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光伏发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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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1工程现场总平面布置符合施工组织总设计。 4.3.2消防设施已按施工组织总设计布设完成。 4.3.3已完工或在建的建(构)筑物结构外观质量及其施工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4.3.4各类物料堆放管理满足质量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3.5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使用预拌 商品)混凝土时,已建立其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 4.3.6现场预制件场地的工作条件和机具设备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4.3.7各类计量工器具的保管条件良好。 4.3.8测量定位的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等桩位及有关原始资料齐全;施工测量 方案实施情况良好;场区平面控制网维护良好。 4.3.9钢筋规格、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位置、焊接质量及保护层厚度抽查 4.3.10回填土质量。 4.3.11混凝土结构表面质量、几何尺寸、预埋件(预留孔洞)偏差及设备基础二次

    4.3.12基础、地下结构和屋面防水、防腐。 4.3.13钢结构安装质量。 4. 3. 14 道路路面质量。

    5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鉴于光伏并网发电工程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 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和正式监督检查两个 步骤进行。 5.1.1自查 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含建设单位自身),按照本《大 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 牛、资料进行全面自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自我评价,对存在 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建设单位提前7 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 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4.2节)。 5.1.2正式监检 中心站接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7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 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大纲》规定内容和要求市政工艺、技术,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 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核查自检中提出的整 改项且。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1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 体质量检查分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 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 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专业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 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向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通报。 5.2.3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本《大纲》的内容和要求, 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工作情 况,反映实体质量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情况。汇报的主要内容如下。 5.2.3.1建设单位: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 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控制,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本阶段自查情况,

    5.2.3.2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设计质 量控制措施,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包括参加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设计意图在工程 中的实施情况,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3施工单位:施工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 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体质量状况,实际施工进度,发生质量问 题和处理结果,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桩基(地基处理)施工单位除汇报上述内容外,还 应汇报验收结果。 5.2.3.4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 工程质量目标的响应,监理工作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评结果统计,对目 前施工质量情况评估,本阶段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6.0.1各监检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整 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并形成书面资料。 6.0.2经监检小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 执行情况、实体质量、技术文件及资料做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以大会形式通报各专业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 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办 理签证、实施闭环管理,经工程建设部门确认并书面报送中心站备案。 6.0.5中心站收到整改回复单进行核查,当满足本《大纲》要求时,可颁发本阶段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证书或出具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 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

    光伏发电首次及土建工程 质量监督检查记录

    MWp光伏发电项目工程 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

    1.0.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 理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光伏发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 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 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编制《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简称本《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光伏发电工程及附属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建设的工程,均 立按本《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 的质量监督检查。 1.0.3本次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本《大纲》要求进行监督检查项目; (2)土建部分为首检之后施工的土建项目。 1.0.4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 对于本《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 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5根据工程设计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具体的监 督检查细则,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见附录:光伏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据的主要技术文件。 附录所列技术文件,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版是否适用于本《大纲》,由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商定。凡是没有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大纳》

    3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试运指挥部及下设各工作组已经建立,并正常运作。 3.0.2各方阵的电池组件、防雷汇流箱、直流防雷配电柜、并网逆变器、三相干式 变压器及相关的场内电力线路的建筑、安装工程已按设计全部施工完毕,并进行了工程的 验收、签证。且其区域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施工痕迹,安全警示和隔离措施以及消防器材 布设均符合规定要求。 3.0.3设备投运前的电气试验(包括“五防”功能)、继电保护、远动、环境监控系

    统和通信系统调试完毕,并验收、签证完毕 3.0.4消防系统已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经地方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并 取得同意投用的书面文件。 3.0.5环境保护按环评批复意见已落实建设,并取得地方环保部门同意并网启动试 运的书面文件。 3.0.6光伏发电接入电网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已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并报电 网调度部门备案。 3.0.7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确定,相关的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3.0.8与电网管理部门已签署关于光伏发电上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等,涉及电 网安全的技术条件满足电网的要求,且有调试部门的确认书。 3.0.9各种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施工记录、试验报告和调试 记录等完整、齐全、准确。 3.0.10有关设计变更、设备缺陷处理已闭环。 3.0.11本工程投运范围内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有检查记录。 3.0.12建设单位已按本《大纲》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查,对所提出的待整 改的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检查

