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29.11-2019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1部分: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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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一致的辅助照明光源。 f 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控制的摄像机,在停止云台、变焦操作2min士0.5min后,应自动恢复至 预置设定状态。 g)电梯轿厢摄像机监控图像应能覆盖轿厢、避免逆光,系统应具有楼层显示功能。 h)室外摄像机应采取有效防雷击保护措施。 4.2.3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市政图纸、图集表2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求
摄像机监视图像基本要
表3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5视频图像应有日期、时间、监视画面位置等字符叠加显示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社 已录回放效果。字符设置应符合GA/T751和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 30s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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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有人值守且具有16路以上多路视频图像的系统,系统图像显示终端在按单屏多画面显示配置 的同时,还应按不少于摄像机总数1/64(含)的比例另行配置,对其中重点图像(如:出人口等)采用固定 监视或切换监视;无人值守的,可配置单台显示终端对视频图像进行单屏多画面或单画面轮巡显示,并 应配置用于回放调阅的客户端及显示终端;切换监视或轮巡显示同步时间应不大于1S,画面停留时间 应在5s至30s之间。 4.2.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与人侵和紧急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当触发报警时,安防中心控 制室的图像显示终端应能自动联动切换出所对应和或关联部位、区域的视频图像,并根据联动视频图像 的数量,自动调整显示窗口、显示终端。触发报警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单个触发报警联动对应视频 图像的能力应不小于4个。 4.2.8应配置数字录像设备对系统所有图像进行实时记录。数字录像设备应符合GB208152006中 IⅡ、Ⅲ类A级的要求,图像信息应以大于或等于25顿/s的顿速保存,图像信息保存时间和系统运行、系 统备电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a)视频监控图像保存时间除特殊规定外,应不少于30d; b)系统应保持24h开启状态; c)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1h。 4.2.9系统应配置统时钟源对所有系统设备进行自动校时和时钟同步。 4.2.10系统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实现运动目标检测、遗留物检测、物体移除检测、纤线检 测、人侵检测、逆行检测、排伺检测、流量统计、密度检测、目标分类以及声音检测、报警联动等一种或多 种实时智能分析功能及应用,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T30147的有关规定。 4.2.11门(急)诊大厅的预检、排队、候诊、便民服务等区域,门(急)诊病人的就诊、诊疗等候区域,输液 区(室)护士台,允许未设置人证比对实名登记系统的专用挂号(收费)窗口,药房、药库出人口等摄像机 应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实现对人员的人脸数据采集、智能分析应用,门(急)诊、住院病区各楼 层公共过厅、公共走道的摄像机宜采用智能化视频分析处理技术,实现对人员的人脸数据采集、智能分 析应用。应提供联网集中数据服务、与上级部门系统交互等功能。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80d,其他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4.2.12网络型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采用数据结构独立的专用网络(允许采用VLAN的独立网 段),应对系统中所有接人设备的网络端口予以管理和绑定,单层设备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大于75m。 4.2.13应具有视频安防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功能,对数字录像设备的USB端口采用可通过出人口控 制系统授权刷卡认证的防泄密USB防插拔设备予以绑定管理,并应将USB插拔报警传送至“本市技防 工程监督管理系统”,通过互联网与其他应用实现实时联网的,其技术要求还应符合GB/T22239 2015第三级安全防护和上海市相关规定。 4.2.1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T15408、GB50198—2011、GB50395和GA/T367 的有关规定。
4.3入侵和紧急报警系统
4.3.1入侵探测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确保对非法人侵行为及时发出报替响应,探测范围应有效覆盖防 护区域,但同时应避免或减少因防护区域以外正常活动而引起误报的情况发生。 4.3.2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 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3.3系统的防区划分、人侵探测装置安装位置的选择,应有利于及时报警和准确定位。各防区的距 离、区域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设置。 4.3.4人侵和紧急报警系统的门(急)诊大厅预检处、门(急)诊护士站(台)、住院病区护士站(台)、挂号
4.4.1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4.1 识读式出大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识读装置安装应安全、牢固,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识读和识别。 b)出人口控制器、区域控制设备及其联网设备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应设置在该 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 c)系统不应禁止由其他紧急系统(如火灾等)授权自由出人的功能,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 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应与火灾报警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 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 .4.2门(急)诊、住院病区的儿童、新生儿病区、精神病人住院区域或其他需要管控的出人口应双向安 装出人口控制装置。 .4.3出入口控制系统重要部位的出入口应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控制装置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联动。医护工作区域出入口的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根据医疗机构诊治作息时间管理控制门体的开 启,并能对在非作息时间的出人触发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4.4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性和可靠性。