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基建2)112-2019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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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组织开展输变电工程质量验收、达标投产考核、优质工程金银奖 评选、质量培训、质量检查、竞赛交流等工作。 (五)建立基建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分析、发布公司基建质量管 理信息。 (六)组织开展基建质量责任量化考核、质量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等工 作。 (七)参与基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基建阶段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网特高压部负责公司特高压及跨区电网工程建设和设备材 料的质量管理;公司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相应工程的质量管理。国网 持高压部、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所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的项 目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 属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质量工作。 (二)建立基建质量管理体系,下设质量管理处室,配备质量管理专职 人员,持续改进和提升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三)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质量制 度,编制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四)指导、监督所辖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与设备管理部门共同组织 启动验收。受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省公司直接管理项目的整体 俊工验收工作。 (五)指导、监督建设管理单位开展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自检,组 织达标投产考核复检与批复。 (六)组织参与公司输变电优质工程金银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评选 工作。 (七)组织开展质量培训、质量检查、竞赛交流活动 (八)负责基建质量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质量信息。 (九)负责对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质量责任量化 考核、质量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等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质量事件的调查处 理工作。 (十)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职责,对 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对项目参建单位的 质量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十一)负责基建阶段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 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质量工作。

    (二)建立基建质量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 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要求,持续改进和提升基建质量管理工 作。 (三)组织开展基建质量培训、质量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四)负责基建质量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质量信息 (五)负责对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质量责任量化 考核、质量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等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质量事件的调查处 理工作。 (六)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七)负责基建阶段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法人责任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质量负责,承担项目建设质量的组织、协调、 管理、监督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质量智 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制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 设。 (四)在工程招标与合同签订工作中,明确项目质量工作目标要求和质 量考核奖惩措施。 (五)组织或参与基建质量事故(事件)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负责成立启动验收委员会。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时,履行建设 管理单位质量职责。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级建设公司 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以下同)责任 (一)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配备质量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及 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公司质量管理制度、标准电力弱电管理、论文,编制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工作 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质量管理职责,制定 工程项目实现质量目标的保证措施,负责对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施工、监理 单位开展质量责任量化考核。 (四)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质量管理工 作,组织或委托业主项目部开展工程项目质量责任量化考核工作。 (五)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 证件、批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手续,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六)参加工程招标工作,核查招标文件相关质量要求以及投标文件质 量要求响应等情况。 (七)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受委托组织开展启动验收。配合验收 组织单位(部门)开展环保、水保、档案验收工作。 (八)组织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自检,配合开展达标投产考核复检、输变 电优质工程金银奖及国家级优质工程迎检工作。

    (九)负责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前期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档案工作方案 制定、归档交底、日常检查、指导、质量控制与整体把关),组织工程项目 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工程质量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管 理制度、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及合同质量要求的落实。 (二)组织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检。 (三)开展质量例行检查,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和“标准工艺”的实施 (四)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开展创优策划,明确 项目质量目标,并监督实施。落实创优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消缺, (五)参与竣工预验收、启动验收等工作。 (六)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项目部开展质量责任量化考核、质量管 理工作考核与评价等工作。 (七)负责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信息的上报、传递和发布。 (八)负责所管辖范围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九)配合工程项目质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一)对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创新、设计变 更、竣工图设计、现场服务等工作质量负责

    (二)建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审和会签制 度,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三)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建设质量要求,严格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 性条文执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和“标准工艺”应用,按计划交付施工图纸 负责设计交底,参加施工图会检,负责编制竣工图。 (四)按规定派驻工地代表,提供现场设计服务,及时解决与质量相关 的设计问题。 (五)配合或参与工程质量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各阶段验收、质量事 件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六)开展工艺设计,参加设计竞赛等活动,参与工程全面全过程创优 工作。 (七)工程工投产后,按时提交设计资料及峻工图,开展设计质量回 访工作。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责任 (一)建立健全监理质量控制保证体系,按合同要求组建监理项目部, 配备专业齐全、合格的监理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 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 理责任。 (二)监督、检查、指导监理项目部的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三)参与优质工程建设等活动,接受上级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和 质量监督,配合各阶段验收、质量事件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四)负责工程项目监理档案管理的目常检查、指导,组织工程项目监 理档案的移交工作。 (五)负责工程峻工投产后保修阶段的工程监理,开展质量回访工作, (六)组织开展监理项目部质量责任量化考核。 第十五条监理项目部责任 (一)按照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开展监理工作,落实工程合同 有关质量控制的要求。 (二)加强监理组织管理,确保监理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转。 (三)编制监理规划等质量控制文件并组织交底、实施。 (四)对施工图进行预检,形成预检记录,汇总施工项目部意见,参加 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检,监督有关工作的落实。 (五)组织进场设备和材料的检查验收;通过见证、旁站、巡视、平行 检验等手段,对全过程施工质量实施有效控制。 (六)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标准工艺”实施、 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通过数码照片等管理手段强化施工过程质量和工 艺控制。 (七)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参与工程工预验收、启动 验收等工作。 (八)配合各级质量检查、质量监督、达标投产考核、输变电优质工程 金银奖及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评选等工作