    4.1.1.1试运指挥部已成立,运行和维护人员落实、到位,并分工清楚,职责明确。 4.1.1.2工程和质量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4.1.1.3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检;按合同约定组织设备制造厂进行了技 术交底。 4.1.1.4设备、材料到货检验制度健全,各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符合设 计和相关标准规定。 4.1.1.5工程组织、协调工作得力,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和监理各单位在启动 调整试验阶段组织分工清楚、职责明确。 4.1.1.6开关站接人地区变电站送电方案已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并报电网调度部门 备案;上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等已签署完毕。 4.1.1.7调试单位资质已核定,有经批准的调试计划;由制造厂负责的调试项目已 组织监理单位验收签证。 4.1.1.8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批准文件。 4.1.1.9光伏并网发电区域的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已经布置落实。 4.1.1.10 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确定

    4.1.1.11经设计、调度计算,双重审批的继电保护定值单已提交调试单位。 4.1.1.12无明示或暗示工程各承包单位违反《强制性条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 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 4.1.1.13对自查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组织相关单位处理完毕

    4.1.2.1在本工程中承担设计工程项自与本单位资质相符,工程设计负责人执 所承担设计工程项目相符,已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责权明确 4.1.2.2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等文件审批手续完备、规范,按规定进行设计 记录完整。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计划落实。 4.1.2.3无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的行为。 4.1.2.4设计代表工作到位、处理问题及时,无因设计问题而影响施工进度现象

    4.1.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检查

    4.1.3.1组织机构健全,专业监理人员配备满足需要,具备相应资格,证书齐全、有效。 4.1.3.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工作程序、旁站方案及相应的记录表式符 合本工程实际,审批手续完备;相应受电和并网的监理工作程序针对性、操作性强。 4.1.3.3按规定组织或参加设计交底、施工图纸会检、施工及调试措施交底;各会 议纪要和记录完整、齐全,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齐全、规范。 4.1.3.4光伏并网发电范围内建筑、安装施工和调试项目按验评项目划分表全部验 收完毕,并进行了验收项目统计、汇总、签证。 4.1.3.5总监理师对受电和并网的技术措施已审核,并报送试运指挥部审批。 4.1.3.6按规定参加对设备、器材和原材料到货检查,对施工中发生的各类质量问 题,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发出的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内容完整、齐全;质量问题 台账完整、准确、清晰,管理闭环。 4.1.3.7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组织论证、审核资料齐全。 4.1.3.8《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已实施,并有检查记录。 4.1.3.9对自查提出的待整改问题,施工单位处理完毕已经验收

    .1.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本企业的资质与承担工程项目相符,项目经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项目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置合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员及特殊工种人 员具备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满足施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 4.1.4.2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并能持续改进。 4.1.4.3各项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制度以及考评办法,与本工程情况相适应,质量 问题台账完整、准确、清晰。 4.1.4.4设备的安装、调试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审批手续完备。 4.1.4.5按规定进行施工图会检和施工技术交底,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齐全、规 范;各项交底和会检纪要、记录完整、齐全,管理闭环。

    4.1.4.7 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编制符合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并经建设、监理 单位审批。 4.1.4.8开关站受电范围内的建筑和安装工程项目已全部验收完毕,签证齐全、规范。 4.1.4.9电气试验单位资质与承担试验项目相符,试验人员资格符合规定,持证上岗。 4.1.4.10配合受电和并网的启动试运人员及现场的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已全部落实。 4.1.4.11《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已实施,并有检查记录。 4.1.4.12对自查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经处理、验收完毕。 4.1.5对调试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5.1调试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的调试项目相符。 4.1.5.2调试总工程师到位工作,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调试人员资格符合规 定,持证上岗,人员配备满足受电和并网调试工作需要。 4.1.5.3各项调试措施编制完整、准确、规范,审批手续完备;受电和并网调试措 施已经试运总指挥和电网调度部门批准。 4.1.5.4受电并网范围内设备和系统已按规定全部调试完毕,并已验收、签证。 4.1.5.5调试报告齐全、内容完整。 4.1.5.6对自查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经处理、验收完毕。 4.1.6对生产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6.1运行和检修维护人员已经配备齐全,生产运行人员已经培训、考试合格 具备持证上岗条件。 4.1.6.2受电后管理方式已经明确,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已编制完成。 4.1.6.3所需的运行规程、系统图册、反事故措施等均已编制完成并已印发。 4.1.6.4光伏发电和逆变装置运行操作所需的备品、备件及工器具、仪器、仪表 防护用品等均已备齐。 4.1.6.5计划投运和正在施工中设备、系统隔离措施已制定,并按规定审批完毕。 4.1.6.6设备名称和双重编号已完成,标识准确、齐全,安全警示牌已准备完毕。

