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147-2018 建筑智能工程施工、检测与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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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建筑智能工程施工前,应在设计施工图及相关技术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智 能化深化设计,并绘制深化设计图, 3.1.2建筑智能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 工单位承担。 3.1.3建筑智能工程应作为一个分部工程进行施工、检测和验收,各建筑智能 化子系统工程应作为子分部工程进行施工、检测及验收。 3.1.4建筑智能工程各分部工程的施工、检测和验收,应满足设计要求及国家、
3.2.1施工现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之间,建筑智能化专业与建筑工程各专业之间,应 进行协调配合建筑造价、预算、定额,并应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2建筑智能工程的实施应全程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理;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 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3.2.2施工技术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建立适应本工程的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2技术交底资料和记录应进行收集、整理并保存; 3当需设计变更时,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 协商,并按要求填写设计变更表,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3.2.3施工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施工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进行深化设计,并完成深化设计图; 2施工图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会审; 3建筑智能工程施工应按审批的施工图实施; 4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应报监理工程师批 准; 5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施工图、施工方案及有关资料等技术 交底工作。
3.2.8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调试前应编制完成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走线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 术文件。调试工作应编制调试大纲; 2按要求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如错线、虚焊、开 路或短路等应予以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3按设计文件的规定查验已安装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4系统在通电前应检查供电设备的电压、极性、相位、对地电阻值等参数 值,并做好记录。
3.2.9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做好建筑智能工程与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 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等分部工程的工序交接和接口确认; 2施工现场应具备满足正常施工所需的用水、用电条件: 3施工用电应有安全保护装置,接地可靠,并应符合安全用电接地标准: 4建筑物防雷与接地施工基本完成: 5已通电设备应做好带电标识
3.2.10工程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3.2.9管卡间最大距要求
)线管转弯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人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且不 应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当暗管外径大于50mm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 该管外径的10倍。 5)线管与控制箱、接线箱、接线盒等连接时,箱盒开孔应与管径一致, 并采用锁母将管口固定牢固,进箱盒长度宜为2扣4扣,管口平整无 毛刺。 6)线管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加装保护套管,穿墙套管应与墙面平齐,穿 楼板套管上口宜高出楼面10mm30mm,套管下口应与楼面平齐。 7)与设备连接的线管引出地面时,管口距地面不宜小于200mm;当从地下 引入落地式箱、柜时,宜高出箱、柜内底面50mm。 8)吊顶内配管,宜使用单独的支吊架固定,支吊架不得架设在龙骨或其 他管道上。 9)线管通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补偿装置。 10)镀锌钢管宜采用螺纹连接,镀锌钢管的连接处应采用专用接地线卡固 定跨接线,跨接线截面不小于4mm。 11)非镀锌钢管应采套管焊接,套管长度应为管径的1.5倍~3.0倍。 12)焊接钢管不得在焊接处弯曲,弯曲处不得有弯曲、折皱等现象,镀锌 钢管不得加热弯曲。 13)套接紧定式钢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钢管外壁镀层应完好,管口应平整、光滑、无变形; ②套接紧定式钢管连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③当套接紧定式钢管管径大于或等于32mm时,连接套管每端的紧定螺钉 应少于2个。 14)暗埋线管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D暗理管路宜沿最近线路敷设,并尽量减少弯曲,并应预穿放缆线的弓 线管转弯的弯曲半径应不少于所穿入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②理入墙体和顶板内的线管理深不应小于15mm,理入地板的线管理深不 小于25mm,并列敷设的线管间距不应小于25mm。 室外线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埋地敷设的线管为水泥管、塑料管时,埋深不宜小于0.7m;为钢 管时,埋深不宜小于0.5,埋地线管壁厚应大于等于2mm,埋设于硬质 路面下时,应加钢套管,线管手孔井应有排水措施; 2)进出建筑物线管应做防水坡度,坡度不应小于4%o,坡度不宜大于15%: 3)同一段线管短距离不宜有S弯; 4)线管进入地下建筑物,应采用防水套管,并应做密封防水处理。 线盒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管进入盒(箱)时应一孔一管,管与盒(箱)的连接应采用爪型螺 纹接头管连接且应锁紧,内壁光洁便于穿线。 2)线管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间应增设拉线盒或接线盒,其位置应便 于穿线: ①管路长度每超过30m且无弯曲; ②管路长度每超过20m且仅有一个弯曲; ③管路长度每超过15m且仅有两个弯曲; ④管路长度每超过8m且仅有三个弯曲; ③线缆管路垂直敷设时管内绝缘线缆截面宜小于150mm,当长度超过30m 应增设固定用拉线盒; ③信息点预埋盒不宜同时兼做过线盒。 线槽制作及安装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线槽和桥架安装位置:水平线槽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应小于2.2m;顶部 距楼板不应小于0.3m:在过梁或其它障碍物处不应小于0.05m:底部
③当套接紧定式钢管管径大于或等于32mm时,连接套管每端的紧定螺钉 应少于2个。 14)暗埋线管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D暗理管路宜沿最近线路敷设,并尽量减少弯曲,并应预穿放缆线的弓 线管转弯的弯曲半径应不少于所穿入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②理入墙体和顶板内的线管理深不应小于15mm,理入地板的线管理深不 小于25mm,并列敷设的线管间距不应小于25mm。 室外线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理地敷设的线管为水泥管、塑料管时,理深不宜小于0.7m;为钢 管时,埋深不宜小于0.5,埋地线管壁厚应大于等于2mm,埋设于硬质 路面下时,应加钢套管,线管手孔井应有排水措施; 2)进出建筑物线管应做防水坡度,坡度不应小于4%o,坡度不宜大于15%: 3)同一段线管短距离不宜有S弯; 4)线管进入地下建筑物,应采用防水套管,并应做密封防水处理。 线盒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管进入盒(箱)时应一孔一管,管与盒(箱)的连接应采用爪型螺 纹接头管连接且应锁紧,内壁光洁便于穿线。 2)线管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间应增设拉线盒或接线盒,其位置应便 于穿线: ①管路长度每超过30m且无弯曲; ②管路长度每超过20m且仅有一个弯曲; ③管路长度每超过15m且仅有两个弯曲; ④管路长度每超过8m且仅有三个弯曲; ③线缆管路垂直敷设时管内绝缘线缆截面宜小于150mm,当长度超过30m 应增设固定用拉线盒; ③信息点预埋盒不宜同时兼做过线盒。 线槽制作及安装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线槽和桥架安装位置:水平线槽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应小于2.2m;顶部 距楼板不应小于0.3m;在过梁或其它障碍物处不应小于0.05m;底部
