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041-2019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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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 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 电设备、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电气设备标准规范范本2.0.12公用充电设施charginginfrastructureforpulicus
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 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园区景区 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及接入 上级电源的设施。
应用信息、网络及通信技术,对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内设备运行 状态和环境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0.14防火单元fireunit
在防火分区内部采用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 水幕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电动汽车火灾向同一防火分 区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3.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应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 理、使用便利、绿色环保的原则。 3.0.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海南省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充电 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 2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相协调; 3与停车场(库)建设规划、配电网建设规划相协调; 4符合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5积极稳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 6充电设备的设计要考虑电动汽车未来充电技术发展的需求 3.0.3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 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检验。 3.0.4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应与建筑、结构等相关专业配合 并充分考虑防火分隔时楼板的荷载、耐火性能及人员疏散条件等。 3.0.5建筑物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数量应按国家及海南省相关文 件要求规划设计,并预留接人电源、变配电装置、线路通道和充电设 备的安装条件。随着电动汽车的发展,逐步按照停车单元完成安装。 3.0.6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 3.0.7既有建筑内汽车库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不应影响居民正 常生活用电。充电设备与居民用电合用变压器时,高峰期变压器负 载率不应超过100%,无增容改造条件或另行建设变压器条件的汽 车库不应配建充电设施。 3.0.8无电池管理系统的电动汽车及未设置电池过热保护的电动汽 车禁止驶入汽车库,汽车库管理单位应在入口处设置相应标识。 3.0.9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应有专属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
4.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及建设应符合道路交通、消防安全、 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绿色节能等要求。 4.1.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应满足以下规定: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按照远近期结合、交直流充电结合、分 类落实的原则设置; 2居住建筑停车场、汽车库配建的充电设备应以交流充电桩为 主,在地面可根据需要配置适当比例的非车载充电机; 3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配套停车场汽车库配建的充电设备应 交、直流充电结合。 4.1.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建比例必须符合国家及海南省各级政 府部门相关规划和建设文件要求,并按照相应要求预留安装条件。 4.1.4新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并与区内其 它用电负荷统一考虑;既有建筑新增充电设施应充分计算原有供 电系统的余量。
4.2.1充电设施的选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电源、消防及防排洪等公 用设施,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便于保障人员及设 施的安全。 4.2.2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 火灾危险的建筑物耻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
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 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4.2.3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易积水的场所;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厕所、浴 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上 述场所时,应采取预防渗漏水和排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 的设施。 4.2.4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多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 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4.2.5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4.2.6充电设施不宜设在修车库内,当有需求时,可设置用于测试的 充电设施。 4.2.7充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周围环境对噪声的要求。 4.2.8充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通信要求,宜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 的区域。 40充由设饰
4.2.9充电设施的选址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扑救的场所,
5充电设备的布置与标识
