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J)/T 269-2018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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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 设备提供直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 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
对电池充电时使用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电力转换装置,包括车 载充电机和非车载充电机两种
使用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电力转 充电机两种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装修工艺、技术,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 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 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由所有充电设备、充电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 充电的系统。
2.0.12充电监控系统chargingmonitoringsystem
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 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 制和管理的系统。
用于电动汽车停放,并能够利用停车位配套建设的充电设备 给电动汽车充电的场所。
3.0.1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兼顾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 未来发展,留有发展余地,
3.0.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三大类
1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 充电设施,包括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的充电设施。 2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 包括公共充电站、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充电设施 等。 3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单位及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 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专为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配建的充 电设施
1城镇公共充电站均为快充站,为旅游客车、企业通勤车、 私人乘用车、公务车等提供充电服务。 2充电桩应符合下列分类要求: 1)充电桩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桩、挂壁式充 电桩。不靠近墙体的停车位宜安装落地式充电桩, 靠近墙体的停车位宜安装挂壁式充电桩。 2)按充电方式可分为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和交直 流一体充电桩。 3)按充电速度可分为常规充电(慢充)和快速充电(快 充)。
3.0.4城镇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应统筹规划设计,科学布局
3.0.4城镇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应统筹规划设计,科学布局
居住区、企业事业单位停车位配建的充电设施,公共建筑物停车 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独立占地的城市充 电站,形成“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 电设施体系。
3.0.5充电基础设施应按照远近期结合、快慢充结
的原则设置。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 停车位的充电设施应以慢充为主,并设置一定比例的快充设备, 宜选用一桩一充:公共充电站、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和公共停车 场的充电设施应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宜选用一桩多充。 3.0.6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与充电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应为电 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充 中左娅宝人
3.0.6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与充电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应为电 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充 电车辆安全。
3.0.7充电基础设施在接入电网时应预留网络通信接口
现与智能电网互联互通的功能,可与监控管理系统进行通信和数 据交换,并宜按集中管理方式上传信号。 3.0.8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其他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
现与智能电网互联互通的功能,可与监控管理系统进行通信和数 据交换,并宜按集中管理方式上传信号
3.0.8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其他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
同司步或分期施工与验收。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 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 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
同步或分期施工与验收。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 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 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 3.0.9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以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 平和协同控制能力为目标,因地制宜,加强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 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等融合发展,推厂智能充电 设备管控系统,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
3.0.9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以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
4.1.1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应制定电动汽车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 科学预测规划期未充电站和充电桩需求量,按照集约化利用十地, 标准化施工建设、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原则,明确充电站和充电 布局原则和规划指引。 4.1.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内容应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 符合下列规定: 1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确定充电站规划布 局、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规定各类停车场(楼)建设安装或预 留充电桩的比例和要求,规划配套电网及设施,并提出近期建设 计划。 2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停车场规 划、加油站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电力工程规划、地下空间利 用规划,及与专用车辆相关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衔接、协调。 4.1.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 求,确定充电站和充电桩的建设规模,明确独立占地的充电站选 址、用地规模,落实新建项目用地的配建指标,并提出规划设计 指引,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充电桩的规模
