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469-2019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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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性质的不同将用电负荷分为特、一、二和三级。 3.3.2居住区内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2.2的规定,其他未列入表3.2.2中的用电负荷的等级 宜为三级。
表3.2.2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注:建筑规模中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3.3.3居住区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居住区采用变频恒压 供水系统时,其变频水泵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3.4建筑高度为100m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 自备电源供电。 3.3.5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供电部门协商确定,
3.4.1居住区供电方案设计阶段负荷计算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4.2居住区用电标准包括住宅建筑用电标准和配套公建用电标准。 3.4.3住宅建筑用电标准和电能表的选择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3.4.3住宅建筑用电标准和电能表的选择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住宅建筑用电指标
注:1大于200m的住宅每增加10m,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kW。别墅配置容量按单位指标法,其用电指标为 80~100W/m。 2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容量不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容量 3.4.4配套公建用电标准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在设备容量不确定或者在方案阶段,宜符合表3.4.4 的规定
:1大于200m的住宅每增加10m,基本配置容量增加1kW。别墅配置容量按单位指标法,其用电指标为 100m2
2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容量不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容量。 3.4.4配套公建用电标准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在设备容量不确定或者在方案阶段,宜符合表 的规定
表3.4.4配套公建的用电指标
注:办公、宾馆、饭店和商业建筑当空调机组采用直燃机时,用电指标可比表中采用电动压缩机制冷时的用电 标降低25~35VA/m2
表3.4.5住宝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类
2开闭所总进线的同期系数K值可按0.85~1配置。 3.4.6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建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在设备容量未确定情况下,可按0.7~0.8选取。 3.4.7居住区配变安装容量的配置系数不宜小于0.6
2开闭所总进线的同期系数K值可按0.85~1配置。 .4.6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建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在设备容量未确定情况下,可按0.7~0.8选取。 3.4.7居住区配变安装容量的配置系数不宜小于0.6。
3.5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5.5居住区应急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采用市政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源作为居住区内特、 、二级负荷的应急电源。 2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居住区内需设置自备发电机组: (1)建筑高度为150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自备发电机组。 (2)建筑高度为100m~150m的住宅建筑宜设自备发电机组。 (3)设置自备发电机组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4)所在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更为经济合理。 3居住区内通信、网络、电视和安全防范等系统可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1宜采用市政2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源作为居住区内特 级负荷的应急电源。 2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居住区内需设置自备发电机组: (1)建筑高度为150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自备发电机组。 (2)建筑高度为100m~150m的住宅建筑宜设自备发电机组。 (3)设置自备发电机组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4)所在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更为经济合理。 3居住区内通信、网络、电视和安全防范等系统可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4居住区内应急照明供电可采用应急电源装置(EPS)。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 关防火标准的要求。 3.5.6当居住区设有太阳能光伏系统时,区域内建筑公共照明、室外道路照明和门卫照明用电宜利用 太阳能光伏系统作为电源,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光伏电源系统宜与市电并网运行。 2光伏电源系统与电网系统之间应设置相应的短路保护装置。当电网短路时,逆变器的过电流 应不大于额定电流的1.5倍,并在0.1秒内将光伏系统与电网断开。 3光伏电源系统与电网之间设置的隔离开关和断路器均应是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 器。 3.5.7具备二台及以上变压器的配变电所低压侧应设置母线联络开关,居住区内部邻近的配变电所的 变压器低压侧宜互相联络。
