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20443-2017 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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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应当明确划定控制区的边界。确定控制区的边界时,应考虑辐射风险的类型、预计的正常照射 的水平、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及所需要的防护手段与安全措施的性质和范围,包括放射性废物的管 理。 6.2.2应尽可能减少控制区和控制区出入口的数目,以便于有效地进行控制区的管理, 6.2.3对于范围比较大的控制区,如果其中的辐射水平或污染水平在不同的局部变化较大,需要实施 不同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则可根据辐射水平或污染水平再划分为不同的子区。例如将核电厂控制区 的子区划分为绿区、黄区、橙区和红区。由于核电厂的设计以及运行管理方式和其他方面的不同,子区 的划分可能因不同核电厂而异。 6.2.4在满足防护与安全的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通常利用现有的构造物的实体边界作为控制区和子区 的边界;当无法采用实体边界时,也可采用其他适当的手段划分边界。 6.2.5应当在控制区的出入口处或其他适当位置设立醒目的、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辐射警告标志; 在辐射水平或污染水平较高的子区的入口处应标示子区的类别;对某些辐射水平或污染水平很高的子 区,必要时还要实施严格的控制出入的行政管理措施。 6.2.6应根据需要在控制区入口处提供个人防护用品、监测设备和个人衣物贮存柜;在出口处提供工 作人员体表、工作服及携带出控制区的小型工具和小件物品的污染监测设备和体表去污设施及放置被污 染的个人防护用品的贮存容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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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定期进行控制区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的监测和评价,确定控制区内各区域的辐射水平和污架水 平是否发生变化;如果辐射水平或污染水平已经明显变化,则应当考虑: a)采取措施降低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 b) 如果需要,根据测量评估结果重新划分控制区子区或改变子区的边界; c)增加或改进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 6.2.8进入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应当按要求接受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足够的辐射防护培训,并获得进入 控制区的许可或授权。临时进入控制区的非辐射工作人员和进入控制区参观的人员,应当履行核电厂规 定的批准手续,并至少有一名具有辐射防护授权的辐射工作人员陪同。 6.2.9控制区入口和出口应设置控制出入的装置,只有获得进入控制区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控制区; 只有经过体表污染测量,表面污染低于电厂控制水平的人员才能离开控制区。 6.2.10对于高辐射水平或高污染水平的控制区子区应当规定明确的进入条件,只有获得特别的辐射工 作许可证才能进入这些区域,许可证应给出辐射水平或污染水平的数据,规定进入的时间、防护措施和 其他进入的条件。非辐射工作人员(包括参观人员)不应进入这些区域。 6.2.11在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与其工作相适应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应在控制区内进食、 饮水和吸烟等,不准许皮肤有开放性伤口的人员进入控制区。 6.2.12控制区内应维持足够的通风,并保证气流方向由低污染区向高污染区流动。控制区内各房间的 门应当通常保持关闭状态,防止放射性污染扩散。 6.2.13应保持控制区内的应急照明装置随时可用,并清晰指示应急出口的方向和位置。 6.2.14离开控制区的人员和携出控制区的小型工具、小件物品经检查如果超过表面污染控制水平,则 应当清洗去污,合格后方能离开或携出控制区。 6.2.15进入控制区的设备、器材和物品应尽可能地去除外包装以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需要运出 控制区的设备、器材、物品包括放射性废物应进行适当的包装,经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测量合格后,由 指定的出口运出。
应在辐射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划定监督区的边界,并在书面程序或文件中规定。监督区通常不需要专 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定期对其进行辐射水平或污染水平的监测和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采 取进一步的防护措施。在该区域内,工作人员一年内预期所接受的剂量不超过5mSv。
矿产标准6.4 非辐射工作场所的管理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非辐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风险极低,通常不需要进行定期的监测和评估, 些特定的事故情况下才需要对其进行辐射水平或污染水平的监测,并进行必要的评估。该区域内 人员一年内预期所接受的剂量不超过1mSv。
6.5放射性表面污染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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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核电厂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单位为贝克每平方厘米
