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 211-2019 火电工程脚手架安全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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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脚手架应采用金属脚手架,不宜使用竹脚手架、木脚手架。 5.1.6使用易燃保温隔热材料的建筑物、重点防火部位和区域、受限空间内施工不得使用竹、木脚手 架及竹、木脚手板。 5.1.7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应检查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5.1.8应定期分析脚手架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持续提升脚手架工程的管理 水平。
5.2.1建设单位职责
5.2.1.1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并有效运行。 5.2.1.2 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清单及安全管理措施。 5.2.1.3应将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作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重点,对方案实施、验收和工序交接加强 管控。 5.2.1.4 检查监理单位脚手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单位脚手架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5.2.1.5 按规定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签署审批意见。 5.2.1.6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会。 5.2.1.7 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惠排查治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或参加脚手架专项安全检查 5.2.1.8对检查中发现的脚手架工程重大隐患照明设计标准,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参与分析和处理,并跟踪整 改、闭环。
5.2.2监理单位职责
5.2.2.1应按照监理合同和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施工单位脚手架工程管理进行 监督检查和过程控制。 5.2.2.2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脚手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流程、方 法、措施和控制要点,并按细则要求开展脚手架工程的监理活动。 5.2.2.3检查施工单位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5.2.2.4负责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 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检查专家论证、审查情况,核实论证意见的落实。 5.2.2.5核查进场脚手架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原始凭证和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必 要时对进场脚手架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现场抽查或平行检验,确认脚手架材料、构配件、设备是 否符合相关规定。 5.2.2.6审查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脚手架工程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性,并对其备案。 5.2.2.7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搭设、拆除前的安全交底,确认参加 交底人数和搭设、拆除人员的持证情况。 5.2.2.8负责对施工单位脚手架搭设、验收、使用、拆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脚 手架工程施工情况进行专项巡视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其立即整改。负责对危险性较大脚手 架、模板支架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5.2.2.9对重复发生的脚手架工程隐患,应参与分析、评估,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5.2.2.10督促施工单位针对脚手架工程的安全风险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对现场应急 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5.2.2.11建立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 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5.2.3工程总承包单位职责
5.2.3.1负责制定脚手架工程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与权限,确定工作内容、管理要点、程序及标准,对 脚手架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5.2.3.2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对施工各阶段、部位和场所的脚手架工程危险源进行辨识和风险评价,对有 重大风险的脚手架工程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制定应对控制措施,严格按程序和相关规定实施动态 管理和控制。 5.2.3.3负责定期组织开展脚手架工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消除 事故隐惠。 5.2.3.4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清单和专项施工方案,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审查论证会,对修订和完善后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5.2.3.5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搭设、拆除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确认参加交底人 数和搭设、拆除人员的持证情况。 5.2.3.6指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 工和按规定进行验收、使用。 5.2.3.7负责建立项目设备、材料控制程序或现场管理规定,对脚手架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管 理和控制,对进场的脚手架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以及使用状态进行有效性和安全性检查,必要时进行 试验。 5.2.3.8检查核实施工单位脚手架搭拆人员和工具式脚手架操作人员持证和体检情况。 5.2.3.9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的质量验收和检查。 5.2.3.10对在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施工单位分析根本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5.2.3.11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并对安全管理档案的及时性、完 整性进行检查、控制。
5.2.4施工单位职责
5.2.4.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脚手架工程管理制度,明确方案编制和报审流程、各部门人员职责,设 计、搭设、使用、拆除过程等检查内容、验收表式、验收程序等要求,对脚手架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 控制和安全管理。 5.2.4.2负责配备足够的持有效证件的脚手架搭拆人员,向监理单位上报脚手架搭拆人员证件进行核 查、备案。 5.2.4.3负责编制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清单和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并按照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方案。 5.2.4.4按照规定流程上报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复同意后组织施工。 5.2.4.5负责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 5.2.4.6负责对进入现场的脚手架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材料进行分批质量检验,并及时将原始凭证和 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报监理单位核查。 5.2.4.7负责在施工现场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和安全警示标志,设专人监护。 5.2.4.8负责对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监测。 5.2.4.9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脚手架进行验收、挂牌。 5.2.4.10负责脚手架日常使用的检查与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脚手架搭设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安 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整改闭环。 5.2.4.11负责建立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 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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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要求