    4.1.4.7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编制符合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并经建设、监理 单位审批。 4.1.4.8开关站受电范围内的建筑和安装工程项目已全部验收完毕,签证齐全、规范。 4.1.4.9电气试验单位资质与承担试验项目相符,试验人员资格符合规定,持证上岗。 4.1.4.10 配合受电和并网的启动试运人员及现场的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已全部落实。 4.1.4.11《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已实施,并有检查记录。 4.1.4.12对自查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经处理、验收完毕

    4.1.6对生产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6.1运行和检修维护人员已经配备齐全,生产运行人员已经培训、考试合格, 具备持证上岗条件。 4.1.6.2受电后管理方式已经明确,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已编制完成, 4.1.6.3所需的运行规程、系统图册、反事故措施等均已编制完成并已印发。 4.1.6.4光伏发电和逆变装置运行操作所需的备品、备件及工器具、仪器、仪表 防护用品等均已备齐。 4.1.6.5计划投运和正在施工中设备、系统隔离措施已制定,并按规定审批完毕。 4.1.6.6设备名称和双重编号已完成,标识准确、齐全,安全警示牌已准备完毕。 4.1.6.7相关运行日志、记录表单、操作票、工作票和设备缺陷台账等已准备完毕

    4.2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工程建设依据性文件及资料(不限于建设项目规划、项目核准文件、建设许 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施工图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验收意见、环评批复 意见、环保同意试生产的核准文件、接人系统审查意见等)。 4.2.2工程设计文件资料、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 4.2.3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货等招标文件、资料及其合同、协议, 4.2.4开关站和各光伏发电单元安装及调试技术资料。 4.2.5电气设备和各光伏发电单元组件出厂质量证明和技术文件;支架抗风能力的 家设计资料。

    4.2.6并网逆变器的性能测试(主要性能参数包括

    等广报告 4.2.7方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施工记录、电气交接试验及调试报告。 4.2.8光伏发电单元系统启动方案、措施以及系统图。 4.2.9 运行管理制度、运行规程、系统图和运行记录表。 4.2.10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检查记录。 4.2.11 设计单位提供的可在原建筑物上增设光伏发电系统所做的建筑结构安全校核 报告。 4.2.12 施工图会检记录、纪要,施工、调试技术交底记录。 4.2.13 并网启动涉及的建筑、安装、调试项目验收签证汇总表,未完项目汇总清单

