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370-2017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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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水电水利工程建设 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施工过程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水电水利工程。 1.0.3本规程规定了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的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1.0.4水电水利建设工程安全技术,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质量标准DL/T53702017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 或其组合。
2.0.2危险源辨识hazardidentification
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 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 而引起的疾病。
指在事故处理中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 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0.5安全事故隐惠
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 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 的潜在危险。
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 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a
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 的作业。
2.0.8劳动防护用品
2.0.8劳动防护用品
是指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
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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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员工在施工生产时和作业区域中工作的其他人员身体 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接触有害物质和能量而采取的隔离、屏蔽、 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
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 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 .11作业场所(施工生产现场)operationalfield 员工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的地点、场地和空间。
指员工在生产劳动区域中发生的和生产劳动有关的,造成人 体生理机能部分或全部丧失或死亡的事故
是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针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 事件开展控制与救援行动,尽量避免事件的发生或降低其造成的 损害,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而预先制定的应急工作方案。
2.0.14特种作业人员
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
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自然通风不良,从事非常规、 非连续作业的有限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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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检验与销毁的安全 技术及管理应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 3.0.2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应执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设 计安全规范》GB50089的规定。 3.0.3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应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 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的规定。 3.0.4水电水利工程爆破安全监测应执行《水电水利工程爆破安 全监测规程》DL/T5333的规定。 3.0.5锅炉的设计建造及安全生产应执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TSGG0001的规定。 3.0.6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执行《锅炉安装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GB50273的规定。 3.0.7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应执行《压力容器》 GB150的规定。 3.0.8压力容器安全生产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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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施工区域宜实行封闭管理。主要进出口处应设有施工警示 标志和危险告知,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设备不应进入封闭作业区。 在危险作业场所应设报警装置、设施及应急疏散通道。 4.1.2进入施工区域的人员应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4.1.3施工现场应设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及时督促整改隐患,纠正违章行为。 4.1.4爆破、高边坡、隧洞、水上(下)、高处、多层交叉施工、 大件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及拆除等危险作业应有专项安全技 术措施,并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4.1.5施工设施的设置应符合防汛、防火、防砸、防风、防雷及 职业健康等要求。 4.1.6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的坑、井、沟、陡坡等场所设置盖 板、围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在设备设施检(维)修、 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4.1.7施工生产现场临时的机动车道路,宽度不宜小于3.0m,人 行通道宽度不小于0.8m。 4.1.8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 信号指示灯:开挖、弃渣场地应设专人指挥。 4.1.9爆破作业应统一指挥,统一信号,专人警戒并划定安全警 戒区。爆破后经爆破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 现场。洞挖、通风不良的狭窄场所,还应通风排烟,恢复照明及