3.6.1为确保供电电压质量,满足居民生活用电需求,应在变压器低压母线侧安装低压动态无功自动 补偿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1在高峰负荷时,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应达到0.95以上,且不应在低谷负荷时向系统倒 送无功。 2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控制器,应具有RS232/RS485接口。电容器应采用智能自愈 式、免维护、无污染、环保型。控制开关宜采用复合开关,并具备自动过零投切等功能, 3补偿容量宜按配变容量的20~40%进行配置。 3.6.2无功补偿应以就地平衡为准则,宜采用三相和单相混合补偿的方式。
4.1.1地震基本烈度为子度及以上的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1.2配变电所应充分考虑居住生活区环保需求,应采取避免污染物排放、噪声超标、电磁污染及折 动影响等技术措施。 4.1.3配变电所设计应充分考虑智能电网建设需要,采用智能型电气设备,预留通信光纤通道 4.1.4配变电所的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1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2进出线便利。 3开闭所宜采用地面独立式建筑,分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内,建筑高度超过150米的高层 住宅,可根据负荷分布在建筑物中间楼层预留配电设施的位置;居住区内不应采用露天或半露天的 变电所。 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5不应设置在住宅正上方和正下方,且不应与住宅相贴邻。 6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4.2.2根据规划和现场情况,在地面无法建设配变电所时,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但应符 你 合以下条件: 1需满足电气设施运输、维护及运行条件。 2在有多层地下室时,不应设置在地下层的最底层。 3应装设消防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独立的消防联动灭火、排烟系统, 4应根据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除湿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应采取预 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渍配变电所的措施。 A 5不应使用裸露导体配线。 6上述消防、排水、通风、照明及除湿等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取该建筑的最高级,且不应低 于二级。
4.3.1居住区的配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二台及以上变压器供电时,应考虑 变压器经济运行等措施。 4.3.2配变电所高、低压配电设备应成排布置,其安装间距、维护通道、操作距离均应满足国家、行 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3配变电所长度超过7m,应设置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两端。 4.3.4不同产权的配变电所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房间内,两者宜相互独立,并分别设置出人口 4.3.5配变电所的建筑面积应留出适当空间,考虑增容、计量装置和环网接线方式等需要的备用配电 设备安装位置
4.4继电保护及配电自动化
4.4.1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应按照《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的要求配置继电 呆护。配变电所的继电保护装置应预留自动化接口。 4.4.2配变电所进出线应采用过流、速断保护装置。中性点不接地和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的保护装置 宜采用三相模式,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系统应增设零序过电流保护。 4.4.3配电自动化功能配置应实现居住区配变电所遥测、遥信、遥控功能。 4.4.4居住区配电网通信光纤应设计到配变电所单元采集器,并预留光纤入户通道。
4.5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5.1独立(附属)式配变电所(开闭所)室内外高差应大于0.3m以上,配电站房屋顶宜为坡顶, 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20,防水等级为I级,屋面防水材料应不少于一道防水卷材。 4.5.2配电柜采用柜底出线,且电缆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时,配变电所室内地坪至梁下净高度不应小 于3.2m。配电柜采用柜顶出线,且电缆采用桥架敷设方式时,配变电所室内地坪至梁下净高度不应 吸 小于3.6m 4.5.3配变电所每层应设置独立的向外开启的门。当设置有两个出口时,其中运输设备门宽不小于 1.8m,门高不低于2.7m。独立配变电所所有门内侧应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所内的活动挡板,档板 高度为0.6m 4.5.4独立的配变电所(开闭所)应设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坪高度不低于1.8m,窗要用 不大于3×3mm孔钢丝网封闭及不锈钢防盗网栅。
4.5.5配变电所室内墙及顶棚表面均应抹灰刷白,且应采用防水隔层处理。地面宜采用环氧树脂地面, 且应满足生产工艺、运输、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施工等方面要求。 4.5.6配变电所内电缆沟和设备基坑盖板应采用复合材料盖板或花纹钢板。复合材料盖板规格应为 500mm宽,用花纹钢板制作时,花纹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钢板下应加设劲肋,且配变电所内 边缘盖板应设置排气孔。 4.5.7配变电所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的规定
