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1650-2016 小水电站并网运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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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小水电站应具备与电网调度机构进行联系的通信技术手段,满足相关调度业务需要。 5.4.2并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新建小水电站应建设专用光纤通信通道,通信设备选型和配置 应协调一致,其配置、通信接口容量及设备性能应满足通信网络接入的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 5.4.3对于不具备建设专用光纤通道的接入电压等级低、运行年限较长的小水电站,经电网调度机构认定 后可选用数字电力线载波、无线、租用公网等通信方式满足电网调度业务的传送,且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5.5水情测报系统建设
5.5.1有条件时小水电站应进行与水库水量平衡有关水文气象要素的观测及计算iso标准,其精度应符合GB/T
a)通过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 b)通过110kV以下电压等级并网且装机容量不小于10MW; c)水利、防洪等部门对水情信息有特殊要求。 5.5.3已投运小水电站及不符合5.5.2所列条件的新建小水电站,由电网调度机构根据水电站水情信息 的重要性确定是否建设水情测报系统。 5.5.4水情测报系统应在首台机组投运前建成,并将信息自动传送至电网调度机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水库水位、降雨量等采集数据,入库流量、发电流量、弃水流量、出库流量等水务计算 数据。
6.1小水电站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6.1.1小水电站应根据电网调度管理规定,在规划或初设阶段协调电网调度机构预划分电站调度管辖 关系,为电站接入电网的规划和设计提供依据。 6.1.2小水电站在首次并网3个月前,应与接入电网的电网调度机构联系,正式确认设备调度管辖范 围。电网调度机构在设备首次并网1个月前正式行文明确。
.2小水电站新设备命名
6.3.1小水电站应在首次并网3个月前与所在电网调度机构协商并网调度协议有关事宜,协议最迟应 于首次并网前签订完毕
6.3.1小水电站应在首次并网3个月前与所在电网调度机构协商并网调度协议有关事宜,协议最迟应 于首次并网前签订完毕。 6.3.2小水电站应在协商并网调度协议前,向电网调度机构至少提供以下资料: a)能源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及其他政府部门批复文件;
诞供以货科: a)能源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及其他政府部门批复文件; b)项目公司法人证明资料(指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本复印件); c)电网企业已审查批复的电厂送出工程初步设计; d)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水库调度基础资料(见附录A); f)电网调度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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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小水电站应按GB/T50964、DL/T838的要求完善专业人员配置。 6.4.2小水电站负责提前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和上岗考核,使其具备上岗资格。 6.4.3小水电站各类人员应取得国家、行业规定的从业资质。值长、电气班长及同等岗位职责的值班 负责人员,应同时取得电网调度机构“调度受令资格”培训认证。 6.4.4电网调度机构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分级负责对小水电站值长、电气班长及同等岗位职责的 值班负责人、可接令人进行“调度受令资格”培训、认定考核、审核认证及日常管理,对相关专业人 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6.5.1小水电站应在首次并网的15日前,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交并网申请书,并网申请书应包含本次并 网设备的基本概况、验收情况、并网电厂(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等内容。 6.5.2电网调度机构在接到小水电站并网申请书后,应按GB/T31464、GB/T50960接入系统技术要 求、并网调度协议规定和其他并网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提前5日答复小水电站。 6.5.3电网调度机构应在首次并网30日前向小水电站提供相关的电力系统资料,包括与电厂相关的电 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限额和要求等。 6.5.4小水电站应在收到并网确认通知后5日内与电网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与程序。 6.5.5小水电站在首次并网前,应按照附录B.1、B.2要求按时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准确的资料
6.6.1小水电站应根据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并网调试方案,并向电网调度机构申报。 6.6.2.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小水电站投产申请和电网情况等,编制专门的调度方案,合理安排机组启 动及调试计划。 6.6.3小水电站应根据确定的调试和调度方案,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申报机组启动调试、相关设备配 合停电计划。 6.6.4机组并网调试期间,小水电站应按电网调度机构要求开展机组一次调频、进相、AGC联调等并 网试验,其性能和参数应符合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具体并网试验项目由电网调度机构根据机组的 容量和其在电网中的作用确定。 6.6.5各项并网试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试验报告应提交电网调度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应 为试验提供必要的条件。 6.6.6电网调度机构应对照确认小水电站满足接入系统要求后才能安排并网调试。各项并网试验合格 后,小水电站方可向电网调度机构申请安排机组满负荷试运行。 6.6.7小水电站新设备投产完成后,应尽快整理相关试验报告,安排相关设备参数现场测试,并按附 录B.3的要求,按时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并入电网运行的小水电站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电网调度机构应以保障电网安全、电 前提,统筹考虑小水电站综合利用需求,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科学优化调度,实现水能资 利用。