6.1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
6.1.1脚手架搭设、使用、拆除前,施工单位应针对人、机、料、法、环等施工过程中的潜在危险因 素进行全面、充分的辨识。 6.1.2危险源辨识应根据脚手架工程特点,考虑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将来三种 时态,明确危险源存在的部位、根源、状态(行为)和特性。 6.1.3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 类梳理,确定安全风险类别。 6.1.4选择适宜的安全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应至少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可能性 和严重程度进行分析,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6.1.5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应编制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清单和重大风险作业控制清单
6.2.1施工单位应根据脚手架工程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的成果,从工程技术、管理控制、个体防护 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安全风险进行控制 6.2.2施工单位在编制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时,应根据脚手架工程各自的特点、施工环境、工艺 流程、风险等级等,明确控制措施和作业程序要求。 6.2.3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展,对风险(危险源)实施动态的辨识、评估,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 风险控制措施。 6.2.4施工单位应公布脚手架工程存在的主要风险、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让 相关人员了解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 6.2.5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控制措施从人、机、料、法、环等方面,及施工准备、搭设、使 用、维护、拆除等各个阶段进行审核,并监督检查控制措施的落实。 6.2.6脚手架重大风险作业应进行分级控制。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按风险等级,对脚 手架搭拆现场实施旁站和监督检查。 6.2.7脚手架搭拆过程中,监督检查人员应依据脚手架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措施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或 旁站,并做好记录。 6.2.8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脚手架工程专项隐惠排查治理,对脚手架搭拆和使用过 程的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动态管控
7材料、构配件选择与验收
7.1.1脚手架的材料、构配件的品种、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标志及型号规格 表示方法应符合GB51210及现行国家产品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7.1.2进入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材料和构配件的检验项目、检验类别、检验数量,杆件和构配件的外观 检查和规格尺寸、材料强度、构配件力学性能检验及试验的判定标准、检验及试验方法还应符合JGJ/T 414的有关规定。 7.1.3脚手架构配件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构配件出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杆 件、构配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得使用带有裂纹、折痕、表面明显凹陷、严重锈蚀的钢管:
脚手架的材料、构配件的品种、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产品标志及型号规 方法应符合GB51210及现行国家产品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进入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材料和构配件的检验项目、检验类别、检验数量,杆件和构配件的外 和规格尺寸、材料强度、构配件力学性能检验及试验的判定标准、检验及试验方法还应符合JG
b)铸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砂眼、气孔、裂纹、浇冒口残余等缺陷,表面粘砂应清除干净 c)冲压件不得有毛刺、裂纹、明显变形、氧化皮等缺陷; d)焊接件的焊缝应饱满,焊渣应清除干净,不得有未焊透、夹渣、咬肉、裂纹等缺陷
7.2材料、构配件选择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材料、构配件的选择及质量
7.2.2门式钢管脚手架构材料、构配件的选择及质量要求
架、脚手板、交叉支撑、连接棒、可调底座、可 有关规定。
1.2.3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材料、构配件的选择及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用钢管、 上下碗扣、水平杆和斜杆接头、立杆连接套管、可调底座及可调 选择及质量要求应符合GB24911和JGJ166的有关规定。
7.2.4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材料、构配件的选择及质量要求
水平杆、水平斜杆、竖向斜杆、可调托座、可调底座、挂扣式钢脚手板、挂扣式钢梯、挡 择及质量要求应符合JG/T503和JGJ231的有关规定
7.2.5工具式材料、构配件的选择及质量要求
7.2.6竹脚手架的材料选择及质量要求
7.2.6.1竹脚手架的杆件、绑扎材料,以及脚手板的选择及质量要求应符合JGJ254的有关规定 7.2.6.2竹脚手架的杆件、绑扎材料和脚手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竹脚手架主要受力杆件应选用生长期3年~4年的毛竹,竹杆应挺直、坚韧,不得使用严重弯 曲不直、青嫩、枯脆、腐烂、虫蛀及裂纹连通两节以上的竹竿。 竹杆的绑扎材料应采用合格的竹、塑料麓或镀锌钢丝,不得使用尼龙绳或塑料绳;绑扎材料 不得接长使用,严禁重复使用。 )脚手板宜采用竹串片脚手板,
7.3材料、构配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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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并附上数量清单、质量证明文件、自检结果、复试报告等。 7.3.1.2脚手架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按进入施工现场的批次分品种、规格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 可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新产品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工厂化生产的主要承力杆件、涉及结构安全的构件应具有型式检 验报告; b)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c)按规定应进行施工现场抽样复验的构配件,应经抽样复验合格; d)周转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经维修检验合格。 7.3.1.3在对脚手架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现场检验时,应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样品进行外观检 验、实量实测检验、功能测试检验。抽样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a)按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应抽检1%~3%; b)安全锁扣、防坠装置、支座等重要构配件应全数检验; c)经过维修的材料、构配件抽检比例不应少于3%。 7.3.1.4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发现质量不符合标 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验,并随机抽取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由监理见证取样,送法定专 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7.3.1.5监理单位负责核查进场脚手架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原始凭证和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 实物质量情况,必要时对进场脚手架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平行检验。 7.3.1.6施工单位应建立脚手架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台账,并根据损耗补充情况对台账及时更新 7.3.1.7脚手架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每使用一个安装、拆除周期后,应及时检查、分类、维护、保养, 摆放整齐,对不合格品应及时报废。 7.3.1.8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禁止使用,并应分类存放,做好标识及时 处理。