6.5.2表面污染超过规定的控制水平时,应当进行去污。工作台、设备、墙壁、地面经采取适当的去 污措施后,表面放射性物质污染可视为固定污染,经辐射防护部门同意,控制水平可适当提高,但不得 超过规定控制水平的5倍;手、皮肤、内衣、工作袜被污染时应及时清洗,并尽可能清洗到本底水平。 6.5.3控制区内的某些设备、工具和其他物品在特别需要的情况下经去污使其污染水平降低到控制区 设备类控制水平的1/50以下,并经辐射防护部门检查同意后方可在核电厂其他区域使用。
1为控制职业照射和减少剂量,核电厂应根据本单位辐射防护大纲的要求对具有较大辐射风险的工 进行周密策划并实施全过程的工作管理。对于具有高辐射或高污染风险的工作,应使用辐射工作许可 进行审批和控制。 2工作过程管理。工作过程管理包括工作策划、工作准备、工作实施及工作评价与总结等各个阶段、 阶段具体内容如下: a)工作策划阶段: 1)进行工作项目的筛选,只有保证安全运行所应进行的项目才是符合正当性原则的项目; 2)合理估计工时、工期和所需要的人力资源; 3)了解机组运行的状态,测量或估计工作现场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进行风险分析; 充分评估过去类似的工作任务和经验,预计可能的最大个人剂量和集体剂量,并确定相应 的目标; 根据上述信息评估确定应具备的工作条件,制定辐射防护措施,明确工作执行人员与辐射 防护人员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并形成书面文件; 6) 根据工作任务和机组状态合理选择作业人员和开工时间。 b)工作准备阶段: 1)按核电厂程序准备必要的工作文件,文件中规定具体的工作条件和辐射防护要求; 2) 任命工作负责人,并保证所有参加者受到相应的培训,了解工作的性质、工作条件和辐射 防护要求; 优化工作现场的准备,包括运行隔离、屏蔽、必要的通风装置、保温层的拆卸和存放、脚 手架的搭建、废物收集和处理的准备等,必要时进行现场去污,同时根据需要准备必要的 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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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使用和特殊操作的模拟培训; 5) 在工作准备过程中辐射防护人员应提供现场支持,并检查准备工作是否按要求完成; 6) 在工作准备阶段应充分考虑工作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的可能性,并制定明确的指令,写入 工作文件。 工作实施阶段: 1)只有工作准备全部按计划完成,并经检查确认才允许开始工作; 2) 工作负责人应当熟悉工作文件并严格按照工作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疑难和问题应向有关人员包括辐射防护人员寻求支持; 3)应 应以良好的工作条件、合理的屏蔽、最佳的操作方法、最少的人手、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 工作。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必要时安排专门人员 保证工作现场的通风和呼吸保护装置的供气,以避免体表和体内污染; 4) 除直接的作业人员和必要的辅助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低辐射区域待工以减少不必要的照 射; 5) 按规定对产生的废物进行收集、转移和处理; 实施过程中辐射防护人员应随时向工作负责人和操作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根据需要采 取必要的管理措施,进行现场监督; 7) 对于存在空气污染风险的工作场所,应根据需要配备并投运空气污染连续监测仪表,工作 场所内的人员应佩戴相应的呼吸保护装置; 射线探伤工作的隔离边界应配置探伤警示带、警示牌,探伤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应配置探伤 警示灯。对于不具备有效屏蔽实体的探伤地点,应加强对隔离边界的巡检,以避免其他人 员误闯探伤隔离区域; 9) 在控制区内进行射线探伤工作时,探伤隔离边界处的辐射水平应不大于探伤工作所在的控 制区子区的辐射水平上限;射线探伤工作在控制区外进行时,探伤隔离边界处的辐射水平 应不大于2.5μSv/h。 d)工作评价与总结: 1) 应及时进行工作完成后的评价与总结,工作负责人负责编写的总结报告应包括辐射防护的 内容;对于大型的工程改造和重要的运行、维修活动,辐射防护人员应编写独立评价和总 结报告; 2)i 评价与总结应全面考虑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包括人数、工时、工期、质量、材料消耗、 返工延误、安全和防护等;辐射防护评价与总结的内容应包括个人剂量、集体剂量、体表 和体内污染、地面和工作现场污染、废物收集等要素,并与预期的目标和要求及以往同类 型工作对比; 3)对于辐射防护要素控制良好的生产活动应找出成功的经验;对于与预期目标和要求及与以 往同类型工作有差距的工作应查找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4)评价与总结应按核电厂完工报告管理和经验反馈的要求实施,保证改进建议的落实。 辐射工作许可证。辐射工作许可证是核电厂工作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对于具有高辐射或高污染 需要特殊防护措施的工作(如控制区中的橙区、红区作业;操作高辐射水平的主回路过滤器;大修 反应堆堆芯的异物打捞;射线探伤工作等),应使用辐射工作许可证增加对工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厂的辐射工作许可证一般包括射线探伤许可证、高辐射风险工作许可证等,附录A是核电厂使用 探伤许可证进行辐射风险控制的一个实例。一般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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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辐射工作许可证由工作负责人申请、填写相关信息,经授权的辐射防护人员和其他授权人员审 核,包括运行人员对机组状态和现场工作条件的审核,最后根据风险等级由核电厂厂长或相应 授权人员批准。 