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 681-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评价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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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2.1初步设计阶段

    8.2.1.1判断以下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a) 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 b) 防雷类别的划分(见附录A)及内部和外部防雷措施等: c)其它相关内容。 8.2.1.2属于重要公共建筑物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建筑物(见附录B)、国家或区级大型建设工程、 重点工程、易燃易爆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是否具有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是否采取必要的特殊防雷措 施。

    布线标准8.2.2施工图设计阶段

    8.2.2.1判断以下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a) 防雷类别的划分(见附录A); 接闪器设计形式和材型规格及敷设方式: c) 接闪器布置平面图,应有主要轴线号、尺寸、标高,并对接闪器和引下线进行标注: d) 接地装置设置型式和材型规格、接地电阻值要求、及其它电气系统的接地技术要求(如:电源 接地型式、直流接地、局部等电位、楼层等电位、总等电位接地、电磁屏蔽地、静电接地、设 备接地等); e) 接地平面图应绘制接地线、接地极、测试点、断接卡等的平面位置,并标明所用材料型号、规 格、相对尺寸等涉及的标准图编号、页次(当利用自然接地装置时,可不出此图),图纸应标 注比例等; f) SPD设计安装示意图,包括SPD选择型号、安装位置、安装数量与级数配置等; g) 对于属于重要公共建筑物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的公共建筑物、国家或区级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 程、易燃易爆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是否采取必要的特殊防雷措施,如均压环设置和防侧击雷 措施等; h) 玻璃幕墙、钢结构等的防雷设计图; i) 等电位连接图; j) 其它须采取防雷措施的建设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结构形式和防雷主管机构的要求绘制的 防雷工程施工图等; k)其它相关内容。

    8.3.1判断接闪器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a) 应在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易遭受雷击的部位设置接闪器; 接闪器可单独采用避雷针(塔)、避雷带、避雷网、避雷线或混合接闪器形式,其保护范围应 根据滚球法或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当采用避雷针(塔)时,按照避雷针 (塔)的保护范围、总高度、基本风压、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照明台等不同情况,选 用不同型式的避雷针(塔); 接闪器材型、规格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d) 建筑物天面应设置预留接地端子板,以供天面金属物接地和接闪器测试; e) 屋面通信天线及各种燃气管道等金属物,应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 f) 其它相关规定。 一制版险侧主常进选目不体合以工规宝

    8.3.2判断防侧击雷措施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a) 高度超过附录C规定的建筑物,应将规定高度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金属门窗、幕墙金属框架 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就近可靠电气连接: b)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从30米起每隔不大于6米沿建筑物四周设置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连接 建筑物钢筋与钢结构应就近可靠电气连接; d) 应利用建筑物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项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就近可靠电气连接; f) 其它相关规定。 3.3 判断防雷引下线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a) 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周边均匀或对称设置,引下线材型规格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引下线与电气设施、弱电系统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雷安全距离要求; c) 在建筑物底层和各层应设置预留电气接地端子,在引下线上距地面不低于0.3m~1.8m处应设 置防雷检查测试点; d) 明敷引下线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通道不应小于3m,从距地面0.3m1.7m处应采取绝缘保 护措施; e) 建筑物以下部件宜作为自然引下线(金属构件的各部件间的电气连接应可靠、截面尺寸应满足 标准引下线的尺寸要求):建筑物内的金属构件、金属框架、连接钢筋、外部金属立面结构及 附属结构: f) 当利用建筑物结构柱筋作为防雷引下线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柱主钢筋直径为16mm及以上时,应采用对角两根钢筋作为一组防雷引下线; 2)柱主钢筋直径为10mm及以上时,应采用四根钢筋作为一组防雷引下线。 g) 其它相关规定。 3.4 判断接地装置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接地装置材型、规格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 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建筑物的自然接地体,当自然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人 工接地体数量: c) 第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宜共用接地 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d) 当设置人工接地体时,人工接地体宜在建筑物四周理设成环形接地体; e) 接地体的位置选择和埋地深度应使腐蚀、土壤干阔和冻土深度(参见附录D)等因素的影响减至 最小程度: ) 当接地体理设在可能有化学腐蚀性的土壤中时,应适当加大接地体的截面或者采取必要的防腐 措施。在条件充许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应优先采用先进的接地技术和降阻材料; g) 当两独立接地装置水平距离小于20m时,应将两接地装置在地下进行等电位连接: 其它相关规定。 3.5判断等由位连接否符合以下规定

    a) 高度超过附录C规定的建筑物,应将规定高度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金属门窗、幕墙金属框架 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就近可靠电气连接: b)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从30米起每隔不大于6米沿建筑物四周设置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连接; c) 建筑物钢筋与钢结构应就近可靠电气连接; d) 应利用建筑物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e) 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项端和底端应与防雷装置就近可靠电气连接; f) 其它相关规定。