    (九)负责对所监理项目的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有效 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监理资料,按时移交工程监理档 案。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责任 (一)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质量保证措施;按照合 司约定,组建施工项目部,确定工程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提供满足工程质 量目标的人、财、物等资源保障;组织公司级技术交底。 (三)依据国家法律、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进行工程分包,并对分包工 程的质量负责。 (四)监督、检查、指导施工项目部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 同级质量专检。 (五)组织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和“标 准工艺”应用,参与优质工程建设等活动,接受上级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检 查和质量监督,配合各阶段验收、质量事件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六)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档案管理的日常检查、指导,组织工程项目施 工档案的移交工作。 (七)负责工程竣工投产后质量保修,开展质量回访工作。 (八)对施工项目部开展质量责任量化考核,及时掌握工程现场质量状 况,组织对问题进行整改完善。 第士士条施工项目部责任

    (一)按照公司质量管理制度、施工合同开展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确保 施工质量满足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的要求。 (二)加强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转 (三)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等质量管理文件并组织交底、实施,按优 质工程标准组织施工。 (四)组织施工图预检,参加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检,严格按图施工 (五)对分包工程实施有效管控,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 (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全面实施“标准工艺”,落 实质量通病防治措施,通过数码照片等管理手段严格控制施工全过程的质 量和工艺。 (七)规范开展施工质量班组目检和项目部复检工作。 (八)配合各级质量检查、质量监督、质量验收、达标投产考核、输变 电优质工程金银奖及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评选等工作。 (九)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整理施工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按时移交所承担工程施工档案。 第十八条调试、试验单位责任 (一)对工程项目的调试、试验质量负责 (二)负责编制工程调试、试验方案;提交准确、齐全的调试、试验报 告。 (三)参与工程优质工程建设等活动,接受上级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 接受质量监督检查,配合投运前相关验收及质量事件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四)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整理调试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按时移交所承担工程调试档案。 第十九条设备材料供应(制造)商责任 (一)对设备材料质量负责。 (二)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规定提供合格产品,供货进度满足合 司要求,随产品提供全套质量证明文件,并依据合同提供设计所需的相关资 料、技术培训、现场安装技术指导,参加调试、试验、验收、消缺等相关工 作。 (三)配合设备监造和设备出厂验收工作,接受监造人员和验收人员的 监督,确保产品制造质量和工艺水平符合供货合同要求

    第三章质量目标 第二十条公司质量目标 (一)持续提升基建质量管理及工程项目质量工艺水平,努力实现“国 内各行业领先、国际同行业领先”。 (二)全面应用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标准工艺,实现基建 工程“零缺陷”移交,达标投产考核通过率100%。 (三)不发生三级及以上质量事件。 第二十一条各级单位质量目标 (一)持续提升基建质量管理及工程项目质量工艺水平,努力实现“国 内各行业领先、国际同行业领先”

    (二)全面应用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标准工艺,实现基建 工程“零缺陷”移交,达标投产考核通过率100%。 (三)省公司级单位不发生四级及以上质量事件,地市公司级单位不发 生五级及以上质量事件,县公司级单位不发生六级及以上质量事件。建设管 理、监理、施工单位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五级及以上质量事件。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一)全面应用通用设计、通用设备、通用造价、标准工艺。 (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行业和公司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实现 “零缺陷”投运。 (三)工程通过达标投产考核。 (四)工程使用寿命满足设计及公司质量管理要求。 (五)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

    第四章质量综合管理 第二十三条质量策划 国网基建部根据公司基建质量管理形势和要求,明确公司年度基建质量 管理工作思路和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和重点措施。各级单位依据公司要求, 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年度基建质量管理工作策划。公司对各单位质量策划的 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指导。 第二士四条质量教育培训

