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055-2018 环境照明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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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度量光色的尺度,它以黑体在不同温度下的光色为基准 用黑体所处的绝对温度K来度量,单位开氏度(K)。
generalcolourrenderingindex
装饰装修标准规范范本general colourrenderingindex
特定的人个一组的色试样的CIE1974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 直,通常以字母Ra表达。
chromaticity tolerance
chromaticitytolerance
表征一批光源中各光源与光源额定色品或平均色品的偏离 用颜色匹配标准偏差(SDCM)表示。
2.0.10光源发光效率
luminouseffici
光源的光通量与光源消耗电功率的商,单位为1m/w
flood lighting
用单个或成组的投光灯从外面照射照明对象物,使其亮度和 色调区别于周围环境的照明方式,
outline lighting
用点光源或线状、带状光源勾画建(构)筑物轮廓的照明方 式。
2.0.13内透光照明
利用室内光源照明建筑物内体,通过门、窗、孔的透射光显 示建筑艺术美的照明方式。
基于当代数字技术,传达视觉信息,具有明显的数学媒体特 征的建筑表皮。
2.0.15发光二极管
Light Emitting Diode
发光二极管(简称LED),仅指发射可见光的那些半导体二 极管。带有一个灯头,组合了一个或多个LED模块时称为LEL 光源,除非永久性损坏,LED模块不能拆除
按国际照明委员会(C正)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 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
average road surface luminance
按国际照明委员会(C正)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 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亮度的平均值
2.0.18路面照度均匀度
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 2.0.19 路面亮度总均匀度overall uniformityof road surface luminance 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
灯具安装在比较低矮(高度一般为1m左右)的栏杆或防撞 墙中,用于照明路面或起导向作用的照明,
求。局部区域的环境照明设计应以城市环境照明专项规划为依据 根据单个区域或景点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技术、经济发展现状进 行设计。
3.1.2环境照明应保证居民夜晚出行安全、生活便利和视觉舒适
3.1.2环境照明应保证居民夜晚出行安全、生活便利和视觉舒适 生,同时应符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护夜空、节约资金的绿 色照明要求,
3.1.3环境照明工程应选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设备。
3.2.1环境照明规划应与城市的历史、文化、经济和夜空间等特 点相适应,构成符合城市特征、有明显特色的夜间光环境, 3.2.2环境照明规划应采用城市规划与设计的原理、原则和方法 应强调城市夜间空间形态和结构,做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分 级控制。 3.2.33 环境照明规划应研究城市景观空间体系。应整体考虑山体
应强调城市夜间空间形态和结构,做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分 级控制。
3.2.3环境照明规划应研究城市景观空间体系。应整体
水体和建(构)筑物等构成城市景观空间体系的要素,并应注重 成市地标节点、景观界面、大尺度城市景观断面的发掘和控制。
3.3.1城市环境照明应按城市区域的不同宜划分为亮化级、控制
3.3.1城市环境照明应按城市区域的不同宜划分为亮化级、控制
级、限制级和严控级。城市环境照明中重点亮化区域应属于亮化 级或控制级照明区域。
级或控制级照明区域, 3.3.2城市规模及环境区域的划分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 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附录A执行。 3.3.3建筑物的照明亮度等级宜划分为十级,一级表示亮度等级 最高,亮度依次为150、100、75、50、30、20、12、6、4、2cd/m。 省内地级及以上市可取较高等级,县级及以下市可取较低等级, 以控制城市的亮度。其中75、50、30、20、12、6cd/m2六个等级 为推荐采用的亮度。
最高,亮度依次为150、100、75、50、30、20、12、6、4、2cd/m2 省内地级及以上市可取较高等级,县级及以下市可取较低等级, 以控制城市的亮度。其中75、50、30、20、12、6cd/m2六个等级 为推荐采用的亮度。
3.4环境照明质量控制
3.4.1本规范规定的照(亮)度,除标明外均应为被照物的维持 平均照(亮)度,各类被照物的维持平均照(亮)度不应低于本 规范规定的照(亮)度值。