7.3.2.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的检查验收,其检查项目、质量要求、检查方法应符合JGJ130的有 关规定。 7.3.2.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存在下列条件之一应报废:
a)钢管: 1)质量缺陷程度超出GB50829的有关规定,无法维修和改制; 2)壁厚小于3.0mm; 3)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18mm; 4)严重弯曲,产生凹陷; 5)表面焊有异物影响设计承载性能; 6)油漆表面处理钢管构件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8年,其他地区超过 15年; 7)热镀锌表面处理钢管构件使用年限,沿海地区和南方潮湿地区超过20年,其他地区超过 25年。 b)扣件: 1)扣件维修后不符合GB50829的有关规定; 2)扣件盖板严重变形; 3)“T”形丝穿孔磨损严重致“T”形丝横端头存在穿透现象; 4)旋转扣件两旋转面间隙大于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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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式脚手架构配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或报废: 构配件出现塑性变形的。 构配件锈蚀严重,影响承载能力和使用功能的, 防坠落装置的组成部件任何一个发生明显变形的, 弹簧件使用一个单体工程后。 穿墙螺栓在使用一个单体工程后,凡发生变形、磨损、锈蚀的。 钢拉杆上端连接板在单体工程完成后,出现变形和裂纹的。 电动葫芦链条出现深度超过0.5mm咬伤的。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的部件及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报废: 1)焊接结构件严重变形或严重锈蚀; 2)螺栓发生严重变形、严重磨损、严重锈蚀; 3)液压升降装置主要部件损坏; 4 防坠装置的部件发生明显变形。 高处作业吊篮及结构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国家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无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6 主要结构件由于腐蚀、磨损等原因不能符合平台加载试验的结构强度和稳定性的要求或悬 挂装置静荷载试验的要求时应进行修复和加强,否则应予报废; 7)主要受力杆件产生永久变形而又不能修复时,应予报废; 8)悬挂装置等整体失稳后不得修复,应予报废: 9)当结构件及其焊接出现裂纹时,应分析原因,根据受力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措施,应达到 原设计要求并符合平台加载试验的结构强度和稳定性的要求或悬挂装置静荷载试验的要求 才能继续使用,否则应予报废。 竹脚手架材料的检查验收,其检查项目、质量要求、检查方法应符合JGJ254的有关规定 力杆件的使用期限不宜超过1年。
8.1.1.1脚手架应根据工程施工的要求选择合理的构架形式。在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前,应根据脚手 架工程规模、特点和安全等级编制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8.1.1.2施工单位应依据已明确的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 系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权限,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 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实行专业工程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8.1.1.3施工单位应按照《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号)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关规定,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的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8.1.2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
1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应结合工程的特点、难点以及气候、地质、环境、工艺流程 素,对脚手架搭拆全过程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质量、安全等措施。 2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a)工程概况:脚手架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及立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具 体明确脚手架搭设区域、搭设标高、高度、地基情况;模板支撑架还应说明支模范围内的梁截 面尺寸、跨度、板厚等情况。 b)编制说明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 织设计。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1 施工工艺技术:脚手架工程或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的基础处理、架体搭设技术参数、主要搭设 方法、工艺流程和操作要求、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构造设置以及检查和验收要求等。 e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脚手架工程或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施 工技术措施、脚手架工程或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或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脚 手架在搭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地基、架体变形或受力、紧固件和防雷接地的监测监控措施, 模板支撑体系在搭设、钢筋安装、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及混凝土终凝前后变形或受力的监测监 控措施等。 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及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 他作业人员等。 g 验收要求:包括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h)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1)作业架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纵横向水平杆的内力与挠度,紧固件的抗滑承载力,立 杆稳定性、立杆基础承载力验算、连墙杆强度等; 2)支撑架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包括模板、支撑体系的主要结构强度和截面特征及各项荷载 设计值、荷载组合,梁、板模板支撑体系的强度和刚度计算,梁板下立杆稳定性计算,立 杆基础承载力验算,支撑体系支撑层承载力验算,转换层下支撑层承载力验算等; 3)每项计算列出计算简图和截面构造大样图,注明材料尺寸、规格、纵横支撑间距: 4)附图包括脚手架或支模区域立杆、纵横水平杆平面布置图,脚手架或支撑体系立面图、剖 面图,水平剪刀撑布置平面图及竖向剪刀撑布置投影图,梁板支模大样图,支撑体系监测 平面布置图及连墙件布设位置及节点大样图等。 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应急物资准备、应急处置措施等。
8.1.3脚手架设计计算
8.1.3.1脚手架结构设计应根据脚手架种类、搭设高度和荷载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3.1.3.2月 脚手架设计应确保架体为稳定结构,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定性。 8.1.3.3 模板支撑体系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下各项荷载及其组合进行设计。 3.1.3.4 脚手架应根据架体构造、搭设部位、使用功能、荷载等因素确定设计计算内容,落地作业脚手 架和支撑脚手架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a)落地作业脚手架: 1)水平受力杆件抗弯强度、挠度,支座节点连接强度; 2)立杆稳定承载力; 2地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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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厂连墙件强度、稳定承载力、连接独度: 5)缆风绳承载力及连接强度。 b)落地支撑脚手架: 1)水平受力杆件抗弯强度、挠度,支座节点连接强度; 2)立杆稳定承载力; 3)架体抗倾覆能力; 4)地基承载力(立杆基础为建筑楼面结构时,应对楼面结构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5)连墙件强度、稳定承载力、连接强度: 6)缆风绳承载力及连接强度; 7)模板支撑体系还应进行变形验算。 8.1.3.5脚手架结构设计时,应先对脚手架结构进行受力分析,明确荷载传递路径,选择具有代表性的 最不利杆件或构配件作为计算单元。