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T 1461-2013 通信用路面微槽敷设光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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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光缆的标准制造长度标称值应为2000m或3000m,不允许出现负偏差。光缆交货长度应是标准制造 长度。经用户同意,可以任意长度交货。

    光纤尺寸参数、模场直径、截止波长、衰减系数、色散、衰减不均匀性和波长附加衰减应 标准的规定,其中B1.1、B1.3和B4类应分别符合GB/T9771.1、GB/T9771.3和GB/T9771.5的 B6a类应符合YD/T1954的相关规定。

    5.3.1.2光缴中的多模光纤特性

    5.3.2.1挡潮层的铝塑复合带、钢塑复合带和可能有的金属铛装层应在光缆纵向分别保持电气导通。 5.3.2.2粘结护套的金属带与聚乙烯套之间和搭接重叠处金属带之间的剥离强度都应不小于1.4N/mm 但金属带下面来用填充或涂覆复合物阻水时,金属带搭接处金属带之间的剥离强度不作数值要求。 5.3.2.3聚乙烯套的机械物理特性应符合表1规定。

    管接头标准表1护套的机械物理性能

    5.3.3光缆的机械性能

    的机械性能应包括光缆的拉伸、压扁、冲击、反复弯曲、扭转等项目,并应通过6.5规定的试验 验条件来检验。

    5.3.3.2光缆的主要机械性能

    表2光继的主要机械性能

    5.3.3.3弯曲半径

    光缆允许的最小弯曲半径用光缆外径D的倍数表示,光缆长期使用中充许的静态最小弯曲平径为 1OD.短期使用中允许的动态最小弯曲半径为20D。

    5.3.4光缆的环境性能

    光缆的环境性能应包括衰减温度特性、滴流性能、护套完整性、渗水性能、阻燃性、低温下弯曲性 能和低温下冲击性能等项目,并应通过6.6规定的试验方法和试验条件来检验。

    适用温度范围及其衰减注

    光缆的适用温度范围分3个级别,其代号分别为A、B、C。其中光缆温度附加衰减对于各类型光纤有 3个级别,见表3。

    注1:光缆温度附加衰减为适用温度下相对于20℃C下的光纤衰减差。 注2:多模光纤附加衰减测试波长为1300nm

    5.3.4.3滴流性能

    5.3.4.4聚乙烯套完整性

    5.3.4.4.1聚乙烯套应连续完整,在其下面有金属层时,应采用电气方法进行聚乙烯套的完整性试验。 5.3.4.4.2用电火花试验检验其完整性时,在表4规定的试验电压下聚乙烯套应不击穿

    表4聚乙烯套电火花试验电

    3.4.4.3用浸水试验检验其完整性时,光缆在浸水24h后聚乙烯外套的电性能应符合: a)在直流电压500V下对水绝缘应不小于2000MQ.km; b)耐电压水平应不低于在直流电压15kV下2min不击穿。

    5.3.4.5渗水性能

    1.6阻燃光缆的燃烧性

    阻燃光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 a)阻燃性:应通过单根垂直燃烧试验; b)烟密度:燃烧烟雾不应使透光率小于50%; c)当用于进局或隧道时,还应满足腐蚀性要求:燃烧产生气体的PH值应不小于4.3,电导率应不大 于10us/mm。

    5.3.4.7低温下弯曲性能

    5.3.4.9环保性能

    表5光缝材料中禁用物质的含量限值

    缆的各项性能应按表6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验证

    表6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0.01%,试验中监测到的光纤应变不大于0.01%时,可判为无明显应变。光缆拉伸应变应采用机械方法或 传感器方法进行监测,其系统的不确定度应优于0.05%,试验中监测到的光缆应变不大于0.08%时,可判 为无明显应变,

    d)验收要求:光纤不断裂和护套无且力可见开裂。

    表7松套管变折试验参数

    验收要求:套管不发生弯折。 注,对金属管不进行此项试验。

    .6光缆的环境性能试马

    下列规定的各试验方法及其试验条件用于验证光缆的环境性能,其试验结果符合规定的验收要求时, 判为合格。

    6.6.2温度循环试验

    将光缆浸入水池中,两端向上 东部分元全在水下。存授泡4后, 中4.2的规定测试直流500V下的聚乙烯外套的绝缘电阻;然后,按照YD/T837.2中4.3的规定试验聚乙 烯外套的耐直流电压水平。试验时负极接水,正极接光缆中相互连接在一起的金属体。

    6.6.4低温下U形弯曲试验

    E11B《弯曲》进行U形弯曲试验,光缆应平绕在心轴上,其中细节规定如下: a)样品长度:数米短段; b)弯曲半径:15倍光缆直径; c)循环次数:4次; d)验收要求:光纤应不断裂和护套应无自力可见开裂