b) 工作负责人应熟悉并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许可证的指令。 辐射工作许可证的信息和指令一般包括: 1)不 机组状态和运行控制的要求: 2)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3)工作现场辐射水平的测量值或估计值、有无辐射热点及可能的变化; 4) 工作现场污染水平的测量值或估计值及污染水平在工作中可能的变化; 5) 在不同的工作阶段需要进行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的测量及所需要的防护措施,包括个人 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6) 工作时间和个人剂量的限制 7) 射线探伤情况下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和探伤隔离边界的确定; 工作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应遵守的防护和安全的要求; 9) 辐射防护人员的支持和现场监督。 d) 当工作已经执行完毕、所有人员已经撤离工作现场、该工作现场已经恢复并可以恢复正常运行 状态时,工作负责人应按规定及时交还辐射工作许可证
8.1.1核电厂应建立适当的组织并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和确保辐射防护最优化的有效实施。 8.1.2最优化委员会或相应组织。这个委员会由辐射防护、运行、维修、工程、化学等方面的负责人 和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负责核电厂重要辐射防护活动的评估和决策。 3.1.3最优化小组。最优化小组由相关专业的工程师和辐射防护人员组成,一般包括源项控制小组和 根据需要成立的现场最优化工作组,主要负责: a)制订和跟踪工作组的最优化指标; b) 控制和降低工作现场的辐射源项: C) 制订和实施减少集体剂量和个人剂量的防护方案; 反馈和落实最优化改进行动。
1核电厂应根 护天纲的要求制定和实施最优化改进。 2核电厂应定期进行职业照射总体状况的评估,或针对某项具体任务进行评估,以确定最优化的 和改进的目标。一般要求如下: a 总体状况的评估包括核电厂总的集体剂量的现状和趋势、个人剂量的大小和分布、某些检修活 动(如大修)的剂量状况、与国际和国内的剂量水平的对比及与集体剂量目标的比较,以识别 可能存在的偏差和缺陷,确定新的目标值和需要采取的改进行动。 b) 具体任务的评估包括与该项任务直接相关的集体剂量和个人剂量的初步评估和进一步的深入 分析。初步评估的目的在于识别与剂量相关的所有因素和照射的条件,并与本单位确定的集体 剂量或个人剂量的参考值进行比较。如果初步评估的集体剂量或个人剂量超过参考值,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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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减少剂量的防护措施。附录B是核电厂最优化评估的集体剂量标准和 审核要求的一个实例。 c) 参考值可能因单位而异。参考值可以是个人剂量约束值或集体剂量目标,也可以是过去已实现 的良好指标。 2.3在评估的基础上核电厂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实现减少剂量的目标。减少剂量的措施可以是单一的, 可以是多项措施的组合,复杂的措施可能还会涉及设计上的改进。一般要求如下: a)减少剂量的基本措施包括有效的工作过程管理(见第7章),即根据总的目标和进度对工作进 行有效的策划和全过程管理。在确定工作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并仔细论证工作现场的职业照射条 件,包括外照射辐射水平、空气和表面污染的水平、工作现场的大小、通风条件及有无辐射热 点等。 b)一般而言,针对具体任务的防护措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i 设施和设备的设计,包括设计改进: 2) 减少在辐射区的时间: 3) 减少工作人员的数目: 4) 降低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 5)工具的改进,包括通风、照明等; 6)专门培训,包括实物模拟培训和实际操练。 2.4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存在几种不同的选择方案的情况下,需要对减少剂量的不同方案的有效 生、相对的费用和在给定的时间内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对比和评估,以挑选最佳的选择方案。 2.5应设置必要的指标对最优化措施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最直接的指标是剂量值,包括个人剂 量和集体剂量。除此之外,有效性的监督还可以通过反馈和总结来进行,如事后的评审和相关的建议等。
8.3.1源项控制是实施辐射防护最优化和减少剂量的重要措施。为此,应在核电厂辐射防护 确规定源项控制的要求,包括减少工作现场的辐射源和放射性物质。 8.3.2应保持机组安全稳定运行,严格控制机组运行的化学参数,防止燃料元件破损和主回路系统及 相关系统的放射性泄漏,必要时尽快卸出受损的元件,以降低辐射源项。 8.3.3应严格控制异物,如焊条、螺丝、螺母和金属碎屑等进入主回路系统。 8.3.4主回路及相关系统与反应堆冷却剂直接接触的部分应尽可能使用不含或少含钻的材料,最大限 度地减少放射性活化产物在系统设备和部件中的产生和沉积,同时尽可能减少导致回路中放射性物质积 累的瞬变,并利用停堆的机会清除回路中的活化腐蚀产物、 8.3.5必要时采用化学去污方法清除系统设备中沉积的活化腐蚀产物。
8. 4大修期间的最优化管理
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全面实施最优化计划,以有效的防护行动实现减少剂量的目标。 8.4.2核电厂应建立必要的与大修任务相适应的辐射防护组织,承担大修期间辐射防护最优化推进、