    8.3.5判断等电位连接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a) 等电位连接的材型、规格要求(参见附录E); 在直击雷非防护区(LPZO.)或直击雷防护区(LPZOB)与第1防护区(LPZ1)(见附录F)交界处应设 置总等电位接地端子板,每层楼宜设置楼层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强弱电间、卫生间、机房等应 设置局部等电位接地端子板; C) 各等电位接地端子板应设置在便于安装和检查的位置,不得设置在潮湿或有腐蚀性物质及易受 机械损伤的部位; d) 竖直敷设金属管道的顶项端和底端应与建筑物接地装置连接:

    起进行接地; e) 金属物体引入建筑物时,应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绝缘措施和接地处理; f) 其它相关规定, 3.7对于需要防雷击电磁脉冲干扰的场所,判断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a) 当建筑物或房间的大空间屏蔽是由诸如金属支撑物、金属框架或钢筋混凝土等自然构件组成 时,这些构件构成一个格栅形大空间屏蔽,穿入这类屏蔽室的导电金属物应就近与其做等电位 连接; b) 在建筑物或房间的外部或内部采取敷设金属板、金属网等屏蔽措施,并应将金属线缆选择合适 的路径敷设,同时应采取理地穿金属管并接地的线路屏蔽措施; c) 电子信息系统应优先选择设置在雷击电磁脉冲干扰较弱的位置,电子信息系统不应设置在建筑 物的顶层,并远离电梯间、通风机房和空压机房等。同时根据需要,应对电子信息系统采取相 应的屏蔽措施: d)其它相关规定。 3.8对于其它特殊的建筑物,判断是否符合以下规定: a) 处于雷击高发区的建筑物(群)应采取区域性雷电防护措施。可根据所在地的地形、地貌等现 场条件安装独立避雷针,其安装地点选择原则如下:制高点、边界点、江河边缘、相对空旷地、 重要建筑物附近、土壤电阻率相对较低的区域、当地雷电活动通道的上风方或风道等位置。 6) 城市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应根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和相关标准,做 相应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专业施工,应采取直(侧)击雷防护、雷电感应防护、等电位连接和 共用接地等综合性防雷技术措施。 c) 砖烟窗、钢筋混凝土烟窗,应在烟窗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 上。当非金属烟窗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 布置三支高出烟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针。钢筋混凝土烟肉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

    接地装置,可不另设专用引下线;高度不超过40m的烟肉,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 设两根引下线。 d) 水塔防雷保护应采用以下措施:用水塔顶部周围的金属栅栏作接闪器或装设环型避雷带保护水 塔边缘;水塔高度不超过40m,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可利用金属爬梯);高度超过40m时,应 另加设一根引下线或支柱内上下连通的主筋作为引下线。 e) 户外金属广告牌、霓虹灯及其他灯饰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直击雷和雷电波入侵措施。当户外广 告牌安装在高层建筑物的屋顶或外墙上时,其防雷装置应与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独立的户外广告牌、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和钢结构柱体均应作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 302。 f) 在燃气、供气管道进入建筑物处应设置绝缘装置,对燃气设备应做好等电位连接和接地。 g)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储存仓库等金属线缆、金属门窗和其他金属装置以及突出在外 的金属物体均应做防雷电感应接地。 h)其它相关规定。

    接地装置,可不另设专用引下线;高度不超过40m的烟肉,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 设两根引下线。 d) 水塔防雷保护应采用以下措施:用水塔顶部周围的金属栅栏作接闪器或装设环型避雷带保护水 塔边缘;水塔高度不超过40m,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可利用金属爬梯);高度超过40m时,应 另加设一根引下线或支柱内上下连通的主筋作为引下线。 e) 户外金属广告牌、霓虹灯及其他灯饰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直击雷和雷电波入侵措施。当户外广 告牌安装在高层建筑物的屋顶或外墙上时,其防雷装置应与建(构)筑物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独立的户外广告牌、钢结构框架、金属面板和钢结构柱体均应作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 302。 f) 在燃气、供气管道进入建筑物处应设置绝缘装置,对燃气设备应做好等电位连接和接地。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储存仓库等金属线缆、金属门窗和其他金属装置以及突出在外 的金属物体均应做防雷电感应接地。 ? 其它相关规定。

    9.1防雷设计评价报告由评价人员按照本标准第8章的内容编制,评价人员签名后,经技术负责人签 发,并加盖评价机构公章有效。 9.2防雷设计评价报告中应附有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性文件的复印件,并应盖章或 签字确认。 9.3符合本标准8.2.1.2中的建设项目建筑物防雷设计评价报告在提交建设单位前,应组织相关专家 评审。评审后的报告应附有专家组评审意见。 9.4对于防雷设计评价未通过,存在原则性防雷设计缺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改意见书,提交建设 单位要求进行补充、修改设计。防雷设计修改后,应重新提交进行评价。 9.5防雷设计评价报告一式三份,二份提交建设单位,一份由评价机构存档。存档应有文字和计算机 存档两种形式。

    A.1建筑物防雷类别的划分

    A.1.1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划分为三类。

    A.1.2遗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a) 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 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A.1.3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a)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b)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 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c)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d 制造、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环和人身伤亡 者。 e) 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f) 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g) 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h)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清真寺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 筑物。 i)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j)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1.42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a)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b)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 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c)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 筑物。 d)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 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f)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窗、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 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窗、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g)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h)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i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沿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位于旷野、孤立、最大高度超过周围建(构)筑物的清真寺、民族风情园等重要宗教场所的建 (构)筑物。 k)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 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立于旷野、孤立、最大高度超过周围建(构)筑物的清真寺、民族风情园等重要宗教场所的建 (构)筑物。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 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B.1重要公共建筑物及人员密集场所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重要公共建筑物及人员密集场所