计算单元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选取受力最大的杆件、构配件; b)应选取跨距、间距增大和几何形状、承力特性改变部位的杆件、构配件; c)应选取架体构造变化处或薄弱处的杆件、构配件; d)当脚手架上有集中荷载作用时,应选取集中荷载作用范围内受力最大的杆件、构配件。 8.1.3.6脚手架应根据不同的类型按相应的技术规程或规范分别进行受力计算,对于受力情况复杂、变 形控制有特殊要求的落地作业脚手架和支撑脚手架的计算应由有计算能力的单位进行设计验算。 8.1.3.7对于用钢管脚手架搭设的施工临时支撑的设计应符合JGJ300的有关规定。 8.1.3.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结构、附着支承结构、防倾装置、防坠装置的承载能力,应进行下 列计算: a) 竖向主框架构件强度和压杆的稳定计算: b)水平支承桁架构件的强度和压杆稳定计算; C 脚手架架体构架构件的强度和压杆稳定计算; d 附着支承结构构件的强度和压杆稳定计算: e)附着支承结构穿墙螺栓以及螺栓孔处混凝土局部承压计算; f)连接点计算; g)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架体构架应根据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验算变形。 8.1.3.9 高处作业吊篮通过悬挂机构支撑在建筑物上,应对支撑点的结构强度进行核算。 8.1.3.10 起开式外防护架应进行下列计算: a) 竖向桁架(或导轨)的强度、稳定性、刚度和莲接: b 架体构架立杆的强度、刚度和连接; C 架体构架水平杆或作业平台的抗弯强度、变形和连接; d 附着支承、连墙件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 e)附着支承处结构的强度; f)提升用钢丝绳、索具、吊具的强度; g)动力设备提升能力; h)动力设备支承处的强度计算,
7)模板支撑体系还应进行变形验
8.2.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和模板支撑体系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 部相关部门进行会审,经会审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工方案通过审核和审查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项施工方案通过审核和审查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 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8.2.3参加专家论证会的单位、人员及专家组成员的人数、资格、专业等应符合《关于实施《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8.2.4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a)专项施工方案是否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条件编制,内容、构造、计算是否完整、可行; b)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c)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8.2.5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 家,并履行有关审核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未通过的,施工单位应重新编制专 顶施工方案后,按第7.2.1条程序再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8.2.6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情况进行检查
8.2.4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8.3.1施工单位应根据企业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权限,对脚手架工程施工方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 审,技术负责人审核。会审、审核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和加盖公章。 8.3.2对未达到危险性较大的一般脚手架工程编制的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应经施工单位项目部 相关职能部门会审,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审查。
.3.2对未达到危险性较大的一般脚手架工程编制的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应经施工单位项目部 关职能部门会审,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审查。 .3.3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和模板支撑体系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应由施工单位本部的工程或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进行会审; b)经会审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监理单位; c)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 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监理单位; d)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组织实施。 .3.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和模板支撑体系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应按下列规定 丸行: a)方 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报告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 字,加盖单位公章; b)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施工单位应同时将专项施工方案的修改情况及时告知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有关专家; d)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组织 实施。 .3.5专项施工方案审核要点应包括以下内容: a)方案是否依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施工条件编制,方案是否有针对性,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可 行,会审、审核手续是否履行。 b)工程概况和特点及周边环境介绍是否描述详实、清晰;安全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是否明 确、具体,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 编制说明及依据是否齐全、有效。 d)方 施工进度计划是否合理,材料计划与设备计划是否满足进度计划要求。 e) 施工工艺技术合理、可靠,技术参数齐全、明确,构造要求符合相应规范规定: 1)基础处理、搭设要求、杆件间距及连墙杆设置位置、连接方法是否明确;落地式脚手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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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支撑体系是否根据地耐力设计基础作法。 2)梁柱交界、平板与孔洞交界处等结构构件交界处的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3 剪刀撑设置的角度、纵横向及水平剪刀撑布置的位置及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4)拉节点的布置、数量及方式等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计算设定的条件。 5)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顶部荷载的传力方式,梁柱交界位置处的立杆布置以及承重扣件采用 的数量等是否明确。 6)月 脚手架搭设高度在24m~50m时,双排脚手架的纵向剪刀撑是否连续设置,连墙杆的强度 相应提高,间距缩小,以及高宽比大于2的满堂脚手架设置水平剪刀撑及连墙件等方面是 否提出提高整体稳定性的构造措施。 7)当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50m时,应查看方案中是否有分段卸荷措施,或采用双立杆加强 措施,并根据地耐力设计基础作法。 8)在多风地区对搭设高度超过40m的脚手架,是否考虑风涡流的上翻力,以确保脚手架的 使用安全。 9)是否对脚手架的爬梯、斜道及存料平台设置的位置进行了描述并对如何搭设提出具体要求。 10)悬挑式脚手架是否对斜支撑底脚或者悬挑钢梁支设的位置、角度及拉接点的设置要求进 行了详细描述,是否有附图说明。 )是否根据脚手架或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的用途及类型,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从组 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方面制定安全保证措施,监控的重点部位、环节是 否明确。 g)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是否配备齐全和分工明确,搭设人员数量及人员资质要求是否明确。 )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验收要求是否明确、准确。 )计算书是否齐全、完整、正确,相关施工图纸是否齐全: 1)验算项目及计算内容是否齐全,有遗漏; 2)计算书、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验算、设计过程中反映的架体传力路线是否正确; 4)承重扣件的抗滑是否计算; 5)地基承载力计算时是否采用特征值; 6)施工需要的相应附图是否齐全,尺寸标注是否全面、准确。 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风险,是否有预防技术措施,