与机柜顶部间距不应小于0.3m。安装在综合支架上时,宜在大型管道 和风管的侧面或上方,对于高温管道、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应在其下 方,线槽与电力电缆桥架间距不宜小于0.5m。 2)线槽转弯半径不应小于槽内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线槽直角弯处 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线槽内最大线缆外径的10倍。 3)线槽与盒、箱、柜等连接处应采用抱脚或翻边连接,并应用螺丝固定 未端应封堵。 4)弯头、三通等配件,宜采用桥架生产厂家制作的成品。 线缆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线缆敷设前应核对规格、型式、特性、路由及位置与设计规定相符 2)综合布线系统线缆宜单独敷设,与其它弱电子系统线槽间距应符合规 范要求,如需共槽敷设,子系统之间应采用金属板隔开,间距应符合 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 3)线缆两端应贴有标签,应标明编号,标签书写清晰、端正和正确。标 签应选用防水、不易损坏的材料。 4)电力线缆和信号线缆严禁在同一线管和线槽内敷设,信号线缆远离电 力线缆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要求。 5)线缆经过线槽拐弯处,应保证线缆紧贴底部,避受牵引力。线槽拐弯 处应采取绑扎或其它形式固定,室内光缆线槽敷设时宜在绑扎固定处 加装垫套。 线槽、线缆应标识明确。 材料、器具、设备进场质量检测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照合同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进行的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 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确认: 应对材料、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及产地等进行检查复核; 主要设备、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的检测报告。 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并 产厂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3.2.12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安装质量除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租
1施工单位在安装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应对检测项自逐项 测并做好记录,检测记录应按《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 用表》(以下简称《省统表》)相关表格填写。 2各子系统的安装质量检测应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3各子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所有接口必须由接口供应商提供接口规范和接口测试大纲: 2)接口规范和接口测试大纲宜在合同签订时由建筑智能工程施工单位参 与审定; 3)施工单位应根据测试大纲予以实施,并应保证系统接口的安装质量。 3.2.15软件产品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核查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
1应核查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 2用户应用软件,设计的软件组态及接口软件等,应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 测试,并应提供包括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完整 文档。
3.2.16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针对不同子系统设备的特点,应制定成品保护措施。 2对现场完成安装的设备,应采取包裹、遮盖、隔离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并应避免碰撞及损坏。 3在施工现场存放的设备,应采取防尘、防潮、防碰、防砸、防压及防盗 等措施。 4施工过程中,遇有雷电、阴雨、潮湿天气或者长时间停用设备时,应关 团设备电源总闸。 5软件和系统配置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更改软件和系统的配置应做好记录; 2)在调试过程中应每天对软件进行备份,备份内容应包括系统软件、数 据库、配置参数、系统镜像; 3)备份文件应保存在独立的存储设备上: 4)系统设备的登录密码应有专人管理,不得泄露; 5)计算机无人操作时应锁定。
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应符合下
1系统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填写《省统表》相关表格。 2电气配管埋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填写《省统表》相关表格。 3直理埋电缆隐蔽敷设记录应填写《省统表》相关表格。 4设备开箱检查记录应填写《省统表》相关表格
1应节约用料、降低消耗、提高宏观节能意识; 2应选用节能型照明灯具、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3应对施工用电动工具及时维护、检修、保养及更新置换,并应及时清除 系统故障,降低能耗
3.3.1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调试完成,试运行合格后进行。 3.3.2系统检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3.3.1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调试完成,试运行合格后进行。
3.3.2系统检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检测。 2检测应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和本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 去,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3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4系统检测应按照先分项工程,再子分部工程,最后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
3.3.3检测结论与处理
1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所有检测项目合格则系统检测结论为合 格,否则为不合格; 2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 应加倍抽检
3.4.1工程验收应在系统检测完成,并出具系统合格报告后进行,未进行系统 检测或系统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3.4.2工程验收技术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名
1竣工图纸,包括设计说明、系统约 单等; 2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 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4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1峻工图纸,包括设计说明、系统结构(原理)图、施工平面图和设备材 料清单等; 2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 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4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5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试运行记录; 73 系统检测报告; 8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3.4.3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验收文件资料检查; 2工程观感质量检查; 系统检测项目的抽检和复核; 3.4.4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 1工程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 2本标准3.4.2条规定的各项文件齐全,观感质量符合要求且系统检测合 格,则系统工程验收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各系统工程验收合格,为建筑智能工程验收合格: 4工程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系统或子系统,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直 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通过工程验收
4.2.1导管、线槽、线缆施工
电缆管路、线槽及线缆敷设除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303及本标准3.2.9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布放线缆的规格、路由、截面和位置应符合施工图的规定,线缆排列必 须整齐,外皮无损伤。 2终端信号线与电源线应分开敷设,信号线宜采用屏蔽线缆,以增强系统 抗干扰性。 3线缆转弯应均匀圆滑,线缆弯曲半径应大于60mm。 4布放走道线缆必须绑扎。绑扎后的线缆应互相紧密靠拢,外观平直整齐 线扣间距均匀,松紧适度。用麻线扎线时必须侵蜡。 5布放槽道线缆可以不绑扎,槽内电缆应顺直,尽量不交叉。在线缆进出 槽道部位和线缆转弯处应绑扎或用塑料卡捆扎固定。 6在活动地板地板下布放的线缆,应顺直不凌乱,尽量避免交叉,并且 不得堵住送风通道
4.2.2设备(及软件)安装
1)机房机架设备位置安装应正确,并符合安装工程设备平面布置图的设 计要求。 2)机架的安装应端正牢固,垂直偏差不应大于机架高度的1%。列内机架 应相互靠拢,机架间隙不得大于3mm,列内机面应平齐,无明显参差 不齐现象。 3)大列主走道侧必须对齐成直线,误差不大于3mm。相邻机架应紧密靠拢 整列机面应在同一平面上,无凹凸现象。 4)各种螺栓必须拧紧,同类螺丝露出螺帽的长度应一致。 5)机架上的各种零件不得脱落或碰坏,漆面如有脱落应予补漆。各种文 字和符号标志应正确、清晰、齐全。 6)机架、列架必须按施工图的抗震要求进行加固。 7)告警显示单元安装位置应端正合理,告警标志清楚
1)机台位置应安装正确,台列安装整齐,机台边缘应成一直线,相邻机 台应紧密靠拢,台面相互保持水平,衔接处无明显高低不平现象, 2)终端设备应配备完整,安装就位,标志齐全、正确。
3总配线架及各种配线架
1)总配线架底座位置应与成端电缆上线槽或上线扎洞相对应。跳线环位 置应平直整齐。 2)总配线架滑梯安装应牢固可靠、滑动平稳,滑梯轨道拼接平正,手闸 灵敏。 3)总配线架及各种配线架(含数字配线架、中间配线架等)各直列上下 两端垂直误差应不大于3mm,底座水平误差每米不大于2mm。 4)配线架接线板安装位置应符合施工图设计,各种标志完整齐全。 5)配线架必须按施工图要求进行抗震加固。 6)总配线架直列告警装置及总告警装置设备应安装齐全
4. 2. 3系统调试
系统调试完毕后应投入试运行,并填写系统试运行记录。系统试运行时间不 应少于3个月。
4.3.1系统完成调试和连续不间断试运行后,并能提供完整的系统调试与试运 行质量控制记录后,应进行系统检测。系统检测应包括系统功能检验和系统性 能指标测试。
5.1.1本章适用于建筑智能工程中会议系统的工程施工、系统检测 收。
