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137-CA-2015-01 民用机场LED助航灯具通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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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灯具按照正常安装条件下测得的结温应当不大于LED模 块制造商提供的结温额定值。 4.6功率要求 LED灯具在额定状态下测得的实际功率与灯具标称功率的偏 差应当不超过10%。 4.7功率因数要求 LED灯具的实际功率因数应当不低于0.7。 功率因数应当在适合的隔离变压器初级线圈处测量。功率因 数的测量应当在至少100kHz频率带宽范围内进行。灯具在正弦 波电源和可控硅调光器90“导通角的供电条件下,分别测得的功 率因数均应当满足要求。 注1:说明书中提供选用的隔离变压器功率等相关信息。 注2:目前绝大多数机场使用可控硅调光器供电,仅用正弦波电源测量不能 完全满足需求。 4.8灯具故障监测要求 配置故障检测功能的灯具应当在CCR的各个调光等级下提供 故障监测。当发生任何故障时,灯具隔离变压器的次级应当开路 (失效断开)。 4.9灯具表面颜色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立式灯具非透光部件的外表面颜色应当为黄色。 该黄色应当符合MH5001的规定,见表4。从0°~+45水平视角的任 一方向观察时,灯具颜色表面的投影面积应当不小于16cm。灯具散
热器或冷却元件的表面颜色可以是原始加工颜色或黑色。
表4表面黄色界限方程
城市道路标准规范范本4.10浪涌保护要求
表5电源端子骚扰电压限值
注:在转换频率处,用较低限值。
4.11.2辐射电磁骚扰 LED灯具应当按照GB9254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在10m处测 得的辐射骚扰场强准峰值应当满足表6规定的限值要求。
表6辐射电磁骚扰限值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合格性检验。
5.2.1每个产品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入
5.2.1每个产品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
5.2.2出厂检验时应当正常点亮4h。 5.2.3出厂检验中如有不合格项目,应当经调整、修正后, 重新对与修正内容相关联的全部项目进行检测,直至合格。 5.3合格性检验 5.3.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进行合格性检验: a)新产品定型时; b)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设计、工艺和材料的改变可能影响性能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合格性检验结果相比有较大差距 时; e)民航管理部门提出设备符合性检验要求时。 5.3.2LED灯具附加的合格性检验项目见表7。合格性检验中 如有一项不合格项目,应当经调整、修正后,对与修正内容相关 联的全部项目进行检测,如仍不合格,则该产品不合格
煤炭标准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光强比率附加信息
(规范性附录)光强比率附加
表A.1光强比率(白光)详表
表A.2光强比率(颜色光)详表
与FAA《机场和障碍灯具用替代光源》(EBNO.67D)的主要 差异如下: 增加了可控硅调光器供电下的功率因数要求; 一浪涌保护试验的开路电压峰值由10kV改为6kV,短路电 流峰值由5kA改为3kA; 删除了灯具频闪的要求; 一增加了标记的要求; 增加了灯具功率的要求
与FAA《机场和障碍灯具用替代光源》(EBNO.67D)的主要 差异如下: 增加了可控硅调光器供电下的功率因数要求; 一浪涌保护试验的开路电压峰值由10kV改为6kV稀土标准,短路电 流峰值由5kA改为3kA; 删除了灯具频闪的要求; 一增加了标记的要求; 增加了灯具功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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