各项具体工作任务全面实施最优化计划,以有效的防护行动实现减少剂量的目标。 .4.2核电厂应建立必要的与大修任务相适应的辐射防护组织,承担大修期间辐射防护最优化推进, 协调、评估和改进行动建议的职能。 8.4.3辐射防护人员应从大修策划开始直接参加大修的组织协调,参与大修全过程的管理,并发挥如 下作用: a) 按照辐射防护大纲和最优化计划的要求对大修任务和计划进行审核: b)对涉及职业照射的主要大修项目进行评估和分析,制订大修的总的集体剂量目标和分项目的集 体剂量目标,确定个人剂量及表面污染等控制指标:
a) 按照辐射防护大纲和最优化计划的要求对大修任务和计划进行审核; b) 对涉及职业照射的主要大修项目进行评估和分析,制订大修的总的集体剂量目标和分项目 体剂量目标,确定个人剂量及表面污染等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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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审核涉及职业照射的主要大修项目的工作文件; d)与参与大修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风险分析和经验反馈,制订和完善最优化行动要求和具体的现 场防护方案: 通过培训和宣传使参与大修的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了解大 修的集体剂量目标、各项控制指标及最优化行动要求; 对具有较高的辐射风险的作业进行专门的培训,包括必要的模拟培训和实际操练; g) 对防护措施的准备提供支持和建议,检查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包括现场的防护用品 和设备是否到位,废物收集和处理的准备是否完成等; h) 必要时组织、协调和推进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降低源项和控制主回路化学指标的程序,并根据 需要组织制定适当的参考水平,如有代表性的区域和部位的辐射水平,以监督最优化计划的实 施; D 对涉及职业照射的大修工作现场进行巡视和监督,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辐射防护控制点,只 有经过辐射防护人员现场验证或检查,大修作业才允许继续进行; 保证监测设备,尤其是某些特殊监测设备的可用性,必要时对现场职业照射条件进行及时的监 测和评估; k) 按照大修的最优化指标和参考水平及时进行最优化实施情况的分析和评估,向大修的指挥协调 机构、核电厂管理层及工作人员通报最优化指标的状态和趋势,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参与工作总结和经验反馈,对最优化的实施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和推荐成功的经验和良好实践, 提出进一步的改进行动要求,并保存相关的记录和文件
9职业照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管理
电厂应按照辐射防护的基 制订适当的职业照射监测计划和管理 行职业照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管理, 开 监管部门报告
9.2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9.2.1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内容与频度应根据工作场所内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及其变化及潜在照 的可能性与大小确定,以保证: a) 能够评估所有工作场所的辐射状况,包括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空气和表面污染水平; 可以对工作人员所受到的照射进行评价; 能够审查控制区和监督区的划分及控制区内各子区的分区是否适当。 9.2.2 工作场所的射监测应包括: a) 正常运行条件下的常规监测; b) 针对某一特定的生产活动进行的专项监测; c) 特殊情况下的特殊监测。 9.2.3 应针对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规定: a) 测量的目的和拟测量的辐射量; b) 测量的时间、地点和频度; c) 所用的测量仪表和设备; 测量方法和程序; e) 调查水平和超过调查水平时应采取的行动。
9.2.1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内容与频度应根据工作场所内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及其变化及潜在照射 的可能性与大小确定,以保证: a 能够评估所有工作场所的辐射状况,包括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空气和表面污染水平: b) 可以对工作人员所受到的照射进行评价: c 能够审查控制区和监督区的划分及控制区内各子区的分区是否适当。 22工作场所的辅射监测应包托
正常运行条件下的常规监测; b) 针对某一特定的生产活动进行的专项监测; c) 特殊情况下的特殊监测。 9.2.3 应针对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规定 a) 测量的目的和拟测量的辐射量; b) 测量的时间、地点和频度; c) 所用的测量仪表和设备; d) 测量方法和程序; e) 调查水平和超过调查水平时应采取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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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核电厂应设置必要的固定监测系统,以监测工作场所不同区 寸核电厂应装备必要的可适用于正常运行条件和事故工况的可移动或便携式测量仪表和设备,这些仪表 和设备一般包括: a)辐射监测仪; b) 中子监测仪: c) 气溶胶及放射性碘的取样和监测设备; d) 放射性气体监测仪: e) 表面污染测量仪; 氛或氛化水的取样、测量设备。 以上系统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维修和校准,使其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