9.1.1搭拆人员及队伍的管理
9.1.1.1脚手架搭拆人员应取得有效的资格证书。 9.1.1.2施工单位应根据脚手架搭拆人员进场及变动情况,及时向监理单位报送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报审 表,报备脚手架搭设人员的资格证等资料。 9.1.1.3脚手架工程进行发包时,承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履行下列程序 后承包单位方可进入现场: a)审查承包单位资质文件和脚手架搭拆人员资格证件,资质和证件符合相关规定; b)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申报脚手架工程拟分包计划及承包单位资质文件、人员资格证件等相关 资料:
c)收到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复后与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 .1.1.4监理单位应审查和验证脚手架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人员资格证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 安全协议。 1.1.1.5施工单位应建立脚手架工程管理台账,宜采用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反映人员、承 包单位进出场情况。台账应包含下列内容: a)脚手架搭拆人员的证件情况、体检状况、安全培训成绩、进出场时间等一览表; b) 脚手架搭拆人员资格证书原件或扫描件; c)作业人员体检报告单原件; d)脚手架搭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卷; e)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报审表; f 脚手架工程承包单位资质文件及资质报审表、人员资格证件等相关资料
9.1.2安全技术培训
.2.1施工单位应将脚手架施工人员培训工作列入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之中,除参加规定的安全 川、考试外,应在脚手架搭设作业前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 2.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脚手架搭拆作业人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认施工单位上报的脚 拆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上岗前的安全培训
培训、考试外,应在脚手架搭设作业前进行专项安全技术培训。 9.1.2.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脚手架搭拆作业人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认施工单位上报的脚手架 搭拆作业人员是否经过上岗前的安全培训。 9.1.2.3建设单位应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的脚手架搭拆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9.1.2.4月 脚手架搭拆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按以下要求针对性开展: a) 应重点对属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脚手架搭拆方案,针对搭拆的工序、危险源(点)、难点、安全 防范措施方面进行培训; b) 选择脚手架搭设比较集中的阶段,有针对性地对现场重复发生的脚手架搭设、使用、拆除过程 的问题进行专项培训。 9.1.2.5宜创新脚手架培训的方式方法,如现场搭设脚手架样板,采用动漫、实操等培训方式,增强培 训效果。
9.1.3安全技术交底
.1.3.1脚手架搭设或拆除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施工方案和有关标准规范 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交底双方应履 行签字手续。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工程范围的,应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单独交底。 .1.3.2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针对施工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程序要求 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下列内容: a)施工方案涉及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 b) 脚手架搭拆施工过程的危险部位和环节及可能出现的作业风险,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预 防措施; 作业中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d 施工作业应遵循的作业流程与操作方法; e) 出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 f 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采取的紧急避险和应急救援措施,
4.1脚手架搭设前,应清除搭设场地杂物, 平整搭设场地,并应使排水畅通。 .4.2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应根据脚手架所受荷载、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按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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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进行。 9.1.4.3压实填土地基应符合GB50007的相关规定;灰土地基应符合GB50202的有关规定。 9.1.4.4立杆垫板或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100mm 9.1.4.5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中脚手架布置要求放线定位
9.2.1.1脚手架搭设作业应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9.2.1.2脚手架搭设作业时设置警戒区,放置警示牌,拉设警戒线,设专人监护,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作业区内。危险性较大的脚手架搭设区域应设置公示牌,明确隔离封闭搭设作业范围和时间。 9.2.1.3脚手架的构造和组架工艺应能满足施工需求,并应保证架体牢固、稳定。在搭设前,对搭设场 地进行检查及验收。 9.2.1.4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不宜超过允许搭设高度,脚手架常用形态允许搭设的最高高度见表1。
9.2.1.5脚手架杆件连接节点应满足其强度和转动刚度要求,应确保架体在使用期内安全,节点无 松动。 9.2.1.6脚手架所用杆件、节点连接件、构配件等应能配套使用,并应能满足各种组架方法和构造 要求。 9.2.1.7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 9.2.1.8脚手架的竖向和水平剪刀撑应根据其种类、荷载、结构和构造设置,并与架体同步搭设,剪刀 撑斜杆应与相邻立杆连接牢固。 9.2.1.9满堂脚手架与满堂支撑架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9.2.1.10钢管上严禁打孔, 9.2.1.11 雷雨天气、六级及以上强风天气应停止架上作业;雨、雪、雾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作 业;雨、雪、霜后上架作业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并应清除积雪。 9.2.1.12夜间不宜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 9.2.1.13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9.2.1.14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
9.2.1.5脚手架杆件连接节点应满足其强度和转动刚度要求,应确保架体在使用期内安全,节点无 松动。 9.2.1.6脚手架所用杆件、节点连接件、构配件等应能配套使用,并应能满足各种组架方法和构造 要求。 9.2.1.7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 9.2.1.8脚手架的竖向和水平剪刀撑应根据其种类、荷载、结构和构造设置,并与架体同步搭设,剪刀 撑斜杆应与相邻立杆连接牢固。 9.2.1.9满堂脚手架与满堂支撑架在安装过程中,应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9.2.1.10钢管上严禁打孔。 9.2.1.11 雷雨天气、六级及以上强风天气应停止架上作业;雨、雪、雾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作 业;雨、雪、霜后上架作业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并应清除积雪。 9.2.1.12夜间不宜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 9.2.1.13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9.2.1.14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