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他作业。 4.1.10脚手架、排架平台等施工设施的搭设应符合设计要求,经 验收合格后悬挂合格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1.11上下垂直立体作业时,应有隔离防护设施并安排专人监护。 4.1.12高边坡作业前应处理边坡危石和不稳定体,并在作业面上 方设置防护设施。 4.1.13地下洞室作业应保持照明、通风良好,排水畅通,并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 4.1.14施工现场机电设备应绝缘可靠,线路敷设整齐,按规范设 置接地线。配电箱应设漏电保护装置。
4.1.10脚手架、排架平台等施工设施的搭设应符合设计要求,经 验收合格后悬挂合格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4.1.11上下垂直立体作业时,应有隔离防护设施并安排专人监护。 4.1.12高边坡作业前应处理边坡危石和不稳定体,并在作业面上 方设置防护设施。 4.1.13地下洞室作业应保持照明、通风良好,排水畅通,并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 4.1.14施工现场机电设备应绝缘可靠,线路敷设整齐,按规范设 置接地线。配电箱应设漏电保护装置。 4.1.15施工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通道应装设路灯。 2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 施应符合防爆要求。 4.1.16施工区应按消防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池、消防栓等设施, 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4.1.17施工中使用明火和易燃物品时应做好相应防火措施。存放 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烟火。 4.1.18大型拆除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
4.1.15施工照明应符合下列规
1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通道应装设路灯。 2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有瓦斯的巷道内,照明设 施应符合防爆要求。 4.1.16施工区应按消防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池、消防栓等设施, 配备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4.1.17施工中使用明火和易燃物品时应做好相应防火措施。存放 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得使用烟火。
4.1.18大型拆除工程,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确定施工范围和警戒范围,进 行封闭管理,并有专人指挥和专人安全监护。 2应对风、水、电等管线妥善移设、防护或切断。 3拆除作业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得多层或内外同时进行拆除,
4.2.1生产、生活、办公区和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布置 列规定: 1与工程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相适应。 2选址应进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应地质稳定,不受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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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自然灾害威胁。 3交通道路畅通,区域道路宜避免与施工主干线交叉。 4生产车间、生活及办公房、仓库的间距应符合防火安全 要求。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距离符合标准规定, 6与高压线、燃气管道及输油管道的安全距离符合标准规定。 4.2.2混凝土、砂石等辅助生产系统和制作加工维修厂、车间的 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单独布置,基础稳固。 2应设置处理废水、粉尘等污染的设施。 3应将噪声控制在75dB以下。 4.2.3生产区仓库、堆料场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仓储场所应符合标准 规定。 2应有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 4.2.4生产区大型施工机械与车辆停放场的布置应场地平整、排 水畅通、基础稳固,并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4.2.5弃渣场布置应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防护的要求。 4.2.6生活区大气环境质量应不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规定的二级标准: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的规定。 4.2.7员工宿舍、办公用房、仓库采用活动板房时应符合以下 规定: 1采用非燃性材料的金属夹芯板,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 符合A级的强制性要求。 2活动板房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 3对于两层的活动用房,当每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时, 应至少设两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当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且第二层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时,可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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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疏散楼梯。活动房栋与栋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小于3.5m。 4活动房搭设不宜超过两层,其耐火等级达到四级要求,超 过两层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4.3.1永久性机动车辆道路、桥梁、隧洞,应符合《公路工程技 术标准》JTGB01的有关规定,并考虑施工运输的安全要求进行 设计修建。
