m的公共建筑 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且不超过20000m的地下、半地下建 筑,不应小于1.oh; 4医疗建筑、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宿舍、老年公寓,不应 小于1.0h; 5其他建筑,不应小于0.5h。 7.1.7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等火灾时需要坚持工作 的房间内的应急照明电源,可由本房间内的应急电源配电箱 供电。

    7.1.8消防应急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蔬散照明在灾害发生时应处于点亮状态; 备用照明在平时可采用就地或时间(程序)控制; 3 住宅的蔬散照明可采用声控等节能技术; 4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供电回路中严禁设置可关断灯具充 电及关断灯具应急状态的开关装置; 5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供电回路中严禁接入其他负载; 6在正常电源工作状态下,充许设置开关控制蔬散照明灯 具,但该开关不应影响蔬散照明灯具从正常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 作状态。

    7.2.1蔬散指示标志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的场所设置及其照度要求外,尚应满足 本规程的规定。

    1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 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及可能被遮挡的位置; 2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阻碍公众 视读的障碍物; 3盲人学校等盲人集中的场所应设置声音蔬散指示系统。 7. 2. 3 下列部位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1 公共出口、消防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或室内最远点至房间门距离超过 15m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的房间门口; 3地下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100m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出口处。

    4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方向指示

    2长度大于20m的直行走道,长度大于10m的袋型走道; 3 地下室疏散楼梯间以及疏蔬散方向向上的楼梯间; 4 室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距离超过15m的通道; 5 避难间、避难层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7.2.5下列建筑或场所宜增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蔬散指 示标志,对于建筑环境复杂的楼层,可设置能根据现场情况动态 调整疏散指示方向的灯光蔬散指示标志: 1公共交通枢纽、候机楼、火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2礼堂、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游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 建筑和场所的通道;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的地上商店及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仓储式超市的通道及无法设置疏蔬散指示标志的场所。 7.2.6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LED光源。 7.2.7超市、大卖场等铺位格局经常变动不便于在墙面或地面 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场所,可设置蓄光型 疏蔬散指示标志。

    7.2.5下列建筑或场所宜增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

    7.2.5下列建筑或场所宜增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

    7.2.8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指示标志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7.2.9安全出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门框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宜大于 0. 15m; 2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 于2.0m。

    7.2.10疏散走道上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蔬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不大于1.0m的 墙面上或地面上;

    2当设置在墙面上时,蔬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对于袋型走道,间距不应大于10m;在转角处不应大于1.0m; 3当设置在地面上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5. 0m。 7.2.11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场所内悬挂的疏散指示标志的 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蔬散通道方向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2当商场净空高度大于4.0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 应大于3.0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0.8m,短边不应小于0.25m; 3当商场净空高度小于4.0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 应大于2.5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0.6m,短边不应小于0.2m。 7.2.12疏散走道上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蔬散路线的中心 线布置; 2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0m; 3矩形蔬散指示标志的短边不宜小于0.08m,长边不宜小 于0.3m;圆形疏散指示标志的直径不宜小于0.12m; 4疏散指示标志安装间距不应大于5.0m; 5当蔬散指示标志遇到非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的门时,宜 在该处的地面增加疏散指示标志。 7.2.13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应安装在正对楼梯的本层平 面墙上;楼梯间直接通往地下层时,应在首层或地面层设置明显 指示出口的安全出口标志。 7.2.14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做防腐处理; 2 防护等级应符合IP54要求; 3 灯具最高点凸出地面不应大于3mm,灯具边缘凸出地面 不应大于1mm;

    4灯具表面的玻璃护罩应具有抗冲击性能,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的相关 规定。 7.2.15蔬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墙面上时,灯具凸出墙面不宜 超过20mm

    7.2.15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墙面上时,灯具凸出墙面不宜 超过 20mm。

    8电线电缆的选择和敷设

    8.1.1直埋敷设和穿管暗敷的电缆可采用普通电缆。 8.1.2 用于普通设备线路的电线在穿管暗敷时,可采用普通电线 8.1.3 当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 8.1.4在外部火势作用一定时间内需保持线路完整性和维持通 电的场所,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或耐火母线槽。当采用电 压(10kV~35kV)供电时,后端带有消防负荷且敷设在地下空间 垂直井道内时,应采用10kV~35kV阻燃耐火电缆

    电的场所,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或耐火母线槽。当采月 压(10kV~35kV)供电时,后端带有消防负荷且敷设在地下空 垂直井道内时,应采用10kV~35kV阻燃耐火电缆

    8.1.5电缆选用时应按使用场所和敷设条件选择阻燃级别,但

    1电气防火等级为一级的建筑: 2 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老年人建筑。 8.1.7 用于电气防火等级为二级的建筑,其配电线路宜采用无 卤低烟型。

    8.1.8阻燃或耐火电线电缆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证

    书,并应提供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由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出

    8.1.9绝缘导体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电线不应低

    8.2普通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

    8.2.1电缆的阻燃级别应根据同一电缆通道内电缆的非金属含 量来确定,并应不低于表8.2.1 的规定。

    8.2.1电缆的阻燃级别应根据同一电缆通道内电缆的非金属含

    8.2.1电缆的阻燃级别应根据同一电缆通道内电缆的非金属含

    表 8. 2. 1 电缆的阻燃级别选择

    8.2.2下列建筑中所选用的电缆,还应通过现行国家标准《电缆 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中的B1级试验: 1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 2 建筑面积大于250000m的高层公共建筑; 建筑面积大于40000m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8.2.3 阻燃电缆敷设在有防火封堵的通道内时,阻燃级别可按 表8.2.3选择

    表8.2.3敷设在有防火封堵通道内时电缆阻燃级别的选择

    8.2.4当采用阻燃电线时,其阻燃级别不应低于表8.2.4的 规定。

    当采用阻燃电线时,其阻燃级别不应低于表8.2.4的

    表8.2.4电线的阻燃级别选择

    8.3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

    8.3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

    8.3.3耐火电线电缆应根据消防用电设备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

    持续供电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源的主干线,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防烟和排烟 设备及消防电梯的电源线路应采用耐火温度950℃、持续供电时 间180min的耐火电缆; 2消防联动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以及

    ....
  • 相关专题: 电气防火  

相关下载

常用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