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T 3038-2017 石油化工装置电力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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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三级负荷对供电无特殊要求。
4.3电源和供配电系统
漆包线标准SH/T 30382017
4.3.510(6)kV配电系统主接线应符合下死
4.3.11生产装置区域内中、低压供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a)35kV、10(6)kV配电装置宜采用全封闭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组的直流电源装置作为操作电源, 不宜采用交流操作; b)低压配电装置可采用交流操作。根据自动装置和继电保护的需要,也可采用全封闭免维护铅 酸蓄电池组的直流电源装置或UPS装置作为操作电源; c)微机监控综合自动化系统、PLC装置使用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成套UPS电源装置。
4.4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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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用电单位的供配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回路数、发展规划以 及经济合理等因素确定。 4.4.2电动机容量在200(160)kW及以上或需要变压器容量为315(200)kVA以上者,宜采用中 压10(6)kV供电方式;电动机容量小于200(160)kW或需要变压器容量小于315(200)kVA者, 宜采用低压供电方式。 4.4.3生产装置内中压配电应采用10(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380V/220V,当经技术经济比 较合理时亦可采用660V。
4.4.4供配电电压:
4.4.5正常运行情况下
a)电动机的端电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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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交流电动机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一般情况下,电动机频繁起动时,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90%;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 不宜低于额定电压的85%; 2) 配电母线上未接照明或其他对电压波动较敏感的负荷,且电动机不频繁起动时,不应低 于额定电压的80%; 3) 配电母线上未接其他用电设备时,可按保证电动机起动转矩的条件决定;对于低压电动 机,尚应保证接触器线圈的电压不低于释放电压:
4.4.7为了减小电压偏
4.5.3当采用电力电容器进行无功补偿时
补偿,中压部分的无功负荷由中压电容器补偿。功率因数补偿宜采用并联电容器成套装 石化生产装置的用电负荷比较集中,宜将无功补偿并联电容器成套装置集中装设于 线上。
a)避免过补偿,装设自动投切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而装设无功自动投切装置合理时; C)只有装设无功自动投切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情况下的电压偏移允许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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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电容器分组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4.5.5电容器分组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分组投切电容器时,母线电压变动不超过额定值的土2.5%且不应发生谐振; b)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 c)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d)应满足电压偏移的允许值。
4.5.6电容器的设置应满足GB50227《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的要
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a)应根据生产装置的具体情况、生产运行实践及工作经验,通过分析判断,划分爆炸危险环境 的等级和范围: b)在划分危险区域时应根据附录A和附录B对存在的具体爆炸危险介质释放源进行分析和判 断,以确定由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爆炸性粉尘混合物或二者都存在时爆炸危险区域的级别 和组别。 5.1.2爆炸性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应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且其门应向危 险性小的一侧开启。 5.1.3防爆电气设备应采用通过国家防爆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如果采用新试制或非定型防 爆产品时,则应有与防爆许可证等效的允许使用证才可使用。 5.1.4应按照爆炸危险区域对电气设备进行选择,对变电所的位置及结构、电气线路及接地等提出防 护措施,以降低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火花、电弧或高温引起爆炸事故出现的概率。 5.1.5同时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应选择能同时满足这两种环境场所的电 气设备。
5.2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定。 5.2.2爆炸性粉尘释放源的分级和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 设计规范》和GB12476.3《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 场所分类》中的有关规定
5.3.1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a)防止产生爆炸的基本措施,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b)工艺设计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或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宣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 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房或界区内: 3) 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有明火及高温的设备宜布置在界区 边沿;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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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d) 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应设置自动测量仪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 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5.3.2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a) 防止产生爆炸的基本措施,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b) 应按照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不同特性,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爆炸危险。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 爆炸下限随其分散度、湿度、挥发物含量、灰分含量、火源性质和温度等而变化; c) 应优先采取下列消除或减少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产生和积聚的措施: 1)工艺设备宜将危险物料密封在防止粉尘泄露的容器内; 2) 宜采用露天或散开布置,或采用机械除尘措施: 宜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将可能释放爆炸性粉尘的设备单独集中布置; 4) 提高自动化水平,可采取必要的安全联锁; 5) 应对沉积的粉尘进行有效地清除; 6) 应限制产生危险温度及火花;应防止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 7)可适当增加物料的湿度,降低空气中粉尘的悬浮量。 5.3.3在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5.3.4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a) 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c)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 设备附近 d)衣 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散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 定。 5.3.5爆炸性气体危险区域内的通风,其空气流量能使易燃物质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 可定为通风良好。 5.3.6以下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a)露天场所; b)尚 散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和/或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于露 大场所; c)非敲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 d)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来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则可认