4.3.2铁路专用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布置和建设。
1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进入基坑等特殊部位的个别短距 离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15%;道路最小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5m; 路面宽度不得小于施工车辆宽度的1.5倍,且双车道路面宽度不 得小于7.0m,单车道不得小于4.0m,单车道在可视范围内应设有 会车位置。 2路基基础及边坡保持稳定。 3在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及岔路、涵洞口应设有相应警示 标志。 4悬崖陡坡、路边临空边缘应设有警示标志、安全墩、挡墙 等安全防护设施。 5路面应经常维护和保养并应作好排水设施,不得占用有效 路面。 4.3.4不 交通繁忙的路口和危险地段应专人指挥或监护。 4.3.5 施工现场的轨道机车道路,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基础稳固、边坡稳定。 2 纵坡应小于3%。 3 机车轨道的端部应设有钢轨车挡,其高度不低于机车轮的 微
1基础稳固、边坡稳定。 2纵坡应小于3%。 3机车轨道的端部应设有钢轨车挡,其高度不低于机车轮的 半径,并设有红色警示灯。 4机车轨道的外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0.7m的人行通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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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通道临空高度大于2.0m时,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 5机车轨道、现场公路、人行通道等交叉路口应设置明显的 警示标志或设专人值班监护。 6应设有专用的机车检修轨道。 7通信联系信号齐全可靠。 4.3.6施工现场临时性桥梁,应根据桥梁的用途、承重荷载和相 应技术规范进行设计修建,并符合以下要求: 1宽度应不小于施工车辆最大宽度的1.5倍。 2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护栏杆。 4.3.7施工现场架设临时性跨越沟槽的便桥和边坡栈桥应符合以 下要求: 1基础稳固、平坦畅通。 2人行便桥宽度不得小于1.2m。 3手推车便桥宽度不得小于1.5m。 4机动翻斗车便桥,应根据荷载进行设计施工,其最小宽度 不得小于2.5m。 5设有防护栏杆。 4.3.8施工现场的各种桥梁、便桥上不得停放设备及堆放物资, 并应定期检查。 4.3.9施工交通隧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1隧道在平面上宜布置为直线。 2机车交通隧道的高度应满足机车及装运货物设施总高度 的要求,宽度不小于车体宽度与人行通道宽度之和的1.2倍。 3汽车交通隧道洞内单线路基宽度应不小于3.0m,双线路 基宽度应不小于5.0m。 4洞口应设有防护设施,洞内不良地质条件洞段应进行 支护。 5长度100m以上的隧道内应设有照明设施。 6应设有排水沟,并保持排水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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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隧道内斗车路基的纵坡不宜超过1.0%。 4.3.10施工现场工作面、固定生产设备及设施等应设置人行通 道,并符合以下要求: 1基础牢固、通道无障碍、有防滑措施并设置护栏,无积水。 2宽度不小于0.6m。 31 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标志或警戒线,
4.4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
4.4.1对产生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物质及危害因素的施工生 产作业场所,应制定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措施。 4.4.2生产作业场所常见生产性粉尘、有毒物质在空气中允许浓 度及限值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表4.4.2常见生产性粉尘、有毒物质在空气中充许浓度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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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地点噪声等效声级卫生限值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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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表4.4.3的规定。
表4.4.3生产性噪声等效声级卫生限值
4.4.4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应 符合表4.4.4的规定。
表4.4.4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表4.4.5非施工区域的噪声允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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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常见产生粉尘等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以下相应的措
