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T 2157-2019 公共场所(户外)用电设施建设及运行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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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3线缆采用金属管槽敷设时,管槽应保持连续可靠的电气连接,并应有不少于两点的良好接地。 3.2.4用电设施的接地电阻应满足下列要求: a)道路照明配电系统中,采用TN或TT系统接零和接地保护,PE线与灯杆、配电箱等金属设备 连接成网,在任一地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Q;采用TT系统接地保护,没有采用PE线连接 戎网的灯杆、配电箱等,其独立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2:在配电线路的分支、未端及中间适当 位置做重复接地并形成联网,其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Q; 其他用电设施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Q。

    4.3.3.1用电设施的接地极、接地导体(线)、总接地端子应符合GB/T50065的规定。 4.3.3.2接地装置采用钢材时应选用热镀锌;不应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或接地线。 4.3.3.3接地干线可兼作等电位联结干线。! 4.3.3.4充电设施的接地装置应符合GB/T33587的规定

    4.3.4.1保护接地导体(PE)的截面积应符合GB/T50065的规定和GB/T16895.21中关于自动切断电 源所要求的条件。 V 4.3.4.2连接到总接地端子的保护联结导体应符合本标准第4.3.4.3款的规定,其截面积应符合GB/T 50065的规定。 4.3.4.3不属于电缆的组成部分或不与相线共处于同一外护物之内的每根保护接地导体或保护联结导 体,其截面积应满足下列数值: a)有防机械损伤保护,铜不小于2.5mmi; b) 没有防机械损伤保护,铜不小于4mm。 4.3.4.4下列金属部分不应用作保护接地导体或保护联结导体: a)金属水管:

    4.3.4.1保护接地导体(PE)的截面积应符合GB/T50065的规定和GB/T16895.21中关于自动切断电 源所要求的条件。 4.3.4.2连接到总接地端子的保护联结导体应符合本标准第4.3.4.3款的规定,其截面积应符合GB/T 50065的规定。 4.3.4.3不属于电缆的组成部分或不与相线共处于同一外护物之内的每根保护接地导体或保护联结导 体,其截面积应满足下列数值: a)有防机械损伤保护,铜不小于2.5mm b) 没有防机械损伤保护,铜不小于4mm。 4.3.4.4下列金属部分不应用作保护接地导体或保护联结导体: a)金属水管:

    建筑CAD图纸DB44/T 21572019

    b)含有可能引燃的气体、液体、粉末等物质的金属管道; c)正常使用中承受机械应力的结构部分; d)柔性或可弯曲金属导管(用于保护接地导体目的而特别设计的除外); e)柔性的金属部件; f)支撑线、电缆托盘、电缆梯架。 1.3.4.5在保护接地导体中,不应串入开关器件,可设置能用工具拆开的接头

    4.4.1局部等电位联结

    4.4.1.1对公交车站台及类似存在一个或多个用电设施及金属结构的区域,应将区域内所有可同时触 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用保护导体连接起来,并经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网可靠连接。 4.4.1.2局部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保护联结导体的电导不应小于局部场所内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积1/2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保护联结导体采用铜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为25mm。保护联结导体为其他金属导体时,其 截面积最大值应按其与25mm铜导体的载流量相同确定; )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 具截积 合本标准第4.3.4.2款的规定

    .4.2辅助等电位联结

    .4.2.1安装于户外空旷区域的照明灯具、交通信号灯、监控设施、单体广告牌等独立用电设施,其 吉构框架、面板、杆体等金属部件应形成等电位联结,并与该用电设施的独立接地网或人工接地极可靠 连接。 .4.2.2在一个电气装置或装置的一部分内,当作用于自动切断供电的时间不能满足本标准第 .2.2.2条规定时,应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 .4.2.3辅助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联结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接到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的保护 导体的电导: 联结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于相应保护导体截面 积的1/2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标准第4.3.4.2款的规定。