收。 5.1.2本章适用于建筑智能化工程中的以语言扩声为主的包括会场、多功能 厅;会议系统包括扩声系统、视频显示系统、讨论系统、集中控制系统、同声 传译系统、灯光系统等工程。 5.1.3会议系统工程的施工范围包括管线、控制室设备、音频扩声设备、视频 显示设备、视频会议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5.1.4本章依据《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厅堂扩声系统设 计规范》GB5037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会 议电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T5033、《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GB50793、《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测量规范》GB/T50525等标准制定。 5.1.5会议系统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与本章内容相关的 其它标准规范的规定。
5.1.4本章依据《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厅堂扩声系统设 计规范》GB5037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会 议电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T5033、《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GB50793、《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测量规范》GB/T50525等标准制定。 5.1.5会议系统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与本章内容相关的 其它标准规范的规定。
5.2.1导管、线槽、线缆施工
电缆管路、线槽及线缆敷设除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攻规范》GB50303规定及本标准3.2.9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信号线与强电线缆应分开敷设,如确需敷设在同一线槽中时,应采取隔 离措施。 2线缆敷设时应有亢余长度,线缆在线槽内的截面利用率不应超过50%, 在管道内的截面利用率不应超过40%,且在线缆两端设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3数据信号电缆、音频电缆、视频电缆和光缆等不同类型线缆在线槽中应 分别绑扎:
4根据设计图上各段线路的长度选配线缆,避免信号线缆的接续: 5会议系统线缆应根据需要传输的内容格式和距离选择;传输电缆距离超 过选用端口支持的标准长度时应使用信号放大设备、线路补偿设备,或选用光 缆传输。 6明敷的线路与具有强磁场,强电流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离宜大于 1.5m;当采用屏蔽线缆或穿金属管保护管或在金属封闭槽内敷设时,宜大于 0.8m。 7焊接音频线,剥去屏蔽层,其裸露的长度不得大于30mm,不得使用酸性 焊剂;焊接的焊点、插头、插座等,焊锡应饱满光滑,不得虚焊;焊点应处理 干净;接点处应采用相应的套管做绝缘、隔离及保护,线缆必须与插接件良好 固定。 8其它类型线缆应选用相应的插接件,接线片焊接或压接时应选用与芯线 截面积相同的接线片,独股的芯线可将线头镀锡后插接或弯钩连接。
5.2.2设备(及软件)安装
扩声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机柜内设备的安装顺序应上轻下重,无线传输设备宜安装于机柜上部, 便于信号收发:功率放大器等较重设备宜安装于机柜下部。 2)调音台安装于操作台上,便于调音人员操作调节。节目源等需经常操 作的设备安装于机柜内上方易操作位置。 3)扬声器安装的位置与指向角度应与设计一致,满足全场覆盖及声场均 匀度要求,并应远离传声器,轴指向不应对准传声器,避免引起自激 啸叫。 4)扬声器明装时,当涉及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需要在建筑上钻孔 点焊等,需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资 料,确认结构的安全性。 5)扬声器暗装时,暗装空间尺寸应足够大,并在箱体周边填塞吸声材料: 其正面应保持声音辐射畅通,不得直接接触装饰物。 视频显示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显示器屏幕安装时应注意避免反射光,眩光等现象影响观看效果。墙 壁、地板宜使用不易反光材料。 2)显示器应安装牢固,固定设备的墙体、支架承重应符合设计要求。选 择合适的安装支撑架、吊架及固定件,螺丝、螺栓必须紧固到位。 3)投影屏幕宜采用电动升降幕,投影机宜采用吊挂方式安装,吊挂高度 应与屏幕匹配。大型会场系统宜采用二次升降系统。 4)镶嵌在墙内的大屏幕显示器、墙挂式显示器等的安装位置应满足观众 的视距和视角的要求。 5)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 中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中控系统的施工安装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的有关规定。 2)安装前应对设备的型号、规格进行核实,对设备配套组件、板卡、附 件等应预先安装到位,并应了解产品说明书要求和安装注意事项,对 设备的供电电压、频率等有关参数进行核对确认。 3)设备操作旋钮、按键、操作控制键盘、指示灯、显示屏幕等,宜安装 在操作台或机柜便于操作和观察的位置上。 4)大功率设备应注意散热空间,必要时增加散热设备。 灯光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暗装灯具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检查预留孔洞的尺寸,其边缘应整齐、 无毛刺。 2)吊装灯具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对灯具吊装支架进行检查。 3)灯具的安装位置、投射角度应与设计要求一致并避免直接照射显示屏 幕。
1)显示器屏幕安装时应注意避免反射光,眩光等现象影响观看效果。墙 壁、地板宜使用不易反光材料。 2)显示器应安装牢固,固定设备的墙体、支架承重应符合设计要求。选 择合适的安装支撑架、吊架及固定件,螺丝、螺栓必须紧固到位。 3)投影屏幕宜采用电动升降幕,投影机宜采用吊挂方式安装,吊挂高度 应与屏幕匹配。大型会场系统宜采用二次升降系统。 4)镶嵌在墙内的大屏幕显示器、墙挂式显示器等的安装位置应满足观众 的视距和视角的要求。 5)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
中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会议系统设备的供电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要
1)控制室电源箱供电容量需满足系统设备全部开通时的容量。 2)音频机柜和调光箱不宜放在同一个房间内。避免调光箱发出强电磁干 扰,引起音频系统电磁噪声。
3)会议系统设备(包括流动使用的摄像机、监视器等设备附近设置的专 用电源插座等),应采用同一相电源,宜使用电源滤波插座。 4)保护地线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中的第五根线,与交流电源的零线必须 严格分开,防止零线不平衡电流对系统产生严重的干扰影响。保护地 线的杂音干扰电压不应大于25mV。 5)接地施工完毕后应进行测量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记录测量 结果。
5. 2. 3 系统调试
会议系统的调试前应做好下列准备: 1)调试人员应明确设计意图、熟悉系统功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调 试计划。 2)根据图纸资料核对有关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各类设备的型号及 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设备调试前应完成现场设备接线图、控制逻辑说明的制作,备齐会议 系统各设备的操作、安装、维护说明书等资料,并认真阅读所有设备 的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准备好调试记录表。 4)应检查接地系统测试记录,各类设备标注的使用电源电压应与使用场 地的电源电压相符合,并且检查所有供电电源变压器的输出电压,均 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要求,确保供电线路和电压没有任何问题。 5)通电前各类设备电源开关应处“关闭”状态,各功能旋钮、按键置于 初始位置,功率放大器输出控制旋钮须处在衰减最大的位置,各级硬 件设备按设备说明书的操作程序,通电顺序从输入到输出,闭电顺序 从输出到输入逐级通电,自检正常。 6)设备初次通电时应预热,并观察无异常现象后方可进行正常操作。 扩声系统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对传声器、调音台、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等设备的功能进行查 验。 2)宜采用相位仪或试听方法,逐一检查所有扬声器系统的相位,并调整 到一致。
3)应使用系统配置的音源设备和传声器对会场的音质效果进行调试。 视频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对摄像机、屏幕显示器和切换控制等设备的功能进行逐一查验。 2)使用系统配置的视频信号源和摄像机对系统图像效果进行测试。 3)应在应用会场环境灯光的条件下,对系统显示特性进行调试。 灯光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检查灯光系统的用电总负荷,当调试过程中出现断路器断开时,应 查清原因,排除隐惠后才恢复供电。 2)应根据设计及使用要求进行灯的投射角度调整。 3)具有调光、分区控制功能的会场,应对调光、分区控制功能进行调试。 4)应对会场照度和色温进行测试,满足设计要求。 会议发言系统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从系统输入端输入音频测试信号或节目信号,按通路分别进行检查。 各观测点通路应正常、每只扬声器的工作状态应正常; 2)逐一对接线箱内的接口进行通路试验,电相位检查,逐一检查扬声器 保证辐射角度和相位正确; 3)在观众厅(听众席)的各个位置上听到的声音,除了应有合适的声音响 度之外,不应有频率失真,过载失真和由于声反馈带来的异常声的现 象发生,同时应有合适的声像位置; 同声传译系统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将中央控制器、译员机、同声传译红外发射主机及红外辐射板依次接 入系统。对译员机进行功能设置,并保证每个译员机可进行至少一个 语种的通道选择; 2)同声传译发射主机和红外辐射板通电良好后,在会场内任意位置检测 无线同声传译接收机的信号接收情况,并将每个接收点的信号质量记 录下来,应保证会场内每个位置的同声传译声音清晰、稳定,在场内 收听范围内的多个测试点接收信号,不应有信号接收盲区及串音现象 集中控制系统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2)在中控程序控制扩声系统时,各音响单元均应按顺序逐个开机和关机, 避免所有单元同时通电或断电,开机顺序宜按照音源信号流程方向进 行,关机顺序宜先关闭功放,再关闭其他设备; 3)在中控程序控制投影机时,应先关闭投影机灯泡2到3分钟后,等待 投影机灯泡冷却后再关闭投影机电源
