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6895.21-2011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替代GB 16895.21-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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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从电源设备引出,则应将一个线导体接地。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接至装置的总接地端子,该总接地端子应连接至供电 系统的接地点。 注1:如果存在有其他有效的接地连接点,建议尽可能地将保护导体也连接至那些接地点上。附加接地点宜均匀 分布,它可在发生接地故障时使保护导体的电位尽量接近地电位。 在诸如高层建筑的大型建筑物内,实际上保护导体不可能做附加接地。在这些建筑物的保护导体和外界可 导电部分之间的做保护等电位联结,可起到相似附加接地的作用。 注2:建议保护导体(PE导体或PEN导体)在进人建筑物处接地,这时需考虑中性导体电流的分流。 411.4.3如能够满足GB16895.3一2004中543.4的要求,固定安装的电气装置,可用一根导体兼作 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即PEN导体)。在PEN导体中不应插入任何开关或隔离器件。 411.4.4保护电器(见411.4.5)的特性以及回路的阻抗应满足下列要求:

    Zs X I. ≤U.

    综合管廊标准规范范本411. 5 TT 系统

    Zs一一故障回路的阻抗,单位为欧(Q),它包括下列部分的阻抗: 电源; 电源至故障点的线导体; 一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导体; 一接地导体; 一电气装置的接地极;和 一电源的接地极。 I,—在411.3.2.2或411.3.2.4规定的时间内能使切断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单位为安(A) U。 交流或直流线对地标称电压,单位为伏(V)

    411.6.1在IT系统中,带电部分应对地绝缘或通过一足够大的阻抗接地。接地点可在系统的中性点 或中间点,也可在人工中性点。如果在系统频率下人工中性点的阻抗足够大,后者可直接接地。如果没 有中性点或中间点,可将一线导体通过一个大阻抗接地。 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由于故障电流小,如能满足411.6.2规定 的条件,则按411.3.2自动切断电源是不必要的。但应采取措施避免同时出现两个故障,以避免发生人 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的危险。 注:为了减小过电压或衰减电压振荡,可能需要通过阻抗或人工中性点接地,这种接地的特性宜与装置的具体要求 相适应。 411.6.2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 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交流系统RA×I≤50V; 一直流系统RAXI≤120V。 式中: R—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导体的电阻之和,单位为欧(2); Ia一一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在线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情况下的故 障电流,单位为安(A);I。值考虑了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的总接地阻抗。 11.6.3IT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绝缘监视器(IMD); 剩余电流监视器(RCM); 绝缘故障定位系统;

    RA一一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导体的电阻之和,单位为欧(Q); I.—按411.3.2.2的表41.1中用于TT系统或411.3.2.4规定的时间内,能使切断电器 自动动作的电流,单位为安(A)。 4: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来满足b)项要求时,为按表41.1规定满足TT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要求,可 能要求预期的剩余电流显著大于装用的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s(通常为5Ia)。

    RA一一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导体的电阻之和,单位为欧(Q); I.—按411.3.2.2的表41.1中用于TT系统或411.3.2.4规定的时间内,能使切断电器 自动动作的电流,单位为安(A)。 4:当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来满足b)项要求时,为按表41.1规定满足TT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要求,可 能要求预期的剩余电流显著大于装用的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s(通常为5Ia)。

    411.7功能特低电压(FELV)

    411. 7. 1通则

    或PELV的所有要求,而且也不需要采用SELV或PELV时,应采用411.7.2和411.7.3所述的辅助 措施,以保证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这种组合的保护措施称为FELV。 注:例如回路中含有对较高电压的回路不具备充分绝缘的设备(例如变压器、继电器、遥控开关、接触器)时,这种情 说是可能遇到的,

    411. 7. 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

    基本保护应由以下措施之一来实现: 采用符合附录A.1中适应电源一次回路标称电压的基本绝缘; 装设符合附录A.2的遮拦或外护物

    411.7.3对故障保护的要求

    的保护措施时,应将FELV回路中的 可导电部分与电源一次回路的保护导体连接

    FELV系统的电源应是绕组之间至少采用简单分隔的变压器,或是符合414.3要求的电源。 注:如果FELV系统经一设备由较高电压的系统供电,但该设备在较高电压和FELV系统之间不具备至少为简单 分隔的条件(例如自耦变压器、电位器、半导体器件等设备),则其输出回路只能视为输人回路的延伸,而且 FELV回路宜由装设在输人回路上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

    411.7.5 插头和插座

    FELV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插头不可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插座不可能被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插人: 插座应具有保护导体的接点。