5.1.1充电设备的布置和使用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5.1.2充电设备应结合停车位合理布局并便于使用、操作及检修,且 不应影响人员蔬散。 5.1.3充电设备应安装防撞设施,且不应阻挡行车视线 5.1.4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式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设备的基础高度:室内不应低于地坪100mm,室外不应 低于地坪300mm; 2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50mm以上; 3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400mm,且 宜设在相邻两车位中间的车档石或车档栏杆的后侧。 5.1.5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竖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墙面或柱上,且应符合承重要 求,充电设备应固定可靠; 一2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 地面宜为1500mm; 3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400mm,且 宜设在相邻两车位中间的车档石或车档栏杆的后侧。 5.1.6充电设备采用悬挂式安装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 地面宜为1500mm。 2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400mm,且 宜设在相邻两车位中间的车档石或车档栏杆的后侧。 5.1.7充电设备垂直安装,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
5.1.8室外充电设备外壳应采用不锈钢、铝合金和其他适合沿海地 区使用的防腐蚀材料。 5.1.9室外充电设施宜具有遮阳遮雨设施,并保证通风,且设备外壳 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55。带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室内充电设施 的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55
5.2.1充电设施的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 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3525的规定。 5.2.2配建充电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其人口处应设置电动汽车充电 标识。 5.2.3配建充电设备的停车场所内部应设置充电设施导引标志和电 动车专用标识。 左档云减左挡拦杠
5.2.4带有充电设备的停车位充电侧应设置车挡石或车挡
6.1.1充电设施的供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 计规范》GB5005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及《20kV及以 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规定。 6.1.2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 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会秩 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包括警车、消防车、急救车、应急保障 车等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公交车用电负荷的30%应按二级负荷 供电。 2其余场所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6.1.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当发生火灾时,消防联动控 制器应能在充电设备配电十线首端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6.1.4充电设施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在负荷较小的情况 下,供电半径可适当增加,但线路末端压降需符合本标准6.2.4的 要求。
6.2.1充电设施的电源接人电压,可选择220V/380V、10kV(20kV) 35kV、110kV,且应根据充电设施的容量合理选择接入系统电压等级。 6.2.2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宜使用可再生能源。 6.2.3供电电源的电压偏差限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6.2.1充电设施的电源接人电压,可选择220V/380V、10kV(20kV)、 35kV、110kV,且应根据充电设施的容量合理选择接入系统电压等级。 6.2.2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宜使用可再生能源。 6.2.3供电电源的电压偏差限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35kV及以上三相供电的电压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为标称
方式。当交流充电桩采用树干式配电时,每个回路T接充电桩数量 不应超过21个,容量不应超过150kW,且每个分支回路应设断路 器保护。分支回路断路器与上级断路器之间应具有选择性。 6.3.7充电设备配电线路应设置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 6.3.8当向充电设备供电时,末端配电线路应设置A型或B型剩余 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 于0.1s。 6.3.9当充电设施与其他用电负荷合用变压器时,若功率因数达不 到电力部门要求,应按相关规定采取无功补偿措施。
6.4.1电缆路径应合理规划,电缆应固定敷设。户内电缆宜采用桥架 敷设、穿管明敷、穿管暗敷等方式;户外电缆线路宜采用电缆沟、直 埋或穿管埋地敷设方式。当采用桥架敷设方式时,充电设施低压配 电线路宜设置专用桥架。 6.4.2电力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 计规范》GB50217的规定。 6.4.3电力电缆宜选用铜芯、铜包铝、铝合金导体,控制线路应采用 铜芯导体。 6.4.4电力管线与其他管线之间的平行或交叉距离,应满足现行国 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规定。 6.4.5电缆接人供电和用电设备时,不应对柜内端子或连接器产生 额外应力。
6.5.1当充电设备采用交流充电方式时,交流充电桩用电负荷同时 系数及需要系数推荐值如表6.5.1所示:
充电桩用电负荷同时系数及需要系数推
说明: 1由于新能源汽车还在不断发展中,实际使用时表中系数可根 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2交流充电系统用电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说明: 1由于新能源汽车还在不断发展中,实际使用时表中系数可根 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2非车载充电机用电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S一总用电容量(kVA)
Pi、P2Pn一一各类充电设备单台的输出功率(kW),当无 具体参数时,非车载充电机可按60kW设计或预留。 K,需要系数 K,一同时系数 cosΦ—一功率因数(一般为 0.92 以上) m一充电设备的工作效率(一般为0.94~0.96) 3当配建充电设备同时具有非车载充电机和交流充电桩时,应 分别计算用电负荷。)
6.6.1充电设施的防雷、接地及等电位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T50065的相关要求。 6.6.2充电设施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接地装置, 室外安装的充电设施宜与附近的建筑物或配电设施共用接地装
