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基建3)181-2019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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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公司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分包安全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分包安全管理的安全监督,负责管理业务外包承包单 位安全资信、“黑名单”和“负面清单”,负责组织或参加分包安全事故调 查处理; 各级经法部门对公司分包安全管理制度、合同文本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对所属施工企业分包相关资金、账务管理情况进行监 督;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分包违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及查处工作。 第九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研究制定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办法并监督落实; (二)建立统一分包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统一收集、发布分包人员实名 制管理相关信息:
(三)对分包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检查、通报; 第十条国网特高压管理部管理职责 (一)对管理项目组织分包安全管理检查,开展监督和指导,督促参建 队伍落实公司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管理项目的分包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报。 第十一条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基建管 理部门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及所属施工企业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公司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与要求; (三)在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允许分包的工作范围, 明确分包安全管理要求、奖惩措施; (四)指导和监督所属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分包安全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五)定期审查和发布核心分包队伍、核心分包人员名单,并组织上载 统一平台共享; (六)收集、分析、上报管理范围内的分包安全管理信息,组织本单位 管理范围内分包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七)对管理范围内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通报。 第十二条地市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公司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与要求; (三)在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允许分包的工作范围, 用确分包安全管理要求、奖惩措施; (四)收集、分析、上报管理范围内的分包安全管理信息,组织本单位 管理范围内分包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工作; (五)对管理范围内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通报。 第十三条建设管理单位管理职责 (一)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二)执行、落实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与要求; (三)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业主项目部开展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五)收集、分析、上报管理范围内的分包安全管理信息,落实管理范 围内项目的分包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要求; (六)检查、考核管理范围内项目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企业管理职责 (一)施工企业是输变电工程分包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把分包队 五、分包人员、分包作业纳入本单位的统一管理; (二)执行、落实上级单位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与要求;
住宅楼标准规范范本第土七条施工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执行、落实上级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与 要求,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二)分包工程开工前,负责组织分包商按分包合同约定入场验证; (三)实施管控现场分包作业,确保分包工程安全、质量全面受控; (四)定期上报工程项目的分包安全管理信息。 (五)对分包人员进行违章考核计分。 第十八条作业层班组管理职责 (一)执行、落实上级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分包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与 要求,具体负责承担的具体作业的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劳务分包作业进行组织、指挥、监护,确保分包工程安全、 质量全面受控,对分包人员进行违章考核计分; (三)上报具体作业的分包安全管理信息
第三章分包商选择 第十九条承揽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分包作业的分包队伍必须在核心分 包队伍中选择。 第二十条核心分包队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属企业已录入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中并处于有效状态;
第三章分包商选择 第十九条承揽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分包作业的分包队伍必须在核心分 包队伍中选择。 第二十条核心分包队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属企业已录入公司外包安全资信系统中并处于有效状态;