5.3.6以下场所可定为通风良好场所
b)敬开式建筑物。在建筑物的壁和/或屋顶开口,其尺寸和位置保证建筑物内部通风效果等于露 天场所: c) 非散开建筑物,建有永久性的开口,使其具有自然通风的条件: d)对于封闭区域,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的空气或至少1h换气6次,则可认 为是通风良好。 5.3.7 采用机械通风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计通风故障的影响: a)对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建筑物应设置备用的独立通风系统: b) 在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时,设置自动报警或停止工艺流程等确保能止易燃物质释放的预防捐 施,或使电气设备断电的预防措施。 5.3.8在确定了爆炸性气体危险区域的划分后,应根据近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
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并
a)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当通风不良时应提高爆炸您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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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
5.4.1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
5.4.3重于空气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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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3)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划为2区: 4)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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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确定
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的压缩机厂房
: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超过4.5m时,应根据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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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划为1区; 2)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及至液体表面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3)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为3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3m 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地坪上高度为0.6m的范围内划为2区:
5.4.6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其爆炸危险 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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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于有第二级释放源有顶无墙建筑物且相邻的规定: 1)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分2区; 2)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分2区; 3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 炸危险区域内时为2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划为非危险区:
对于有第二级释放源有顶无墙建筑物且相邻的规定: 1)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分2区; 2)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分2区; 3 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 炸危险区域内时为2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划为非危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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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于通风不良房间且释放源上有排风罩时的规定: 1)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内划分1区: 2)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分2区; 3)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分2区。
a)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
2对有顶无墙建筑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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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设备的压力和容器不同, 断来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 备压力和容器分级见表5.4.8。
表5.4.8生产设备的压力和容器分级
5.4.9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95m、压力不大于3.5MPa、流量不大于38L/s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 吸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践经验,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5.4.9): a)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b)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至地坪上以上范围内划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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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局部地区采用正压或连续通风措施后,可降为非爆炸危险环境,但应满
4.10爆炸 下列要求: a): 通风引入的气源应安全可靠,且应没有易燃物质、腐蚀介质及机械杂质。对重于空气的易燃 物质,进气口应高出所划爆炸危险区范围的1.5m以上处; b) 送风系统应有备用风机,正压室应维持20Pa~60Pa(2mm~6mm水柱),当低于该值时应报警 c) 建筑物应采用密闭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非开启难燃烧材料的密闭窗和自动关闭的难燃烧材 料的门;
5.5爆炸性粉尘环境危
5.5.1在大多数情况下
5.5.220区范围包括粉尘云连续生成
5.5.220区范围包括粉尘云连续生成的 续存在爆炸性粉尘,可划分为20区。
5.5.321区的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5.5.5爆炸性粉尘环境
在本示例中,袋子经常用手工排空到料斗中,从该料斗靠气动把排出的物质输送到装置 的其他部分。料斗部分总是装满物料。 20区:料斗内部,因为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经常存在乃至持续存在。 21区:开的人孔是1级释放源。因此,在人孔周围规定为21区,从人孔边缘延伸1m 远并且向下延伸到地板上。 注:如果粉尘层堆积,那么考虑了粉尘层的范围以及扰动该粉尘层产生粉尘云的情况后,可以要求更进 步的纵分类(见GB12476.3《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设备第3部分》附录C)。如果粉尘袋子排放期间因 空气的流动可能偶尔携带粉尘云超出了21区的范围,那么需要一个附加的22区