置,当距离建筑物较远时,可单独设置接地装置。充电设备的金属 外壳、支架和底座等金属构件均应可靠接地 6.6.3有集中监控系统的充电设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2;无集中 监控系统的充电设施,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2。 6.6.4室外充电设施每个充电桩的上级配电箱应设浪涌保护器 浪涌保护器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CB50343的 规定。
6.7.1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或经营性的充电设施的电能 计量装置应安装在产权分界点处或高压电源进线计量柜内 6.7.2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 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29318的规定。 6.7.3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 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的规定 6.7.4充电设施供电系统应独立计量 6.7.5充电设施与电力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电能计量由充 电设施运营部门与相关供电单位按照国家的标准实施:电能计量 装置宜采用集中计量方式,并宜具备峰谷平分时段计量功能。 6.7.6充电设备和电动汽车之间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选用自带电能计量装置的充电设备,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 国家计量标准及当地供电部门计量要求,并宜具备峰谷平费率分 时计量功能。 2末端充电设备宜具有多种充电费用结算方式的功能;各种结 算方式均应确保精确、可靠,操作方便。 3现场充电设备应具有电能显示和累计功能。 6.7.7各类电能计量装置配置的电能表、互感器的准确等级应按照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中的规定设置
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中的
6.8.1配建150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的汽车库宜设置充电 监控管理系统。 6.8.2充电设备的基本信息应能上传至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充电监控 管理系统应具备对充电设备进行必要的控制和调整参数的能力。 6.8.3充电监控管理系统监控中心宜设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所在建 筑物内并宜靠近充电场所,可设专用监控室,也可与值班室、安防 中心或变配电所控制室合用,小规模分散布置的充电监控管理系 统可通过通信网络进行连接。 6.8.4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监控数据处理与存储 事件记录、报警处理、设备运行管理等功能。 6.8.5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 1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电池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 压、电流和电能量; 2采集交流充电桩的工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电 能量。 6.8.6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具有控制充电设备启停、校时、紧急停机 功能。 6.8.7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数据处理与存储功能: 1充电设备的故障报警、故障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2充电过程数据统计等数据处理功能; 3对充电设备的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的集中储存和查询功能 包括充电系统和每个充电桩的实时功率和累计充电量。 6.8.8非车载充电机在充电过程中必须具备检测汽车电池温度的功 能,并在电池温度过高时能够自动切断充电电源。 6.8.9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具有兼容性和扩展性,以满足不同类型
充电设备的接入以及充电设施规模的扩容等要求。 6.8.10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应可接受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间 的一致性。 6.8.11充电监控管理系统宜包括环境监测设备,对充电设施安装场 听的温度、湿度进行实时蓝测。 6.8.12充电监控管理系统通讯协议应对外开放。 6.8.13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技 术要求,接入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6.8.14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公共建筑配建汽车库应具有停车 管理系统,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住宅建筑配建汽车库宜具 有停车场管理系统。系统能对汽车库内车位及出入口进行监控,并 其备车牌自动识别、电动汽车专用车位引导、车辆定位、反向寻车 等功能。
7.0.1设置充电设施的停车场所,其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 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电气等消防设计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 防火规范》CGB5006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CB501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建筑防烟排烟系 统技术标准》GB51251、《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规范》 GB/T51313、《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现行国家标 准的相关规定。 7.0.2充电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在室外的充电设施不得设置在雨水容易聚集的低洼处 2设置防雨罩、雨棚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其承重构件耐火极 限及燃烧性能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二级耐火等级的 要求。室外充电设备基础底座内部电缆入口应进行防火封堵 3设置在汽车库的充电设施,不应使用功率大于7kW的充电设备。 4地不、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给水系统、 自动喷水火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除地下、半地 下和高层汽车库外,充电设施配电线路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充电设施的管线在穿越建筑外墙、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后 留下的孔隙,应采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6充电设施不应设置在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应影响消防车辆通行, 7.0.3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 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 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