(二)专业分包队伍的主要项目管理人员、作业层班组骨干人员与专业 分包工作内容相符合,并经省公司审核通过和录入公司统一信息平台; (三)劳务分包队伍的负责人、核心分包人员经省公司审核通过并录入 公司统一信息平台; (四)专业分包使用的劳务分包队伍应同时满足上述第(三)条要求 第二十一条核心分包队伍的管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上报符合条件的分包队伍及相关人员清单; (二)省公司组织对核心分包队伍及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三)省公司对审核通过的核心分包队伍及相关人员录入公司统一信息 平台发布。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分包商选择制度标准,开展分 包商选择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确定的分包商选择方式,应立足于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实际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 施工企业的分包选择制度和分包商选择方式,应上报施工企业的主管单 位。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单位分包商选择制度开展分包选择 工作。 施工企业在择优选用核心劳务分包队伍时,应提供核心劳务分包人员配 置清单,作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附件。对于超出其承载力且无法提供有效 核心劳务分包人员配置的,一律不得选用。
第二十四条施工承包商依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选择相应的合格分包商 并签订分包合同和分包安全协议,在分包工程开工前将已经签订的分包合 同和分包安全协议报监理项目部和业主项目部备案。 若施工承包合同未约定分包的,或者施工过程中需要修改的,应由施工 承包商与建设管理单位重新签订施工承包补充合同 第二十五条对严重违约、资质能力与工程实际不相匹配的分包商,不 得作为潜在施工分包商进行推荐。 第二十六条分包商选择资料应齐全、完整、真实,规范保存。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级监察、审计、法律管理部门应遵循依法治企与廉 政相关规定与要求,对分包商选择进行监督。
第四章分包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管理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可以分包的工作范围 允许劳务分包的,应要求列出施工承包商作业层班组骨干人员清单,明确必 须使用核心分包队伍的要求。 施工承包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响应招标文件关于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 建设管理单位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按施工承包商的投标承诺,将分包 范围、作业层班组骨干清单列明,并要求必须使用核心分包队伍。 第二十九条分包合同的相关事项应遵循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分包事项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无约定的,必须经建设管理单位同意后签订施工承包补 充合同方可进行分包。
第三十条分包合同必须与分包形式一致,并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劳务分包合同应逐一列出核心分包人员清单,明确核心分包人员的薪酬 待遇、考核标准、社保缴纳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施工承包商必须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与分包商签定分包 合同。
第五章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五章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三十二条施工承包商应将分包队伍纳入到本企业的各级安全管理体 系,通过落实分包商安全资信报备、现场准入、教育培训、过程管控、资信 管理等分包安全管理制度,对分包工程施工安全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分包人员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通过为每一位分包人员确 定终身保持不变的唯一编码并建立“一人一卡”身份识别机制,对其相关信 息进行综合管理。 新进入公司输变电工程的分包人员进场前,由施工承包商与分包人员当 面核对信息、考试合格后收集上报信息。省公司组织对人员信息进行复核, 复核完成后为分包人员确定唯一编码,并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制发人员身份 识别卡。 施工过程中,利用身份识别卡进行分包人员身份识别,按照分包人员唯 编码对分包人员基本信息、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履职评价 违章记录和权益保障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记录、查询、统计。
第三十四条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分包人员交规式违章扣分管理制度,应 用移动APP等信息化手段对分包人员违章情况进行扣分、记录、上报。 分包人员违章扣分标准见附件1。 第三十五条公司实行不良分包人员管理制度。对于有不当行为、不服 从管理、严重违章或违章计分超过12分的分包人员,认定为不良分包人员 不良分包人员在解除前,不得在公司系统各单位管理或参建项目中使用 不良分包人员的认定和解除标准见附件2。 第三十六条公司通过统一管控平台,汇总发布核心劳务分包人员资信评 价记录,统一记录分包人员的违章、不当行为情况,以及奖励、业绩情况 统一发布不良分包人员名单,促使分包人员在公司系统统一受控。 第三十七条分包人员培训包括核心分包人员定期培训、入场培训、过 程培训。其中核心分包人员定期培训由施工承包商组织开展,建设管理单位 进行复核;入场培训由施工项目部组织开展,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进行 监督,在人员进场前完成;过程培训由施工项目部组织开展,业主项目部、 监理项目部进行监督。 分包人员入场培训应结合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规章制度的更新及新技 术、新施工方法等内容开展,培训考试应涵盖所有现场分包人员。 第三十八条施工承包商应建立覆盖所有分包队伍和分包人员的现场应 急处置管理体系,在发生分包安全事故(件)或突发事件时,按照国家和公 司有关事故调查规程处置,按要求逐级上报,严禁迟报、購报。
第三十九条施工承包商应根据项目现场一线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确定 同时施工的作业现场数量,严禁不顾分包安全管理能力盲目增加分包队伍 和作业现场。