1系统调试完毕后应投入试运行,并填写会议系统试运行记录。系统试运 行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 2在试运行过程中,应有计划地反复模拟正常的运行操作,操作结果应符 合设计要求、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 3试运行时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处理,查明故障原因排除故障后应做故 障处理记录,并应作专题分析,避免故障重复发生。
5.3.1会议系统检测条件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已完成调试与试运行,系统调试与试运行等质量控制记录应完 整、齐全,并有效。 2系统调试与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已经全部整改完毕。 3具备完整的工程合同技术文件、工程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和设备及 产品的技术文件。 4应根据委托合同和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检测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测依据、 检测程序与步骤、测试方法、功能与性能控制指标
1功能检测应采用现场模拟的方法,根据设计要求逐项检测;
5.3.3会议扩声系统
1系统声学特性指标可检测语言传输指数,或直接检测下列内容: 1)最大声压级 2)传输频率特性
5.3.4 会议视频显示系统
进行系统显示特性指标测试,包括下列内客
1宜进行系统显示特性指标测试,包括下列内容: 1)显示屏亮度 2)图像对比度 3)亮度均匀性 4)图像水平清晰度 5)色域覆盖率 6)水平视角、垂直视角 2系统显示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按《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测量规范》GB/T 50525的规定进行。
1)评价项目可包括图像清晰度、亮度、对比度、色彩还原性、图像色彩 及色饱和度等内容。 2)评价人员数量不宜少于5人,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 值为评价结果。得分不低于4分为合格。
5.3.5会议灯光系统
1灯光系统指标的检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照度 2)色温 3)显色指数 2灯光系统指标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光系统指标的测量方法应按《照明测量方法》GB/T5700的规定进行。 2)会议灯光照明平均照度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3.5会议灯光照明平均
3)会议灯光照明光源的色温应为3200K、4000K或5600K,并应使所有光 源的色温一致。 4)光源的显色指数R应大于等于85。 2会议灯光系统控制功能的检测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检测,控制功能应符合 设计要求。
5.3.6会议电视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
1会议电视系统的检测应对视频会议系统会场功能(主会场功能与分会场 功能)进行检测。 2会议电视系统的检测应按《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793的相关规定执行。 3会议电视系统综合效果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综合评价的项目应包括:声音延时、声像同步、会议电视回声、图像 清晰度、图像连续性。 2)综合评价的检测方法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会议电视效果综合评价内容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5.3.8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议同声传译系统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 技术规范》GB50524的规定执行; 2会议签到管理系统应测试签到的准确性和报表功能; 3会议表决系统应测试表决速度和准确性; 4会议集中控制系统的检测应采用现场功能演示的方法,逐项进行功能检 测; 5会议录播系统应对现场视频、音频、计算机数字信号的处理、录制和播 放功能进行检测,并检验其信号处理和录播系统的质量; 6具备自动跟踪功能的会议摄像系统应与讨论系统相配合,检查摄像机的 预置位调用功能: 7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5.3.9会议系统的检测,应按设有会议系统的会议室总数的20%抽检,且不低 于3间,低于3间全检。 5.3.10会议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议系统的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 2会议系统工程验收技术文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4.2条的规定外,尚应 包括下列内容: 1)峻工图纸应包括设备布置图、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手册和日常维 护说明)。 2)系统软硬件配置方案和配置文档:
5.3.10会议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6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6.1.1本章适用于建筑智能工程中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工程施工、 系统检测及工程验收。 6.1.2主要设备、器材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所选用设备、 器材应是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鉴定合格的产品。涉及国家强制 性安全认证的产品和属于国家相关部门入网认定范围的广播电视设备,应具有 有效的认定标识。
6.1.3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施工单位须执有国家相关部门的专项施工资质证 明
起重机标准规范范本6.1.3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施工单位须执有国家相关部门的专项施
6.1.4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安装工程中涉及的供配电设备和线路工 程属于低压电气工程,其设备认证、安装、检测和验收标准应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电气专业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
6.2.1导管、线槽、线缆施工
电缆管路、线槽及线缆敷设除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303规定及本标准3.2.9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机房设备、部件之间缆线连接应正确、整齐、可靠。 2机房室内和进出机房电缆敷设应做到横平竖直、无扭绞,不得使电缆盘 结,转弯时应符合电缆转弯半径设计要求,电缆引入机柜时应成捆绑扎固定。 3引入、引出机房的电缆,在入口处应加装防水罩。电缆向上引时,应在 入口处做成滴水弯,其弯度不得小于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电缆沿墙上下引时, 应加设支撑架,将电缆绑扎固定在支撑架上,支撑架间距可根据电缆的数量确 定,但不得小于1.0m
在有发送、接收光端机的机房中,端机上的光缆应留10m的余缆,余缆 圈并妥善放置。 敷设后的电缆线应设置永久性标识,标识应清晰和耐久。 架空光缆的架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架设光缆的路由、杆距、电杆埋深和吊线、拉线、挂钩规格以及光缆 架设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用人力架设时,光缆布放速度应均匀,架设时不充许光缆在地上拖拉 不得出现急弯、扭转和大小圈等现象,光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其外 径的15倍。 3)线路熔接盒余缆应置放在电杆两侧,一侧余缆应用盘圈支架固定,另 一侧余缆和线路熔接盒应用横担长支撑架固定。 4)应合理选择熔接点的位置,严禁把熔接包置于变压器杆、转角杆和过 街杆终端上。 5)架空光缆在跨距内最近点距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一般路段大于或等 于6.0m,过街及较大路口段大于或等于7.0m,过铁路段大于或等于 7. 5m。 6)居民区跨楼架设光缆最低点距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大于或等4.5m。 7)与电力线同杆路由架设的光缆、吊挂电缆的钢绞线吊线与架设在上方 的电缆线间距应不小于1.2m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线对卫星指向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结合收视效果固定天线的最 佳方位。 2)竖杆拉线地锚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不得将拉线固定在屋面透气管、 水管等建筑结构件上。安装时拉线强度、拉力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每根拉线拉力应均匀。 3)天线放大器应牢固安装在竖杆上计算机标准,防水措施应有效。
4)天线至前端的馈线应穿金属管保护安装,馈线长度不得大于20m,天线 馈电端与阻抗匹配器、馈线和天线放大器连接应牢固,防水措施应有 效。 5)天线防直击雷接闪装置的安装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接收天线避雷针规格和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B.天线底座与建筑防雷接地装置焊接应牢靠,所有焊接处应涂防锈漆。 C.卫星馈线进楼之前,在接近进楼处应安装接地可靠的卫星电视接收 防雷器,防雷器规格和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机房设备、部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部件的规格、数量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控制台和机架的安装应竖直、平稳。 3)机架内部件安装应牢固,固定用的螺丝、垫片和弹簧垫片应按要求装 齐,不得遗漏。 3卫星电视接收机房与有线电视应机房分立,机房设备、部件和缆线安装 应符合上述规定。 4光工作站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工作站宜采用箱体安装方式,并置于光电转换间内。采用墙装或落 地安装时,应安装牢固,箱内应留有供电电源位置: 2)光工作站宜在建筑物背光侧安装,并应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3)测试口及未使用的输出端口应安装75Q终端电阻。安装时光工作站的 相关过电短接跳线应全部取下,调试时根据需要再调整。 4)光工作站的输入、输出缆线应有明显的来向去向标识,标识应清晰、 耐久。 5)光工作站外壳应就近可靠接地。 5放大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大器采用杆上、墙上和落地安装,墙上和落地安装宜置于放大器箱 内,其安装应牢固、稳定; 2)在同轴电缆架空敷设线路中,干线放大器应安装在距离电杆1.0m处: 并固定在吊线上:
3.1.1建筑智能工程施工前,应在设计施工图及相关技术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智 能化深化设计,并绘制深化设计图, 3.1.2建筑智能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 工单位承担。 3.1.3建筑智能工程应作为一个分部工程进行施工、检测和验收,各建筑智能 化子系统工程应作为子分部工程进行施工、检测及验收。 3.1.4建筑智能工程各分部工程的施工、检测和验收,应满足设计要求及国家、
3.2.1施工现场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之间,建筑智能化专业与建筑工程各专业之间,应 进行协调配合,并应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2建筑智能工程的实施应全程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理; 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 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园林养护管理3.2.2施工技术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建立适应本工程的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2技术交底资料和记录应进行收集、整理并保存; 3当需设计变更时,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 协商,并按要求填写设计变更表,经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3.2.3施工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施工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应进行深化设计,并完成深化设计图; 2施工图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会审; 3建筑智能工程施工应按审批的施工图实施; 4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应报监理工程师批 准; 5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施工图、施工方案及有关资料等技术 交底工作。
3.2.8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调试前应编制完成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走线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 术文件。调试工作应编制调试大纲; 2按要求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如错线、虚焊、开 路或短路等应予以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3按设计文件的规定查验已安装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4系统在通电前应检查供电设备的电压、极性、相位、对地电阻值等参数 值,并做好记录。
3.2.9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做好建筑智能工程与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 通风与空调,建筑电气等分部工程的工序交接和接口确认; 2施工现场应具备满足正常施工所需的用水、用电条件: 3施工用电应有安全保护装置,接地可靠,并应符合安全用电接地标准: 4建筑物防雷与接地施工基本完成: 5已通电设备应做好带电标识
3.2.10工程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3.2.9管卡间最大距要求
)线管转弯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所穿人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且不 应小于该管外径的6倍,当暗管外径大于50mm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 该管外径的10倍。 5)线管与控制箱、接线箱、接线盒等连接时,箱盒开孔应与管径一致, 并采用锁母将管口固定牢固,进箱盒长度宜为2扣4扣,管口平整无 毛刺。 6)线管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加装保护套管,穿墙套管应与墙面平齐,穿 楼板套管上口宜高出楼面10mm30mm,套管下口应与楼面平齐。 7)与设备连接的线管引出地面时,管口距地面不宜小于200mm;当从地下 引入落地式箱、柜时,宜高出箱、柜内底面50mm。 8)吊顶内配管,宜使用单独的支吊架固定,支吊架不得架设在龙骨或其 他管道上。 9)线管通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补偿装置。 10)镀锌钢管宜采用螺纹连接,镀锌钢管的连接处应采用专用接地线卡固 定跨接线,跨接线截面不小于4mm。 11)非镀锌钢管应采套管焊接,套管长度应为管径的1.5倍~3.0倍。 12)焊接钢管不得在焊接处弯曲,弯曲处不得有弯曲、折皱等现象,镀锌 钢管不得加热弯曲。 13)套接紧定式钢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钢管外壁镀层应完好,管口应平整、光滑、无变形; ②套接紧定式钢管连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③当套接紧定式钢管管径大于或等于32mm时,连接套管每端的紧定螺钉 应少于2个。 14)暗埋线管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D暗理管路宜沿最近线路敷设,并尽量减少弯曲,并应预穿放缆线的弓 线管转弯的弯曲半径应不少于所穿入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②理入墙体和顶板内的线管理深不应小于15mm,理入地板的线管理深不 小于25mm,并列敷设的线管间距不应小于25mm。 室外线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埋地敷设的线管为水泥管、塑料管时,埋深不宜小于0.7m;为钢 管时,埋深不宜小于0.5,埋地线管壁厚应大于等于2mm,埋设于硬质 路面下时,应加钢套管,线管手孔井应有排水措施; 2)进出建筑物线管应做防水坡度,坡度不应小于4%o,坡度不宜大于15%: 3)同一段线管短距离不宜有S弯; 4)线管进入地下建筑物,应采用防水套管,并应做密封防水处理。 线盒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管进入盒(箱)时应一孔一管,管与盒(箱)的连接应采用爪型螺 纹接头管连接且应锁紧,内壁光洁便于穿线。 2)线管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间应增设拉线盒或接线盒,其位置应便 于穿线: ①管路长度每超过30m且无弯曲; ②管路长度每超过20m且仅有一个弯曲; ③管路长度每超过15m且仅有两个弯曲; ④管路长度每超过8m且仅有三个弯曲; ③线缆管路垂直敷设时管内绝缘线缆截面宜小于150mm,当长度超过30m 应增设固定用拉线盒; ③信息点预埋盒不宜同时兼做过线盒。 线槽制作及安装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线槽和桥架安装位置:水平线槽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应小于2.2m;顶部 距楼板不应小于0.3m:在过梁或其它障碍物处不应小于0.05m:底部
③当套接紧定式钢管管径大于或等于32mm时,连接套管每端的紧定螺钉 应少于2个。 14)暗埋线管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D暗理管路宜沿最近线路敷设,并尽量减少弯曲,并应预穿放缆线的弓 线管转弯的弯曲半径应不少于所穿入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②理入墙体和顶板内的线管理深不应小于15mm,理入地板的线管理深不 小于25mm,并列敷设的线管间距不应小于25mm。 室外线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理地敷设的线管为水泥管、塑料管时,理深不宜小于0.7m;为钢 管时,埋深不宜小于0.5,埋地线管壁厚应大于等于2mm,埋设于硬质 路面下时,应加钢套管,线管手孔井应有排水措施; 2)进出建筑物线管应做防水坡度,坡度不应小于4%o,坡度不宜大于15%: 3)同一段线管短距离不宜有S弯; 4)线管进入地下建筑物,应采用防水套管,并应做密封防水处理。 线盒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管进入盒(箱)时应一孔一管,管与盒(箱)的连接应采用爪型螺 纹接头管连接且应锁紧,内壁光洁便于穿线。 2)线管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间应增设拉线盒或接线盒,其位置应便 于穿线: ①管路长度每超过30m且无弯曲; ②管路长度每超过20m且仅有一个弯曲; ③管路长度每超过15m且仅有两个弯曲; ④管路长度每超过8m且仅有三个弯曲; ③线缆管路垂直敷设时管内绝缘线缆截面宜小于150mm,当长度超过30m 应增设固定用拉线盒; ③信息点预埋盒不宜同时兼做过线盒。 线槽制作及安装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线槽和桥架安装位置:水平线槽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应小于2.2m;顶部 距楼板不应小于0.3m;在过梁或其它障碍物处不应小于0.05m;底部