1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或采取干式捕尘措施,喷射混凝土应 采取湿喷工艺。 2砂石加工系统的破碎、筛分,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胶凝 材料储存、输送、混凝土拌和等作业应采取隔离、密封及除尘 措施。 3密闭容器、构件及狭窄部位进行电焊作业时应加强通风 并配戴防护电焊烟尘的防护用品。 4地下洞室施工应有强制通风设施,确保洞内粉尘、烟尘 废气及时排出。 5作业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尘防护用品。 4.4.7产生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筛分车间、破碎车间、制砂车间、空气压缩机站、水泵房 拌和楼等生产性噪声危害作业场所应设隔音值班室,噪声的卫生 限值符合表4.4.2的要求。 2水工机械、风动工具、喷砂除锈、锻造、铆焊等临时性噪 声危害严重的作业,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噪防护用品。 3砂石的破碎、筛分,混凝土拌和楼,金属结构制作厂等噪 声严重的施工设施,不得布置在靠近居民区、工厂、学校、生活 区的地方。 4.4.8对易产生毒物危害的作业场所要采取通风、净化装置或密 闭等措施,使毒物排放符合标准规定。 4.4.9产生粉尘、噪声、毒物等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进行日 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对超标的作业环境及时治理。定期评价 检测应由职业健康服务机构检测。 4.4.10粉尘、毒物、噪声、辐射等日常监测可由建设单位或施 工单位实施,也可委托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监测,并遵守下列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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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粉尘作业区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粉尘浓度,浓度超标时应 增加监测次数。 2毒物作业点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浓度超过最高允许浓度 的测点,应增加监测次数。 3噪声作业点至少每季度测定一次A声级,每半年进行 次频谱分析。 4辐射每半年监测一次,特殊情况增加监测次数。 4.4.11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和施工人员 职业健康档案,对从事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人员应进行岗 前、岗期间、离岗及应急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对确认职业病的职 工应及时给予治疗,并调离工作岗位。 4.4.12施工生产废渣、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的处置应符合标准 规定。 4.4.13 施工生产弃渣应集中堆放并符合环保标准规定。 4.4.14 土石方施工中装运渣土、破碎填筑宜采取湿式降尘 措施。 4.4.15 水泥搬运、装卸、拆包、进出料拌和应采取密封措施。 4.4.16 燃煤锅炉烟尘应经处理达到标准规定后排放。 44.17 施工废水、生活污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5.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消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组建义务 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器材,开展消防安全巡视检查、 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 4.5.2消防设备、器材应存放在易于取用的位置,附近不得堆放 其他物品。每100m临时建筑物应至少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低于 3A的灭火器。重点消防部位应增加灭火器的数量。 4.5.3消防用设备、器材应定期检验,及时更换过期器材,不得 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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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合理布设消防通道和消防警示标志,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 宽度不得小于4.0m,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m。 4.5.5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5.6挥发性的易燃品应存放于危险化学品仓库,不得用开口容 器存放,使用过的空容器应及时退库并按规定处置。 4.5.7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罐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存 放仓库应通风良好。 4.5.8使用明火前应将使用区进行防火隔离或消除易燃、可燃物 配置消防器材,安排专人监护。 4.5.9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和使用场所应有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 防设施。 4.5.10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 下列规定: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2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 域不小于20m。 3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30m。 4施工现场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5.10的要求。
4.5.10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
4.5.10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遵守 下列规定: 1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25m。 2仓库区、易燃、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 域不小于20m。 3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30m。 4施工现场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5.10的要求。
表4.5.10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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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 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 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6m。 2.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8m。 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 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3.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 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 构件的外缘算起。 4.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5.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4.5.11加油站、油库的消防应符合《汽车加油站加气站设计与施
