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基建2)173-2019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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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十八条公司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 受培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六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分别对省 公司基建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省公司所属经研院(技术支 撑机构)和建设分公司(监理公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 部门相关人员,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 进行安全培训。
第七十条省级公司、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 全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所属建设 队伍安全生产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 培训。 第七十一条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主项目部 时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十二条监理、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 的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 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七十三条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相关 人员,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监督部门相关人员等,至少每两 年接受一次公司或省公司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十四条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 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七十五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七十六条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装备、采用新材料、 准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七十七条公司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基 建系统总体安全情况,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 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七十八条省公司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布置本单 立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 办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七十九条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单位每年召开安全工 作会议,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 单位安全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 作。 第八十条工程项目安委会应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机制,在工程开工 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检查安全工作的 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 楼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八十一条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安全工作例会可结 合工地例会合并召开,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纪要格式应保持统 第八十二条作业层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安排布置 安全工作。 第八士三条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八)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 (九)急性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 (十)群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第一百零一条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演练以施工单位为主体开展,监理和 业主项目部参与。施工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后或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救 援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制定并落实经费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保障 物资保障、治安保障和后勤保障等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一百零二条项目应急工作组接到应急信息后,立即按规定启动现场 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工作,同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响应要及 时、迅速、有序、处置正确。事故(事件)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 ,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一百零三条发生安全事件后,相关单位应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 严格保护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基建安全事件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第一百零四条安全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即时补报 第一百零五条基建安全事件实行即时报告制度。即时报告除严格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外,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管 理单位及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发生基建安全事件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由现
(二)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六级及以上人身、电网和设备事件资料范本,工程建 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省公司基建管理部门, 司时在24小时内上报事件书面材料。省公司基建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事件报 告1小时内,向同级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和行政值班机构报告。 (三)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五级及以上人身、电网和设备事件,省公司 基建管理部门在收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国网基建部,同时在24小 时内上报事件书面材料 (四)国网基建部应在收到安全事件报告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通报国 网安质部和总值班室。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和上级授权,组织或参与 事故(事件)调查组工作,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 情事故(事件)经过、事故(事件)原因、事故(事件)性质和事故损失: 认定事故(事件)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事件)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 第一白零七条发生安全事件的单位应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和整 改措施要求,在征得事故(事件)调查组的同意后,组织事故(事件)现场 的处理与恢复。同时应吸取教训,认真组织举一反三的整改,杜绝类似事故 (事件)的发生,并应做好事故(事件)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存档工 作。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基 建安全监督职能,监督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 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同级及下级单位的各部门、各级人员基建安全责任 制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可参与基建安全会议、各类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等例行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是基建安全事件调查、处 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基建安全事件的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对外发布安 全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基建安全考核工作按照责权对等、奖罚结合的原 则,建立健全基建安全工作奖惩机制,全面实施安全责任量化考核,推进各 级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负责考核评价省公司基建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管 理体系建设、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重点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创新、安全信 息管理等方面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省公司负责考核评价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 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绩效,并作为对相关单位基建安全管理
考核评价依据,依据评价结果通报表扬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个人,按有 关制度处罚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省公司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责任量化考核实施 细则,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量化考核要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 进行统计、分析、通报。监督指导所属建设管理、施工、监理单位强化逐级 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将责任和考核具体落实到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建设管理、监理、施工单位制定本单位安全奖惩实施 细则,确保责任考核落实到人,确保奖惩制度落实到位。 第一白一十六条公司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激励约束机制。省公 同、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公司激励约束管理要求,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 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核定工程项目合同结算金额。 第一百一十七条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对安全文明施工 违章及未遂事故(事件)的考核要求,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及本规定要求,并 作为现场安全考核依据。 第一白一十八条项目安全责任量化考核的结果是项目安全工作考核依 据之一,省公司应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 关制度及工程合同进行处罚。 第一白一十九条业主项目部应通报批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天隐患以 及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项目部及责任人,并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白二十条对现场发生的违章及未遂事故(事件),监理项目部应 签发书面通知并进行处罚,报业主项目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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