4.6.1独立的配变电所(开闭所)若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设备应设在底层,高压配电 柜及自动化设备可设在二层。设于二层的配电装置室外应设设备吊运平台及吊运设备通道。 4.6.2附属式配变电所的配电设备运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1m,通道地坪至梁下净高度不应小于3.0 m。
1在设置设备吊装口时,应综合考虑设备的垂直与水平运输,且吊装口应与配变电所贴邻 装口不应封堵。 2吊装口尺寸不应小于1800×2000mm,当用于吊装变压器时,不得小于2500×2500mm。 3吊装口上方应安装吊装用(吊钩)钢梁,并可满足5吨荷载。 4(吊钩)钢梁与吊装口高度应满足设备吊装要求。 5吊装口如在室外地面上,应高出地面0.5m,并设置避雨雪设施
4.7通风、排水、照明
4.7.1独立式配变电所(开闭所)应设自然通风设施,应在高(低)压配电柜排列后方对应墙体的踢 脚线上、天花板下各对应安装不小于1000×600mm的百叶窗,内罩3×3mm孔钢丝网。 4.7.2配变电所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人工通风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应在高、低压配电室设备排列的上方安装通风管道,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2风机控制装置应带手动和温度自动控制,其电源应取自本配变电所380V电源。 4.7.3配变电所的电缆沟,设备基坑和集水坑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排水措施。室内电缆孔洞应采用防火 材料、防火隔板有效封堵。 4.7.4开闭所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应有给排水设施,
4.7.5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母线槽及主十电缆桥架止上方不应布置灯具 4.7.6配变电所内照明箱电源、检修电源插座应由本所低压供电,检修电源线截面不应小于4mm, 每面墙需设置单相多用检修电源插座。无低压配电柜时,应装设所用变压器
5.1.1居住区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380/220
5.1.1居住区低 5.1.2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5.1.3住户、公共照明、动力和消防宜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5.1.4系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低压配 电设计规范》GB5005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 规定
6多层住宅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源进线电缆宜采用埋地敷设方式。电表箱宜设在室内一层,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室外型 箱体。 2配电干线宜采用三相配电系统。当多层住宅单元数为3的整数倍或小于6户时,多层住宅的 单元可平用单相供由系统
5.2.7高层住宅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
垂直供电干线,宜根据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供电 (1)封闭式铜导体母线槽供电的树于式配电
(2)电缆干线供电的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当为树干式配电时,可采用预制分支电缆引至各层 配电箱。 2配电干线应采用三相配电系统。 5.2.8配套公共建筑和配套设施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居住区内公共建筑和配套设施(生活水泵房、煤气站、电信接入机房、消防泵房等)供电 的低压线路应设置专用回路。 2大于100kW的单体建筑宜设置配电房。 5.2.9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2)电缆干线供电的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当为树干式配电时,可采用预制分支电缆引至各层 配电箱。 2配电干线应采用三相配电系统
5.3.1高层住宅申在公共部位敷设的供电十线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电缆。高度超过100m的高 云住宅在公共部位敷设的供电干线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交联聚乙烯电缆。 5.3.2消防配电电缆选择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3.3低压线路截面应考虑供配电系统的发展需要和设施标准化,应按表5.3.3进行选择,
表5.3.3各类低压线路导线截面标准表
备注:商业用户低压进线的导线截面选择应依据负荷计算结果提高一个等级。
5.4.1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求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5.4.2每幢住宅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断路器,应具有防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报 警功能。 5.4.3消防用电设备的回路不应装设作用于切断电源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宜设报警式剩余电流保 护断路器。 44配中
电源线路的连接处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当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减少或被改变处的
侧已按规定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且其工作特性已能保护位于负荷侧的线路时,在分支或 被改变的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可不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保护电器