.1.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符合JGJ46的有关规定。 .1.16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开挖,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1.17安全网应使用阻燃型,安全平网、安全立网及密目式安全立网应经耐冲击性能及阻燃性 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网的性能指标应符合GB5725的有关规定
9.2.2.1作业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剪力撑、斜撑以及连墙件等加固件应同步进行,一次搭设 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如果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无法设置连墙件时,应采取撑位 固定等措施与建筑结构拉结。 9.2.2.2底座应安放在垫板上,垫板应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 的木垫板。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根据相应规范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 9.2.2.3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脚手板两端与横向水平杆可靠固定,严防倾翻。脚手板的 铺设应采用对接平铺或搭接铺设。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脚手板对接平铺 时,接头处应设两根横向水平杆。工具式钢脚手板必须有挂钩,并应有防松动或脱落的措施。 9.2.2.4当作业层与主体结构外侧间隙较大时,应在空隙间利用横向水平杆的悬挑端铺设封闭的脚手板 或设置内侧防护网。 9.2.2.5脚手架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并且宜采用水平设置,其位置、数量应按相关 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确定。连墙件的安装应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 墙件。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 9.2.2.6悬挑脚手架一次悬挑脚手架高度不宜超过20m,悬挑支承结构应根据施工方案布设,并符合下 列规定: a)悬挑钢梁型号及锚固件应按设计确定,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高度不小于160mm的型钢; b) 悬挑梁尾端应在两处及以上固定于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上,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C 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不宜小于16mm,钢筋拉环或螺栓应采用冷 弯成型,U型钢筋拉环材质应为HPB300圆钢; d)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 e) 在脚手架外侧全立面上必须自下而上设置连续剪刀撑。 9.2.2.7月 脚手架外侧以及悬挑式脚手架、附看开降脚手架底层应当封团闭严密。 9.2.2.8 作业层外侧还应设180mm挡脚板及1200mm高的两道防护栏杆。
9.2.3.1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装配式、工具式支撑体系。 9.2.3.2受力杆件的间距或跨距以及步距应经设计计算确定。立杆搭设时的位置应按专项施工方案放线 确定,不得任意搭设。 9.2.3.3立杆底部采用可调底座或垫板时,应准确地放置在定位线上,并保持水平,垫板应平整、无翘 曲,不得采用已开裂垫板。设在支架立杆根部的可调支座,当其伸出长度超过300mm时,应采取可靠 固定措施;模板支架在立杆底部距地面200mm处必须设纵、横向水平扫地杆。 9.2.3.4每搭完一步支撑架后,应及时校正水平杆步距,立杆的纵、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偏差与水平杆 的水平偏差。 9.2.3.5连墙件、剪刀撑或斜杆设置的位置、数量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同时在施工方案中明确。 9.2.3.6支撑架顶部施工层荷载应通过可调托撑传递给立杆,可调托撑螺杆伸出长度不宜超过 300mm,插入立杆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可调托撑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应符合相关标准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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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构造及搭设
9.2.4.1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 上,横向扫地杆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 9.2.4.2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9.2.4.3纵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立杆内侧,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搭接时 长度不应小于1m 9.2.4.4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靠 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9.2.4.5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9.2.4.6脚手架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当架体搭设至有连 墙件的主节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横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9.2.4.7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 应采用刚性连墙件。当脚手架施工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应采取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 拉结措施。 9.2.4.8脚手板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 竹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应对接平铺。 9.2.4.9脚手架开门洞需采取加固措施,满足相关规程规范要求。 9.2.4.10脚手架应按方案设置剪刀撑或横向斜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脚手架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不得滞后安装; b)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以及每道剪刀撑宽度应符合方案要求,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应在 45°~60°之间; c) 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d)双排脚手架应以24m搭设高度为界,根据规范要求设置不同形式的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 续设置; e)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9.2.4.11斜道的设置,主要包括宽度、坡度,安全设施等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9.2.4.12满堂脚手架施工层不得超过1层,并且应按规范要求设置连墙件和纵、横及水平剪刀撑。 9.2.4.13不 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模板支撑体系的立杆纵距、立杆横距、支架步距以及构造要求,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b)立杆纵距、立杆横距不应大于1.5m,支架步距不应大于2.0m,立杆纵向和横向应设置扫地 杆,纵向扫地杆距立杆底部不宜大于200mm,立杆底部宜设置底座或垫板。 c)立杆接长除顶层步距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步距接头应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两个相邻立杆的 接头不应设置在同一步距内。 d)立杆步距的上下两端应设置双向水平杆,水平杆与立杆的交错点应采用扣件连接,双向水平杆 与立杆的连接扣件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e)架体周边应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架体长度或宽度大于6m时,应设置中部纵向或横向的竖向 剪刀撑,剪刀撑的间距和单幅剪刀撑的宽度均不宜大于8m,架体高度大于3倍步距时,架体 顶部宜设置一道水平剪力撑,剪力撑应延伸至周边。 f 立杆、水平杆、剪刀撑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0.8m,且不应少于2个扣件连接 g)立杆搭设的垂直偏差不宜大于1/200。 h)可调托撑底部的立杆顶端应沿纵横向设置一道水平拉杆,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 的长度不应超过500mm。 9.2.4.14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扣件规格应与钢管外径相同; b)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c)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 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d)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e)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9.2.5门式钢管脚手架的构造及搭设要求
