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7136-2018 电力用户供配电设施运行维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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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隐惠
5.2.4巡视周期满足下列要求!
GB/T371362018
a)1kV及以下线路定期巡视周期应为每半年至少一次; b)1kV~35kV线路及设备的定期巡视周期应为每季度至少一次; 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定期巡视周期应为每月至少一次,66kV及以上电缆线路通 道路面及户外终端定期巡视周期应为每半个月至少一次,电缆线路定期巡视周期应为每季度 至少一次,水下电力电缆定期巡视周期应为每年至少一次; d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定期巡视周期应为每班至少一次,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定期巡视周期应为 每周至少一次。 5.2.5 电力用户应结合巡视工作做好电力线路、设备及设施的专项检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 线路及设备接头、线夹测温; b) 接地电阻测试; c) 线路交叉跨越距离、导线弧垂测量。 5.2.6电力线路、设备及设施检测所用仪器、设备应定期检查、检验,确保准确、可靠。 5.2.7电力用户应根据供配电设备及设施的重要程度、运行环境、历史运行数据、季节特点以及状态评 价等制定巡视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开展检查总结,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4.1电力用户应根据供配电设施实际情况制定命名原则及标志管理规定 5.4.2新建或改造的供配电设施投运前,应在新建或改造设施规定的位置按要求悬挂、粘贴或喷涂设 备标识和安全标志,并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 6.4.3当供配电设施命名发生改变时.电力用户应及时更改相应标志
6.1.1新建、改造、大修的电气设备,备用一年以上的电气设备,应按规定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投运, 6.1.2供配电设施投运后,应编制试验检测计划,进行预防性试验、状态检修试验等。 6.1.3试验检测计划应包括时间安排、试验检测内容、试验检测方案、安全措施等,影响电网正常供电 的试验检测计划应每年报送供电企业,并记录、汇报试验检测结果。 6.1.4试验检测工作应按规定由电力用户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开展。 6.1.5现场备用设备应视同运行设备进行例行试验,超出试验合格周期的备用设备投运前应进行例行 试验
6.2.1供配电设施交接试验按照GB50150执行。
GB/T37136—20186.2.3供配电设施状态检修试验按照DL/T393执行6.2.4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试验检测按照DL/T995执行。6.2.5电力系统远方保护设备试验检测接照GB/T15149.1执行。6.3试验检测管理6.3.1电力用户应根据季节特点、负荷情况并结合一次设备试验检测计划合理安排二次设备试验检测计划,并报相关管理部门。6.3.2试验检测仪表精度及技术特性应符合DL/T849的规定。6.3.3试验检测前应制定实施方案,过程中应作好记录,结束后应及时通知运行人员并提交试验检测报告。6.3.4当设备发生异常时,应维护现场,应按规定及时开展事故后现场试验检测。7缺陷处理7.1电力用户应根据设备相关信息进行全面状态分析,应根据缺陷定性及处理时限要求,开展设备检修决策,按轻重缓急及时消除缺陷。7.2发现缺陷应及时记录发生时间和现象等关键要素,并根据表计、保护装置、监控系统指示和设备运行状况初步判断缺陷分类。设备缺陷根据其严重程度,一般分为三类:a)随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的缺陷为危急缺陷,危急缺陷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b)对人身或设备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为严重缺陷,严重缺陷应尽快(一个月内)消除,并在处理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c)情况较轻、对安全运行影响较小、可列人年度或季度检修计划中加以消除的缺陷为一般缺陷,一般缺陷应制定消除计划,并按计划处理。7.3缺陷处理后,应启动验收流程。验收合格后,用户宜开展设备状态评价,必要时修订设备检修决策,完成缺陷处理流程闭环管理7.4电力用户应掌握在运设备存在的问题,并定期开展设备缺陷分析工作,为设备天修、更新改造提供科学依据。8更新改造8.1下列设备应进行更新改造:a)经可靠性评价为不可用且无法彻底修复的设备,可靠性评价可按照DL/T837执行。b)根据设备运行年限、负荷率、运行环境、事故情况等因素对在运设备进行评价,经评价影响人身、电网、设备安全,且无法通过大修处理的设备;c)列入国家明令淘汰设备名录的设备8.2电力用户应根据需要,开展供配电设施更新改造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必要时设计方案还应报供电企业评审,8.3电力用户应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8.4更新改造项目峻工后,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和标准开展验收,验收和技术资料应归档完整。4
电器标准GB/T371362018
9.1.1统一调度的电力用户,供用电双方应签订调度协议,履行相应职责。属于电网调度范围内的设 备变更接线,必要时应修订调度协议 9.1.2参加统一调度的电力用户应实时响应调度指令。 9.1.3对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受令人应严格执行。当受令人认为执行该项命令将威胁人身、设 备安全或直接造成事故时,应将理由报告调度机构。受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误或不执行调度指令。 9.1.4接人供电企业公用电网的新线路及设备,供电企业应参与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1.1干扰性用户接入电力系统设计方案应通过供电企业评审,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企 表。 .1.2干扰性用户并网电能质量、无功补偿配置、保护与控制等性能指标应满足DL/T1344一20 定要求。
9.2.2含分布式电源的用户
9.2.2.1含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接人电力系统设计方案应通过供电企业评审,设计方案应由具有相关资 质的企业开展。 9.2.2.2含分布式申源的用户并网运行特性及指标应满足GB/T33593一2017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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