5.5.1充电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充分利用就近的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排 洪等公用设施,并应考虑电气安全,远离易燃、易爆、污染等危险源, 5.5.2新建居住区公共停车场所,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机(桩)建设安装条件,充电车位应按不小 于规划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机()。 5.5.3充电桩低压电源不宜从含有二级及以上负荷的配电变压器接入。 5.5.4充电桩供配电系统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不大于各接地系统的最小值 5.5.5充电桩外观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导引标志、安全警告标识等,并应设置相应的防撞措施。 5.5.6新建居住区停车场所的临时停车位宜配置一定比例的非车载充电机,附建于小区建筑内的充电 桩不宜采用大功率的充电机。 5.5.7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要求尚应符合安徽省地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与充电桩技术规范》DB34/T 1236的要求。
,1,1本早延用 东的远件和汉 5.1.2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 等外部影响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 重和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1.3布线用各种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及封闭式母线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时,其空隙应 采用不低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1.4居住区内的室外电力电缆线路应采用理地敷设方式
不得超出井壁。 3井下方设置不小于长500mm、宽500mm、高500mm的集水坑。 4工作井内应设置电缆支架。 5工作井底板应向集水坑有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 6当电缆井位于地库顶板上等覆土不够的场所时,可采用盖板开启式电缆井。 7工作井应采用混凝土现浇或预制结构,其防水等级应达到3级,抗渗等级达到P6级。接头 并应有卷材防水。并内必须有不少于4付金属支架供接地用。 8当电缆并位于地库顶板上且覆土不够的场所时可适当降低电缆井深度,同时增加电缆并的宽 度,当覆土厚度小于0.8m时,应全程采用钢管敷设。 5.2.6配变电所、箱式变电站、电缆分支箱低压出线至住宅各单元应在距建筑物外墙基础3~5m处应 设电缆手井,手井内净空高度不小于0.7m。 6.2.7高(低)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铠装、防 水、阻燃、难燃和低烟环保型。电缆头宜采用冷收缩、预制式
5.3.1竖井内布线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的敷设。可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 电缆、预制分支电缆、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布线方式。 .3.2竖井大小除应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所必须尺寸外,还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 0.8m的操作、维护距离。当建筑平面受限制时,可利用公共走道满足操作、维护距离的要求。 6.3.3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6.4.1电缆桥架布线适用于电缆数量较多或较集中的场所。 5.4.2电缆桥架平敷设时的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5m,垂直敷设时距地1.8m以下部分应加金属盖板 保护,但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如配电室、电气竖井、技术层等)内时除外。 6.4.3电缆桥架内敷设的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
7.1.1电气设备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耐用可靠的元器件。应优先选择用绿色环保材米 制造的元器件。 7.1.2电气设备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7.2.1变压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接线组别为Dyn11。 2室内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干式变压器噪声水平应低于48dB,且应带有外壳、温控及 机。 3油浸式变压器应选用免维护、全密封的S11型及以上的节能型变压器,其噪声水平应低于 dB。 4箱式变电站宜采用整体预制式箱变,且应具备以下功能和满足以下要求: (1)高压应有三工位开关。 (2)低压出线间隔应为单列水平排列方式布置。 (3)具有计量装置功能。 (4)满足国家标准关于损耗、噪音、电磁辐射和安全等国家标准要求。 (5)变压器室应按照高一级容量等级预留空间,变配电室等应预留2个以上的备用间隔。 1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或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的产品, 灵务平台 2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 3进线宜加装负荷开关,进出线应加装电缆型故障寻址器。 4箱内应预留备用回路。
7.2.2高压电缆分支箱应符合以下要求
7.2.3高压户外式环网柜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选用全绝缘、全密封、无油化、免维护、运行可靠的产品, 2宜采用2路进线,3~5路出线的接线方式:两路进线宜分别取自不同配变电所或同一变
7.2.4高压开关柜应符合以下要求!
7.3.1低压分支箱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低压分支箱应采用元件模块拼装、框架组装结构。 2低压分支箱的母线及馈线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设开关保护设备,箱体底部严密封堵,外壳 应采用不锈钢材质。 7.3.2低压配电柜应采用组合框架式产品,母线及进出线均应绝缘封闭,柜门开度应大于90度。 733应采取防止低压返送电措施