与机柜顶部间距不应小于0.3m。安装在综合支架上时,宜在大型管道 和风管的侧面或上方,对于高温管道、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应在其下 方,线槽与电力电缆桥架间距不宜小于0.5m。 2)线槽转弯半径不应小于槽内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线槽直角弯处 最小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线槽内最大线缆外径的10倍。 3)线槽与盒、箱、柜等连接处应采用抱脚或翻边连接,并应用螺丝固定 未端应封堵。 4)弯头、三通等配件,宜采用桥架生产厂家制作的成品。 线缆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线缆敷设前应核对规格、型式、特性、路由及位置与设计规定相符 2)综合布线系统线缆宜单独敷设,与其它弱电子系统线槽间距应符合规 范要求,如需共槽敷设,子系统之间应采用金属板隔开,间距应符合 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 3)线缆两端应贴有标签,应标明编号,标签书写清晰、端正和正确。标 签应选用防水、不易损坏的材料。 4)电力线缆和信号线缆严禁在同一线管和线槽内敷设,信号线缆远离电 力线缆间距应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要求。 5)线缆经过线槽拐弯处,应保证线缆紧贴底部,避受牵引力。线槽拐弯 处应采取绑扎或其它形式固定,室内光缆线槽敷设时宜在绑扎固定处 加装垫套。 线槽、线缆应标识明确。 材料、器具、设备进场质量检测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照合同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进行的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 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确认: 应对材料、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及产地等进行检查复核; 主要设备、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的检测报告。 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并 产厂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3.2.12建筑智能化各子系统安装质量除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租
1施工单位在安装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应对检测项自逐项 测并做好记录,检测记录应按《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 用表》(以下简称《省统表》)相关表格填写。 2各子系统的安装质量检测应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 3各子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所有接口必须由接口供应商提供接口规范和接口测试大纲: 2)接口规范和接口测试大纲宜在合同签订时由建筑智能工程施工单位参 与审定; 3)施工单位应根据测试大纲予以实施,并应保证系统接口的安装质量。 3.2.15软件产品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核查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
1应核查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 2用户应用软件,设计的软件组态及接口软件等,应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 测试,并应提供包括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完整 文档。
3.2.16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针对不同子系统设备的特点,应制定成品保护措施。 2对现场完成安装的设备,应采取包裹、遮盖、隔离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并应避免碰撞及损坏。 3在施工现场存放的设备,应采取防尘、防潮、防碰、防砸、防压及防盗 等措施。 4施工过程中,遇有雷电、阴雨、潮湿天气或者长时间停用设备时,应关 团设备电源总闸。 5软件和系统配置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更改软件和系统的配置应做好记录; 2)在调试过程中应每天对软件进行备份,备份内容应包括系统软件、数 据库、配置参数、系统镜像; 3)备份文件应保存在独立的存储设备上: 4)系统设备的登录密码应有专人管理,不得泄露; 5)计算机无人操作时应锁定。
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应符合下
1系统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填写《省统表》相关表格。 2电气配管埋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填写《省统表》相关表格。 3直理埋电缆隐蔽敷设记录应填写《省统表》相关表格。 4设备开箱检查记录应填写《省统表》相关表格
1应节约用料、降低消耗、提高宏观节能意识; 2应选用节能型照明灯具、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3应对施工用电动工具及时维护、检修、保养及更新置换,并应及时清除 系统故障,降低能耗
3.3.1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调试完成,试运行合格后进行。 3.3.2系统检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3.3.1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调试完成,试运行合格后进行。
3.3.2系统检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检测。 2检测应依据工程技术文件和本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 去,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建设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3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4系统检测应按照先分项工程,再子分部工程,最后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
3.3.3检测结论与处理
1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所有检测项目合格则系统检测结论为合 格,否则为不合格; 2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 应加倍抽检
3.4.1工程验收应在系统检测完成,并出具系统合格报告后进行,未进行系统 检测或系统检测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3.4.2工程验收技术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名
1竣工图纸,包括设计说明、系统约 单等; 2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 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4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1峻工图纸,包括设计说明、系统结构(原理)图、施工平面图和设备材 料清单等; 2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 3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4隐蔽工程(随工检查)验收记录;
5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试运行记录; 73 系统检测报告; 8培训记录和培训资料。 3.4.3 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验收文件资料检查; 2工程观感质量检查; 系统检测项目的抽检和复核; 3.4.4工程验收结论与处理 1工程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 2本标准3.4.2条规定的各项文件齐全,观感质量符合要求且系统检测合 格,则系统工程验收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各系统工程验收合格,为建筑智能工程验收合格: 4工程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系统或子系统,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直 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通过工程验收
4.2.1导管、线槽、线缆施工
电缆管路、线槽及线缆敷设除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303及本标准3.2.9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布放线缆的规格、路由、截面和位置应符合施工图的规定,线缆排列必 须整齐,外皮无损伤。 2终端信号线与电源线应分开敷设,信号线宜采用屏蔽线缆,以增强系统 抗干扰性。 3线缆转弯应均匀圆滑,线缆弯曲半径应大于60mm。 4布放走道线缆必须绑扎。绑扎后的线缆应互相紧密靠拢,外观平直整齐 线扣间距均匀,松紧适度。用麻线扎线时必须侵蜡。 5布放槽道线缆可以不绑扎,槽内电缆应顺直,尽量不交叉。在线缆进出 槽道部位和线缆转弯处应绑扎或用塑料卡捆扎固定。 6在活动地板地板下布放的线缆,应顺直不凌乱,尽量避免交叉,并且 不得堵住送风通道
4.2.2设备(及软件)安装
1)机房机架设备位置安装应正确,并符合安装工程设备平面布置图的设 计要求。 2)机架的安装应端正牢固,垂直偏差不应大于机架高度的1%。列内机架 应相互靠拢,机架间隙不得大于3mm,列内机面应平齐,无明显参差 不齐现象。 3)大列主走道侧必须对齐成直线,误差不大于3mm。相邻机架应紧密靠拢 整列机面应在同一平面上,无凹凸现象。 4)各种螺栓必须拧紧,同类螺丝露出螺帽的长度应一致。 5)机架上的各种零件不得脱落或碰坏,漆面如有脱落应予补漆。各种文 字和符号标志应正确、清晰、齐全。 6)机架、列架必须按施工图的抗震要求进行加固。 7)告警显示单元安装位置应端正合理,告警标志清楚
1)机台位置应安装正确,台列安装整齐,机台边缘应成一直线,相邻机 台应紧密靠拢,台面相互保持水平,衔接处无明显高低不平现象, 2)终端设备应配备完整,安装就位,标志齐全、正确。
3总配线架及各种配线架
1)总配线架底座位置应与成端电缆上线槽或上线扎洞相对应。跳线环位 置应平直整齐。 2)总配线架滑梯安装应牢固可靠、滑动平稳,滑梯轨道拼接平正,手闸 灵敏。 3)总配线架及各种配线架(含数字配线架、中间配线架等)各直列上下 两端垂直误差应不大于3mm,底座水平误差每米不大于2mm。 4)配线架接线板安装位置应符合施工图设计,各种标志完整齐全。 5)配线架必须按施工图要求进行抗震加固。 6)总配线架直列告警装置及总告警装置设备应安装齐全
4. 2. 3系统调试
系统调试完毕后应投入试运行,并填写系统试运行记录。系统试运行时间不 应少于3个月。
4.3.1系统完成调试和连续不间断试运行后,并能提供完整的系统调试与试运 行质量控制记录后,应进行系统检测。系统检测应包括系统功能检验和系统性 能指标测试。
5.1.1本章适用于建筑智能工程中会议系统的工程施工、系统检测 收。
收。 5.1.2本章适用于建筑智能化工程中的以语言扩声为主的包括会场、多功能 厅;会议系统包括扩声系统、视频显示系统、讨论系统、集中控制系统、同声 传译系统、灯光系统等工程。 5.1.3会议系统工程的施工范围包括管线、控制室设备、音频扩声设备、视频 显示设备、视频会议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5.1.4本章依据《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厅堂扩声系统设 计规范》GB5037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会 议电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T5033、《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GB50793、《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测量规范》GB/T50525等标准制定。 5.1.5会议系统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与本章内容相关的 其它标准规范的规定。