    (一)公司基建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 受培训。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建设管理、监 理、施工单位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 目经理、质量专责、总监理工程师)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公司或省公司级单 位组织的基建质量培训。 (二)公司系统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新录用人员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 质量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度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 不少于40学时的质量培训。 (三)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检验试验人 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采用新材料、推行 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质量教育和技术 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五条质量例会 公司各单位应定期召开工程建设质量例会,贯彻上级有关质量工作要求 总结分析本单位质量工作状况,研究解决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质量检查 公司、省公司级单位按管理权限,组织工程质量巡查、专项检查、交叉 互查、抽查监督等,检查工程实体、档案资料,开展实测实量。 第二士条质量事件报告及处理

    (一)公司工程质量事件实行即时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事件发生后,现 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现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 单位负责人报告;各有关单位接到质量事件报告后,应根据事件等级和相应 程序上报事件情况。 (二)工程质量事件按照公司相关质量事件调查处理规定处理。公司系 统各单位按质量事件等级组织质量事件调查,并按要求填写质量事件调查 报告书。质量事件调查组要核实质量事件情况,分析质量事件发生原因,认 定质量事件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质量 事件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质量信息管理 各单位应按照公司要求落实本单位的质量信息收集、上报工作,确保上 报的信息准确、完整,同时做好质量信息的对外保密工作。加强质量信息应 用管理,认真分析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一节工程前期质量管理

    第一节工程前期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物资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设备、材料等物资类招标采购管 理工作中,核实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在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中明确 质量要求、质量保证条款、合同违约行为及处罚细则,明确设备材料的监造、 试验、检查、验收程序和标准,明确交货期及现场服务责任

    第三十条基建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非物资类 招标工作中,落实资信审查制度,明确相关单位质量工作责任。在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和重点要求。 第三十一条基建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单位参与物资招标文件的编写 和最终审查,确保标底、招标条件设置等满足工程质量需要,基建管理部门 和建设管理单位参加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 第三十二条业主项目部应在非物资类招标前,组织编制建设管理纲要 有关内容应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内容。 第三十三条各类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参建单位在工程 没计寿命周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实现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明确工 程质量违约索赔条款,除采取扣除质量保证金等手段外,对工程质量事件或 缺陷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由相应的责任单位进行赔偿。 第三十四条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 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 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质量制度、标准的要求,并满足公司工程初步 没计内容深度规定要求。项目初步设计由多家设计单位共同承担时,招标 采购文件以及相关合同中应明确牵头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质量负总责。 第三十六条初步设计评审单位应严格按照评审内容与深度要求开展 审工作,对涉及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

    对审查意见负责。招标、采购文件以及相关合同中应明确设计审查不能免除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七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三通一标”有关规定,在保证 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下进行设计优化,合理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依据业主项目部的相关要求,编制并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执行计划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施工图设计应满足公司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 的相关规定,在总卷册说明中,统计“标准工艺”应用数量、列示清单,在 施工图中明确关键部位、重要位置的工艺要求及控制要点。 第三十九条实行设计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设计质量、设计进 度实施动态控制。 第四十条基建管理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工程全寿命周期 质量管理分析和评价工作,运维检修部门参加,对各参建单位、供应商及其 产品质量实行全过程评估管理,将评估结果纳入对参建单位、供应商的资信 评价。 第四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跟踪工程前期文件,做好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节建设过程质量管理

    第四十二条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部人员均应具备相应 的资格和能力,主要人员应有任命文件,业主项目经理、项目勘察负责人、

    目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息监理工程师应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业主、 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物资各方的质量责任应纳入相关合同条款。 第四十三条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开展工程质量管理 策划。 (一)《建设管理纲要》《监理规划》《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中应对工 程质量管理进行专题策划,建设过程动态调整并严格实施。 (二)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设计单位编制质量 通病防治设计措施,施工项目部在《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中编制质量通病防 台措施相关内容,经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审批后实施;监理项目部 在《监理规划》中编制质量通病防治控制措施相关内容,经业主项目部审批 后实施。 (三)施工项目部在施工方案中编制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相关 内容,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工程开工前,业主项目部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各参 建单位介绍驻现场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 第四十五条施工项目部在开工前落实施工人力和机械、物资材料、计 量器具、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检验试验计划、施工方案等准备工作,将相关 资质、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监理项目部对开工应具备的 条件审查合格后,签署开工报审意见,报业主项目部批准。 第四十六条业主项目部按照公司优质工程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 程管理。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检,签发设计交底纪要、施工图会检纪要