    4.4.3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应符合本标准策

    4.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4.5.1RCD的应用场所及配置方式

    4.5.1.1下列人体可接触的末端用电设备和场所应安装末端保护RCD,且应满足本标准第4.2.1.4款 的要求。因条件限制不能在末端用电设备安装RCD时,应在其上级开关安装RCD,并确保该用电设备在 RCD的保护范围内:

    4.5.1.1下列人体可接触的末端用电设备和场所应安装末端保护RCD,且应满足本标准第4.2.1.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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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1.2对于间断供电将对社会秩序、公众安全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末端用电设 施,应优先考虑安装RCD并采取有效的防误跳措施。确实无法安装时,应采取装设线路漏电报警装置、 就地设置均压地网、设置等电位联结等防止人身触电的措施。 4.5.1.3低压配电线路根据具体情况宜采用二级或三级保护,在电源端、负荷群首端或线路末端安装 RCD。 4.5.1.4具备下列条件的电气设备和场所,可不装RCD a 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电气设备; b 使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为不接地系统供电的电气设备。 4.5.1.5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的电气设备,不得用RCD代替。 4.5.1.6采用RCD作为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回路,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4.5.2RCD的选用要求

    4.6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

    4.6.1电缆、导线敷设

    4.6.1.1沿墙体或地面敷设的线缆应有专用的桥架、线槽或套管保护。 4.6.1.2埋地线缆应穿入保护套管内,管内不应有中间接头。 4.6.1.3线缆分支处应设置接线盒,安装高度不低于0.5m;当难以实施时,应采取有效防水、防漏电 措施。 4.6.1.4埋地敷设导线宜采用VV或YJV电缆,不宜采用BVV导线

    4.6.2用电设备安装

    4.6.2.1用电设备的底部基础应抬高,不宜低于该区域历史水淹的最高位置,且高出地面不应低于 0.5m。地势低洼或易发生内涝区域的户外用电设备应采用壁挂式,设备底部距地高度不低于1.5m。 4.6.2.2用电设施杆体检修门(口)下沿不宜低于该区域历史水淹的最高位置,且距地面不应低于 0.5m,并配备防水槽、盖板及固定螺钉。 4.6.2.3户外配电箱、控制箱等用电设备箱体应采用防护等级不小于IP54的外壳。箱体应配备专用锁 具,并在箱体外壳上设置安全警示标记。

    4.6.3开关、插座安装

    4.6.3.1户外场所插座应采用防溅水安全型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5m。 4.6.3.2户外场所开关应加装防溅盒。

    4.6.3.1户外场所插座应采用防溅水安全型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5m。

    4. 6.4户外灯具安装

    4.6.4.1户外灯具安装设计应符合GB50303、CJI8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外灯具安装设计应符合GB50303、CJJ89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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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4.2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Ⅲ类灯具时,以及照明灯具安装高度距地面小于2.5㎡时,应采 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其电压限值应符合本标准第4.3.4.2款第a)项的规定。当无法实现 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取有效防触电措施

    4.6.4.3彩灯安装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彩灯应采用绝缘铜质导线,干线和分支线的最小截面积应满足安全电流要求,且不小于2.5mm, 灯头线不应小于1.0mm; b) 为彩灯供电的每个支路,负荷电流不应超过10A; c) 每个支路应有单独过流保护装置,并加装RCD; d) 灯具外壳防护等级不小于IP65; e)应符合本条第4.6.4.2款的规定

    5. 1. 1一般要求

    5.1.1.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 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技术方案 施工,实现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5.1.1.2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 5.1.1.3工程所用的主要设备、材料应取得相关认证且具备相应的合格证件。设备、材料、成品和半 成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5.1.1.4工程所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应经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代表验收认可, 并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5.1.1.5工程所用的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妥善保管,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保管及期 限应符合生产厂家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5.1.1.6低压和特低电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检测或交接试验,应符合GB50150及有关技术标准 的规定。 W 5.1.1.7施工的工艺流程、施工要点、成品保护与安全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的规定,并满足技术方案要求。伙! 5.1.1.8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经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代表验收及认可签证。 5.1.1.9用电设施安装应按照工艺要求的使用环境条件进行,如不能满足工艺的环境要求,应采取附 加的安装措施 5.1.1.10 验收前应对用电设施、配电线路、接地装置等设置标识,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5.1.1.11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1. 2 电气施工