5.1.4本章依据《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厅堂扩声系统设 计规范》GB50371、《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会 议电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T5033、《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范》GB50793、《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测量规范》GB/T50525等标准制定。 5.1.5会议系统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与本章内容相关的 其它标准规范的规定。
5.2.1导管、线槽、线缆施工
电缆管路、线槽及线缆敷设除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攻规范》GB50303规定及本标准3.2.9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信号线与强电线缆应分开敷设,如确需敷设在同一线槽中时,应采取隔 离措施。 2线缆敷设时应有亢余长度,线缆在线槽内的截面利用率不应超过50%, 在管道内的截面利用率不应超过40%,且在线缆两端设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3数据信号电缆、音频电缆、视频电缆和光缆等不同类型线缆在线槽中应 分别绑扎:
4根据设计图上各段线路的长度选配线缆,避免信号线缆的接续: 5会议系统线缆应根据需要传输的内容格式和距离选择;传输电缆距离超 过选用端口支持的标准长度时应使用信号放大设备、线路补偿设备,或选用光 缆传输。 6明敷的线路与具有强磁场,强电流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离宜大于 1.5m;当采用屏蔽线缆或穿金属管保护管或在金属封闭槽内敷设时,宜大于 0.8m。 7焊接音频线,剥去屏蔽层,其裸露的长度不得大于30mm,不得使用酸性 焊剂;焊接的焊点、插头、插座等,焊锡应饱满光滑,不得虚焊;焊点应处理 干净;接点处应采用相应的套管做绝缘、隔离及保护,线缆必须与插接件良好 固定。 8其它类型线缆应选用相应的插接件,接线片焊接或压接时应选用与芯线 截面积相同的接线片,独股的芯线可将线头镀锡后插接或弯钩连接。
5.2.2设备(及软件)安装
扩声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机柜内设备的安装顺序应上轻下重,无线传输设备宜安装于机柜上部, 便于信号收发:功率放大器等较重设备宜安装于机柜下部。 2)调音台安装于操作台上,便于调音人员操作调节。节目源等需经常操 作的设备安装于机柜内上方易操作位置。 3)扬声器安装的位置与指向角度应与设计一致,满足全场覆盖及声场均 匀度要求,并应远离传声器,轴指向不应对准传声器,避免引起自激 啸叫。 4)扬声器明装时,当涉及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需要在建筑上钻孔 点焊等,需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资 料,确认结构的安全性。 5)扬声器暗装时,暗装空间尺寸应足够大,并在箱体周边填塞吸声材料: 其正面应保持声音辐射畅通,不得直接接触装饰物。 视频显示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显示器屏幕安装时应注意避免反射光,眩光等现象影响观看效果。墙 壁、地板宜使用不易反光材料。 2)显示器应安装牢固,固定设备的墙体、支架承重应符合设计要求。选 择合适的安装支撑架、吊架及固定件,螺丝、螺栓必须紧固到位。 3)投影屏幕宜采用电动升降幕,投影机宜采用吊挂方式安装,吊挂高度 应与屏幕匹配。大型会场系统宜采用二次升降系统。 4)镶嵌在墙内的大屏幕显示器、墙挂式显示器等的安装位置应满足观众 的视距和视角的要求。 5)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 中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中控系统的施工安装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数据中心基础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的有关规定。 2)安装前应对设备的型号、规格进行核实,对设备配套组件、板卡、附 件等应预先安装到位,并应了解产品说明书要求和安装注意事项,对 设备的供电电压、频率等有关参数进行核对确认。 3)设备操作旋钮、按键、操作控制键盘、指示灯、显示屏幕等,宜安装 在操作台或机柜便于操作和观察的位置上。 4)大功率设备应注意散热空间,必要时增加散热设备。 灯光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暗装灯具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检查预留孔洞的尺寸,其边缘应整齐、 无毛刺。 2)吊装灯具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对灯具吊装支架进行检查。 3)灯具的安装位置、投射角度应与设计要求一致并避免直接照射显示屏 幕。
1)显示器屏幕安装时应注意避免反射光,眩光等现象影响观看效果。墙 壁、地板宜使用不易反光材料。 2)显示器应安装牢固,固定设备的墙体、支架承重应符合设计要求。选 择合适的安装支撑架、吊架及固定件,螺丝、螺栓必须紧固到位。 3)投影屏幕宜采用电动升降幕,投影机宜采用吊挂方式安装,吊挂高度 应与屏幕匹配。大型会场系统宜采用二次升降系统。 4)镶嵌在墙内的大屏幕显示器、墙挂式显示器等的安装位置应满足观众 的视距和视角的要求。 5)摄像机的安装应符合《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
中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会议系统设备的供电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要
1)控制室电源箱供电容量需满足系统设备全部开通时的容量。 2)音频机柜和调光箱不宜放在同一个房间内。避免调光箱发出强电磁干 扰,引起音频系统电磁噪声。
3)会议系统设备(包括流动使用的摄像机、监视器等设备附近设置的专 用电源插座等),应采用同一相电源,宜使用电源滤波插座。 4)保护地线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中的第五根线,与交流电源的零线必须 严格分开,防止零线不平衡电流对系统产生严重的干扰影响。保护地 线的杂音干扰电压不应大于25mV。 5)接地施工完毕后应进行测量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记录测量 结果。
5. 2. 3 系统调试
会议系统的调试前应做好下列准备: 1)调试人员应明确设计意图、熟悉系统功能,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调 试计划。 2)根据图纸资料核对有关设备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各类设备的型号及 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设备调试前应完成现场设备接线图、控制逻辑说明的制作,备齐会议 系统各设备的操作、安装、维护说明书等资料,并认真阅读所有设备 的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准备好调试记录表。 4)应检查接地系统测试记录,各类设备标注的使用电源电压应与使用场 地的电源电压相符合,并且检查所有供电电源变压器的输出电压,均 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要求,确保供电线路和电压没有任何问题。 5)通电前各类设备电源开关应处“关闭”状态,各功能旋钮、按键置于 初始位置,功率放大器输出控制旋钮须处在衰减最大的位置,各级硬 件设备按设备说明书的操作程序,通电顺序从输入到输出,闭电顺序 从输出到输入逐级通电,自检正常。 6)设备初次通电时应预热,并观察无异常现象后方可进行正常操作。 扩声系统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对传声器、调音台、功率放大器和扬声器系统等设备的功能进行查 验。 2)宜采用相位仪或试听方法,逐一检查所有扬声器系统的相位,并调整 到一致。
3)应使用系统配置的音源设备和传声器对会场的音质效果进行调试。 视频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对摄像机、屏幕显示器和切换控制等设备的功能进行逐一查验。 2)使用系统配置的视频信号源和摄像机对系统图像效果进行测试。 3)应在应用会场环境灯光的条件下,对系统显示特性进行调试。 灯光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检查灯光系统的用电总负荷,当调试过程中出现断路器断开时,应 查清原因,排除隐惠后才恢复供电。 2)应根据设计及使用要求进行灯的投射角度调整。 3)具有调光、分区控制功能的会场,应对调光、分区控制功能进行调试。 4)应对会场照度和色温进行测试,满足设计要求。 会议发言系统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从系统输入端输入音频测试信号或节目信号,按通路分别进行检查。 各观测点通路应正常、每只扬声器的工作状态应正常; 2)逐一对接线箱内的接口进行通路试验,电相位检查,逐一检查扬声器 保证辐射角度和相位正确; 3)在观众厅(听众席)的各个位置上听到的声音,除了应有合适的声音响 度之外,不应有频率失真,过载失真和由于声反馈带来的异常声的现 象发生,同时应有合适的声像位置; 同声传译系统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将中央控制器、译员机、同声传译红外发射主机及红外辐射板依次接 入系统。对译员机进行功能设置,并保证每个译员机可进行至少一个 语种的通道选择; 2)同声传译发射主机和红外辐射板通电良好后,在会场内任意位置检测 无线同声传译接收机的信号接收情况,并将每个接收点的信号质量记 录下来,应保证会场内每个位置的同声传译声音清晰、稳定,在场内 收听范围内的多个测试点接收信号,不应有信号接收盲区及串音现象 集中控制系统功能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2)在中控程序控制扩声系统时,各音响单元均应按顺序逐个开机和关机, 避免所有单元同时通电或断电,开机顺序宜按照音源信号流程方向进 行,关机顺序宜先关闭功放,再关闭其他设备; 3)在中控程序控制投影机时,应先关闭投影机灯泡2到3分钟后,等待 投影机灯泡冷却后再关闭投影机电源
1系统调试完毕后应投入试运行,并填写会议系统试运行记录。系统试运 行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 2在试运行过程中,应有计划地反复模拟正常的运行操作,操作结果应符 合设计要求、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 3试运行时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处理,查明故障原因排除故障后应做故 障处理记录,并应作专题分析,避免故障重复发生。