8.1.1电能计量装置应设置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并应保证电气安全、计量准确以及 装置的可靠性和封闭性。 3.1.2居住区应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与一次配电系统应同步设计,同 步建设、同步投运。 3.1.3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装置。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 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装置。 3.1.4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应安装在专用计量表箱内,表箱安装位置应符合电气安全要求,便于抄表利 维护。同一居住区内,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应采用统一的标准。 8.1.5计量表箱应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造
3.2.1配套公建用电设备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应采用高供高计的计量方式。 3.2.2居住区采用高压计量的供配电系统应配置全国统一标准的电能计量,并符合《电能计量柜》 GB/T16934的要求。 8.2.3计量装置的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8.2.4计量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之间采用分相接线方式。 8.2.5对三相三线制接线的电能计量装置,其2台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之间宜采用四线连接 对三相四线制连接的电能计量装置,其3台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之间宜采用六线连接。 8.2.6互感器实际二次负荷应在25%~100%额定二次负荷范围内。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的功率 因数应为0.8~1.0;电压互感器额定二次功率因数应与实际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接近, 3.2.7互感器二次回路的连接导线应采用绝缘耐压不低于500V的单芯铜质绝缘线。对电流二次回路 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负荷计算确定,且应不小于4mm。对电压二次回路 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允许的电压降计算确定,且应不小于2.5mm。 8.2.8高压联络开关应加装正反向计量装置
3.2.1配套公建用电设备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应采用高供高计的计量方式。 3.2.2居住区采用高压计量的供配电系统应配置全国统一标准的电能计量,并符合《电能计量柜》 GB/T16934的要求。 8.2.3计量装置的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8.2.4计量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之间采用分相接线方式。 8.2.5对三相三线制接线的电能计量装置,其2台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之间宜采用四线连接 对三相四线制连接的电能计量装置,其3台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之间宜采用六线连接。 8.2.6互感器实际二次负荷应在25%~100%额定二次负荷范围内。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的功率 因数应为0.8~1.0;电压互感器额定二次功率因数应与实际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接近 3.2.7互感器二次回路的连接导线应采用绝缘耐压不低于500V的单芯铜质绝缘线。对电流二次回路 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负荷计算确定,且应不小于4mm。对电压二次回路 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允许的电压降计算确定,且应不小于2.5mm。 8.2.8高压联络开关应加装正反向计量装置
8.3.1居民住宅、别墅、车库、储藏间、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或需要容量50kVA)及以下的具 有独立产权的沿街商业门面可实行一户一表低压计量方式。 8.3.2居住区配套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或需要容量50kVA)及以下宜分类并采用低压集中 计量的方式。 8.3.3每套住宅、商铺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商铺 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8.3.4居住区内单个电动汽车充电桩应安装充值型预付费电能计量装置。充电桩的电能计量点宜设置 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电能计量专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或专用二次绕组及其二次回路不 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8.3.5低压供电,负荷电流为60A及以下时,宜采用直接接入式电能表;负荷电流为60A以上时 宜采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式的接线方式。 8.3.6计量箱内单相电能表的进出线,应采用铜质绝缘导线,截面不小于10mm。多表位计量箱内 各电能表中性线应分表安装,不应共用。 8.3.7二次电流回路负载不应超出允许范围,不应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8.3.8二次电流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按电流互感器实际二次负荷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4mm。电流 互感器二次侧不应接地。 8.3.9居住区内住宅部分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出口应装设电能信息采集终端和计量装置
8.4.1箱体外壳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计量箱应取得国家强制产品认证(3C)并符合使用要求 2箱体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3要求。 3计量箱体材料选用应符合环保要求,并适应不同的安装环境。 8.4.2箱体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计量箱可分为进线室、计量室与出线室三个部分,进线室、计量室、出线开关室的各个功能 区之间应有互锁逻辑关系,应满足供电企业与用电户间的责任划分。各室可按横式、竖式、混合式 排列。 2计量表箱每表位应设有独立观察窗,观察窗应采用无色透明的防爆材料,边框应具有良好的
