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783-2018 火力发电厂节水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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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7832018
高的前置过滤器反洗水应排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 b)再生废水中和后可用于干灰调湿、干灰场喷酒、湿法烟气脱硫用水,以及输煤系统喷酒、除尘 冲洗等。
5.5.1热力设备和管道应设置蔬水、放水和锅炉排污水回收利用系统。热力设备、管道的 水扩容器和连续排污扩容器所产生的蒸汽,应回收至热力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启动疏水、 放水和锅炉排污水等排水,经处理后可作为热网水的补充水,或降温后作为锅炉补给水处理美 循环水系统补充水或其他工业用水
5.5.3水质合格的凝结水应全部回收,对不能回收的凝结水,应充分利用其热能和水资源。 5.5.4热网回水应设置相应水质监测仪器,根据水质污染情况进行处理后重复利用。 5.5.5机组投入运行后应加强汽水品质监测,根据汽水品质情况优化排污方式。 5.5.6提高检修质量,降低阀门和管道泄漏,疏水按品质分级回收
它排水,相关设备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5.6.2输煤系统除尘和抑尘应选用节水型设施和工艺。 5.6.3应设置独立的含煤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含煤废水宜采用混凝、沉淀、气浮、电絮凝或过滤等方 法处理后循环使用,也可使用超滤、微滤等方法处理回用。 5.6.4露天煤场宜设置煤场雨水调节池。
5. 7 雨水利用系统
5.7.1缺水地区的火力发电厂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回用系统,处理后的雨水可作为发电厂的补充水源。 5.7.2雨水利用系统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混入;滨海电厂应采取防止海水漏入雨水系统的措施。 5.8其他 5.8.1冲洗车间地面、冲洗汽车和冲洗设备的排水应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排水宜回收利用, 5.8.2含油废水宜采用隔油、气浮、过滤吸附或改性油水分离膜等方式进行处理。 5.8.3 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宜采用污水二级处理,经消毒后可用于绿化、冲洗等。 5.8.4 烟道和烟窗的冷凝液可收集并回收利用。 5.8.5严重缺水地区,可回收烟气中水分。 5.8.6氮区废水应单独处理后回收利用
5.7.1缺水地区的火力发电厂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回用系统,处理后的雨水可作为发电厂的补充水源 5.7.2雨水利用系统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混入;滨海电厂应采取防止海水漏入雨水系统的措施。 5.8其他 5.8.1冲洗车间地面、冲洗汽车和冲洗设备的排水应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排水宜回收利用,
5.1根据全)用水工艺特点变电站标准规范范本,依据DL/T5513配备各级关键节点的流量表、水质测定仪表及水池(箱) 夜位检测仪表,主要数据应进行在线监测、实时采集,并超限报警。 6.2储水设施应设置防止溢流的措施,用水量变化大的供水系统宜采用变频调速水泵、大小泵组合或 流量调节阀等方式进行流量调节。 6.3取水、用水和排水系统水质采样点的布置应保证所取水样具有代表性。当选用在线水质自动监测 仪器时,应有人工采样的备用措施。 6.4全厂用水监测系统宜具备水质、水量的实时监测,用水指标的计算分析和超标预警等功能。全厂 主要取水、用水和排水系统应装设在线水量及水质监测仪表。水量监测仪表应具备流程阻力小、准确性 高的性能。主要在线水量及水质监测仪表检测点应符合DL/T5513的规定。
7.2.1火力发电厂取水应满足GB/T18916.1的规定。
7.2.1火力发电厂取水应满足GB/T18916.1的规定。 7.2.2火力发电厂节水评价执行GB/T26925的规定。
7.2.1火力发电厂取水应满足GB/T18916.1的规定。 7.2.2火力发电厂节水评价执行GB/T269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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