工规范》GB50156和《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的规定。 4.5.12木材加工厂(场、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建筑与周围其他设施、建筑之间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小 于20m。 2)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堆放整齐有序,安全消防通道保持 畅通。 3 木屑、刨花、边角料等弃物应及时清除,消除火灾隐患。 4 设有10m以上的消防水池、消防栓及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 5 作业场所内不得使用明火、通风良好。 b 设置醒目的消防警示标志
昼夜平均气温低于5℃或最低气温低于一3℃时,应制定防
寒、防煤气中毒、防滑、防冻、防火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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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1车间气温低于5℃时,应有取暖设备。 2霜雪后,施工道路、脚手架、脚手板、跳板等应采取清除 积雪等防滑措施。 3水冷设备水箱宜加防冻液或停机放空。 4采暖应有防火及防止一氧化碳中毒措施。 5进行气焊作业时,应经常检查回火安全装置、胶管、减压 阀,如冻结应用温水或蒸汽解冻,不得火烤。 4.6.3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行蒸汽法施工时,应有防护烫伤措施,所有管路应有防 冻措施。 2对分段浇筑的混凝土进行电气加热时,其未浇筑混凝土 的钢筋与已加热部分相联系时应作接地,进行养护浇水时应切断 电源。 3采用电热法施工,应指定电工协同操作,作业人员应使用 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4电热法加热,现场周围均应设立有警示标志和防护栏杆, 并有良好照明及信号,加热的线路要保证绝缘良好。 5采用暖棚法时,暖棚宜采用阻燃材料搭设,并制定防火措 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4.6.4寒冷地区解冻施工时,应作好以下工作: 1对各种设备、设施及危险施工部位应进行全面检查,以防 解冻发生珊塌。 2江河开冻期间应预防冰凌堵塞导流孔洞、冲坏涵洞桥 梁等。 3清除施工现场内冰雪。 4.6.5高温季节露天作业,现场宜搭设休息凉棚。施工应避开高
1车间气温低于5℃时,应有取暖设备。 2霜雪后,施工道路、脚手架、脚手板、跳板等应采取清除 积雪等防滑措施。 3水冷设备水箱宜加防冻液或停机放空。 4采暖应有防火及防止一氧化碳中毒措施。 5进行气焊作业时,应经常检查回火安全装置、胶管、减压 阀,如冻结应用温水或蒸汽解冻,不得火烤,
4.6.5高温季节露天作业,现场宜搭设休息凉棚。施工应避开高
温时间或采取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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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夏季施工应采取防暴雨、雷击、大风等措施。 4.6.7沿海地带施工应制定预防台风侵袭的应急预案
4.6.6夏季施工应采取防暴雨、雷击、大风等措施。
4.7.1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 4.7.2作业船只及设备应经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作业人员 按规定佩戴救生器材。
4.7.1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 4.7.2作业船只及设备应经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作业人员 按规定佩戴救生器材。 4.7.3在有通航要求的河道上进行作业时,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 应按规定要求设置通航警示标志,设立明显的航标。施工区域航 道两侧应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施工前与当地航道部门 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发布通航公告。
大共女生有效 4.7.6在船与作业平台之间搬运物件时,应铺设有护栏的安全 通道。 4.7.7水上所搭设的栈桥、操作平台应设防护栏杆。
4.8.1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参加的工程 防汛机构,负责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制定度汛方案及超标准 洪水的度汛预案。 4.8.2设计单位应于汛前提出工程度汛标准、工程形象面貌及度 汛要求。 4.8.3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和现场施工情况制定度汛措施,配 置足够的防汛物资,随时做好防汛抢险工作。 4.8.4建设单位应做好汛期水情预报工作,准确提供水文气象信 息,预测洪峰流量及到来时间和过程,及时通告各单位。 子坦笨重占险部位巡视
防汛机构,负责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制定度汛方案及超标 洪水的度汛预案。 4.8.2设计单位应于汛前提出工程度汛标准、工程形象面貌及 汛要求。
4.8.3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和现场施工情况制定度措施,配 置足够的防汛物资,随时做好防汛抢险工作。 4.8.4建设单位应做好汛期水情预报工作,准确提供水文气象信 息,预测洪峰流量及到来时间和过程,及时通告各单位。 4.85防汛期间,应组织专人对围堰、子堤等重点防汛部位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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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观测水情变化,发现险情,及时进行抢险加固或组织撤离。 4.8.6当超标洪水来临前,淹没危险区的所有人员及重要物资设 备,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4.8.7汛期应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的联系, 服从防汛指挥。 4.8.8堤防工程防汛抢险,应遵循“前堵后导、强身固脚、减载 平压、缓流消浪”的原则。