密封性能,应满足抄表管理和防窃电要求, 3安装接触式预付费电能表的计量箱应采用专用带插孔的观察窗,以满足插卡需要。安装智能 电表的计量箱应预留用户操作电能表巡显按键孔并有防护措施。 4计量表箱应在进线开关室内预留低压采集器安装位置,计量室内应预留公用电能表的安装位 置。 8.4.3计量表箱内电能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应能分别安装在安装架或栅板上 8.4.4门、锁和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电能计量箱的进线室、计量室门应设置可加铅封的门锁,门锁外应有防护措施,非金属表箱 锁耳损坏后应能更换。锁具应具备防盗、防撬性能,宜通过相应的安全认证。 2计量箱进线开关室、计量室可设置开箱报警门控接点,并在进线开关室或计量室内预留开箱 报警器安装位置。 3计量表箱外部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设备铭牌、出厂编号和日期。 4金属材料的计量箱外应预留接地连接孔,便于箱体与接地网可靠连接,非金属箱内应预留PE 端子。 8.4.5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内的直流电源系统应结合配电自动化规划统筹考虑。 8.4.6开关站、配电室内的直流电源系统宜采用组柜安装的直流电源成套装置,充电装置按N+1备 份配置,蓄电池容量按全站停电4小时考虑。输入电压应采用交流220V,输出电压直流应选择220 V/48V/24V,宜采用两回交流进线并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 8.4.7环网柜箱内的直流电源系统可采用自动化终端配套配置的直流电源、独立组箱安装的直流电源 成套装置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独立组箱安装时,其充电装置按N+1备份配置,蓄电池容量按全站 停电4h考虑。输入电压应采用交流220V,输出电压直流应选择48V/24V,宜采用两回交流进线 并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
8.5电力通信及用电信息智能采集
8.5.1居住小区电力设施配套通信网络应采用基于以太网方式的无源光网络(EPON)光纤专网的通 信方式,小区开闭所至主站的光缆芯数不宜少于24芯。新建住宅小区开闭所的通信应采用双路由光 缆接入,小区内其他分所与总所之间具备双通道接入或环网分布。配变电所(开闭所)内应实现用 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信号全覆盖。 8.5.2新建小区在建设电力线路管道时应同步考虑电力通信管孔需求,与电力管道同路由建设,孔径
9.1.1系统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采取等电位连接、屏蔽、合理布线、共用接地系 统和安装浪涌保护装置等综合措施进行防护。 9.1.2系统防雷与接地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的有关规定
9.2.110kV架空进线的柱上负荷开关或真空断路器开关,应设置避雷器, 9.2.210kV电缆网与10kV架空线连接部位应设置避雷器,避雷器应采用17kV/50kV无间隙氧化锌 避雷器,变压器的低压侧宜设100kA的电涌保护器
9.3.1室外电表箱附近应预埋接地连接线供系统重复接地。 9.3.2进入建筑物电缆的金属屏蔽层、防护层及金属管道等应作等电位联结。
9.3.1室外电表箱附近应预埋接地连接线供系统重复接地。 9.3.2进入建筑物电缆的金属屏蔽层、防护层及金属管道等应作等电位联结。
10.1.1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及相关建筑的施 和标准。 10.1.2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10.1.3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交接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303的规定。
10.1.1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及相天建筑的 和标准。 10.1.2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 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10.1.3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交接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303的规定。
0.2.1建筑施工应按设计图纸预留电气设备位置,并应按设计要求预理电气用管道 10.2.2系统的施工应按已审定的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应办 理设计变更手续。 10.2.3系统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设备材料的制造 标准,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10.2.1建筑施工应按设计图纸预留电气设备位置,并应按设计要求预理电气用管道 10.2.2系统的施工应按已审定的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应办 理设计变更手续。 10.2.3系统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设备材料的制造 标准,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0.3.1 一般要求;
1配电设备安装位置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安装位置应有消防、检修、抢修通道。 2配电设备在投运前应有醒目的安全警告标识和双重编号。 3箱变、环网柜、开关柜等配电设备专用的高压电缆保护避雷器及高压熔管每台应预留一组交 运行管理部门。设备配置操作杆和专用操作工具投运前应移交运行管理部门。 4高、低压电缆两端应悬挂有标识牌,并注明电缆型号、规格、长度和起止位置。 5直埋或穿管敷设的电缆沿路径每隔5~15m处应设立明显的电缆标识,道路地段可粘贴醒目的 电缆标识,在电缆井、拐弯处应有醒目的标识。 A 10.3.2箱变、户外式环网柜基础及围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箱变、环网柜基础应高于周围地面200mm, 2箱变、环网柜布置处应有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在其四周应留有不小于1.5m的走廊作为操