    5.1.2.1I类电气设备或布线系统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电气跨越应符合设计要求。 5.1.2.2用电设施的接地应单独与接地母线或接地网相连接,严禁在一条接地线中串接两个及以上需 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5.1.2.4接地导体与接地极的连接应采用放热焊接,压接器、夹具或其他机械连接器连接。采用夹具 时,不得损伤接地极或接地导体。 5.1.2.5配电箱中裸带电部分至外壳接地部分和不同的裸带电部分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不应少于 20mme 5.1.2.6户外导管管口不应口垂直向上,导管端部应设防水弯,并应经防水的可弯曲导管或柔性导 管弯成滴水弧状后再引入设备的接线盒。 5.1.2.7用电设备外壳进出线缆部位应做好防水封堵措施,确保该部位密封性完好

    b) RCD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形式中应正确接线,应严格区分中性线(N线)和保护线(PE线); 带有短路保护功能的RCD安装时,应确保有足够的灭弧距离,灭弧距离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 要求; RCD安装后,除应检查接线无误外,还应通过试验按钮和专用测试仪器检查其动作特性,并应 满足设计要求。 5.1.2.9RCD采用分级保护方式时,应进行串接模拟分级动作试验,保证其动作特性协调配合。 5.1.2.10 RCD投入运行前,应检验RCD的工作特性,确认能正常动作后,才允许投入正常运行。 .1.2.11 用电设施产权人应建立并保存RCD的安装及试验记录。 6.1.2.12插座安装完成后,应全数检测插座接线是否正确及RCD动作情况,并检测插座的RCD动作时 间,不合格的应更换。

    5. 2. 1一般要求

    5.2.1.1用电设施验收应符合GB50254和GB50171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5.2.1.2电缆验收应符合GB50168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5.2.1.3配线工程验收应符合GB50575和GB50303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5.2.1.4接地装置验收应符合GB50169的规定及相关设计要求。 5.2.1.5接地装置验收测试应在土建完工后尽快安排进行;对高土壤电阻率地区的接地装置,在接地 电阻难以满足要求时,应由设计确定采取相应措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5. 2. 2 质量标准

    5.2.2.1接地装置应满足下列质量标准

    a) 接地装置在地面以上部分,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测试点。测试点不应被外饰面遮蔽,且应有明显 标识,应全数检查; b)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全数检查。 5.2.2.2等电位联结应满足下列质量标准: a) b) 等电位联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方式时应满足GB50303的要求; c) 当等电位联结导体在地下暗敷时,其导体间的连接不得采用螺栓连接。 5.2.2.3配电箱、开关、插座、电气线路应满足下列质量标准: a) 用电设施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对于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门和金属 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选用截面积不小于4mm的黄绿色绝缘铜芯软导线连接,并应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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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用电设施装置内保护接地导体(PE)排应有裸露的连接外部保护接地导体的端子,并与相应接地 装置可靠连接: 配电箱内的RCD应检验其工作特性,测试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间不应串联连接; e 埋地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地灯的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埋地灯的接线盒应采用防护等级为IPX7的防水接线盒,盒内绝缘导线接头应做防水绝缘 处理。 f)彩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彩灯供电的导线不应直接承力,导线支持物应安装牢固; 2)彩灯导线在人能接触的场所,应悬挂警示牌。

    5. 2. 3验收记录

    5.2.3.1验收记录应符合GB50303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Z.3. a) 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验收记录; b)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 等电位联结测试记录; d)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e) RCD检测记录; f)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5.2.3.2验收时应提供相应生产设备及材料的厂家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设计文件,安装技术记录 试验记录、质量验收记录等文件。 5.2.3.3验收记录应归档,并长期保存。 5.2.3.4质量验收记录当地方有统一标准时,按当地规定执行,当地方无统一标准时,质量验收记录 可参照附录表A.1《接地装置安装质量验收记录表》、表A.2《等电位联结质量验收记录表》,也可自 行编制。