地下四层及以下。 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充许建筑面积应 符合表7.0.3的规定
表7.0.3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3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或防 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 4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 于乙级的防火门。 5每个防火单元应设置两个疏散出口,疏散出口应通向相邻不 司防火单元或汽车库其他部位。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可作为疏散 出口。安全蔬散应当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的要求。 7.0.4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新建和既有建筑内汽车库应结合柱 网布置,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分隔 水幕或者宽度不小于5.5m的非停车位空间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不燃性楼板等将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分隔成 多个停车单元。每个停车单元内的车位单排布置时,停车数量不应 超过12辆,车位双排及以上布置时,停车数量不应超过24辆。 7.0.5设置充电设施的停车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 置设计规范》CB50140中的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干粉 灭火器。 7.0.6设置充电设施的场所应在入口处设置提示标识,充电设施安 装区域应设置安全标志,其设计、制作、安装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 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 7.0.7既有建筑内汽车库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应执行7.0.1、 7.0.2、7.0.4、7.0.5、7.0.6条,宜执行7.0.3条。
9.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前应组织图审会审。施工单位应 编制施工方案,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并形成会议纪要 文件。 9.1.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图文件施工,有问题应 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 9.1.3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 控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 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9.1.4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机电设备 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9.1.5供配电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标识明确、内外清洁:除设计 有特殊要求外,同类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应一致。 9.1.6供电系统电缆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工程电 览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CB50168,电缆及附件的运输和保管、电 缆敷设、电缆附件的安装以及电缆线路防火阻燃设施的施工等事 顶应按照该标准执行。 9.1.7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金 属电缆桥架、线槽和保护管应可靠接地 9.1.8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现行国家标准《电 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的有关规 定,并严格按照施工图安装接线 9.1.9电缆在室外进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处、充电设备电缆进线处以
及电缆在穿越各房间隔墙、楼板的孔洞在线路敷设完毕后,应采用 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9.1.10充电设备安装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 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应采取可 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 9.1.11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应按国家和 地方现行相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9.1.12上部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停车库和高层汽车库的承重结构 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要求
9.2.1施工完成后应按照图纸调试合格,并做好记录。 9.2.2调试应包括:供配电系统调试、充电系统调试和监控管理系统 调试。
9.2.3供配电系统调试应包括以下
1防电击保护的测试: 2接地连续性测试 3绝缘电阻的测试: 4回路保护灵敏度测试; 5漏电保护灵敏度测试; 6接地可靠性的测试; 7满载时相序负载平衡和电压降测试: 8计量表和各类电参数显示表精度测试: 9高压系统耐压测试。 9.2.4充电系统调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充电设备的充电功能应实现: 2充由设冬的停功能应正觉
建用 8技术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应满足。 