第二节专业分包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施工承包商应督促专业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合格的机械 设备,督促其为分包人员配备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按规定对起重、 电气、安全三类工器具进行登记、编号、检测、试验和标识管理,建立管理 台帐,做到物帐对应,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专业分包商自带起重机械、施工机械、工器具等在入场前 必须检验合格,并向施工项目部提交检验合格证明和自检材料,施工项目部 检查合格后报监理项目部审核验证。 第四十二条专业分包商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照要求编制施工方 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专业分包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十三条施工承包商严格审查专业分包商的施工方案,并报监理项 目部审批,监督其严格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十四条分包工程开工前,施工承包商应组织或者督促专业分包商 开展项目部级交底、作业票交底。交底均应形成可追溯记录。 第四十五条施工承包商应严格落实施工安全风险管理要求,督促专业 分包商开展项目风险识别、评估和预控工作,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落实人员
到岗到位要求。施工承包商应督促专业分包商按照规定办理施工作业票,组 织交底并监督实施。 第四十六条施工承包商应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督 促专业分包商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六化”要求组织施工,并全过程动态 管理。 第四十七条专业分包商应成立专业工程的应急组织机构,纳入工程项 目应急组织,开展应急教育培训,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施工承包商结合专业 分包工作实际,完善应急机制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十八条专业分包工程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危险性大、专业性 强等施工作业必须由施工承包商派员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九条专业分包商再劳务分包的,应同时符合劳务分包有关管理 要求。
第三节劳务分包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劳务分包作业所需的材料、施工工机具由施工承包商配备医药标准, 并由施工承包商安排合格人员操作。 劳务分包人员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由施工承包商提供。 第五十一条施工承包商负责劳务分包作业施工方案的编制,负责施工 作业票的签发。 分包作业前,作业层班组应对全体劳务分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六章分包质量管理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五十五条施工承包商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总责。施工承包商应 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发包方与分包方的具 体质量责任。 第五十六条施工承包商应按照合理工期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分包工程的 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第二节专业分包质量管理
第五十七条施工项目部负责审查专业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 施、质量保证措施;监督专业分包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标准工艺应用、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质量通病防治等工作;全过程参与专业分包质量 的管理与验收评定。 第五十八条专业分包商应参加施工图会检、设计交底、工地例会、工 程质量竞赛、工程创优等活动。 第五十九条施工、监理项目部监督专业分包商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质 量验评标准、标准工艺等组织施工,对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部位)严格检 查、控制,对专业分包商采购的工程材料、配件进行检验。 第六十条工程三级验收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完成,专业分包工程班组自 检由分包商开展,项目部复检及公司级专检由施工承包商和分包商共同升 展,共同签字
第六十一条施工承包商全面负责劳务分包环节的施工质量。劳务分包 工程的各类质量检查、各级目检均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开展。 第七章分包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二条省级公司应落实主管单位责任,组织安监、物资、审计、 财务、法律产业管理部门对管理范围内建设管理、监理、施工企业的分包依 法合规和安全管理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公司。 第六十三条检查发现的分包安全管理违规违章情况,应出具整改通知 单,督促整改闭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现违反考核内容的,纳入年度 考核和竣工结算考核。 第六十四条发生分包安全质量事故(件)和不稳定事件,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事故(件)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各级单位应依据安全质量奖惩有关规章制度,严肃追究工程建设管理单 位、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商有关人员责任
二建标准规范范本第六十五条分包商安全资信报备、“安全黑名单”和“安全负面清单” 管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业务外包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的要求应纳入招标、采购文件以及各相关合同。不 属于公司系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安全管理须通过合同约定按本办法 执行。
有一定数量的核心分包人员、劳务人员,经审核发布的劳务作业队伍。专业 分包核心分包队伍指隶属于具备相应资质专业承包企业,具有一定数量的 专业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有劳务作业分包的,还需要有与分包工程适应的 劳务作业核心分包队伍),经审核发布的专业分包队伍。 作业层班组:指具体开展输变电工程施工作业施工组织单元 作业层班组骨干人员:指作业层班组班长兼指挥、技术兼质检员、专责 安全员等关键岗位。 实名制管理: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 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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