4.9.1施工区域排水系统应进行规划设计,并按照工程所在地的 气象、地形、地质、降水量等情况,以及工程规模、排水时段等, 确定相应的设计标准,作为施工排水规划设计的基本依据。 4.9.2应考虑施工场地的排水量、外界的渗水量和降水量,配备 相应的排水设施和备用设备。 4.9.3排水系统设备供电应有独立的动力电源,必要时应有备用 电源。 4.9.4施工排水系统的设备、设施等安装完成后,应分别按相关 规定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9.5排水系统的机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排水沟、 集水井等设施应经常进行清淤与维护,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 4.9.6土方开挖应注重边坡和坑槽开挖的施工排水,要特别注意 对地下水的排水处理,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坡面开挖时,应根据土质情况,间隔一定高度设置台, 台面横向应为反向排水坡,并在坡脚设置护脚和排水沟。 2坑槽开挖施工前,应做好地面外围截、排水设施,防止地 表水流入基坑(槽),冲刷边坡发生塌事故。 3进行地下水较为丰富的坑槽开挖时,应在坑槽外设置临时 排水沟和集水井,将基坑水位降低至坑槽以下再进行开挖 4场地狭窄、土层自稳性能和防冲刷性能较差,明沟难以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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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时可采取理管排水。 4.9.7石方开挖工区施工排水应合理布置,选择适当的排水方法 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一般建筑物基坑(槽)的排水,采用明沟或明沟与集水井 排水时,应在基坑周围,或在基坑中心位置设排水沟,每隔30m~ 40m设一个集水井,集水井应低于排水沟1m左右,井壁应做临 时加固措施。 2厂坝基坑(槽)深度较大,地下水位较高时,应在基坑边 坡上设置2层3层明沟,进行分层抽排水。 3大面积施工场区排水时,应在场区适当位置布置纵向深沟 作为干沟,干沟沟底应低于基坑1m~2m,使四周边沟、支沟与 干沟连通。 4岸坡或基坑开挖应设置截水沟,截水沟距离坡顶安全距离 不小于5m,明沟距道路边坡距离应不小于1m。 5工作面积水、渗水的排水,应设置临时集水坑,集水坑面 积宜为2m~3m,深1m~2m,并安装移动式水泵排水。 4.9.8边坡工程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周边截水沟,一般应在开挖前完成,截水沟深度及底宽不 宜小于0.5m,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长度超过500m时,宜设 置纵排水沟,跌水或急流槽。 2急流槽与跌水的纵坡不宜超过1:1.5;急流槽过长时宜分 段,每段不宜超过10m;土质急流槽纵度较大时,应设多级跌水。 3边坡排水孔宜在边坡喷护之后施工,坡面上的排水孔宜上 倾10%左右,孔深3m~10m,排水管宜采用塑料花管。 4挡土墙应设有排水设施,防止墙后积水形成静水压力,导 致墙体珊塌。 5采用渗沟排除地下水时,渗沟顶部宜设封闭层,寒冷地区 沟顶回填土层小于冻层厚度时,宜设保温层;渗沟施工应边开挖、 边支撑、边回填,开挖深度超过6m时,应采取框架支撑;渗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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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30m~50m或平面转折和坡度由陆变缓处宜设检查
4.9.9地下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和山体渗水,经沉淀后排出。 4.9.10砂石料场排水,应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料场地形、降雨特点等情况,确定合理的排水标准 并进行排水规划。 2料场周围布置排水沟,排水沟应有足够过流断面。 3顺场地布置排水沟时,应辅以支沟。 4排水系统与进场道路布置应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均应设 排水沟,道路与水沟交叉处设管涵。 5当料场低于地平面时,应设水泵进行排水。 4.9.11土质料场的排水宜采取截、排结合,以截为主的排水措施 对地表水宜在采料高程以上修截水沟加以拦截,对开采范围的地 表水应挖纵横排水沟排出。 4.9.12基坑排水,应满足以下要求: 1采用明沟排水方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坡面过长或有集中渗水时,应增加一级排水沟和集 水井。 2)基坑集水井的位置,应低于开挖工作面,并根据水量 大小、基坑长度、建基面地形布置一个或多个集水井。 3)基坑排水,宜由基坑水泵排至两岸坡开挖(或不砌 筑)的排水渠排出基坑外,或在坝上设置排水槽引出。 4)应根据基坑边界条件计算排水量,必要时可通过抽水 试验验证,排水设备、供电容量和排水渠的大小应留 有余量。 2采用深井(管井)排水方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管井水泵的选用应根据降水设计对管井的降深要求 和排水量来选择,所选择水泵的出水量与扬程应大于 设计值的20%~30%。 2)管井宜沿基坑或沟槽一侧或两侧布置,并位距基坑边
海洋标准DL/T53702017
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5m,管埋置的间距应为15m~ 20m。 3采用井点排水方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井点布置应选择合适方式及地点。 2)井点管距坑壁不得小于1.0m~1.5m,间距应为1.0m~ 2.5m。 3)滤管应埋在含水层内并比所挖基坑底低0.9m~1.2m。 4)集水总管标高宜接近地下水位线,且沿抽水水流方向 有0.2%~0.5%的坡度。
4.10.1露天作业场所及道路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4.10.1的要求,
表4.10.1露天作业场所及道路的照度标准
4.10.2应配备应急照明电源,功率应满足现场照明要求。 4.10.3临近深基坑或高边坡夜间施工时应在作业地点附近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便桥两侧应安装有栏杆并悬挂红灯警示。 4.10.4雷雨及六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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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地下埋设物防护
4.11.1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图纸及资料将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 热力、供排水、电力、通信等重要埋设物探查清楚。 4.11.2施工单位应根据探测结果与设计单位及产权单位制定施 工技术措施、方案。 4.11.3施工中如发现埋设物与图纸不符时,应及时报产权单位 并修改施工技术措施。 4.11.4发现不明埋设物时焊接钢管标准, 报地
4.12.1建设单位应提供对毗邻建筑物保护的安全技术要求。 4.12.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 4.12.3施工中应对毗邻建筑物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超出安全技 术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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