0.2.5监控管理系统调试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所有充电设备在线状态应能稳定监控: 2充电过程的状态应能实时监控; 3充电设备故障状态应能实时监控 X 4监控相关数据应准确、完整并可靠保存; 5技术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应满足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 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12325 2《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26 3《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 4《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5《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15945 6《电能质量暂时过电压和瞬态过电压》GB/T18481 7《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一般要求》GB/T18487.1 8《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 GB/T 18487.2 9《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电动车辆交流/直流充电机(站)》 GB/T 18487.3 10《电动汽车术语》GB/T19596 11《电能质量检测设备通用要求》GB/T19862 12《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插头、插座、车辆耦合器和车辆插孔通用 要求》GB/T 20234 13《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 1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15《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 16《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17《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1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19《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20《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规范》GB/T51313 2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2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2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2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CB51251 2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Technicalstandardforconstructionofelectricvehicle
2.0.5本条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29317中术语定义 相同。 2.0.6本条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29317中术语定义 相同。 2.0.7本条与《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GB/T29317中术语定义 相同。 2.0.10本条与《海南省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定义 相同。 2.0.11本条与《海南省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定义 相同。 2.0.12本条与《海南省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定义 相同。 2.0.14本条为新名词,参考《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规范》 GB/T513132018提出。 2.0.15本条为新名词,针对电动汽车防火要求提出。 2.0.16/本条为新名词,针对电动汽车防火要求提出
3.0.4因防火隔断的划分,可能会额外增加防火隔墙等荷载,电气 专业应提供设计条件供结构专业复核,还应与建筑专业复核人员 疏散条件。
4.1.2充电设施的配置比例,交流充电或直流充电应根据不同场所 的需求确定。但典型场所,如居住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基本为 私有,充电设施也非公用,故应以交流充电桩为主。公共建筑配建 的停车位,如影院、商业街等,充电设施大部分为公用,车辆的停放 时间较短,流动性强,故应以非车载充电机为主。工业建筑与公共 建筑类似,但非车载充电机的比例应低于公共建筑。 4.1.4根据电动汽车恒流充电特性,未来电动汽车充电功率过大将 会成为阻碍电动汽车发展的一大瓶颈,所以将变电所设置在负荷 中心,综合考虑充电负荷及普通负荷,对减少线路压降和损耗都 是有利的。
4.2.1未来充电设施的大量建设,对电力、排水等基础建设条件需求 较天,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公用设施,达到节省投资的目的。 4.2.2因充电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电火花,设置在有爆炸或 火灾危险的地方易发生安全事故,选址时应充分考虑本条。 4.2.3因海南省独特的气候条件,夏季降雨量大,地势低洼处易产生 积水,若积水处发生漏电,人接触后会发生安全事故,所以充电设 施不应设在易积水的场所。 4.2.8目前主流充电设施均采用无线网络传输数据,而移动支付也逐 步取代了预储值的支付方式,故充电设施宜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 盖的区域。
5 充电设备的布置与标识
5.1.1考虑到个别地方充电设备安装在城市道路的路边,当车辆 充电时,可能会造成道路堵塞,提出本条 5.1.2民用建筑地下室布局紧凑,车位紧张,充电设备的布置应充 分考虑与车位之间的关系和与墙的距离,合理布置,节约空间。 5.1.3防撞设施包括:车档、防撞栏等 下剂要我
1基础高度主要考虑到防水要求,因夏季室外降雨量大,短时 可能产生积水,故室外要求不低于300mm; 2主要考虑操作的便利性; 3本条前半部分参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规范》 CB/T513132018。充电设备一般布置于充电车位一端或旁边,为 呆证操作人员的工作空间提出本条,若充电设备设置在车位正后 方,则充电设备距车位需较大距离,造成空间浪费,故标准推荐设 在相邻两车位中间的车档石或车档栏杆的后侧,则充电设备不需 要与车位保持距离。 5.1.5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2主要考虑操作的便利性; 3 同5.1.4第 3条。 5.1.8考虑到海南省气候高温潮湿,目四面环海,空气中盐分较高 采用普通塑料或金属外壳使用年限不长,故要求室外充电设备外 壳金属部分应采用不锈钢、铝合金和其他适合沿海地区使用的防 腐蚀材料。
5.2.4汽车进入车位时学校标准,若无防护措施,可能会损坏充电设备发生 安全事故。
6.2.1目前充电设施建设的规模较小,一般采用380V/220V、10kV 20kV)的供电电源即可,未来电动汽车大量普及后,需要引入更 高电压等级的电源,并建设专用变电站。 n k e
6.3.6交流充电设备功率小,若采用放射式供电,则会造成电缆的浪 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采用树于式的供电方式,但若数量过 多,当一个分支回路出线故障,则可能影响多个分支回路,故要求 每个回路T接充电桩数量不应超过21个,容量不应超过150kW。 非车载充电机一般功率较大,宜采用放射式的供电方式。 6.3.9充电设施自然功率因数都在0.9以上,当采用专用变压器时 不需要另设无功补偿;当充电设施与其他用电负荷合用变压器时, 若总功率因数达不到电力部门要求,则需额外补偿
6.5.1目前充电设备并无大量有效数据可供参考,根据交流充电设 备的恒流充电特性,需要系数为一个较高的定值,同时系数根据民 用建筑的需要系数修改而来,但只是一个推荐值,未来有大量成熟 案例可供参考后,再进一步调整。目前主流交流充电设备输人功率 均为7kW,且按照平均每晚充电时间9小时,每百公里耗电量15kWh 每晚充一次电,可保证第二天400公里的续航,能够满足居民的日
常需求。 6.5.2非车载充电机一般数量较少,使用率高金融标准,同时系数高于交流 充电桩,公用充电设施对社会开放,社会车辆充电功率各不相同 所以取0.6的需要系数。自用充电设施及专用充电设施一般与电动 汽车配套采购,电动汽车额定充电功率与充电设备额定功率相同 故需要系数取1。
6.7.4未来充电设施用电电价将不同于居民用电电价,为方便管理 计算,要求独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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