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6895.33-2017 低压电气装置 第5-56部分:电气设备的安装和选择 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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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6.1以下电源可作为安全设施电源: 一蓄电池; 一干电池;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装置; 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馈电线路分设的馈电线路。 560.6.2安全设施电源应作为固定设备安装,并使其不会因为正常电源的中断而受到不利影响。 560.6.3安全电源应安装在合适的位置,并只允许熟练技术人员(BA5)或受过培训的人员(BA4)接 560.6.4放置安全电源的场所应适当的设置足够的通风,以防止安全电源产生的废气、烟雾进人人 所在的场所。 560.6.5来自于一个供电网络中分开的独立馈线,不能作为安全电源。除非能确保两条馈线不大可 同时发生故障。 560.6.6安全电源应有足够的容量为其相关的安全设施供电。 560.6.7在不影响安全电源的前提下,安全电源可以用于其他目的。且非安全设施的回路发生故 时,不应导致安全设施的任何回路断电。 560.6.8不能并列运行的安全电源的特殊要求 560.6.8.1应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电源并联。 注:可以由机械联锁实现。 560.6.8.2每个电源都应有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560.6.9可以并列运行的安全电源的特殊要求 注1:独立电源的并网运行一般需要供电部门的许可。这可能需要一些特殊装置,例如防止逆功率的装置。 当两个电源分列或并列供电时,都应有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 注2:宜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限制两电源中性点之间的环流,尤其是三次谐波的影响。 560.6.10集中供电系统 电池应为排气式或阀控密封免维护式,并应为工业用重载型,例如符合IEC60623或IEC60896 列的电池。 注:电池的最低设计寿命应为在20℃时使用10年。 560.6.11低功率供电系统 低功率供电系统的输出限制为:持续时间为3h的输出功率为500W,持续时间为1h的输出项 为1500W。电池可以是气密式或阀控密封免维护式,并应为工业用重载型,例如符合IEC60623 IEC60896系列的电池。 注:电池的最低设计寿命应为在20℃时使用5年。 560.6.12不间断电源 当使用不间断电源时,它应具备: a)能够使配电线路保护装置可靠工作,和 b)能够启动安全设施,该设施在紧急情况下,由电池通过逆变器供电,和 c) 符合560.6.10的要求,和
560.6.11低功率供电系统
560.7安全设施回路
560.7.1安全设施回路,应独立于其他回路。 注:这就意味着,一个系统的电气故障或任何干预或修改,不能影响其他系统的正确功能。这可能需要用耐火材 料、或走不同路径或用外护物进行分隔。 560.7.2安全设施回路,不得明敷在有火灾危险(BE2)的场所,除非是耐火的。在任何情况下不应通过 有爆炸危险(BE3)的场所。 注:实际应用中,宜避免任何回路通过有火灾危险的区域。 560.7.3根据GB/T16895.5一2012,当失电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时可以取消过载保护。过载保护被取 消时,应对过载的发生进行监测。 560.7.4选择和安装过电流保护装置应避免在一回路中出现过电流影响安全设施回路的正确运行。 560.7.5应明确标示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并将其置于只有熟练技术人员(BA5)或受过培训的人员 (BA4)能够接近的场所。 560.7.6由多个独立电源的两个不同回路供电的设备,当一条回路发生接地故障时,不应损坏另一回 路的电击保护,也不能影响其他回路的正常运行。如有必要,该设备应与两个电路的保护导体相连接。 560.7.7除金属铠装耐火电缆外,其他安全回路电缆应采用拉开距离或隔板与其他电缆包括其他安全 回路电缆进行充分有效地隔离。 注:对电池电缆,可能需要满足特殊要求。 560.7.8除消防电梯以及有特殊要求的电梯电缆布线外,安全设施回路不应安装在电梯井或其他类似 的烟道内。 560.7.9除了一般的简图,还应给出所有安全电源的全部详图。该信息内容应附在配电盘上,可以采 用单线图。 560.7.10电气安全设施的安装图纸应表示下列设备的准确位置和内容: 所有电气设备和配电盘,包括设备编号; 安全设备,包括最终回路编号和设备的特性与用途; 一安全供电的专用开关和监测设备(如区域开关,声光报警设备)。 560.7.11应提供所有长期连接到安全电源的用电设备清单。注明用电设备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后 动电流和时间。 注:这些信息可能包括在电路图表中。 560.7.12安全设备和电气安全设施的操作说明应是有效的、应充分考虑装置的特殊性