9.2.5.1门式脚手架的搭设应与施工进度同步,一次搭设高度不宜超过最上层连墙件两步,且自由高度 不应大于4m;各配件也应与门架同时安装,安装状态应符合规范要求。 9.2.5.2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的调节螺杆直径不应小于35mm,可调底座的调节螺杆伸出长度不应大于 200mm。 9.2.5.3底层门架下端应设置纵、横向通长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固定在距门架立杆底端不大于 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宜固定在纵向扫地杆下方。 9.2.5.4上下榻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立杆应在同一轴线位置上,连接棒与门架立杆配合间隙以 及门架立杆轴线的对接偏差均不应大于2mm。顶端栏杆宜高出女儿墙上端或檐口上端1.5m。 9.2.5.5门架的两侧应设置交叉支撑,并应与门架立杆上的锁销锁牢。门式脚手架或模板支架上下榻门 架间应设置锁臂。 9.2.5.6脚手架应按规范和方案要求设置剪刀撑。其中注意应以24m搭设高度为界,根据规范要求设 置不同形式的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每道剪刀撑的宽度不应大于6个跨距,也不应小于4 个跨距。 9.2.5.7 门式脚手架应按规范和方案要求在门架两侧的立杆上设置纵向水平加固杆。其中应注意: a) 在顶层、连墙件设置层必须设置;在脚手架的转角处、开口型脚手架端部的2个跨距内,每步 门架应设置一道;悬挑脚手架每步门架应设置一道。 b)当脚手架每步铺设挂扣式脚手板时,至少每四步应设置一道,并宜在有连墙件的水平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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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脚手架以40m搭设高度为界,根据规范要求设置不同形式的纵向水平加固杆。 9.2.5.8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并应按确定的位置设置预埋件。在脚手 架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须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 大于4m。 9.2.5.9门式脚手架连墙件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 上两步时,在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 9.2.5.10加固杆、连墙件等杆件与门架采用扣件连接时,应符合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相关规定。 9.2.5.11通道口需采取加固措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9.2.5.12 作业人员上下脚手架的斜梯应采用挂扣式钢梯,并宜采用“之”字形设置,设栏杆扶手、挡 脚板。 9.2.5.13 悬挑脚手架底层门架立杆与型钢悬挑梁应可靠连接,不得滑动或窜动。架体应按步设置水平 连接杆,并应与门架立杆或水平加固杆扣紧。其他要求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中型钢悬挑脚手架”。 9.2.5.14 满堂脚手架在门架立杆上宣设置托座和托梁,使门架立杆直接传递荷载。应按规范要求控制 高宽比,并设置纵向、横向水平加固杆。 9.2.5.15模板支架宜设置托座和托梁,宜采用调节架、可调托座调整高度。应按规范要求控制高宽 比,并设置纵向、横向水平加固杆
9.2.6碗扣式脚手架构造及搭设
置在同步内。在立杆的底部碗扣处应设置一道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作为扫地杆,扫地杆距离地面 高度不应超过400mm。 9.2.6.2脚手架应按顺序搭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双排脚手架搭设应按立杆、水平杆、斜杆、连墙件的顺序配合施工进度逐层搭设。一次搭设高 度不应超过最上层连墙件二步,且自由长度不应大于4.0m。 b 模板支撑架应按先立杆、后水平杆、再斜杆的顺序搭设形成基本架体单元,并应以基本架体单 元逐排、逐层扩展搭设成整体支撑架体系,每层搭设高度不宜大于3.0m。 C 斜撑杆、剪刀撑等加固件应随架体同步搭设,不得滞后安装。 9.2.6.3碗扣节点组装时,应通过限位销将上碗扣锁紧水平杆。 9.2.6.4脚手架每搭完一步架体后,应校正水平杆步距、立杆间距、立杆垂直度和水平杆水平度。架体 立杆在1.8m高度内的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5mm,架体全高的垂直度偏差应小于架体搭设高度的 1/600,且不得大于35mm;相邻水平杆的高差不应大于5mm。 9.2.6.5双排脚手架连墙件必须随架体的形式和升高及时在规定位置处设置,转角处、开口型双排脚手 架的端部应增设连墙件。连墙件应能承受压力和拉力的构造,并应与建筑结构和架体连接牢固;宜从 底层第一道水平杆处开始设置。 9.2.6.6连墙件应设置在靠近有横向水平杆的碗扣节点处,当采用钢管扣件做连墙件时,连墙件应与立 杆连接,连接点距架体碗扣主节点距离不应大于300mm。 9.2.6.7当作业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在上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施。当 双排脚手架高度在24m以上时,顶部24m以下的所有连墙件设置层应连续设置“之”,字形水平斜撑 计,水平斜撑杆应设置在纵向水平杆之下。 9.2.6.8当双排脚手架按曲线布置进行组架时,应按曲率要求使用不同长度的内外水平杆组架,曲率半 径应大于2.4m。当双排脚手架拐角为直角时,宜采用水平杆直接组架;当拐角为非直角时,可采用钢 管扣件组架。
上下层架体立杆宜对位设置。 9.2.6.10模板支撑体系的水平杆步距和立杆间距应通过设计计算确定。步距应通过立杆碗扣节点间距 均匀设置;当立杆采用Q235级材质钢管时,步距不应大于1.8m,立杆间距不应大于1.5m;当立杆采 用Q345级材质钢管时,步距不应大于2.0m,立杆间距不应大于1.8m。 9.2.6.11模板支撑体系应按不同安全等级设置竖向斜撑杆和水平斜撑杆,也可按不同安全等级,用钢 管扣件剪刀撑替代竖向及水平斜撑杆。 9.2.6.12独立的模板支撑体系高宽比不宜大于3;当大于3时,应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a)将架体超出顶部加载区投影范围向外延伸布置2跨~3跨,将下部架体尺寸扩大; b)架体按规范的构造要求与既有建筑结构进行可靠连接; c)当无建筑结构进行可靠连接时,宜在架体上对称设置缆风绳或采取其他防倾覆的措施。 9.2.6.13模板支撑体系立杆顶端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不应大于650mm,螺杆插入钢管 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其直径应满足与钢管内径间隙不大于6mm的要求。架体最顶层的水平杆步 距应比标准步距缩小一个节点间距。立柱间应设置专用斜杆或扣件钢管斜杆加强模板支撑体系。
9.2.7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造及搭设
9.2.7.1根据使用要求选择架体几何尺寸,相邻水平杆步距宜选用2.0m,立杆纵距宜选用1.5m或 1.8m,且不宜大于2.1m,立杆横距宜选用0.9m或1.2m。 9.2.7.2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应由塔式单元扩大组合而成,拐角为直角的部位应设置立杆间的竖向斜 杆。当作为外脚手架使用时,单跨立杆间可不设置斜杆。 9.2.7.3对双排脚手架的每步水平杆层,当无挂扣钢脚手架板加强水平层刚度时,应每5跨设置水 平斜杆。 9.2.7.4双排脚手架的斜杆或剪刀撑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在方案中明确。采用扣件钢管做加固件、 斜撑时,应符合JGJ130的有关规定。 9.2.7.5同一层连墙件宜在同一平面,水平间距不应大于3跨,与主体结构外侧面距离不宜大于 300mm 9.2.7.6挂扣式钢梯宜设置在尺寸不小于0.9m×1.8m的脚手架框架内,钢梯宽度应为廊道宽度的 1/2,钢梯可在一个框架高度内折线上升;钢架拐弯处应设置钢脚手板及扶手杆。 9.2.7.7当搭设悬挑外脚手架时,立杆的套管连接接长部位必须采用螺栓作为立杆连接件固定。 9.2.7.8模板支架应按先立杆、后水平杆、再斜杆的顺序搭设,形成基本的架体单元后向外扩展搭设成 整体支撑体系。在同一水平高度内相邻立杆连接套管接头的位置应错开,且错开高度不宜小于75mm。 模板支架高度大于8m时,错开高度不宜小于500mm。 9.2.7.9模板支撑体系立杆顶端可调托座伸出顶层水平杆的悬臂长度不应大于650mm,螺杆插入钢管 的长度不应小于150mm,其直径应满足与钢管内径间隙不大于6mm的要求。架体最顶层的水平杆步 距应比标准步距缩小一个节点间距。立柱间应设置专用斜杆或扣件钢管斜杆加强模板支撑体系。
9.2.8竹脚手架构造及搭设
9.2.8.1严禁搭设单排竹脚手架。双排竹脚手架的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4m,满堂架搭设高度不得超 过15m。 9.2.8.2竹脚手架沿建筑物、构筑物四周宜形成自封闭结构或与建筑物、构筑物共同形成封闭结构。 9.2.8.3立杆的搭设应小头朝上,上下垂直,但最上一根立杆应小头朝下,并应将多余部分往下错动 使立杆顶平齐。接头采用搭接接长,搭设方式及设置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9.2.8.4纵向水平杆和横向水平杆按主节点和非主节点的不同搭设位置采用不同搭设方式,应符合规范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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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顶撑应紧贴立杆设置,并应顶紧水平杆; 以使用整根杆, 不得楼长, 上下顶撑应保持在同 线上。 6剪刀撑应大头朝下、小头朝上,并宜通过主节点。搭接方式及设置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水利施工组织设计 9.2.9工具式脚手架构造及安装