布局、建设形式等,提出交通组织及出入口设置方案,并同时明 确充电设施布线条件、电表箱、用电容量等内容。 4.1.5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的配建指标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 装条件; 2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 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10%: 3其他商场、宾馆、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等 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和社会停车场,交通枢纽、旅游景区,道 路停车位、加油(气)站(具备条件)等应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 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1不宜选在城市于道的交叉路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宜 安排在路段中间,其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不宜小于100m,宜 选择在城市次于道路旁。充电站出入口与学校、医院、住宅生 活区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应保持一定距离。 2应兼顾电网规划的要求,并与城市中低压配电网规划、 建设与改造密切结合,以满足电力系统对电力平衡、供电可靠 性、电能质量、自动化等方面的要求。 3应避免对周边区域造成噪声和环境污染,宜选择通风良 好的区域。
4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充电站的建(构) 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 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充电站内的充电区、配电室的建(构)筑物与站 内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和河北省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充电 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2.1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
5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危 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6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 害的地点,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 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 所风向的下风侧。 7充电站不宜设置于地下,如需设置于地下,应采取相应 的防火措施。
充电站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
1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配套一座公共充电站,充电站的服 务半径宜为2.5km~4km。
2充电站包括站内建筑、站内外行车道、充电区、临时停车 区及供配电设施等。 3充电站的规模宜结合其服务范围内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确 定,用地面积宜为2500m~4000m,并按充电车位的75%服务于 小型电动汽车、25%服务于大中型电动汽车配置。
1 充电站总体布置应符合站内工艺布置合理、能分区明 确、交通便利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2站内宜设置临时停车位。在用地紧张的区域,充电站内 的停车位可采用立体布置。 3站内建筑的布置应方便观察充电区。充电区应安装防 雨、雪的设施,以保护站内充电设施。 4充电设施应靠近充电区停车位设置,宜靠近上级供配电 设备,以缩短供电电缆的路径。 5充电站的道路设计宜采用城市型道路,宜单独设置车辆 出入口。充电站的进出站车道应与站外市政道路顺畅衔接。充 电站与站外市政道路之间宜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 动汽车进出和充电等候
4.3.1新建地块应 地建设安装杀件用 地。已建地块应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充电设施,实施条件较为困 难的地块,宜在地块周边发展公用充电设施。充电桩的设置还 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以及大 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医院、学校、旅游景点、社会停车 场等,应结合停车位改造或建设安装充电桩。 2居住(小)区内停车位、车库等应建设充电桩。停车 难的小区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分时共享 的充电车位。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宜利用和改造居住 文、停车场、城市支路上的照明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4.3.2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电动汽车停 位配建指标应按表4.3.2执行。
1.3.2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一览表
注:1混合类用地应根据项目建筑性质分类配置充电基础设施。 2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3其他类公共建筑包括医院、学校、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图书馆 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功能性建筑。 4公共停车场充电停车位应设置为公用充电停车位。 5工业建筑中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数量宜按办公建筑配建指标的要求执行。
注:1混合类用地应根据项目建筑性质分类配置充电基础设施。 2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3其他类公共建筑包括医院、学校、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图书馆 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功能性建筑。 4公共停车场充电停车位应设置为公用充电停车位。 5工业建筑中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数量宜按办公建筑配建指标的要求执行。
4.3.3既有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
4.3.3既有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 配电网现状合理规划、分步实施。
配电网现状合理规划、分步实方
4.3.4各类建筑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宜结合防火单元
4.3.4各类建筑停车场(库)电动汽车停车位宜结合防火单元
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特大、大型停车场(库)应 设置多个分散电动汽车停车单元区,并宜靠近停车场(库)出 口处
5.1.1充电设施总体布置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 应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车辆和行 人的正常通行。
5.1.2充电设备与充电停车位之间宜靠近布置,充电设备宜靠
或柱布置,当无墙或柱时可布置在相邻车位之间。 5.1.3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建(构)筑物的安全、操作及检修距 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侧且不妨碍车门开启时,充电设备外 郭(含防撞设施)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4m。 2充电设备安装在车位尾端时,充电设备外廓(含防撞设施 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 3充电设备安装应预留检修与操作空间,其检修操作面与建 (构)筑物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8m。 4充电设备布置示意可参考附录A。 5.1.4机械式停车位可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 5.1.5民用建筑停车库(场)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区指引标识, 电动汽车停车区域应设置停车充电引导系统,引导系统包括入 口指引标识、道路引导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引导系统的设置 应满足下列要求:
5.1.4机械式停车位可设置与其适配的一体化充电设施
5.1.5民用建筑停车库(场)应设置电动汽车停车区指引标