7.2.1小水电站应纳入实时调度管理。 7.2.2小水电站在保证水电站大坝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应在电网中充分发挥调频、调峰和事故备用 作用。 7.2.3小水电站应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不得无故延迟或拒绝执行。 7.2.4凡属电网调度机构管辖的设备,未经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许可,不得擅自变更设备状态 或擅自安排检修项目,新建发电机组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并网。 7.2.5小水电站应按电网调度机构要求将一次调频、PSS、AGC等功能投入运行,未经调度许可,不 得擅自退出运行。 7.2.6发生事故后,小水电站应按国家、行业和接入电网的事故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电力事故调查, 提供有关故障录波、事故时运行状态等资料。 7.2.7实时运行中,出现影响电网安全、电力供应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值班调度员可对小水电站发电 计划曲线进行调整;因实际来水与预测情况偏差较大或因小水电站安全以及防汛等需要调整发电计划 时,小水电站值长可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后,按调度指令调整出力。 7.2.8在危及小水电站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小水电站现场人员可先按有关规定处理属电网调度 机构的调度管辖设备,处理结束后应立即向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汇报
7.3发电计划及运行分析
3.1小水电站应提前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气象、水情预测和发电能力分析,明确综合利用要求,及时 同电网调度机构报送年、月和日前发电计划建议及发电运行情况。具体报送时间节点按照电网调度机 相关规定执行。报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每日报送次日(若遇节假日则报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发电计划建议。 b)每月底报送次月发电计划建议。 c)每年底报送次年发电计划建议。 d)每日报送上一日小水电厂发电运行日报,包括机组出力(最大出力、最小出力等特征值)、日 发电量、发电负荷率等。 e)每月月初报送前一月的小水电厂运行月报,包括机组出力(平均出力、最大出力、最小出力等 特征值)、月发电量等。 f)每年年初报送上年度小水电厂发电运行分析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设备运行情况、来水情况、 发电情况、运行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等。 3.2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电网调度机构应对并网小水电站开展发电计划管理,应根据小水电站特 生及综合用水需求,结合气象、水文预报、用电负荷预测和小水电站发电计划建议等,统筹考虑能源 最大化利用、保障电网和电力供应等因素,编制并下达年、月和日前发电计划。
7.4.1小水电站应按照电力行业及接入电网的检修管理规定开展设备检修工作。 7.4.2小水电站应按规定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报送年度、月度、日前检修申请,严格执行相应电网调 度机构批复下达的日前检修申请。 7.4.3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电力行业检修管理规定,统筹电网安全和电力供应、发输配用设备检修, 编制并下达年度、月度检修计划,按时批复日前检修申请 7.4.4小水电站设备检修因故不能按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时间开工,应在设备预计停运前6h报告值班 调度员。如果不能按期完工,应在原批准计划检修工期过半前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小水电站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或设备故障停运后需紧急抢修时,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 备停电,小水电站应补办检修申请。 小水电站属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一、二次设备进行大修技改或新增设备导致原有功能 生变化时,按新设备投运进行管理。
7.5.1电网调度机构应按电网运行要求下达无功电压曲线,小水电站应按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无功电 玉曲线和调度指令要求,在发电机组性能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无功调节保证电能质量符合GB/T31464 的要求。调压宜采用恒电压模式。当无功调节能力用尽,电压仍超限额时,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汇 报。发电机组的进相、迟相运行深度应满足所在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 7.5.2小水电站发电机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不得擅自退出。小水 电站发电机组的低励限制、失磁保护定 #相运行构成限制
电网调度机构应根据所辖电网的黑启动预案确定小水电站黑启动电源点。 作为电网调度机构指定黑启动电源的小水电站,应完成黑启动试验,确认具备黑启动能力, 黑启动机组运行维护管理。