    4.3对施工现场工程实体质量的监

    4.3.3.6方阵连接导线接头应镀锡或加

    4.3.3.6方阵连接导线接头应镀锡或加装铜

    两根芯线间应装垫片,且接线螺丝紧固。 4.3.3.7太阳能电池组件接线盒出口软管应向下弯,防雨水流入;组件连线和方阵 引出电缆固定牢靠。 4.3.3.8方阵输出端应有明显的极性标志和子方阵的编号标志。 4.3.3.9方阵开路电压应符合设计规定。 4.3.3.10直流防雷配电柜、并网逆变器直流正、负极电缆及交流电缆色标及标示牌 明显、清晰。 4.3.3.11方阵电缆规格和敷设路径应符合设计规定。 4.3.3.12馈线从穿线管穿出后,应按设计要求对管口进行防水处理。 4.3.3.13方阵输出端与支撑结构间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设计规定。 4.3.3.14接地装置的接地体尺寸和埋设深度及接地电阻符合设计规定。 4.3.3.15电气系统各项试验和调试按规定要求全部完成,试验结果符合电气设备交 接试验标准及厂家技术标准的规定,调试报告齐全、规范,结论明确。 4.3.3.16光伏发电单元系统及光伏发电分系统的各项功能、参数符合规定, 4.3.3.17光伏阵列防雷汇流箱一直流防雷配电柜一并网逆变器及三相干式变压器的 电气回路投运正常;电缆孔洞防火封堵设施齐全。 4.3.3.18并网逆变器根据太阳光强弱自动投人和退出,满足设计要求,控制、保护 报警、监测信号工作正常(并网逆变器保护功能:极性反接;电网过压、欠压、过频、欠 频;短路;孤岛效应;过热;过载;接地故障等符合国家电网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4.3.3.19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按设计全部投入,无误动和拒动现象;继电保护和自 动装置已按整定值通知单完成设置。 4.3.3.20所有电气设备盘、柜上的设备名称、编号齐全;二次线接线端子及各种电 缆头上均挂有清晰标牌。 4.3.3.21全场防雷及过电压保护设施齐全、投用正常,接地电阻值符合设计要求, 试验报告规范。 4.3.3.22有关电网安全的保护、自动装置、远动通信已按电网管理、调度部门的要 求完成试验。 4.3.3.23监控室计算机监控系统各项功能均能正常投用,验收签证齐全,能满足安 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4.3.3.24环境监测计算机监控系统各项功能正常投用,并与中央计算机监控系统互 联,验收签证齐全,能满足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4.3.3.25箱式站用变压器电气试验报告齐全,两台变压器切换试验符合要求。 4.3.3.26事故照明系统、调度远动通信系统投用正常。 4.3.3.27视频监控系统按设计投用,且工作稳定。 4.3.3.28UPS装置按设计投用,工作稳定。 4.3.3.29 阀控密闭蓄电池组充放电记录完整,充放电容量合格,投运正常。 4.3.3.30主变压器:

    (1)安装记录及电气交接试验记录均合格; (2)本体外壳、铁芯和夹件及中性点工作接地可靠; (3)远方及就地调整操作正确无误; (4)非电量保护装置检测合格,符合设计要求: (5)防火、排油等消防设施完善,符合设计要求,鹅卵石充填合格; (6)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要求,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 (7)冷却系统投运正常。 4.3.3.31电缆按有关要求试验合格,记录齐全;电缆敷设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且 文整齐、绑扎牢固,标识齐全、清晰、防火封堵严密;直埋电缆有走向标志。 4.3.3.32各类盘、屏安装固定方式符合设计,盘、屏正面及背面均有名称、编号;

    4.3.3.31电缆按有关要求试验合格,记录齐全;电缆敷设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且 排放整齐、绑扎牢固,标识齐全、清晰、防火封堵严密;直埋电缆有走向标志。 4.3.3.32各类盘、屏安装固定方式符合设计,盘、屏正面及背面均有名称、编号: 盘、屏内部元件和装置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二次配线整齐,标识清晰

    5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鉴于光伏并网发电工程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 并随机抽查、抽测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和正式监督检查两个步骤进行。 5.1.1自查 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含建设单位自身),按照本《大 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 件、资料进行全面自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自我评价,对存在 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建设单位提前7 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 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 5.1.2正式监检 中心站接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7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 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 兄、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自检中提出的整改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1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 体质量检查分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相应管理人员和专 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 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专业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

    6.0.1各监检专业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并形成书面资料。 6.0.2经监检组评议后质量标准,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 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以大会形式通报各专业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 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办理 签证、实施闭环管理,经建设单位确认并书面报送中心站备案。 6.0.5中心站收到质量问题整改回复单进行核查,当满足本《大纲》要求时,可颁 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证书或出具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

    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运前 质量监督检查记录

    MWp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并网 发电启动前工程启动质量监督检查记录

    附录光伏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检查依据的主要技术文件

    录光伏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检查依据的主要技术文件

    防雷标准规范范本5.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技术文件、安装手册(指导书)

    2.GB50300一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JGJ169—2009《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5.GB50164—199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6.GB/T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7.JGJ18—200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8.JGJ107—2010《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 9.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10.GB50202一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1.DL/T5024—2005《电力工程地基处理技术规程》; 12.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3.GB50212—200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4.GB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5.GB50207—200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6.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7.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8.GB50119一2003《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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