本例中的集尘器和过滤器是抽吸系统的一部分,被抽吸的产物通过连续运行的旋转阀门 并落入密封箱内,粉料量很小,因此,自清理的时间间隔很长。鉴于这个理由,在正常运行 时,内部仅偶尔有一些可燃性粉尘云。位于过滤器单元上的抽风机将抽吸的空气吹到外面。 20区:集尘器内部,因爆炸性粉尘/空气混合物频繁出现。 21区:如果只有少量粉尘在集尘器正常工作时未被收集起来时,在过滤器的积淀侧为2 区,否则为20区。 22区:如果过滤器元件出现故障,过滤器的清洁侧可能含有可燃性粉尘云,这适合于过 滤器、抽吸管的内部及抽吸管出口周围。22区的范围延伸至出口周围1m远并向下延伸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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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示意图中未表示)。 注:如果粉尘聚集在设备外面,再考虑了粉尘层的范围和粉尘层受扰产生粉尘云的情况后,可要求进一 步的分类。此外,还要考虑外部条件的影响,如风、雨或潮湿可能阻止可燃性粉尘层的堆积。
888920区周21区22区
无排风建筑物内的圆筒翻转装置粉尘爆炸性危
5.6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和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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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 年应符合表 5. 6. 1 的规定。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济
5.6.2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5.6.2的规定。
5.6.2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并应符合表5.6.2的规定。
表5.6.2引燃温度分组
5.7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
在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宜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 境内; 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爆炸危险性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 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d) 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e)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事故排风机,应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起动按 纽等控制设备: f)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少装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如有采用,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 宜积聚的地点,局部照明灯宜布置在事故时气流不宜冲击的位置; g) 粉尘环境中安装的插座有孔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 h) 爆炸性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 2 爆炸性环境电气装置的选择:
暴炸性环境电气装置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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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 3)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 4)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点燃温度; 按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 和组别。当存在有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分别按危险程度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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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电气设备应与通风系统联锁。运行前应先通风,并应在通风量大于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管道容 积的5倍时,才能接通设备的主电源; C) 在运行中,入电气设备及其通风系统内的气体,不应含有可燃物质气体或其他有害物质; d) 正压型电气设备,对px、py或pD型设备,其风压不应低于50Pa;对于pz型设备,其风压 不应低于25Pa。当风压低于上述值时,应自动断开设备的主电源; 正压通风进入的气体应为清洁的气体,排出的气体应采取有效的防止火花和炽热颗粒吹出的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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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注2:钢管连接的部分应涂以铅油或磷化膏。 注3:在可能凝结冷凝水的地方,管线上应装设
注1: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注2:钢管连接的部分应涂以铅油或磷化膏。 注3:在可能凝结冷凝水的地方,管线上应装设排除冷凝水的密封接头。与电气设备连接处宜采用挠性管
门 除以上要求外涂料标准规范范本,爆炸危险环境中的线路载流量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导体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1.25倍及断路器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 额定电流的1.25倍,本项2)的情况除外; 2) 引向电压1000V以下鼠笼型感应电动机支线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 流的1.25倍。
5.8.2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的敷设
a) 电气线路宜在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或远离释放源的地方敷设: 1)当可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宜在较高处敷设或直埋地敷设;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 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砂,并宜设置排水措施; 2) 当易燃物质比空气轻时,电气线路宜在较低处敷设或电缆沟敷设; 3)电气线路宜在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墙外敷设; 4)在粉尘爆炸环境,电缆应沿粉尘不易堆积并且易于粉尘清除的位置敷设; b)当电气线路沿输送易燃气体或液体的管道栈桥敷设时,应设置在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 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宜在管道上方;比空气轻时,宜在管道下方; c 敷设电气线路宜避开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紫外线照射以及可能受热的地方,不 能避免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d) 采用架空、桥架敷设方式时,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 e) 敷设电气线路的管、沟及桥架,在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墙、楼板的孔洞处,应采用防火堵料 严密堵塞: f)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应做隔离密封,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正常运行时,所有点燃源外壳的450mm范围内应做隔离密封: 2)直径50mm以上钢管距引入的接线箱450mm以内处应做隔离密封: 3)相邻的爆炸性环境之间以及爆炸性环境与相邻非危险环境之间应进行隔离密封: 4) 供隔离密封用的连接部件,不应作为导线的连接或分线用; g)1区内电缆线路不得有中间接头,2区、20区、21区内电缆线路不应有中间接头; h)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爆炸危险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危险性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 高度的1.5倍。
5.8.3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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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kV~10kV电缆线路宜装设零序电流保护;在1区、21区内保护宜动作于跳闸;在2区、22 区内保护宜动作于信号: b)在1区内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中性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使用双极开关同时切断相线及中 性线:
5.9爆炸性环境接地设计
螺栓标准5.9.5爆炸性环境0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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