系统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按不同的 通行对象及其准人级别进行控制与管理。对非法进人的行为、超时门未关闭或连续3次不正确的识读 等情况,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安防中心控制室的声光报警应保持至人工操作复位。 .4.5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人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的设置,以及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并 有防算改、防销毁等措施。 .4.6应具有系统自动校时功能,每天自动校时应不少于1次。 .4.7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不小于48h。当供电不正常、断 电时,系统配置信息及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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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来访人员身份/人像采集系统应具有脸部抓拍、人脸比对、自动认证等功能,应提供与上级平台 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其技术要求除满足GA/T1093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 规定。 4.4.10车辆数据采集控制装置应能获取所有进出车辆的时间、牌照、颜色、照片(含全景)等基本信息 并提供联网集中数据服务、与上级部门系统交互等功能,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4.11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4.4.12停车库(场)出人口控制设备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T992的要求。 4.4.13出人口控制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50396、GA/T394的相关规定,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 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761的相关规定。
5.1声音复核装置与该处安装的摄像机在位置和数量上应一 一对应,音视频信号应向步记录 寸应能清楚辨别客户与服务接待人员的对话内容。 5.2声音复核资料保存时间应与相关区域视频图像资料的保存时间保持一致。
4.6实时电子巡检系缩
4.6.1实时电子巡检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巡查钮或读卡器安装应牢固、隐蔽,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mm土100mm, b) 采集识读装置配置数量应满足巡检人员、班次、路线的需要,且应不少于2个; 采集识读装置识读响应时间应不大于1S饮用水标准,采集识读装置识读信息传输到管理终端(含保安集 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d) 巡检人员、班次、路线及其时间、周期应能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设定和修改; e) 应能通过管理终端(含保安集成管理移动手持终端)查阅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 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应用功能; f)应具有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4.6.2系统应具有确定在岗保安员数量,即时上传上/下岗签到记录功能,签到记录除签到时间、地点 位置外,还应至少包括签到人员的保安员持证信息、所属专业派遗公司、所属保安从业公司及上传终端 信息等。 4.6.3图片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80d,系统数据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60d。 4.6.4实时电子巡检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644和"本市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技术规范”的相关 抑定
4.7.1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4.8.1视频安防监控、人侵和紧急报警、实时电子巡检的终端设备,以及出人口控制系统的报警信号输 出终端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具有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显示的功能。 4.8.2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信工具;应配备保安专用防护器械和消防专用设备、器 材、装备。 4.8.3安防中心控制室宜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他场所。安防中心控制室面积宜不少于
4.8.4安防中心控制室内应配置送排风空调设施,室内主要工作区域照度应不低于2001x,温度宜为 18℃~28℃,相对湿度宜为30%~70%。 4.8.5安防中心控制室其他要求应符合GB/T15408、GB50348、GB50394、GB50395和GB50396的 相关规定。
4.9.1防暴升降式阻车路障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A/T1343一2016的要求,阻挡能力等级应不低于 GA/T1343一2016规定的B1,应提供与上级平台进行集中数据交互、应用等功能,其他技术要求应符 合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4.9.2防盗安全门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17565一2007的规定,防盗安全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 GB17565一2007规定的乙级防盗安全级别,金属防护门的防护能力应不低于GB17565一2007规定的 乙级防盗安全级别。 4.9.3金属防护栏应符合以下要求:
4.9.3金属防护栏应符合以下要求
园林施工组织设计 评审、检验、验收和运营
5.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GA/T75和GA308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方案评审。经修改完善设计、安 装调试、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GB50348及第4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检验。检验合格后,应根 据GB50348及第4章的相关要求进行系统验收。 5.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护、保养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建立有效的运行保障体系和 安全评估机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每年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及时排除故障,淘汰、更换过期和 损坏的设备器材,保持各系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14(003)号 [2]本市组合认证出人口控制系统技术规范(沪公技防2014(013)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警协作机制建设的通知(沪公发2014(199)号) 「41本市实时电子巡检系统技术规范(沪公技防2015(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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