场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整机检测。 9.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首层安装前应设置安装平台,安装平台应有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防护设 安装平台的水平精度和承载能力应满足架体安装的要求。 9.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由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架体构架、附着支撑结构、防倾装置、防坠 等组成。其构造、安全装置、安装及使用应注意以下要点: a)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结构构造的尺寸及安装偏差应符合规范规定。 b)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装,可采用单片式主框架的架体或是空间桁架式主 框架的架体。 c)附着支承结构应包括附墙支座、悬臂梁及斜拉杆,其构造应符合规范规定。 d)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建筑物连接处的混凝土强度应由设计计算确定,且不得低于10MPa。 e)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各装置均应符合规范 规定。 f)在使用工况时,应将竖向主框架固定于附墙支座上;在升降工况时,附墙支座上应设具有防 倾、导向功能的结构装置。 g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在每个竖向主框架处设置升降设备,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时,应采 用电动或液压设备。必须配备有限制荷载或水平高差的同步系统。 h)当采用液压设备作升降动力时,应排除液压系统的泄露、失压、颤动、油缸爬行和不同步等问 题和故障,确保正常工作。 1 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的液压控制系统应具有自动闭锁功能,防坠落装置的制动距离不得大于 80mm。 j)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升降前,应按规范的检查项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按规定要求 进行升降。 k)架体升降到位后,应及时按使用状况要求进行附着固定;在没有完成架体固定能够工作前,施 工人员不得自离岗或下班。 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升降到位固定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m)物料平台不得与附看式开降脚手架各部位和各结构构件相连,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建筑工 程结构。 9.4高处作业吊篮由悬挂机构、吊篮平台、提升机构、防坠落机构、电气控制系统、钢丝绳和配套 、连接件构成。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 a)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实施。安装作业前,应划定安全 区域,并应排除作业障碍。 b)高处作业吊篮通过悬挂机构支撑在建筑物上,应对支撑点的结构强度进行核算。当支承悬挂机 构前后支撑点的结构强度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应采取加垫板放大受荷面积或在下层采取支顶 措施。悬挂吊篮的支架支撑点处结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择吊篮各工况的荷载最大值。 c)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 d)配重件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应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 其他替代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9.2.10烟图、双曲线冷却塔施工平台及脚手架
9.2.10.1烟窗钢筋混凝土筒壁施工时,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电动(液压)提模工艺、滑模工艺、移置 莫板工艺等施工方法。冷却塔钢筋混凝土筒壁施工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爬模工艺、悬挂式脚手架 翻模工艺等施工方法。 9.2.10.2采用电动(液压)提模工艺、滑模工艺等施工时,应对模板系统、操作平台系统、提升系统 等装置按照GB50113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确定操作平台、提升装置、操作架、吊脚手等 的支承结构和布置方式,进行各类部件和节点设计。 9.2.10.3操作平台结构必须保证足够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可采用辐射梁、内外环梁以及下拉环和拉 杆(或随升井架和斜撑)等组成操作平台。 9.2.10.4操作平台系统的安装应设置安装平台,安装平台应有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防护设施,安装平 台的水平精度和承载能力应满足架体安装的要求。 9.2.10.5平台系统各部件搭设或安装前,其焊接质量必须经检验合格,符合设计要求。采用螺栓连接 的,其螺栓的扭矩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2.10.6操作平台安装完毕后方可安装提升系统或支承杆,提升系统应有同步控制装置。 9.2.10.7操作平台及内外吊脚手上的铺板必须严密平整、防滑、固定可靠,并不得随意挪动。操作平 台的孔洞应设盖板封严。 9.2.10.8采用电动(液压)提模或滑动模板工艺施工时,提模或滑升前应做1.25倍的满负荷静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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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1.1倍的满负荷滑升试验。 9.2.10.9操作平台外侧应设钢制防护栏杆,高度不小于1200mm,横挡间距不大于350mm,在防护栏 杆外侧应满挂铁丝网或安全网封闭,并应与防护栏杆绑扎牢固。内外吊脚手操作面一侧的栏杆与操作 面的水平距离不大于100mm。 9.2.10.10操作平台及内外吊脚手应兜底满挂安全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改造工程或在离周围建筑物较近及行人较多的地段施工时,操作平台的外侧吊脚手应加强防 护措施。 b)安全网随筒壁升高及时调整,使其紧贴筒身内外壁。安全网内的坠落物应定期清理。 9.2.10.11安装、滑升、爬升或拆除时,应遵守各种操作平台或内外吊脚手的操作程序。爬升及使用阶 段,整个平台或内外吊脚手应控制在设计载荷内,系统各处限位必须认真检查锅炉标准规范范本,确认完好。机械装置 应定期检查磨损情况、轴承情况、刹车情况和润滑油等。 9.2.10.12承载操作平台或内外吊脚手的混凝土强度必须经过计算确定。每次提升时,应确定本次承载 混凝土强度不低于计算确定值,且不小于相应规范规定值。每板承载混凝土应留设同条件养护试块。 每次提升前,应委托试验室进行混凝土同条件试块的抗压强度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当强度满足计 算确定值要求时,方可提升施工,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a)采用悬挂式脚手架施工筒壁拆模时,其上节混凝土强度应达到6MPa以上。 b)采用爬模工艺施工时,爬模速度应与混凝土强度前期增长速度适应,自浇筑层向下第一节、第 二节、第三节混凝土强度分别达到4MPa、9MPa、12MPa。 c)大模板爬升时,新浇混凝土的强度不应低于1.2MPa。支架爬升的附墙架穿墙螺栓受力处的新 浇混凝土强度应达到10OMPa以上。 9.2.10.13烟、冷却塔施工时,应按现行相关标准对物料运输、人员上下等设备设施进行详细的安全 及防坠落设计。 9.2.10.14平台应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9.2.10.15操作平台上的防雷装置应设专用的引下线,也可利用工程正式引下线。当采用结构钢筋做引 下线时,钢筋连接处应焊接成电气通路,结构钢筋底部应与接地体连接。 9.2.10.16人员在脚手架上下层移动时,应通过内爬梯或操作架上下,不得在模板及脚手架外侧攀 爬上下。 9.2.10.17烟肉烟道口、排烟冷却塔烟道洞口等应采取措施保证模板及支撑体系的稳定
9.2.11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的技术要求
9.2.11.1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应优先选用技术成熟的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 9.2.11.2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 根据方案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 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 9.2.11.3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 9.2.11.4支架立杆应竖直设置,2m高度的垂直允许偏差为15mm。 9.2.11.5当梁模板支架立杆采用单根立杆时,立杆应设在梁模板中心线处,其偏心距不应大于 25mm。 9.2.11.67 高大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的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 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9.2.11.7对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其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独立支撑体系,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 的构造措施。 9.2.11.8当层高在8m~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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