    监督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和 “标准工艺”等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各级物资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司物资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制 度规定,对相关设备、材料加强质量管理,组织开展设备监造、质量抽检 确保设备、材料质量满足标准规范和供货合同要求。组织供应商按照合同要 求供应设备、材料,监督供应商随产品提供全套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做好交 货、现场服务、售后服务等合同履约工作。 第四十八条监理项目部组织主要设备的到货验收和开箱检查,并做好 材料的进场检验、见证取样等质量控制工作。 第四十九条监理项目部应及时审批施工项目部的各种报审资料,符合 要求后予以签认或准予实施并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十条施工项目部应严格按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控制工 序质量。严格执行三级自检制度(班组自检、项目部复检和公司级专检), 故好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及质量问题管理台帐,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并应 与工程进度保持同步。 第五十一条监理项目部运用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质量控制 手段,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 理;根据工程进度开展巡视、平行检验;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签证;组织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核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质量通 扁防治措施、标准工艺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工程项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质量工作例会(与工程例会合 并召开),对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分析,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提 出质量工作的改进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五十三条业主、施工、监理项目部及时采集、整理数码照片、影像 资料,利用数码照片等手段加强施工质量过程控制。 第五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研究解决勘察设计问题,发生变更的 应及时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明确造成设计变更的原 因和责任。发现与设计不符合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监理或业主项目部报告 第五十五条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及峻工预验收,出具 竣工预验收报告。 第五十六条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按照施工和业 主两个层级,阶段性开展中间质量抽查监督。 第五十七条项目法人负责成立工程启动验收委员会。启动验收应在工 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进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 消缺。工程完成启动、调试、试运行后,启动验收委员会及时办理启动验收 证书,完成基建向生产的移交。 第五十八条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做好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工作,按 照公司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将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记录整理归档

    重庆标准规范范本第三节工程移交后质量管理

    第五十九条工程移交后,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单位 应分别组织编制工程总结,总结工程质量管理中的经验与教训,分析、查找 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工作改进措施。 第六十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投产后的质 量回访及保修工作。运检单位负责运行缺陷闭环管理。 第六十一条达标投产考核与创优 公司设立输变电优质工程金银奖,达标投产考核及优质工程金银奖评选 按照分层分级原则开展。省公司级单位按照公司优质工程标准开展达标投 产考核。公司参照国家优质工程标准开展输变电优质工程金银奖评选,从获 得金奖的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奖

    第六十二条公司基建质量考核工作按照责权对等、奖罚结合的原则, 建立健全基建质量工作奖惩机制,全面实施质量责任量化考核,推进各级基 建质量责任的落实。 第六十三条公司负责考核评价省公司级单位基建质量目标管理、质量 管理体系建设、质量验收、达标投产考核、优质工程评选、质量管理创新、 质量信息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并作为对相关单位基建质量管理 考核评价依据,依据评价结果通报表扬,或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未实现质量 目标的单位。

    第六十四条省公司级单位参照公司评价内容,通过量化评价指标,考 核评价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的基建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 资效,并作为对相关单位基建质量管理考核评价依据,依据评价结果通报表 扬,或按有关制度考核未实现质量目标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五条省公司级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监理、施工企业奖惩激励机 制的实施。 第六十六条监理、施工企业应建立基建质量奖惩机制,落实奖励费用, 确保奖惩制度落实到位。 第六十七条公司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激励约束机制。省公司级 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公司激励约束管理要求,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质 量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核定工程项目合同结算金额。 第六十八条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对质量问题、缺陷及 未遂事故(事件)的考核要求,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及本规定要求,对监理、 设计、施工等参建方进行质量考核及评价。合同中应明确质量保证金金额 并作为现场考核资金来源之一。 第六十九条项目质量责任量化考核的结果是项目质量工作考核依据 之一,业主项目部应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 有关制度及工程合同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业主项目部应通报批评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缺陷以及缺 陷未及时整改的项目部及责任人,并依据有关制度、招标、采购文件以及相 关合同进行处罚

    第七十一条发生事故(事件)或重复发生同一类型未遂事故(事件) 的项目部,取消参与上一级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十二条业主项目部应对参加工程建设的监理、施工项目部进行质 量责任量化考核,考核结果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省公司级单位,考核 结果一定时段内与工程招投标挂钩。 第七十三条公司系统发生基建质量事件,应根据事件的性质、等级, 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事件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基建 质量事件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按公司有关制度,对有关单 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评定标准第七十四条本规定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要求应纳入招标、采购文件以及各相关合同。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基 建质量管理规定》(国家电网企管【2015】221号之国网(基建/2)112 201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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