电动汽车停车区域应设置停车充电引导系统,引导系统包括入 口指引标识、道路引导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引导系统的设置 应满足下列要求:
2电动汽车停车位应设置区别与其他停车位的明显标识,颜 色宜采用蓝色; 3指引标识宜采用吊牌,以及附墙柱和地面箭头符号; 4电动汽车停车位标识宜采用吊牌,以及附墙柱和地面标识 符号区分; 5停车充电引导标识参考本标准附录B。
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充 电设备内部元器件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部门检验合 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相关的认证标志。
格的产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具相关的认证标志。 5.2.2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规定》GB/T18487.1的 规定。
国家标准《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规定》GB/T18487.1的 规定。
5.2.4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
5.2.5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交流输入过压保护、交流输入过流
护、直流输出过压保护、直流输出过流保护和内部过温保护 能。
5.2.6交流充电桩应具有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
5.2.7充电桩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功能
5.2.7充电桩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功能
式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储器内并保证存储数据的止确、连续、完整、 有效。
5.2.9充电设备内部信息传输线缆应采用屏蔽双绞线,屏蔽层应 可靠接地
5.2.10充电设备的操作面必须设置急停按钮。
的充电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5.2.13充电设备应在醒目位置特别标识“有电危险”,“未成年 人禁止操作”、“雷雨天气禁止操作”等安全注意事项。 5.2.14设置充电设施的公共场所宜设置视频监控
5.2.14设置充电设施的公共场所宜设置视频监控
53.1设直允电设施物所的防欠奖、耐欠等级和消防指施,应 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 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电动汽车分散充申 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等相关规定,还应符合河北省电 动汽车充电设备相关防火要求。
5.3.2室外分散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或汽车库、停车场共用 消防设施。
5.3.3变压器室、配电室、户外电力设备的耐火等级、
5.3.3变压器室、配电室、户外电力设备的耐火等级、与其他建
(构)物和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 火规范》GB50229的规定。 5.3.4电力电缆不应和热力管、输送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管道或 液体管道设在同一管沟内。
(构)物和设备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 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
5.3.5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GB50140的规定,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宜选用干 粉灭火器。
5.3.5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依据《建筑火火器配置设
范》GB50140的规定,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火火器,宜选用十 粉灭火器。
5.3.6管线在穿越建筑外墙、隔墙、楼板后留下的空隙,应采用 不燃材料进行封堵,
5.4.1 充电停车位地面应平整、防滑、耐磨,并应采用不燃材料。 5.4.2 充电设备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应遮挡行车者视线: 2 落地安装的充电设备不应设置在走廊或疏散通道上: 3当采用凌空设置的充电接口时,人员通行、活动或作业场 所应保证使用净高要求。 4充电时不应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并应留出方便驾驶员操 作的空间。
5.4.3充电设备朝向车辆的方向应采取防撞措施。
1宜具备一定的通风条件,当自然通风不满足要求时,应采 用机械通风,或者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 2室外充电区宜安装防雨、雪的设施。
6.1.1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 GB5096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kV及以下变 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等有 关规定。
6.1.1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 GB5096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kV及以下变 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等有 关规定。 6.1.2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充电站内充电、照明、监控、办公 等用电设备的负荷需求,并留有一定裕度。 6.1.3充电设施中断供电会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 通、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其 余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等用电设备的负荷需求,并留有一定裕度。 6.1.3充电设施中断供电会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 通、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其 余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通、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其 余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4充电设备负荷计算应符合
1充电设备负荷容量SN应根据充电站内充电机的输入容量 S、充电机数量n、充电机同时系数K、功率因数cosβ决定。 单台充电机输入容量为:
式中: S 充电机的输入功率; 充电机的输出容量: 充电机效率; cosQ 充电机功率因数。
充电设备输入总容量为:
S=K (Si+S2++Sn
电桩单台最大容量不宜超过42kW,非车载充电机容量按实际需 求确定。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1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充电设备配电系统应设电 气火灾监控装置;未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防止电 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 2充电设备配电系统三相负荷不平衡度应满足相关标准的 规定。电动汽车充电桩应合理布设、三相均衡地接入低压配电网
避免低压系统中性点偏移、电压异常,集中布设的充电桩应采取 措施改善电能质量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电能质量技术要求》GB/T29316的相关规定。 3为末端充电设备配电的回路不应接入与其无关的用电设 备。 4既有停车场增设充电设施时,宜增设专用的电动汽车充电 桩低压供电线路。无法增设时,可通过已有低压干线供电,但应 对线路进行载流能力校验;校验不合格时,应对该低压线路进行 增容改造。 5集中布置的充电设备的车库宜设置独立的电动汽车交流 充电桩用总配电箱、电缆分支箱。 6电缆分支箱至单相交流充电桩的电缆线路应采用放射式 布置、单相供电。 7总配电箱由小区变压器直接供电,电缆分支箱或充电总控 制箱由总配电箱供电。电缆分支箱或充电总控制箱内应为每路出 线装设具有短路、过负荷、剩余电流等动作功能的保护装置。 8当电能表采用集中布置时,应使用电能计量表箱或布置在 充电总控制箱内。如使用表箱则应布置在与充电车位较近的车库 固定构件上。 6.2.3交流充电电源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应大 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非车载充电机电源侧剩余电流 保护装置额定不动作电流应不小于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 大值的2倍。
6.2.4住宅建筑居民直用充电设施的变压器、计量表箱、供电线