2.3.1核电厂应当对所有进入控制区的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监测的类型、频度和不确定度应很据 人员分类、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的大小与变化及潜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确定。核电厂工作人员一般分 为辐射工作人员和非辐射工作人员: a) 辐射工作人员,即直接从事具有辐射风险工作的人员。由于工作需要,他们经常进入控制区, 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可能受到明显的职业照射。辐射工作人员应接受核电厂规定的辐射防护培 训,具备辐射防护的知识和技能,并获得相应的授权。 b)非辐射工作人员,即不直接从事具有辐射风险工作的人员(包括参观人员)。非辐射工作人员 进入控制区,应当履行核电厂规定的批准手续,并至少有一名具有辐射防护授权的辐射工作人 员陪同。 9.3.2辐射工作人员应接受常规的外照射的个人剂量监测和定期的全身计数器测量,根据所从事作 业的辐射风险,必要时还要进行中子剂量、皮肤或肢端剂量、摄入氛或氙化水等类型的个人剂量监测。 9.3.3非辐射工作人员进入控制区时应进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根据可能受到的照射,需要时可 增加其他的监测。 9.3.4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应通过佩带相应的累积式个人剂量计以获得和中子的照射剂量,所佩带 的个人剂量计应当至少有一种能实时显示累积的受照剂量,并且在辐射水平或累积剂量超过预置阅值 时发出声音和闪光的报警。 9.3.5核电厂应准备必要的监测手段进行内照射的个人剂量监测,包括全身或局部计数器测量和生物 样品的取样分析: a)正常运行条件下,核电厂辐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身计数器的常规测量: b)大修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全身计数器的检查次数; 特殊情况下,对可能发生体内污染的人员及时进行全身或局部计数器检查,必要时进行生物样 品的取样分析。 9.3.6在存在氙的体内污染风险的情况下,应制定专门的监测方案,监测工作人员摄入氛或氛化水的 内照射个人剂量。 9.3.7个人剂量监测设备应具有足够的量程并按规定进行校准,保证在核电厂正常运行、事故处理或 应急响应情况下都能准确地测量个人受照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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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核电厂应建立个人剂量申报制度,对首次进入控制区和办理离厂手续后重新进入核电厂控制区 的工作人员按要求登记个人历史剂量,确保人员在核电厂工作期间的受照剂量符合GB18871的剂量限 值要求。
a)对照射进行评估,必要时应采取改进行动; b) 限制进一步的照射,使得在连续五年的期限内总有效剂量不超过100mSv; 向有关监管部门通报剂量的大小、发生该照射的具体情况和改进措施。 9.4.5在异常情况下,如果个人剂量超过50mSv,核电厂应组织包括不同领域的专家和职业医师参加 的调查,吸取教训,采取防止异常重复发生的措施,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同时,对受过量照射的工作 人员应考虑其健康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调换工作,如果能够继续从事与辐射有关的工作,应与本人或其 代表协商后制定专门的剂量限制措施,保证在连续五年的期间内总有效剂量不超过100mSv。 9.4.6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分别记录正常运行条件下和事故或应急情况下的个人剂量。个人剂量监 测结果应定期通知受照射者本人。 9.4.7在实施个人剂量监测和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个人剂量结果超过规定的调查水平,应按核电厂异 常事件的报告程序报告,并保存原始的测量记录。 9.4.8应将所有个人剂量(包括承包商)和集体剂量作为核电厂的重要运行指标进行统计和评估。 9.4.9事故情况下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遵循GB18871的相关规定。
9.5.1核电厂应制定评价程序,定期对职业照射监测和个人剂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以评估核电厂辐射 防护与安全措施的有效性。评价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向电厂工作人员,包括承包商人员公布,并以书面文 件作为记录保存。 9.5.2工作场所监测结果的评价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控制区和监督区辐射水平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区域划分是否适当,是否符合职业照射控制的要求,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改进行动等。 9.5.3个人剂量监测和管理的评价应至少覆盖以下内容:最大个人剂量、年人均剂量、归一化集体剂 量、个人剂量分布(按剂量大小和不同专业统计)、个人剂量和集体剂量是否符合个人剂量限值和最优 化的要求、是否达到核电厂运行业绩指标的预期值、与同类型核电厂的比较,以及是否需要采取改进行 动等。
10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
核电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订本单位的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规定和程序,明确放射 生物质在核电厂控制区之间及在控制区内部运输的防护和安全要求,保证运输过程中人员的安全以及放 射性物质的运输安全。
10.2核电厂以外的放射性物质运输