3.4.2环境照明的平均亮度和最大亮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3.4.3环境照明的照度均匀度和对比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场、公园等场所公共活动空间、道路和采用泛光照明方 式的广告牌,宜将照度或亮度的均匀度作为照明质量控制要求。 2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局部,可采用重点照明突显特定的目 标,被照物的设计亮度和背景亮度的对比度宜为3~5,且不应超 过10~20。 3当需要突出被照明对象的立体感时,主要观察方向的垂直 照度与水平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25,宜为0.4~0.5
3.4.4环境照明的色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城市区位功能和被照物特性选择照明的光色,色温 宜在3000K~5000K选择。
指数Ra宜大于80。 3灯光色彩应符合城市安全要求,不应影响交通标识信号的 识别,不宜影响对建筑外观的识别
3.5环境照明光污染限制
3.5.2室外灯具安装后的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照明灯具上射光通 比的最大值规定。
响,不宜在动物栖息区域及相关保护区设置夜景照明,并应符合 环保及城市景观、园林的建设要求,
境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王
4.1.1环境照明设计应利用先进控制技术,塑造不同时段或时间 状态下城市夜间景观体系,由地标、界面、景观断面构成的城市 夜景观空间结构或空间形象应完整、清晰、有序。
环境照明光源选择应符合下列夫
1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2光源选择应在满足照明质量和照明效果的前提下,根据 光源的效率、寿命和价格,综合分析技术经济性后确定。 3光源的选择应考虑光色、尺寸、形状、安装便利性和与 所在环境的适应性。 4应采用节能型光源。 5运用光纤、激光、导光管等技术时,所采用光源的技术性 能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1.3环境照明灯具和附属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的照明灯具和附属装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有关规定。 2灯具选择应考虑光强、光束角、配光曲线等。 3灯具外型和颜色宜与环境相协调。 4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前提下,应选用发光效率高的
4.1.3环境照明灯具和附属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2居住区环境照明设讯
4.2.1居住区环境照明设计应满足居民出行需求和使用功能,创 造安全、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
4.2.2当实施景观照明时,应防止景观照明对居民产生光干扰。
4.2.2当实施景观照明时,应防止景观照明对居民产生光于扰。
4.2.2当实施景观照明时,应防止景观照明对居民产生光王扰。
4.2.3居住小区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公共(道路)照明灯具会产生影响,E1区关灯后的垂直面照度最大允许 1
2当光源是闪动的,其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应降至5cd 3如果是公共(道路)照明灯具,其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可提高至500cd。 4.2.4居住小区的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Ra 不应小于65。 4.2.5居住区内配套服务区环境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套服务区环境照明应与小区整体协调,突出自身特点和 艺术个性。 2配套服务区环境照明不应对周边居民形成干扰,应严格控 制大、中型广告照明的开启和关闭时间。 3配套服务区环境照明应以建筑标识照明、店头照明、商店
4.2.5居住区内配套服务区环境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套服务区环境照明应与小区整体协调,突出自身特点和 艺术个性。 2配套服务区环境照明不应对周边居民形成干扰,应严格控 制大、中型广告照明的开启和关闭时间。 3配套服务区环境照明应以建筑标识照明、店头照明、商店
4.3公共活动区环境照明设计
4.3.1公共活动区的绿地、人行道、厂场和主要出入口等应按中
4.3.1公共活动区的绿地、人行道、厂场和主要出入口等应按中 等亮度区设计,其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 4.3.1 公共活动区照度标准值(
注:1人行道的最小水平照度为2~51x;
4.3.2公园等公共活动区照明应以安全和保卫为主,按环境照明 的最低标准设计,公园等公共活动区内的照明要求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
表4.3.2公园公共活动区的照明要
注:垂直面照度Evmin为面向观察方向的垂直照度
4.3.3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 65,对艺术效果有特殊要求的可由设计另行确定。
4.4商业中心区环境照明设计
4.4.1商业中心区建筑表面亮度最大限值应符合表4.4.1的规 定。商店入口亮度与周围亮度的对比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4.3条 的规定。
表4.4.1商业中心区建筑物表面亮度最大限值(cd/m)
4.4.2商业中心区和区域内厂场应按高亮度区设计,其照明要求 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表4.4.2商业中心区和区域内广场的照明要求