7.7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7.7.1小水电站应编制《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现场运行规程》,规程对装置运行、操作等应具有明 确的指导作用,规程应报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7.7.2电网调度机构应对小水电站进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开展运行统计分析和考 该。小水电站应按电网调度机构相关规定进行运行分析和统计评价,并按时报送。 7.7.3设备跳闸后,小水电站运行人员应先记录好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全部动作信号后方 可复归,并将动作情况及时汇报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7.7.4小水电站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后,应尽快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 影响电网安全的事件,电网调度机构应组织或协助进行原因调查。由小水电站负责维护的送出线路发 生故障,小水电站要及时进行线路巡查,并将巡查结果报电网调度机构。 7.7.5小水电站设备不允许出现无保护运行,小水电站主要设备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在运行中出 现异常或缺陷时,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汇报,并及时对缺陷进行处理。对于运行中的并网线路光 差动保护装置,禁止小水电站侧私自断开本侧装置电源,若确需停运本侧装置时需申请调度同意。 7.7.6对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需更换时,小水电站应向电网调度机构通报, 对小水电站与电网在功能上有配合的线路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需更换时,应两侧协调开展。 7.7.7电网调度机构和小水电站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做好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整定计算,做好 功能和定值之间的配合,整定值发生变更前应及时告知对方。
7.8.1小水电站在开展检修、改造等工作时,如果影响到向电网调度机构传送自动化信息,应按规定 提前通知电网调度机构,获得准许后方可进行。 7.8.2小水电站应保证自动化系统及设备的正常运行、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发现故障或接到设备 故障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处理。并于3日内编写自动化系统故障缺陷分析报告,并报送调度机构。 7.8.3凡参与电网AGC或AVC调整的机组,在机组大修后,应与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开展联合调试。 7.8.4凡参与AGC或AVC运行的小水电站应保证其设备的正常投入。除紧急情况外,未经调度许可
不得将投入AGC或AVC运行的机组(发电厂)擅自退出运行或修改参数。
7.10.1电网调度机构和小水电站应依照GB/T50964及水库调度规程做好水库调度工作,保证水库运 行安全,满足上、下游防洪要求。小水电站水库的发电调度由电网调度机构负责,防洪及其他水库调 度由电厂与相应防汛、航运等部门负责。 7.10.2电网调度机构应遵循梯级水电优化调度原则,做好梯级上、下游水电水库发电运用协调。小水 电站需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梯级优化调度安排,并主动做好与上、下游梯级水电的协调和信息共享。 7.10.3小水电站应负责协调综合利用,并提前将要求报电网调度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应做好配合安排。 7.10.4小水电站应根据设计的防洪标准和水库洪水调度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年度洪水调度方案,报防汛部门批准。小水电站每年 汛前应将经防汛部门审批的洪水调度方案报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7.10.5小水电站应密切注意流域内气象变化,及时提供水情信息与防汛有关情况,做好短期水情预报 工作。遇重大汛情或灾害性天气时,小水电站应及时向电网调度机构通报。电网调度机构应积极配合 做好水电厂洪水调度工作。 7.10.6有水情测报系统或水调自动化系统等水情监测手段的小水电站应加强相关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确保可靠运行,并及时、准确、可靠地向电网调度机构、防汛部门传送有关水情信息。 7.10.7小水电站应按照规定对水工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 挥部、电网调度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水库调度基础资 小水电站应报送的水库调度基础资料的内容见表A.1。
小水电站应报送的水库调度基础资料的内容见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水库调度基础资料
表A.1水库调度基础资料信息表
运3个月前需报送的技术
表B.1投运3个月前需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报送技术资料系统与一次设备
DL/T16502016
DL/T16502016
月前需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报送技术资料继
表B.3投运3个月前需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报送技术资料 一自动化
个月前需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报送技术资料
运10个工作日前需报送自
生产标准表B.5投运10个工作日前需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报送的技术资料表
DL/T1650—2016
DL/T1650—2016
小水电站机组投运后1个月内需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报送技术资料的内容见表B.
后1个月内需向相应电网调度机构报送的技术资
表B.7投运后1个月内需报送的技术资料继电保护
锻件标准8投运后1个月内需报送的技术资料自动
表B.9投运后1个月内需报送的技术资料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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