放射性物质在核电厂以外 施辐射防护最优化管理,控制出 泄潮和力散
10.3核电厂控制区之间的放射性物质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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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放射性物质在核电厂控制区之间的转运,其外包装表面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应符合核电厂的 管理规定要求,包括: a) 外包装表面的最大辐射水平一般不超过2mSv/h。特别情况下,在制定了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 全措施的条件下,外包装表面的最大辐射水平应不超过10mSv/h。 b) 外包装表面的非固定污染应保持在实际可行尽量低的水平,常规条件下对β和发射体及低毒 性α发射体,其限值为4Bq/cm,对所有其他α发射体,其限值为0.4Bq/cm。 10.3.2存在松散表面污染的放射性物质,应采取严密的外包装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的扩散。 10.3.3核电厂应根据放射性物质的不同使用用途、表面辐射水平等情况在所运物质的外包装表面贴上 相应的放射性运输标签。例如,某核电厂将控制区之间转运的放射性物质分为可重复使用物品以及表面 辐射水平大于等于2mSv/h、表面辐射水平小于2mSv/h的放射性废物,附录C为可重复使用物品的放 射性运输标签的实例。 10.3.4应尽可能使用专用车辆或工具进行放射性物质的转运 a) 在车辆装载过程中,应适当考虑各种放射性货物的放置位置,将辐射水平较高的货物存放在车 厢的中间,以尽可能降低车厢外表面的辐射水平; 6) 转运开始前,辐射防护人员应评价放射性污染扩散的风险,必要时在转运过程中测量经过路线 和所用车辆的外照射辐射水平和表面污染水平: c) 大件工具转运时,应考虑天气条件等因素造成的影响。 10.3.5放射性物质在控制区之间的转运过程中,不应中途打开货物的外包装,避免造成放射性物质的 泄漏和扩散。 10.3.6转运过放射性物质的车辆或其他工具,应对其表面的污染水平进行测量,必要时进行去污, 10.3.7转运结束后,应对装运和卸载的工作区域进行表面污染检查,防止放射性污染扩散。
厢的中间,以尽可能降低车厢外表面的辐射水平: 转运开始前,辐射防护人员应评价放射性污染扩散的风险,必要时在转运过程中测量经过路线 和所用车辆的外照射辐射水平和表面污染水平; 大件工具转运时,应考虑天气条件等因素造成的影响。 10.3.5放射性物质在控制区之间的转运过程中,不应中途打开货物的外包装,避免造成放射性物质的 泄漏和扩散。 10.3.6转运过放射性物质的车辆或其他工具,应对其表面的污染水平进行测量,必要时进行去污。 10.3.7转运结束后,应对装运和卸载的工作区域进行表面污染检查,防止放射性污染扩散。
10.4控制区内放射性物质的转运
10.4.1应根据核电厂的程序要求对所运物质采取适当的包装,包装材料应结实可靠、不易破损。 10.4.2有放射性液体流出风险的物质应采用合适的包装容器,避免转运过程中造成包装内容物的泄漏 和污染扩散。 10.4.3转运前工作人员应测量了解所运物质的外包装辐射水平和表面污染水平,以及转运沿途的现场 工作情况。 10.4.4可能对转运沿途的辐射探测器的测量结果造成较大影响的放射性物质,应提前对转运过程进行 评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0.4.5表面辐射水平大于10mSv/h的放射性物质,转运前工作人员和辐射防护人员应对转运过程中 的辐射影响情况进行评价,规划合理的转运路线并采取屏蔽、去污等措施降低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照射。 10.4.6存在较大松散表面污染的放射性物质,在包装和拆除包装过程中工作人员应穿戴适当的个人防 护用品,避免产生人员体表污染和体内污染。 10.4.7控制区内需要使用手动搬运车、叉车、小推车等工具转运放射性物质时,核电厂应根据实际情 况制定相应的转运要求,如规定不同转运工具的适用情况、货物外包装的表面辐射水平限值、货物外包 装尺寸等条件
11.1核电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放射源的管理规定和程序,明确放射源在 输、贮存、使用和报废过程中的各项要求,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保证放射源的安全。 11.2核电厂常用的放射源、射线装置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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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现场射线探伤检查等工作所使用的密封放射源; b) 用于刻度α,β表面污染测量仪表所使用的标准放射性面源和用于设备日常检查使用的活度较 小的放射源; c) 固定安装在设备内部的放射源(如安装在辐射监测系统的探头、刻度装置等); d)其他放射源,例如用于放射性示踪和标定的液体放射性物质和气体放射性物质: e) 用于射线探伤检查等工作所使用的X,类型射线装置。 11.3放射源的工作场所入口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以及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报警装置。 11.4贮存放射源的源库,应由核电厂辐射防护部门和保卫部门采取多道的安全控制措施(例如双人双 锁的管理方式),源库的钥匙由具有授权的人员负责保管。 11.5实验室中的放射源应储存在专用保险柜中(设备自带的放射源除外),保险柜的钥匙由具有授权 的人员负责保管。放射源储存点应贴有放射性标志,保险柜的外表面的最高辐射水平不应超过所在场所 分区的上限。 11.6核电厂的放射源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借用和归还放射源时,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和检查,做到账物 相符。放射源的借用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放射源核素的名称、编码、活度及使用日期等内容,消耗性的液 体放射源应记录每次使用的消耗量。 