6.2.5配电线路及设备电缆的选择及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十线宜选用铜导体,未端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应选用 铜导体。 2高低压电缆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外护套阻燃等级 宜选用C级阻燃。照明及插座线路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线。 3低压电缆截面应满足最大电流工作时导体载流量的要求, 并应校验线路充许电压降,以满足电气装置的正常工作。 4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 应使用橡胶绝缘等电缆。 5低压三相回路宜选用五芯电缆,单相回路宜选用三芯电 缆,且电缆中性导体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6主干电缆截面应按照远景目标一次选定,电缆线路导体截 面应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负荷计算结果确定,并留有裕度。 7室内电缆线路宜采用桥架或穿管方式进行敷设:室外电缆 线路宜采用电缆沟槽或穿保护管理地方式敷设。保护管应满足抗 玉要求和耐环境腐蚀要求。 8交流单芯电缆不宜单根穿钢管敷设,当需要单根穿管时, 应采用非导磁管材,也可采用经过磁路分隔处理的钢管。 9新建停车场应将低压电缆引至充电车位区域附近,并设置 配电箱,配电箱至充电设备应预留电缆安装空间。 10充电设施通讯线缆应单独穿管敷设,宜与电源线路采用 司一路径。 11地下二层及以上的车库,最底层的电缆分支箱宜设置在 其上一层,低压电缆线路通过桥架或穿管敷设至最底层相应电能 计量表箱。
6.2.6电动汽车充电桩群(同一片区不少于10个充电桩)应具备 错峰充电、预约充电的功能,实现有序用电。 5.2.7在供电电源容量不足但需求较大的的场站内,若无法对电 源线路进行扩容,场站方宜进行负荷调度,对充电车辆进行轮换 充电、限流充电。
6.2.6电动汽车充电桩群(同一片区不少于10个充电桩)应具备
6.3.1充电系统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6.3.2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频率偏差不得超过士0.2Hz。
电压的正弦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 皮》GB/T14549的相关规定:电动汽车充电机所产生的谐波分量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 GB/T 29316中的规定。
公用电网的谐波和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畸变率时,应装设谐波治 理设备和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改善。
6.3.5充电场站中的充电机等非线性用电设备接入电网产生的谐 波分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波分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
(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以及《电磁兼容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 限制》GB/Z17625.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6.3.6当充电系统的自然功率因数达不到电力部门要求时,应采 取无功补偿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有单相充电设备的充电系统,应设置适当容量的分相无 功补偿; 2无功补偿装置应进行优化配置,采用自动投切;应保证 在最大负荷运行时变压器10(20)kV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 3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 4当用电设备的自然功率因数满足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 不低于0.95的要求时,可不加装低压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6.4.1充电系统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6.4.2交流充电桩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 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的要求,非车载充电机计量装置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29318 的要求。
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标准》GB/T50063和《电测量及电 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137的有关规定。
备峰、谷、平费率分时计量功能。 6.4.5计费应具有实时性,计费数据应准确可靠并可追溯。
备峰、谷、平费率分时计量功自
6.5监控系统 (平台)
6.5.1专用、公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接入相应监控系统(平台)。
0.5.1 专用、公用电车元电设地应按大相应监控系统 6.5.2 有人值守的充电站宜设监控室,并宜与充电场所靠近布置 6.5.3 监控系统应包括充电监控、供电监控及环境监测。充电监 控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处理 与存储、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与权 限管理、报表与打印、可扩展、对时等功能; 2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 1)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 率、电压、电流和电能量。 2)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 流和电能量。 3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遥控起 停、校时、紧急停机、远方设定充电参数等控制调节功能: 4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存储功能: 1)充电设备的越限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2)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3)对充电设备的遥测、遥信、遥控、报警等实时数据 和历史数据的集中储存和查询功能。 5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对设备运行的各类参数、运行状况
等进行记录、统计和查询的设备运行管理功能。 6直流充电监控系统在充电过程中必须具备检测汽车电池 温度并在过温时提供主动保护的功能,切掉电源以防止火灾发 生。 7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充电设备的的 接入以及充电设施规模的扩容等要求。 8充电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防水标准规范范本,以保证系统时 间的一致性。 9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纳入省、市充电设施统一信息平台管 理的功能,接受政府统一监管
6.6.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 设计规范》GB50057和《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50065的相关规定。 6.6.2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 冲的措施。 6.6.3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材 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 6.6.4充电设施应采用等电位联结。充电场站的防雷接地、防静 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宜共 用接地装置。
6.6.1充电设施的防雷与接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
6.6.5建筑附属充电车库的接地电阻作
6.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6.7.1
电设施工作场所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6.7.1的规定。
新闻出版标准表6.7.1充电设施工作场所照度标准值
主: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等充电设 局部照明,照度标准值2001x 如充电设备操作面自带背景灯(如自带背景灯的触摸液晶显示屏)可不增加局部照明
6.7.2除有特殊要求外,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节能 附件。 6.7.3配电室、监控室、充电设备机房宜设置备用照明;室内充 电区和蔬散通道应设置蔬散照明,照度值及应急供电时间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6.7.4公共停车场(库)充电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或自动 控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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