1配电设备安装位置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安装位置应有消防、检修、抢修通道。 2配电设备在投运前应有醒目的安全警告标识和双重编号。 3箱变、环网柜、开关柜等配电设备专用的高压电缆保护避雷器及高压熔管每台应预留一组交 运行管理部门。设备配置操作杆和专用操作工具投运前应移交运行管理部门。 4高、低压电缆两端应悬挂有标识牌,并注明电缆型号、规格、长度和起止位置。 5直埋或穿管敷设的电缆沿路径每隔5~15m处应设立明显的电缆标识,道路地段可粘贴醒目的 电缆标识,在电缆井、拐弯处应有醒目的标识。 A 10.3.2箱变、户外式环网柜基础及围栅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箱变、环网柜基础应高于周围地面200mm。 2箱变、环网柜布置处应有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在其四周应留有不小于1.5m的走廊作为操
作检修空间。 3箱变、环网柜围栅应使用不锈钢管焊接安装。 4设备基础预留的孔洞应用钢板封堵,基础四周应刷安全警示反光漆。 10.3.3高压开关柜 1开关柜外壳体有醒目的安全警告标识、悬挂名称牌。 2开关柜内门应标注高压接线图及连接设备名称图。每台开关的控制单元应标注所连接设备名 称及编号。 3开关柜内门操作平台地面应铺绝缘垫,箱体内应有通风孔。 10.3.4低压电缆分支箱应悬挂标识牌,标识牌应标电缆型号、规格、长度、路径和供电范围。 10.3.5计量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低压计量箱可采用悬挂式、嵌入式或落地式安装方式。 2单元电度表箱宜采用嵌入安装方式,表箱下沿距楼面高度1.4m~1.6m。当表箱设置在专用 计量、配电间时可采用明装方式,表箱下沿距楼面高度应大于1m。安装在户外的单户表箱下沿距 地面高度宜1.6m1.8m。若距楼面高度小于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居住区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应采用相对集中的安装方式,并符合以下要求 (1)九层及以下宜在一层设置独立电表间。如受建筑条件限制时,可安装在负一层,但应满足 相应的照明、通风、防潮等方面的要求。 (2)十层及以上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宜采用分层集中安装的方式。在相应楼层设置电度表箱安装 位置,每台表箱内安装的电表数宜在6~12只。 (3)别墅电度表箱宜安装在户外,安装位置便于抄表和日常维护,并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等防 护措施。
作检修空间, 3箱变、环网柜围栅应使用不锈钢管焊接安装。 4设备基础预留的孔洞应用钢板封堵,基础四周应刷安全警示反光漆。 10.3.3高压开关柜 1开关柜外壳体有醒目的安全警告标识、悬挂名称牌。 2开关柜内门应标注高压接线图及连接设备名称图。每台开关的控制单元应标注所连接设备名 称及编号。 3开关柜内门操作平台地面应铺绝缘垫,箱体内应有通风孔。 10.3.4低压电缆分支箱应悬挂标识牌,标识牌应标电缆型号、规格、长度、路径和供电范围。 10.3.5计量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低压计量箱可采用悬挂式、嵌入式或落地式安装方式。 2单元电度表箱宜采用嵌入安装方式,表箱下沿距楼面高度1.4m~1.6m。当表箱设置在专用 计量、配电间时可采用明装方式,表箱下沿距楼面高度应大于1m。安装在户外的单户表箱下沿距 地面高度宜1.6m1.8m。若距楼面高度小于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居住区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应采用相对集中的安装方式,并符合以下要求: (1)九层及以下宜在一层设置独立电表间。如受建筑条件限制时,可安装在负一层,但应满足 相应的照明、通风、防潮等方面的要求。 (2)十层及以上住宅用电计量表计宜采用分层集中安装的方式。在相应楼层设置电度表箱安装 位置,每台表箱内安装的电表数宜在6~12只。 (3)别墅电度表箱宜安装在户外,安装位置便于抄表和日常维护,并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等防 护措施。 水休
10.3.3高压开关相
.4.1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记录和中间验收 4.2工程验收时应提交竣工图、安装技术记录等资料和文件, 4.3电能计量装置验收要求如下: 1电能计量装置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电能计量装置验收项目及内容应按DL/T448规定执行
10.5.1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配电房运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操作。 10.5.2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应按照《供配电系统维护保养规程》的要求,对低压配电设备进行维
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02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规程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材 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02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规程中指定应按其他有 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4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 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 9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 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12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1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14285 14电能计量柜GB/T16934 1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 17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 1L4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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