11.7从事射线探伤的人员应按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取得射线检测资质和放射工作人员资质,并在核电 厂接受专门的实践培训。 11.8射线探伤工作负责人借用放射源时,应检查探伤装置的安全锁、联锁装置、位置指示器、输源管 和驱动装置等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归还放射源时,探伤工作负责人应报告输源管和驱动装置等安 全设备是否受到过夹、碰、砸、折等异常现象;借用和归还放射源时应测量探伤机的表面辐射水平,确 认放射源在探伤机中。 11.9放射源使用期间,工作负责人应对放射源的安全负责。工作期间放射源需要在现场临时存放时, 应将放射源单独存放在上锁的房间内,必要时增加其他的保护措施以确保放射源的安全。 11.10核电厂的放射源应定期进行盘点,做到信息完整、账物一致。放射源盘点过程中应依据台账信 息进行逐个核对,必要时采用仪表测量的方法验证放射源的真实存在。 11.11放射源的回收或报废应按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由放射源生产单位回收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 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应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贮存。 11.12核电厂应制订放射源事件(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超剂量限值 照射等事故时,应立即启动预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事故和事件带来的影响和后果,同时按规定报 告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12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管理
12.1核电厂应为工作人员提供足够、适用和符合有关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包括正常工 作条件下使用的各类防护服、工作鞋、工作袜、手套和安全帽,以及特殊情况下使用的防护面罩和呼吸 保护器具、外照射屏蔽服、专用的防水工作服、以及专用的防护手套和鞋套等。这些防护用品应妥善保 管,储存放置条件应满足其相应要求,个人防护用品超过有效期不得使用;防护面罩、呼吸保护器具和 外照射屏蔽服等应进行必要的可用性检查或性能试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作中使用。 12.2核电厂应建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指南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培训,对 呼吸保护器具使用者应进行专门训练,必要时协助其穿脱并检查其穿戴是否正确。 12.3除个人防护用品外,对某些具有高辐射或高污染风险的区域还需要配备专门的防护设备或器材, 以减少辐射照射或避免污染,包括屏蔽材料、可移动的带过滤器的通风装置、远距离操作工具、特制的 固体废物容器和放射性废水贮存容器及特殊的监测仪表和设备、通讯器材等。这些防护设备和器材应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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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专门的单位或人员保管,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及执行所需的校准或检定,保证其处于随时可 用状态。 12.4在满足辐射安全和清洁卫生的条件下,对个人防护用品可考虑重复使用以减小放射性废物的产 生。对重复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清洁处理和污染检测,确保其满足使用要求。 12.5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应有足够的储备,保证在预期的运行工况和应急干预中都有足够的防护 用品和设备可用。 12.6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可能使工作不便或工作时间延长,并有可能导致非辐射危害,因此核电厂应 尽可能采用符合最优化原则的良好的工程装置或改善工作条件,减少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依赖;同时,在 满足辐射安全的前提下,购置防护用品时应考虑使用人员的舒适度和负荷量等因素,在工作过程中优化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以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
13事故处理和应急响应中工作人员的照射控
13.1核电厂应当考虑可能引起工作人员异常外照射及体内、体表或者工作场所和设备严重污染的紧急 情况。进入核事故应急状态下的情况应在辐射防护大纲和应急计划要求中规定。 13.2核电厂开始运行前应当为可能发生的事故或应急情况做出安排: a)位于厂区内的急救室和去污设施、设备应当可用: b)能为处理紧急情况的人员及时提供合适的个人剂量计、适用的防护用品和呼吸保护设备; c) 高量程的辐射测量仪、可移动或便携式空气采样装置,以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的取样测量装置应 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13.3应按照核电厂应急计划的要求和辐射防护大纲的有关规定制定处理紧急情况的工作程序,并进行 必要的培训和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紧急情况时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响应,并向有关监 管部门报告。 13.4核事故或辐射应急中将要采取的防护行动和其他响应行动应该是正当的。在应急准备和应急响 应中应考虑在困难条件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降低照射的任何可行措施。 