商业中心区内的照明设备应选用光效高、显色性好、寿命 光源和灯具,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 商业中心区内所有照明灯具的总体外观应包括尺寸、材
4.4.3商业中心区内的照明设备应选用光效高、显色性好、
料、颜色、式样等,同一商业中心区内应协调。
4.4.5室外广告和标志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中心区内广告和招牌照明的最大充许平均亮度应符
1商业中心区内广告和招牌照明的最大充许平均亮度应符 合表4.4.5的规定。建筑立面上的LED电子显示屏不应对周边环 境及交通带来不利影响
商业中心区内广告和招牌照明的最
4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照度宜符合表 要求。
4.5植物、水体和小品的环境照明设计
4.5.1植物的环境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植物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技术规定: 1)乔木宜从3m5m外照射,泛光灯宜装在地上,位于树
和观赏区之间;应注意灯的隐蔽,避免产生眩光。当需要照亮一 棵树的特定部分时,宜采用带有窄光束反射器的灯具: 2)花卉照明的光线宜由上而下: 3)绿叶乔木和灌木的照明宜用白光,不宜使用彩色光。花 卉宜用显色指数Ra大于80的光源照明: 4)应严格限制树木周边景观照明中使用含有对树未有害的 光谱的光源,对普通树木的照明应控制光照时间和光照强度: 5)应注意光源的功率及其光线的光谱和照射方向,减少光 线诱导昆虫在灯具玻璃表面的积聚。 2植物照明的光源和灯具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养木、灌木和花卉的照明应以植物自身的特征为依据 采用不同的光源来表现植物的杆茎纹理、枝叶色彩或整体形态、 质感与色彩; 2)灯光的设置应不影响植物生长,避免长期对树的缠绕; 3)应选择效率高且控光性能好的灯具,降低总能耗和功率 密度; 4)合理选择灯具的安装位置,做好灯具设备的隐蔽和伪装。当 灯具在树上安装时,灯具和电缆的固定方式应可调节,防止对植物生 长造成影响。当要表现山体时,对乔木的照明灯具应采用立杆安装: 5)灯具应具有防眩光措施。 4.5.2水体和桥梁的环境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体可包括海、湖、江河、溪流、泉、池、塘等多种形 态,水体照明设计应根据所在环境、功能、规模与形态、动静状 态等因素综合考量; 2对海、湖、江河等大尺度的水体,可设计堤岸照明的表 现形式,照明设备设置应考虑水位变化的影响;对小尺度的水 体,可通过勾勒边界线、直接照亮或突出特征水形的方式表现: 3水体和桥梁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静止水面可利用周围被照亮的建筑物、雕塑、树、桥等 到影效果,不宜另设照明灯光。如果水面较大,可采用集中的光 束掠过水面,小型的水池可用侧发光的光纤或光带勾边;应避免 灯具和光源由水面倒影造成眩光; 2)喷泉等动态水体可设置水下灯,灯位应在喷泉水的落点 处。文高又细的水柱宜采用窄光束水下射灯,喷涌的泉水宜采用 中、宽光束水下射灯。水帘或水幕可作为投影或激光的介质,播 放静止的或动态的画面: 3)水体照明灯具应使用安全低电压,照明设施应保证安全 可靠:较大较深水域的滨水区域应设有警示照明: 4)桥梁泛光照明可将桥梁朝着上游和下游的两个面或桥腹 照亮。大型桥梁可采用泛光照明,煊染其上部结构。 4水体和桥梁照明的光源和灯具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合理选择灯具安装位置,合理应用灯具的发光角度,最 大限度把光线集中在被照物体上,注意灯具设备的隐蔽和伪装 故到见光不见灯; 2)应选择效率高且控光性能好的灯具,提高夜景照明效 果,防止眩光和光污染,降低总能耗和功率密度。 3)重视照明控制系统的应用,通过控制技术使夜间展现更 多美妙的形态; 4)照明设施应便于养护和维修,并应避免对水中动植物和 生态体系造成不利影响 4.5.3小品和雕塑的环境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雕塑和小品应通过光影关系,突出立体感,根据被照目 标的位置与周围环境设置灯具,应兼顾照明设施在白天和夜间的
1雕塑和小品应通过光影关系,突出立体感,根据被照目 示的位置与周围环境设置灯具,应兼顾照明设施在白天和夜间的 景观效果,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小品和雕塑照明宜用窄光束的投光灯,并应避免直接看 见光源或产生眩光。对有光泽的表面或深色的表面,可采用反衬
轮廓的照明方式; 3雕塑和小品作为环境中的景观亮点,其亮度可高于周边 环境亮度的3倍。
2 具有重要意义的特殊建筑物、深色墙面的文物建筑及保护类建筑可不受本表 规定的限制,但应与周围环境亮度相协调
3建筑物立面照明可选择泛光照明、内光外透、轮廓勾边 等多种照明方式和媒体立面照明技术,选择照明方式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外,使用泛光照明时不宜采用大 面积投光将被照面均匀照亮的方式;对玻璃幕墙建筑和表面材料 反射比低于0.2的建筑,不应选用泛光照明 2)对玻璃幕墙以及外立面透光面积较大,或外墙被照面反 射比低于0.2的建筑,宜选用内透光照明和轮廓照明。 3)对具有丰富轮廓特征的建筑物,可选用轮廓照明。 4对尺度较大的建筑物立面采用投光照明时,光源色温宜 采用黄、白色,不宜滥用蓝、红、绿等彩色光。 5建筑物立面的泛光照明应采用主光突出重点部位,用辅 助光照明一般部位,主光和辅助光亮度比例宜为3:1。 6建筑物立面的泛光照明的光束不宜垂直90°投向被照 面,宜倾斜入射。被照面是平面时,入射角宜取60°~85°;较 大凹凸时,入射角宜取0°~60°;显现细部特征时,入射角宜 取80°~85°。 7在建筑物附近安装投光灯时,投光灯和建筑物立面距离 与被照高度之比不宜小于1:10。 8使用内透光照明应使内透光与环境光的亮度和光色保持