    FELV系统的插买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要求; 插头不可能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插座不可能被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插人 插座应具有保护导体的接点,

    412保护措施:双重绝终或加强绝缘

    12.1.T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用作保护措施时,要求: 一一基本保护藉基本绝缘来实现,故障保护藉附加绝缘来实现;或 一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两者都藉在带电部分和可触及部分之间的加强绝缘来实现。 注:本措施用以防止电气设备的可触及部分因基本绝缘故障而出现危险电压。 412.1.2除GB16895系列标准第7部分规定的一些限制外,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保护措施适 用于所有场合。 412.1.3当将此种保护措施用作唯一的保护措施时(即整个装置或回路全部由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 缘的设备组成的),应认定该装置或回路在正常使用中是处在有效的监管下,不可能因被改动而降低保 护措施的有效性。所以,此保护措施不得采用于含有插座的回路内,也不得采用于使用者未经监管人员 许可随意增加电气设备的场所。

    412.2对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要求

    412.2.1电气设备

    当完整的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的一部分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保护措施时,所使用的电气设

    412.2.2外护物(外壳

    12.2.2外护物(外壳

    412.2.2.1对于准备好投人工作的电气设备,如果其带电部分只用基本绝缘与所有可导电 开,则该设备应暨于保护等级至少为IPXXB或IP2X的绝缘外护物内

    412.2.2.2应符合下列要求!

    绝缘外护物不应被可引人电位的可导电部分穿通;及 一绝缘外护物不应含有用绝缘材料制作的螺栓或其他固定部件,因这种物件在安装和维护时需 要或易被拆卸。如果它被金属的螺栓或其他安装部件替代将可能降低外护物的绝缘功能。 当有机械连接件必须穿过绝缘外护物时(例如内置器件的操作手柄),则宜使此连接件的设置不致 降低故障时的电击防护功能。 412.2.2.3当绝缘外护物有不用工具或钥匙能打开的盖或门时,盖或门打开时能触及的所有可导电部 分应设在防护等级不低于IPX×B或IP2X的绝缘遮栏后面,以防止人员无意识地触及该可导电部分。 该绝缘遮栏应只能用工具才能挪动。 412.2.2.4绝缘外护物内的可导电部分不应连接保护导体。但是,对于需要穿过该外护物的用于其他 电气设备的保护导体(其电源回路也穿过该外护物),则应予以通过。在外护物内,这种保护导体及其端 子应该当作带电导体加以绝缘,其端子应按PE端子予以标识。 除设备技术说明书中另有规定者外,外露可导电部分和中间部分不应连接保护导体。 412.2.2.5在按本条保护措施设置外护物后不应对设备的操作产生不利的影响。

    412.2.3.1按412.2.1的规定进行设备安装(将设备固定住,将导体连接等)时,不应降低设备说明书 规定的设备本身具有的保护功能。 412.2.3.2除按412.1.3执行的情况外,Ⅱ类设备的电源回路内应配置有回路保护导体,该导体应敷 设到线路的每一点和每个附件以便进行连接。 注:此要求考虑了用户使用工类设备取代亚类设备的可能性

    412.2.4布线系统

    基本绝缘的足够的机械 种或多种方式来实现

    a)非金属护套的电缆;或

    413保护措施:电气分隔

    413.1.1电气分隔是一种保护措施,在此措施中: 一基本保护是按附录A的规定在带电部分上复以基本绝缘或安装遮拦或外护物 2

    413.1.1电气分隔是一种保护措施,在此措施中: 一基本保护是按附录A的规定在带电部分上复以基本绝缘或安装遮拦或外护物; 一故障保护是将被分隔回路与其他回路和与地之间做简单分隔。 413.1.2此种保护措施只能用于由满足简单分隔要求的不接地的电源供电给一台用电设备的情况,但 413.1.3允许的例外情况除外。 注:采用这一保护措施时,特别重要的是基本绝缘是否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 413.1.3当由一个简单分隔的不接地的电源供电给多台用电设备时,应满足附录C中C.3的要求。

    413.2对基本保护的要求

    413.3.1应按413.3.2~413.3.6的规定来实现电气分隔的保护作用。 413.3.2被分隔回路的电源应至少是一个简单分隔的电源,被分隔回路的电压不得超过500V。 413.3.3在被分隔回路带电部分的任一点上不应与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地以及保护导体相连接。 为确保电气上的分隔,不同回路之间应具有基本绝缘。 413.3.4被分隔回路内的软电缆和护套电线,其可能遭受机械损伤的线段应全部是明露可见的。 413.3.5建议将被分隔回路与其他回路分开敷设,被分隔回路应采用无金属外皮的多芯电缆、穿绝纟 套管、绝缘线槽或绝缘槽盒的绝缘电线,这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被分隔回路的额定电压不低于其他回路中最高的标称电压; 每个回路具有过电流保护