注2:国家法规充许存在的。 560.8.2安全设施的控制和总线系统应与同样要求的安全设施的布线相一致,这并不适用于那些不会 对安全设备产生有害影响的回路。 560.8.3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挖掘损坏埋地敷设的安全回路。 560.8.4安全设施采用直流供电时,应采用双极过电流保护器。 560.8.5交直流电源两用供电的开关和控制设备,应适用于交直流操作
560.9应急疏散照明的应用
560.9.1应急疏散照明系统可由集中式电源供电或由应急照明灯自带电源。灯具自带电源的要求不 包括在560.9.1和560.9.4中。 来用集中式供电的应急照明从电源到灯具的布线系统应能在火灾期间,保证适当时间的连续供电。 该系统应采用高性能耐火电缆通过防火间隔供电,详见560.8.1和560.8.2。 在防火分区内,照明电源应采用高性能耐火电缆防火,或对具有多个应急照明灯具的防火分区,灯 具应交替连接到至少两个单独的线路上。当一路电源故障时,仍能维持疏散通道的照度水平。 560.9.2由独立线路交替供电的照明灯具,应采用过电流保护。当一路电源短路时,不应中断该防火 分区内毗邻的照明灯具的供电或其他防火分区内的应急照明供电。 每个终端回路灯具数量不应超过20盛,总负荷不应超过电流保护装置额定电流的60%。 任何配电、控制、保护装置都不应影响电路的完整性。 560.9.3应急照明的最低照度、响应时间、额定工作时间要满足建筑物的疏散要求。当没有国家或地 方法规规定时,照明系统应符合CIES020/ISO30061:2007的规定。 注:在附录A的表A.1中,给出了相关系统说明。 560.9.4应急照明应按持续或非持续型。这两种型式亦可混合使用。 560.9.5在非持续模式下,应监控该区域正常照明的终端回路电源。如果一个区域内正常电源故障导 致正常照明失效,则应急照明应自动点亮。应制订预案,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正常电源故障时,该区域的 应急疏散照明应工作。 560.9.6在混合使用持续与非持续型式的场合,每个切换装置应有自已的监视装置,并能分开操作。 560.9.7在下列场所,持续模式的应急照明可与正常照明同时开关: 一在使用过程中不能长期黑暗的场所,或 一非持续有人的场所。 560.9.8安全设施照明的控制和总线系统应独立于正常照明的控制和总线系统,仅当两个系统确保两 个总线相互去偶/隔离的情况下,才充许两个系统在接口/界面处联接。正常照明控制和总线系统的故 障不应影响安全设施照明的正常功能。 560.9.9当供电电压降低到额定值的60%且持续至少0.5s内,应自动从正常模式转换为应急模式。 如果供电电压大于额定值的85%时,应恢复到正常模式。 注1:实际切换时间要遵循国家法规。 注2:切换的电压水平应根据安全设施的电气设备的性能。 560.9.10当配电盘或监视回路的正常供电恢复时,非持续模式的应急照明应自动断电,应注意正常照 明恢复到正常照度所需的时间。还应注意在失电之前已经关断照明的房间,在这种情况下,应急照明不 应自动断电。 560.9.11除集中开关外,还允许对在用建筑物的部分供电电源进行监视和控制。 560.9.12应急照明系统的灯具类型应与转换时间相匹配,以维持规定的照度水平。 560.9.13 应急照明控制开关的安装位置及配置,应保证非授权人员不能操作。 560.9.14 每一应急照明电源开关的接通状态,应在适当位置予以标识
560.9.15应急照明灯具和相关回路的设备应采用直径至少30mm的红色标牌予以标识。
560.9.15应急照明灯具和相关回路的设备应采用直径至少30mm的红色标牌予以标识 560.10火灾保护的应用 560.10.1消防报警和消防设备的电源应由主电源进线处采用单独的回路供电。 560.10.2如果采用优先回路,应直接连接到主配电盘隔离开关的电源侧。 注:用户配电网络被认为与公用配电网络等同有效。 560.10.3报警装置应有清晰的标记。 560.10.4 除国家法规以外,火灾保护的应用的最低要求参见附录B的表B,1。
560.10火灾保护的应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应急照明指南 宜考虑将CIES020/ISO30061:2007等值使用,但附录A中表A.1给出的对应系统附加详细资料 可以作为当国家标准中没有特殊的条款或自已的指导原则的一种推荐性的条款
表A.1应急照明指南
√表示适用的系统。 在全天使用的前提下(贵宾室、宾馆、居住区护理房和高层建筑),应急照明额定工作时间应为8h或居住 能利用可发光的按钮开关控制保持一固定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按钮和定时器应工作在应急模式。 :表示需要延长时间或使用远控回路的应用场所,以确保保护时间超过60min。
铁路标准表B.1安全设备指南
88 5689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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