    ,1.1重要公共建筑物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包括下列建筑物、构筑物: a) 县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b)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 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内场所。 c) 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县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广播电视建筑物。 e) 县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1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g) 乡级及以上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 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 h)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的商店建筑和旅馆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5000m的综合 楼(商住楼),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的办公楼、写字楼、科研楼等其他公共建筑物。 1.2与第B.1.1条规定的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等同于上述各类建筑物

    C.1防雷装置技术指标

    C. 1.1. 1避雪针

    避雷针宜采用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针长1m以下:圆钢为12mm; 钢管为20mm。 针长1~2m:圆钢为16mm; 钢管为25mm。 烟肉顶上的针:圆钢为20mm; 钢管为40mm

    C.1.1.2避雷带(网)

    避雷网和避雷带宣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 48mm,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当烟肉上采用避雷环时,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C.1.1.3架空避雷线(网)

    架空避雷线和避雷网宜采用截面不小于35mm的镀锌钢铰线

    C.1.1.4 金属屋面

    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 b) 金属板下面无易燃易爆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 金属板下面有易燃易爆物品时,其厚度,铁板不应小于4mm,铜板不应小于5mm,铝板不应小 于7mm; d)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 注:薄的油漆保护层或0.5mm厚沥青层或1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C.1.1.5屋顶永久金属物体

    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屋顶上永久性金属物(除排放易燃易爆危险气体的管道)可作为接闪器, 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旗杆、栏杆、装饰物等,其尺寸应符合C.1.1.1和C1.1.2的规定。 b) 钢管、钢罐的壁厚不小于2.5mm,但钢管、钢罐一旦被雷击穿,其介质对周围环境造成危险时, 其壁厚不得小于4mm

    C.1.1.6类型选择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 不应大于5m×5m或6m×4m。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 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10m×10m或8m×12m。第三类防雷建 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避雷网(带) 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20m×20m或16m×24m

    除利用混凝土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外,接闪器应热镀锌或涂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尚应采取加 大其截面或其他防腐措施。

    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 线的杆顶上的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C. 1. 2 引下线

    C.1.2.1材型规格

    引下线宜采用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其 享度不应小于4mm。 当烟窗上的引下线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采用扁钢时,其截面不应小于100mm,厚度 不应小于4mm。

    C.1. 2. 2 敷设

    引下线应沿建筑物的外墙明敷,并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者可暗敷,但其圆钢直 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m。

    C.1.2.3间距要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引下线间距不应大于12m,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引下线间距不应大于18m,第三 建筑物引下线间距不应大于25m。

    C.1.2.4其它要求

    a 建筑物的消防梯、钢柱等金属构件宜作为引下线,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上距地面0.3m至1.8m之间装设断接卡。当利用混凝土内钢 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用基础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但利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 在室内外的适当地点设若干连接板,该连接板可供测量、接人工接地体和作等电位连接用。当 仅利用钢筋作引下线应在距地面不低于0.3m处设接地体连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 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明显标志。 C 在易受机械损坏和防人身接触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线应采取暗敷或 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管等保护设施,

    C.1.3.1材型规格

    理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理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宣采用扁钢 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其厚度不应小于4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 4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mm。 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或加大截面。接地线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

    C. 1 3. 2 数设

    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人工垂直接地体间的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宣为5m,当 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小。 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的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接地体应远离由于砖窑、烟道等高温影响使土壤电 阻率升高的地方。

    C.1.3.3 绝缘措施

    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 a) 水平接地体局部深埋不应小于1m b 水平接地体局部应包绝缘物,可采用50mm~80mm厚的沥青层; c 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体上面敷设50mm~80mm厚的沥青层,其宽度应超过接地体2m。

    C.1.4防侧击雷措施

    C.1.4.1当建筑物高度超过表C.1高度时,应采取防侧击的措施

    C.1.4.1当建筑物高度超过表C.1高度时,应采取防侧击的措施

    表C.1防侧击雷的措施

    消防安全D.1主要城镇冻土深度资料见表D.1

    表D.1主要城镇冻土深度资料

    E.1等电位连接材料的选择

    E.1.1各种等电位连接导体的最小截面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等电位连接材料选择

    E.1.1.1总等电位连接处LPZOg与LPZ1交界处采用以下材料的等电位连接导体的最小截面:

    硅钢片标准铜:16mm 铝:25mm 铁:50mm E.1.1.2局部等电位连接处LPZ1与LPZ2交界处及以下交界处采用以下材料的等电位连接导体的最小截 面: 铜:6mm 铝:10mm 铁:16mm 注:铜或镀锌钢等电位连接带的截面不应小于50mm。

    .1.1.3其他等电位连接导体裁面要求见表E.1

    表E1其它等电位连接导体微面赚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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