13.5除了以下情况,参与应急响应的工作人员受到的剂量不应超过最大年剂量限值(50mSv): a) 为了抢救生命或防止严重损伤; b) 为了防止严重的确定性效应和可能严重影响人员和环境的灾难性情况: c)为了避免大的集体剂量。 对于声明已经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工作人员,应该被排除在上述应急工作之外,以保证为胚胎、 胎儿和婴儿提供与公众相同的防护水平。 13.6应该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来监测和评价工作人员在应急中受到的照射,并根据评价结果来控制进 一步受到的照射。 13.7在事故和应急情况下,参与应急干预、接受的剂量可能大于最大年剂量限值(50mSv)的人员应 是自愿的。应事先将采取行动的必要性和可能面临的危险通知这些人员本人,并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 就需要采取的行动对其进行培训;同时由职业医师对这些人员的健康资料和个人剂量记录进行评估,提 出医学和防护建议。 13.8对于事故和应急情况下受影响的人员应由职业医师根据所受照射和污染的情况进行鉴别,分别处 理(见第14章),必要时应从专业医疗机构寻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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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以职业医学的一般原则为基础,核电厂应根据有关法规、标准和安全运 行的要求,制定并执行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14.2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接受健康检查,并根据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放 射性工作适任评价,评价意见是核电厂营运单位能否给予工作人员从事放射性工作授权的基本条件。
核电厂应当做好并保存与职业照射有关的记录,这些记录包括: a)个人剂量档案和在职期间的个人健康档案,包括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职业照射记录和事故或应急 情况下的照射记录; b) 工作场所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的监测结果: 辐射监测仪表、设备的检查、试验、校准和维修记录; d) 辐射防护最优化实施的相关资料; e) 放射源清单和盘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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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辐射防护培训和授权记录; g) 体表污染去污和医疗处理记录; h) 辐射工作许可证; 运出控制区和厂区的放射性废物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的检查记录: i ji) 异常事件和事故报告; 以上记录的相关总结或报告,包括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的正式报告。 5.2 应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确定职业照射记录的保存期和保存方式;在监管部门未具体规定的情况 下,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和文件档案管理的规定来确定。在工作人员年满75岁之前或工作入员停止辐 射工作后至少30年内,核电厂应为他们保存个人剂量档案和个人健康档案。通常建议,工作场所监测 记录和监测仪表校准记录的保存期限为5年。 15.3核电厂工作人员有权查阅本人的职业照射记录及有关资料;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健康监护主管人 员和有关雇主有权查阅职业照射记录。当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单位时,原工作单位应向其新的工作单位提 供职业照射记录的复制件;在履行上述要求时,应注意保证记录的保密性。 15.4核电厂应及时更新职业照射相关的记录,保证任何监测周期内的结果被及时更新到个人职业照射 记录中。 15.5核电厂应保证记录的安全(纸质、电子和其他媒介形式的记录),包括限制处理和存储职业照射 记录的房间、文档、计算机、服务器等的使用权限;提供记录的备份和安保措施,包括防火;防止未经 授权或无意地修改记录数据,保证记录的直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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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射线探伤许可证的实例(见图A.1)
图A.1射线检测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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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核电厂最优化评估的集体剂量标准的实例(见表B.1)
表B.1核电厂最优化评估的集体剂量标准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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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科性附录) 核电厂内控制区之间转运的放射性物质运输标签的实例(见图C.1)
铆钉标准核电厂内控制区之间转运的放射性物质运输标签的实例(见图C.1)
核电厂内控制区之间转运的放射性物质运输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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