协调,并应防止内透光产生光污染。 9当轮廓照明使用点光源时,灯具间距应根据建筑物尺度 和视点远近确定;当使用线光源时,线光源的形状、线径粗细和 亮度应根据建筑物特征和视点远近确定。 4.6.4建筑物立面照明的光源和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建筑物外立面的色彩,选择色温合适的光源,不宜 采用感情色彩强烈的彩色灯光。 2合理选择灯具功率,控制建筑灯光的照明功率密度;立 面照明应分级、分组控制。有条件时宜通过灯光控制系统节约能 源。 3控制灯光投射角度,不宜将光透入夜间有人居住或工作 的室内场所,对周围建筑物造成光干扰。应合理选择设备安装位 置,灯具宜隐蔽设置,满足见光不见灯的效果。 4立面照明设备应安全可靠,且便于管理和维护。 4.6.5泛光照明的设计计算宜包括光源功率计算、灯具数量计算 和被照物表面亮度与照度值的换算等,其计算方法详见附录B。 4.6.6建筑物立面采用媒体立面照明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媒体立面照明所使用的光源应采用可以调光或频繁开、 关的光源,如卤素灯、荧光灯和LED光源等。 2应根据具体的建筑特点以及视看需求合理地选择LED媒 体立面的像素点的数量和密度。 3应重视LED媒体立面的高亮度在夜间对周边环境和交通 带来不利影响,并应避免过高的亮度对处于近人尺度的部分造成 眩光。 4媒体立面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立面的材质,利用光与材 质的互动,获得较佳效果。彩色光的变色效果应避免变化过度导 致人们的视觉疲劳。 5LED照明灯具的安装方式应和建筑构件相适应,宜采用
4.7城市道路照明设计
4.7.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应对环境照明工程中的城市道路和与道 路相关的场所进行照明设计,主要宜包括迎宾路、通向公共建筑 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和商业中心的城市交通道路等。与城市 环境照明相关的立体交义道路、高架道路、桥梁、隧道等的照明 设计也应符合本章节的相关规定。 4.7.2环境工程中设置连续照明的交通道路机动车道的照明,应 与周边暑观昭明环培意度相协调 其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行业
4.7.5交通道路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应符合下列规
1光源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其光效、显色性、色温、寿命 素,宜选择LED灯、金卤灯或高压钠灯。 2机动车道照明灯具应满足功能照明需要,并应根据照 级、道路形式等参数选择灯具的光度参数。 3LED光源的光电性能应满足交通道路的要求,同类
4.7.6道路照明应根据道路和场所的特点和照明要求,选择 照明方式、半高杆照明方式、高杆照明方式或护栏照明方式 道路照明设计,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道路杆件整合的照 式。
表4.7.7道路照明灯具维护系数M
5.1.1照明光源、附件和灯具的选用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满足 节能要求。 5.1.2环境照明控制宜采用光控、时控、程控和智能等控制方 式,并宜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5.1.3同一照明系统内的照明装置应能分路、分组或分区集中控 制:照明总控制设备宜安装于控制室、值班室内或其他不易遭受 械损伤和非专业人员误操作的场所,设在室外的控制箱应采取 相应的防护措施。
5.2.1环境照明自动控制可采用下列低压接口控制方式的一种或 几种组合: 1采用微处理器或可编过程控制器; 2通过光传感器和时间开关,由光、时调控设备分别或共 司控制;
5.2.2调光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调光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运用调光器对单个或成组的照明光源进行明暗及颜色 变换的控制,满足场景变化的需求。 2应根据不同光源,选用改变电压的方式进行调光,或改 变频率的方式进行调光。气体放电灯可用成套控制设备。 3应考虑启闭集中控制的可能性。
5.2.3 控制系统应按平日、一般节假日和重大节日的控制模式,
完善分区、分段,宜采用智能控制系统控制环境照明设施,并宜 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环境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控制路桥设计、计算,并定期做好 系统耗能统计和运维分析。
5.3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5.3.1环境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简称LPD)应作为照明节 能的评价指标。 5.3.2 建筑物立面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符合表5.3.2的 规定。
5.3.1环境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简称LPD)应作为照明节 能的评价指标。
建设工程标准规范范本5.3.2建筑物立面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符合表5.3.2的 舰定。
表5.3.2建筑物立面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L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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