    413.3.6被分隔回路的可导电部

    部分连接 注:如果被分隔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易 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触,则电击防护不再 仅靠电气分来实现,还要依带 防护措施来实现

    414保护措施:采用SELV和PELV特低电

    414.1.1特低电压作为保护措施包含有如下两种不同的特低电压系统: SELV

    414.3SELV和PELV的电源

    414.4对SELV和PELV回路的要求

    414.4.1SELV和PELV回路应具有: 一带电部分与其他SELV或PELV回路间的基本绝缘:及

    414.4.1SELV和PELV回路应具有

    带电部分与其他SELV或PELV回路间的基

    注:在某些受外界影响的情况下或在某些特殊场所内,可能另外规定设置作为主保护措施的附加保护(见 GB16895系列标准中第7部分)

    失效,或用电不慎时的附加保护措施。 415.1.2不能将RCD的装用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也不能为它的装用而取消按照411~41 中一种保护措施。

    415.2附加保护:辅助等电位联

    注1:辅助等电位联结被规为故障保护的附加保护。 注2:实施辅助等电位联结后,为了其他原因诸如对火灾以及电气设备内热效应等的防护,发生故障时仍需切断 电源。 注3:辅助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暨的全部或一部分,或涵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 注4:由于特殊场所的特殊要求(见GB16895系列标准中第7部分)或由于其他原因可能需要对辅助等电位联结 规定附加的要求。 415.2.1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可同时触及的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 如果切实可行也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主筋。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应与所有电气设备以及插座的保 护导体相连接。 415.2.2如果不能背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应判定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 部分之间的电阻R是否满足下式要求:

    在交流系统内 I. 在直流系统内 I.

    在直流系统内 R120V 1, 式中: I.—为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单位为安(A)。 对于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为Ian; 对于过电流保护电器为5s内动作的电流

    注:基本保护的保护措施用以在正常情况下实现保护,它被用作保护措施的组成部分。

    A.1带电部分的基本绝缘

    注:这一绝缘用以防止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覆盖,这一绝缘只有被破坏才能除去。 就电气设备面言,基绝缘应符合该设备的有关标准。

    A.2遮拦或外护物(外壳》

    注:遵拦或外护物用以防正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A.2.1带电部分应置于防护等级至少为IP×XB或IP2×的外护物之内或避拦之后。但下述情况除 外,更换诸如灯头或熔断器等设备部件时出现的大开孔,或设备要求需要有大的开孔以实现其正常功 能,这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一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人员或家畜意外接触带电导体;及 一尽可能明确提醒人们穿过开孔就可能触及带电部分,也不要有意地与它接触; 一只要能满足设备正常发挥功能和更换部件的要求,开孔应尽量小。 A.2.2易于触及的遮拦或外护物的水平顶面的防护等级应至少为IPX×D或IP4X。 4.2.3遮拦和外护物应牢固地固定在其位置上,并应真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在已知正常工作条 件和外界环境影响下能保持所要求的防护等级以及与带电部分间的适当的分隔。 A.2.4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才可能移动遮拦或打开外护物或挪动外护物的部件: 便用钥匙或工具; 切断遮拦或外护物所防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在遮拦或外护物恢复原位或重新关闭以后才能 合闸通电; 设有能防止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等级至少为IP×XB或IP2×的中间遮拦,这一中间遮拦只 能使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挪动。 A.2.5如果在遮拦后或外护物内有切断电源后仍残存有危险电荷的电气设备(例如电容器等),则在 此电气设备前应设置一警示危险的标牌。为消除电火花或为延迟继电器动作等用的小容量电容器等, 不应认为是具有这种危险的电气器件。 注:如果切断电源5s内电气设备上残存的静电电荷电压降至直流120V以下,则躯体与电气设备不经心的触及 不致引发电击危险。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阻挡物和置于伸暨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

    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只能提供基本保护。它们适用于由熟练的或受过培训的人 员操作或管理的,具有或不具有故障保护的电气装置。 当按附录B的基本保护的规定采取防直接接触措施时,其管理的资质条件见410.3.5,

    B.2.1阻挡物应能防止: 一躯体不慎接近带电部分; 一正常工作中操作通电设备时,人体不慎接触带电部分。 3.2.2阻挡物可不用钥匙或 即 挪动,但应能防止它被无意地挪动

