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29.19-2014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5部分:寄递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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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15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GB50198一2011规定的评分等级4分的 要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按其清晰度由低到高分为A、B、C三级,相应的系统清晰度和相关技术 指标应符合表3和4.6.16的要求,

    表3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4.6.16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经由有线传输时,信息延迟时间应符合下列规

    .6.16数子忧频安 a)前端设备与监控中心控制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2s; b)前端设备与用户终端设备间端到端的信息延迟时间应≤4S; c)视频报替联动响应时间应<4S。 4.6.17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 4.6.18具备视频监控与报警联动的系统,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监控中心的图像显示设备应 能联动切换出与报警区域相关的视频图像,并全屏显示。 4.6.19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的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 监视和记录回放效果。字符设置应符合GA/T751的规定,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土30s 以内。 4.6.20具有多路视频图像的系统,在单屏多画面显示的同时,系统应按摄像机总数合适比例另配图像 显示装置,对其中重点图像(例如出入口)进行采用固定监视或切换监视。操作员与屏幕之间的距离应 适宜。 4.6.21月 图像显示装置配比、屏幕(显示窗口)的最小尺寸等可参照表4要求。 4.6.22系统由多台数字录像设备组成并同时运行时,在确保图像不丢失的前提下,应实现时钟同步。 4.6.23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具有虚拟警戒、目标检测、行为分析、视频远程诊断、快 速图像检索等功能。 4.6.24系统宜与本市技防工程监督管理系统联网对接。 4.6.25系统宜采用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的防泄密系统,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燃气标准规范范本4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终端显示屏数意配置

    注1:多面面轮巡显示终端显示屏(显示窗口)对角尺寸应大于或等于5in,水平分辨力应大于或等于350TVL。 注2:切换显示终踏显示屏(显示窗口)对角尺寸应大于或等于10in,清晰度级别应与系统指标一致。

    4.7.1人侵报警系统应选用不易受气候、环境影响,误报率较低的入侵探测装置。 4.7.2系统应根据防护区域特点、使用要求设置。 4.7.3系统的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各防区的距离、区域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周界 报警最大防区距离应小于或等于70m。 4.7.4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且应有防误触发措 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7.5无人看守的场所安装入侵探测器的部位均应安装声光告警器。声光告警器安装在室外的,报警 声压应大于或等于100dB(A);安装在室内的,报警声压应大于或等于80dB(A)。报警持续时间大于 或等于15min,

    4.11车辆远程定位系统

    车辆远程定位系统应符合相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的规定。 4.12升降式机动车阻挡装置 4.12.1装置的立柱升降应平稳,并应能够控制立柱单根和多根同步升起或下降,升起至工作高度位置 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6s,下降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6S。 4.12.2装置的安装应确保立柱间距小于或等于1100mm,立柱升起后高度应大于或等于600mm。 立柱升起后,单根立柱应能承受大于或等于60000J的刚性碰撞。立柱下降后,阻挡装置应不影响道路 的通行能力,且承载能力应大于或等于20000kg。 4.12.3装置的立柱在升起、下降过程中和立柱升起后均应有发光提示,发光提示信号在白昼时距离装 曼大于或然于 10 m 外应能够被过往车栖的驾融易明显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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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4装置电动故障时,应能够手动应急升起、下降操作。 4.12.5 装置失电时,立柱不应自动下降。 4.12.6 装置宜能接入其他安防系统的信号,实现系统联动。 4.12.7 装置其他指标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13.1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符合GB15208的规定。 4.13.2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应符合GB15210的规定。 4.13.3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应符合GB12899的规定。 4.13.4核、生、化、爆检查设备,及防爆毯(防爆桶)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铁路标准规范范本4.14安防中心控制室

    4.14.1视频安防监控、人侵报警、电子巡查、远程定位系统的终端设备,以及出人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 号输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应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显示。 4.14.2安装周界报警系统、远程定位系统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 置,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 4.14.3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联络设备,并由掌握安全防范技术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的人员24小时值守;非24小时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按照营业要求进行管控。 4.14.4安防中心控制室的紧急报警装置应通过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联网;非24小时 值守的安防中心控制室人侵报警系统应与区域报警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联网。 4.14.5安防中心控制室内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环境,工作区域照明应大于或等于2001x,宜设置空调 设施。 4.14.6 安防中心控制室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各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 原则; b) 机柜(架)设备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各系统的设计装机容量应留有适当的扩展允 余,机柜(架)排列和间距应符合GB50348一2004的相关规定,且安装的设备具有良好的通风 散热措施。 4.14.7 安防中心控制室机房布线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便于各类管线的引人; b) 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并应采用金属管、槽防护; c) 安防中心控制室设置在地下室时,管线引人时应做防水处理; d) 金属护套电缆引入安防中心控制室前,应先作接地处理; e) 安防中心控制室的线缆应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并清晰可辨; 机房内宜设置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接地汇流环或汇集排应采用铜质线,其截面积应大于或等 于35mm。

    4.15.1周界实体防护设施,应沿周界封闭设置。周界围墙外沿高度应大于或等于2200mm,上沿宜 平直。其建筑结构设计应为周界入侵探测装置安装达到规定要求提供必要条件。 4.15.2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大于或等于20mm、壁厚大于或等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大于或等 于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大于或等于8mm×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 应小于或等于600mm×100mm。竖杆间距应小于或等于150mm,栅栏1000mm以下不应有横撑等 可助攀爬的物饰。防盗栅栏应采用大于或等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4.15.3邮件、快件专用厢(箱)应符合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具有一定的防外力破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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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厢(箱)安装应牢固,厢(箱)门关闭应牢固可靠,运输期间应锁闭。 4.15.4轻型封闭式货车专用厢可分为A、B二系列,主要技术指标宜符合表5的要求。 4.15.5防瓷安全门及安装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

    表5轻型封闭式货车专用厢主要技术指标

    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验、验收和维护

    5.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GA/T75的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并合格。经修改完善设计、安装调试 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一2004第7章要求进行系统检测。检测合格后,应根据本部分第 5章和GB50348一2004、GA308、GA/T75相关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5.2寄递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操作、使用,定期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 伏态。 5.3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系统的操作、使用应由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保安管理人员承担;检测、维护, 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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