    .2.2.1巡视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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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定期巡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 线缆、密集母线及沿线桥架、槽盒; 各级开关、开关箱、控制箱: 3) 仪表及数据; 用电设备; 接地(等电位联结)装置; 6) 标识牌、警示牌。 b) 特殊巡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存在外力破坏可能或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影响安全运行的线路及设备; 2) 设备缺陷近期有可能发展的线路及设备; 3) 新投运、大修预试后、改造和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的线路和设备; 根据检修或试验情况,有薄弱环节或可能造成缺陷的线路和设备; 5) 对供电可靠性要求提高期间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线路及设备。 .2.2 巡视内容如下: a) 线路周边环境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1) 线缆、密集母线及沿线桥架、槽盒对周围地面、墙面及其他物体距离是否满足规定,有无 可能触及导线的线缆等导电物体; 2) 是否存在电力设施被擅自移作它用的情况;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钩挂杂物,私拉电源的情况; 标识牌、警示牌是否正确、齐全、清晰; 可能影响线路安全的其他情况。 b) 线路本体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桥架、槽盒结构本体有无变形、倾斜、掉落、严重污移等缺陷或隐患; 2) 电缆沟盖板有无破损,是否存在电缆沟道严重积水、有无带腐蚀性的物品进入电缆沟等缺 陷或隐惠; 3) 支架、螺栓等固定金具、附属设施是否清洁,有无锈蚀、裂纹、损伤、放电痕迹等异常现 象; 4) 导体(线)有无裂纹、损伤; 5) 是否存在杂物堆积等缺陷,缆线孔洞的封堵是否完好; 6) 照明、排水、消防等系统或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是否存在缺陷和隐患; 7) 线缆终端头连接部位是否完好、牢固,有无过热、放电、变形等现象; 通道内线缆支架、螺栓、隔离措施等是否完好; 慈服务平 8) 9) 相色是否清晰齐全; 10)接地是否良好; 11)标识牌、警示牌是否正确、齐全、清晰。 c) 配电箱柜、控制箱柜、开关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1) 外壳有无倾斜、锈蚀、裂纹、破损、变形、严重污移等情况,柜门关闭是否正常; 套管有无裂纹、破损、严重污移等情况; 3) 箱柜外壳进出线缆部位是否做好防水封堵措施,密封性是否完好; 4) 各类开关的固定是否牢固、是否有下倾、歪斜、松动,开关是否运行正常,是否有跳闸、 发热、烧坏现象,引线接点、线缆终端是否良好,电缆搭接头相间和对壳体、对地距离是 否满足要求;

    6.2.2.2巡视内容如下:

    pvc标准DB44/T 21572019

    5)各个电气连接点连接是否可靠,有无锈蚀、过热和烧毁现象; 6)开关的命名、编号、分合闸位置指示是否正确、控制把手与指示灯位置是否对应; 7) 相色是否清晰齐全; 接地是否良好; 9) 标识牌、警示牌是否正确、齐全、清晰。 d) 仪表数据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1) 仪表、信号、保护装置数据是否正常显示,电流、电压、频率等电气量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2) 有通信功能的仪表,通信是否正常; 3) 记录运行规程规定的数据,如负荷、保护动作等。 el 用电设备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外观有无锈蚀、裂纹、破损、变形、严重污移等情况; 2) 各个电气连接点连接是否可靠,有无锈蚀、过热和烧毁现象; RCD是否运行正常,有无跳闸、发热、烧坏现象: 4) 人可能接触的临时用电设备及导线,是否悬挂警示牌或有相应安全措施; 5) 照明灯具对地面距离小于2.5m时,是否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或有其他防触电防护措施 6) 接地是否良好; 7) 可能涉及户外公共场所用电安全的其他情况。 f) 接地(等电位联结)装置的巡视应包括以下项目: 1 接地线和接地体连接是否可靠,接地线绝缘护套是否破损,接地体有无外露、严重锈蚀 2)专用接地铜排和端子、箱体是否可靠接地,接地标识是否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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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软件附录C (资料性附录) 低压配电系统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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