    B.3罩于伸臂范围之外

    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只能用于防止无意地触及带电部分。 B.3.1可同时触及的不同电位的部分不应在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内。 注:如果两个部分相距不大于2.5m,则可认为它们是可同时触及的(见图B.1)。 B.3.2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个低于IP××B或IP2×防护等级的阻挡物(例如栏杆、 网栅)所阻挡,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算起。在头的上方,伸臂范围应是从地面算起的2.5m,在这一 2.5m的范围内,无论中间有无低于IP××B防护等级的阻挡物,这一2.5m的要求不变。 注:伸臂范围的距离是从不持握物件(例如工具或梯子)的空手算起。 B.3.3在人手通常持握大或长的物件的场所,应计及这些物件的尺寸,在此情况下B.3.1和B.3.2所 要求的距离应予以加大。

    授过培训的人员操作或管理的电气装置的保

    部分保护措施时,其管理人负的资质条件见410,3供水标准规范范本

    注:当带电部分的基本绝缘失效时,此种保护措施用于防止躯体同时触及可能带不同电位的部

    一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或· 一个外露可导电部分和一个外界可导电部分。 当带电部分的基本绝缘失效时,上述部分可能呈现不同电位。 C.1.3在非导电场所内不应有保护导体。 C.1.4如果非导电场所内有绝缘的地板和墙,且按照如下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了处理,就可认为满 足了C.1.2的要求: a)拉开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间以及不同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距离。 两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5m就已足够;如在伸臂范围以外,这一距离可缩短到1.25m。 b) 在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间插入有效的挡物。 如果将越过它的距离加大到a)款所述的距离,阻挡物即足够有效。阻挡物不应与地或外露可 导电部分相连接,并应尽量用绝缘材料制作。 c)在外界可导电部分上覆盖绝缘。 在外界可导电部分上覆盖的绝缘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应能承受至少2000V的试验电 压。正常使用情况下泄漏电流不应超过1mA。 C.1.5在GB16895.23规定的条件下,在绝缘地板和墙上任意一点测得的电阻不应小于下值 装置标称电压不超过500V时为50kQ;或 一标称电压超过500V时为100kQ。 注:如果任何一点的电阻小于上述规定值,对防电击而言,就认为地板和墙是外界可导电部分。 C.1.6对非导电场所规定的保护措施应是永久性的。不应存在使这些措施失效的可能性。即使在非 导电场所内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设备时也应确保此保护措施有效。 注1:需注意出现一种危险:在不具备有效管理的电气装笈内交付使用后引进一些可导电部分(例如引进了移动式 或携带式的I类电气设备或金属水管之类的外界可导电部分),从而使C.1.6规定的保护措施失效。 注2:应确保地板和增的绝缘性能不受潮气的影响。 C.1.7应确保外界可导电部分不自场所外将电位引人非导电场所内,

    C.2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的保护

    不接地白 所有电气设备都应符合附录A中基本保护(直接接触防护)的一项规定。 等电位联结导体应将所有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互相连通。 局部等电位联结不应直接与地作电气连接,也不应经外露可导电或外界可导电部分与地

    气连接。 注: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措施(见411)。 C.2.4应采取措施保证进人等电位联结场所的人员不会接触到危险的电位差,特别是进入内有与不 接地的等电位联结系统相连接且与地绝缘的导电地板的场所。

    项目管理、论文C.3供电给多台用电设备时的电气分隔

    注:对某一回路作电气分隔是为了防止接触因回路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的电击电流。 C.3.1所有的电气设备都应符合附录A中基本保护的一项规定。 C.3.2当供电给多台设备时,电气分隔保护应符合除413.1.2外的413的全部要求,并应符合下面的 要求: C.3.3应采取措施防止被分隔回路受损伤和绝缘失效。 C.3.4被分隔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绝缘的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导体互相连通。这些联结导体 不得与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及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外界可导电部分相连接。 注:见413.6的注。 C.3.5分隔回路内的插座应具有保护导体的接点,它应与C.3.4所述的等电位联结系统相连接。 C.3.6除给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设备供电的情况外,所有软电缆内应含有一保护导体,它被利 用作C.3.4所述的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导体。 C.3.7如果两台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上分别出现不同相(极)导体的接地故障,应确保由一过 电流保护电器在表41.1规定的时间内切断电源。 C.3.8以V计的被分隔回路的标称电压和以m计的回路长度的乘积不宜超过100000V·m,且回路 的总长度不宜超过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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