    6.6.5低温下冲击试验

    出厂前,光缆产品应经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者方可出厂。每件出厂交收的光缆产品应 附有制造厂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厂方应向买方提交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其中应包括表6序号5和序号8 中所有各项的实测值。如买方有要求时,厂方应提供光缆的光纤等效群折射率,同时还应协商提供其他 有关试验数据。 光缆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6规定。 除非在订货合同中另行规定,检验规则应按照本章规定

    出厂检验批应由同时提交检验的若干相同型号的单位产品组成,这些单位产品应是在同一连续生产 期内(例如1天或1周)、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造出来的产品,

    一个样本单位是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的一个单位

    一个试样应是样本单位的全段光缆或者是从其上取的一小段光缆,该小段可在试验前截取成独 可试验后再从全段上截除。每一试样的长度应符合有关试验方法的规定。

    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6规定,它们是光缆产品交货时应进行的各项试验

    3.2抽样方案和判定规

    7.3.2.1按照表6规定的比例,根据检验批的大小,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每批至少抽1个样本单位。检 验样本单位内的光纤特性时,待测光纤数应按光缆内的光纤数和表8规定来确定。这些待测光纤应在随 机的原则下分布于不同的缆芯子单元和各不同颜色。

    表8样本单位内的光纤抽样

    7.3.2.2被试样本如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抽取双倍数量的样本就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如果是光纤 特性不合格,应重测双倍数量样本中的全部光纤。如仍有不合格时,则应对该批全部光缆的这一项目进 行检验。 7.3.2.3任何样本在检验中有任一个项目不合格,则该样本单位应判为不合格产品。在剔除不合格产品 后的该批产品判为合格产品。

    7.3.2.3任何样本在检验中有任一个项目不合格,则该样本单位应判为不合格产品。在剔除不合格产品 后的该批产品判为合格产品。

    7.3.3不合格样本单位的处理

    不合格品如果有可能修复或去除 验时应和新的检验批分开, 自和其他有关项目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 括表6所列全部项目,并且应在抽取的 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光缆产品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光缆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一年应进行一次; 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f)大批量产品的买方要求在验收中进行型式检验时。

    一般情况下;每次检验应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每种型式1个样本单位进行试验,其规格应有代表性, 并且光缆中的光纤特性检验的抽样数应是表8规定的两倍。但是,在定型鉴定和主管质量监督机构要求 进行型式检验时,抽样方案可由主管部门决定。

    如果被抽取检验的样本单位有出厂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允许重新抽取新的样本单位重新检验。如果1 个样本单位未能通过其他检验的任一项试验,则应判定为不合格。但是,允许重新抽取双倍样本单位巅 不合格项目进行试验,如果都能通过试验,则可判定为合格;如果仍有任一个不能通过试验,则应判定 为不合格。

    如果型式检验不合格,制造厂应根据不合格原因,对全部产品进行改正处理。在采取可接受的改进 措施以前,应停止产品鉴定或验收。在采取改进措施之后,应重新抽样进行型式检验,对新的样本单位 重做全部试验,但是,经主管部门决定或经交收双方商定,可酌情减少部分已合格的试验项目。

    7.4.6样本单位处理

    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样本单位,如果是短段试样,不能作成品交货;如果是在端部进行试验的大长 度试样(例如标准制造长度),切除由于进行压扁、冲击、扭转等试验产生的缺陷部分后,只要符合交 货长度规定,可作为成品交货。

    .1光缆应在外层聚乙烯套表面沿长度方向作永久性白色标志,标志应不影响光缆的任何性能。 志始点间的距离应不大于1m。当出现错误时应擦去重印或用黄色在光缆外套的另一侧重印。 .2标志的内容应包括:

    8.1.2标志的内容应包括

    a)光缆产品型号; b)计米长度; c)制造厂名称(或代号)或(和)商标; d)制造年份或生产批号。 8.1.3标志应清晰,并与护套粘附牢固,经过擦拭试验后应仍可辨认。 8.1.4标志中计米长度的误差应在0~1%范围 以保证真实长度不小于计来长度

    9.1.1光缆产品应装在光缆交货盘上出厂。光缆每盘只能是一个制造长度,塑料松套管光缆盘具的筒体 直径应不小于光缆外径的25倍,金属松套管光缆盘具的筒体直径应不小于光缆外径的30倍。 9.1.2光缆的最外层与缆盘侧板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60mm。光缆两端应密封(如缆芯结构为层绞式或 骨架式应具有表示端别的颜色标志,A端为红色,B端为绿色)。并且光缆两端应固定在盘子内,其内 端应预留可移出长度不少于3m,以供测试之用。 2.1.3光继盘应按照IB/T8137规定,并能满足0.1.2有关要求