5.3.1会议系统检测条件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已完成调试与试运行,系统调试与试运行等质量控制记录应完 整、齐全,并有效。 2系统调试与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已经全部整改完毕。 3具备完整的工程合同技术文件、工程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和设备及 产品的技术文件。 4应根据委托合同和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检测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测依据、 检测程序与步骤、测试方法、功能与性能控制指标
1功能检测应采用现场模拟的方法,根据设计要求逐项检测;
5.3.3会议扩声系统
1系统声学特性指标可检测语言传输指数,或直接检测下列内容: 1)最大声压级 2)传输频率特性
5.3.4 会议视频显示系统
进行系统显示特性指标测试,包括下列内客
1宜进行系统显示特性指标测试,包括下列内容: 1)显示屏亮度 2)图像对比度 3)亮度均匀性 4)图像水平清晰度 5)色域覆盖率 6)水平视角、垂直视角 2系统显示特性指标的测量方法应按《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测量规范》GB/T 50525的规定进行。
1)评价项目可包括图像清晰度、亮度、对比度、色彩还原性、图像色彩 及色饱和度等内容。 2)评价人员数量不宜少于5人,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 值为评价结果。得分不低于4分为合格。
5.3.5会议灯光系统
1灯光系统指标的检测宜包括下列内容: 1)照度 2)色温 3)显色指数 2灯光系统指标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光系统指标的测量方法应按《照明测量方法》GB/T5700的规定进行。 2)会议灯光照明平均照度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3.5会议灯光照明平均
3)会议灯光照明光源的色温应为3200K、4000K或5600K,并应使所有光 源的色温一致。 4)光源的显色指数R应大于等于85。 2会议灯光系统控制功能的检测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检测,控制功能应符合 设计要求。
5.3.6会议电视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
1会议电视系统的检测应对视频会议系统会场功能(主会场功能与分会场 功能)进行检测。 2会议电视系统的检测应按《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793的相关规定执行。 3会议电视系统综合效果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综合评价的项目应包括:声音延时、声像同步、会议电视回声、图像 清晰度、图像连续性。 2)综合评价的检测方法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会议电视效果综合评价内容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5.3.8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议同声传译系统的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 技术规范》GB50524的规定执行; 2会议签到管理系统应测试签到的准确性和报表功能; 3会议表决系统应测试表决速度和准确性; 4会议集中控制系统的检测应采用现场功能演示的方法,逐项进行功能检 测; 5会议录播系统应对现场视频、音频、计算机数字信号的处理、录制和播 放功能进行检测,并检验其信号处理和录播系统的质量; 6具备自动跟踪功能的会议摄像系统应与讨论系统相配合,检查摄像机的 预置位调用功能: 7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应判定为合格。 5.3.9会议系统的检测,应按设有会议系统的会议室总数的20%抽检,且不低 于3间,低于3间全检。 5.3.10会议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会议系统的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3.4节的规定: 2会议系统工程验收技术文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4.2条的规定外,尚应 包括下列内容: 1)峻工图纸应包括设备布置图、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手册和日常维 护说明)。 2)系统软硬件配置方案和配置文档:
5.3.10会议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6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6.1.1本章适用于建筑智能工程中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工程施工、 系统检测及工程验收。 6.1.2主要设备、器材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所选用设备、 器材应是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鉴定合格的产品。涉及国家强制 性安全认证的产品和属于国家相关部门入网认定范围的广播电视设备镀锌板标准,应具有 有效的认定标识。
6.1.3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施工单位须执有国家相关部门的专项施工资质证 明
6.1.3卫星电视接收系统的施工单位须执有国家相关部门的专项施
6.1.4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安装工程中涉及的供配电设备和线路工 程属于低压电气工程,其设备认证、安装、检测和验收标准应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电气专业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
6.2.1导管、线槽、线缆施工
电缆管路、线槽及线缆敷设除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GB50303规定及本标准3.2.9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机房设备、部件之间缆线连接应正确、整齐、可靠。 2机房室内和进出机房电缆敷设应做到横平竖直、无扭绞,不得使电缆盘 结,转弯时应符合电缆转弯半径设计要求,电缆引入机柜时应成捆绑扎固定。 3引入、引出机房的电缆,在入口处应加装防水罩。电缆向上引时,应在 入口处做成滴水弯,其弯度不得小于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电缆沿墙上下引时, 应加设支撑架,将电缆绑扎固定在支撑架上,支撑架间距可根据电缆的数量确 定,但不得小于1.0m
在有发送、接收光端机的机房中,端机上的光缆应留10m的余缆,余缆 圈并妥善放置。 敷设后的电缆线应设置永久性标识,标识应清晰和耐久。 架空光缆的架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架设光缆的路由、杆距、电杆埋深和吊线、拉线、挂钩规格以及光缆 架设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用人力架设时,光缆布放速度应均匀,架设时不充许光缆在地上拖拉 不得出现急弯、扭转和大小圈等现象,光缆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其外 径的15倍。 3)线路熔接盒余缆应置放在电杆两侧,一侧余缆应用盘圈支架固定,另 一侧余缆和线路熔接盒应用横担长支撑架固定。 4)应合理选择熔接点的位置,严禁把熔接包置于变压器杆、转角杆和过 街杆终端上。 5)架空光缆在跨距内最近点距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一般路段大于或等 于6.0m,过街及较大路口段大于或等于7.0m,过铁路段大于或等于 7. 5m。 6)居民区跨楼架设光缆最低点距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大于或等4.5m。 7)与电力线同杆路由架设的光缆、吊挂电缆的钢绞线吊线与架设在上方 的电缆线间距应不小于1.2m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线对卫星指向角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结合收视效果固定天线的最 佳方位。 2)竖杆拉线地锚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不得将拉线固定在屋面透气管、 水管等建筑结构件上。安装时拉线强度、拉力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每根拉线拉力应均匀。 3)天线放大器应牢固安装在竖杆上食品添加剂标准,防水措施应有效。
4)天线至前端的馈线应穿金属管保护安装,馈线长度不得大于20m,天线 馈电端与阻抗匹配器、馈线和天线放大器连接应牢固,防水措施应有 效。 5)天线防直击雷接闪装置的安装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接收天线避雷针规格和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B.天线底座与建筑防雷接地装置焊接应牢靠,所有焊接处应涂防锈漆。 C.卫星馈线进楼之前,在接近进楼处应安装接地可靠的卫星电视接收 防雷器,防雷器规格和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机房设备、部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部件的规格、数量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控制台和机架的安装应竖直、平稳。 3)机架内部件安装应牢固,固定用的螺丝、垫片和弹簧垫片应按要求装 齐,不得遗漏。 3卫星电视接收机房与有线电视应机房分立,机房设备、部件和缆线安装 应符合上述规定。 4光工作站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光工作站宜采用箱体安装方式,并置于光电转换间内。采用墙装或落 地安装时,应安装牢固,箱内应留有供电电源位置: 2)光工作站宜在建筑物背光侧安装,并应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3)测试口及未使用的输出端口应安装75Q终端电阻。安装时光工作站的 相关过电短接跳线应全部取下,调试时根据需要再调整。 4)光工作站的输入、输出缆线应有明显的来向去向标识,标识应清晰、 耐久。 5)光工作站外壳应就近可靠接地。 5放大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大器采用杆上、墙上和落地安装,墙上和落地安装宜置于放大器箱 内,其安装应牢固、稳定; 2)在同轴电缆架空敷设线路中,干线放大器应安装在距离电杆1.0m处: 并固定在吊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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