    光缆盘上应标明: a)制造厂名称和产品商标; b)光缆标记; c)光缆长度; d)毛重,单位kg; e)制造年、月; f)表示缆盘正确旋转方向的箭头; g)保证储运安全的其他标志。

    光缆盘上应标明: a)制造厂名称和产品商标; b)光缆标记; c)光缆长度; d)毛重,单位kg; e)制造年、月; f)表示缆盘正确旋转方向的箭头; g)保证储运安全的其他标志。

    光缆运输和储存时应注意: a)不得使缆盘处于平放方位,不得堆放; b)盘装光缆应按缆盘标明的旋转箭头方向滚动,但不得作长距离滚动 c)不得遭受冲撞、挤压和任何机械损伤 d)防止受潮和长时间暴晒; e)贮运温度应控制在表3规定的温度范围内

    使用说明书中应说明本标准规定光缆的安装和运行要求,其中应包括:光缆在安装和运行使用时所 允许的最大压扁力、最大拉伸张力、最小动态和静态弯曲半径、安装敷设时的环境温度要求和客户要求 的其他数据或内容。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路面微槽敷设光缆安装技术要求

    由于本标准产品性能指标要求与微槽施工、光缆缓冲保护和微槽修复的工艺密切相关,所以在检验本 标准规定的产品外,还应检查、验收微槽施工、光缆缓冲保护和微槽修复的质量,保证敷设施工过程中 光缆所受外力在本标准规定范围之内、同时也要求修复后的路面结构应满足相应路段服务功能要求,在 道路应用期间,缓冲层与光缆布放空间的变形都不会导致光缆承受超出本标准规定的机械性能指标的外 力影响。

    路面微槽敷设光缆路由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a)路由可沿着或穿越现有水泥或沥青道路路面,但应尽量避开环境条件复杂与道路条件不稳定的 地区,尽量将路由选择在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和其他便于维护和施工路面; b)建议槽道开槽宽度小于20mm,槽道内最上层光缆距路面深度不小于80mm资料范本,槽道总深度不大于 路面层厚度2/3; c)通过钻孔试验或其他合适的勘测方法分析路由的地基层土、沥青或混凝土路面厚度与组成成分, 不满足a)和b)要求的路由需更改路由设计: d)终端与接头应尽量设计在路边。

    路面微槽敷设光缆沟槽的切割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光缆沟槽一般采用路面切割机进行一次性切割,沟槽的转角角度应保证光缆敷设后的曲率半径 符合要求。光缆转弯处的沟槽切割方式如图A.1和图A.2所示

    图A.1交汇点切割方式

    图A.2弧形拐角切割方式

    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路面微槽敷设光缆在布放前,应先对光缆沟槽及路面进行清洁处理使沟槽满足光缆布放和修复 工艺要求,沟槽内不应有碎石等杂物,沟底平滑,然后在沟底预置一根用做保护层的PE泡沫填充条或其 他合适材料,如图A.3所示。 b)路面微槽敷设光缆可以采用人工或机械法敷设,在敷设过程中应逐步将光缆从缆盘上放出敷设 进路面微槽中。当路由方向发生改变时,应保证满足光缆的最小弯曲半径要求。 c)路面微槽敷设光缆宜整盘敷设,非确有困难一般不应断开光缆增加接头。 d)根据沟槽的深度和路面恢复材料特性的不同需在光缆的上方放置缓冲保护材料。采用热沥青(无 压)修复时,如图A.3所示在光缆的上方需依次放入一层用做保护层的PE泡沫填充条和一至二层用做承 压层和绝热的橡胶填充条;当采用冷修复材料压实修复时在光缆的上方需依次放入一层至多层承压PE泡 沫填充条和(或)承压的橡胶填充条。在铺设过程中PE条和橡胶条应逐条逐次用滚轮进行压实。当路面 微槽底部足够平整时,光缆可以直接放置于路面微槽底部。 e)路面的恢复应符合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要求,可采用冷修复材料或热沥青作修复材料。当采用 热沥青修复时一般应先涂刷乳化沥青粘结剂,以使沥青能良好地同沟槽粘合,然后再铺设密封沥青将沟 槽填平。 f)修复后的路面结构应满足相应路段服务功能要求。在道路应用期间,缓冲层与光缆布放空间的变 形都不会导致光缆承受超出本标准规定的机械性能指标的外力影响。

    瓦楞纸箱标准图A3路面微控光缴数设及保护断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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