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7045-2020 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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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T170452020/IEC61140:2016

    电击定义为电流流经人或家畜时产生的生理效应。生理效应可能是有害的(如心室纤维性题动、灼 伤和室息),见4.2~4.5;或是无害的(如肌肉反应和感知),见4.6。 在下列情况下,危险的带电部分不应是可触及的,而可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不应是危险的带电部分: 一在正常条件下(工作在ISO/IECGuide51:2014中3.6规定的预期使用条件下,且没有故 障);或 一在单一故障条件下。

    注;对一般人员规定的可触及性规则乳制品标准,可能与熟练技术人员或受过培训的人员不同,而且还可能随着产品和位置的 不同而有所变化, 对高压装置、系统和设备而言,进入危险区域就认为相当于触及危险的带电部分。 基本防护提供正常条件(见4.2)下的防护。故障防护提供单一故障条件(见4.3)下的防护。如有 必要,在适用情况下附加防护(见4.4)可作为防护措施的组成部分。 加强防护的防护规定(见4.3.3)在正常条件和单一故障条件下均能提供防护。

    要满足基本规则中有关正常条件下的电击防护要求,则采用本标准中所述的基本防护是必不可 少的。 有关基本防护的防护规定的相关要求,在5.2中给出。 为了提供装置和设备的要求,指定以下区段: ·高压(HV) 用特殊措施,尤其是接地配置来确保电击防护。 ·低压(LV) 用基本防护和一般的故障防护来确保电击防护。 特低压(ELV)是低压区段的一部分。 当使用特低压(ELV)时,不需要故障防护,在某些条件下,基本防护是由限制电压来提供的。这些 条件包括特殊应用定义的接触面积、湿度、电压、电流及其他。 表1指定上述区段的不同电压限值。 表1数值基于下列条件: ·交流系统 一接地系统中相线对地电压及相间电压方均根值; 一不接地或非有效接地系统中相间电压方均根值。 · 直流系统 一接地系统中极对地电压及极间电压; 一不接地或非有效接地系统中极间电压。

    多年来,一直约定直流120V作为特低压(ELV)上限值。然而,对于给定的电压,GB/T13870.1一 2008中描述了不同环境和接触情况下会导致不同的接触电流值。而且电流波形和流过身体的路径,对 危险水平有极大影响。因此,要求技术委员会非常仔细地考虑,特低压(ELV)值小于120Vd.c.是否对 制定标准是必要的

    发生下列情况,均认为是单一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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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触及的非危险带电部分变成危险的带电部分(例如由手限制稳态接触电流和电荷措施的失 效);或 一在正常条件下可触及的不带电的可导电部分变成危险的带电部分(例如由于外露可导电部分 基本绝缘的损坏);或 一危险的带电部分变成可触及的(例如由于外护物的机损坏)。 要满足在单一故障条件下的基本规则,故障防护和在一定情况下的附加防护是必不可少的。这种 防护可采用如下方法来实现: 一采用独立于基本防护的进一步的防护规定(见4.3.2);或 一采用兼有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功能的加强防护规定(见4.3.3)。 需要考虑所有的相关影响。 故障防护规定的相关要求见5.3

    4.3.2采用独立防护的防护规定

    每个独立防护规定应设计为,在相关技术委员会规定的条件下都不太可能失效。 独立防护规定之间不应相互影响,这样一个防护规定失效就不至于损害其他防护规定。 独立防护规定同时失效是不太可能的,因而通常不必考虑。可信赖于仍然有效的未受影响的防

    4.3.3采用加强防护的防护规定

    加强防护规定的性能是应实现两个独立防护规定所达到的同样持续的保护效力。加强防护规定 关要求见5.4。

    如果预期使用中会增加固有风险,例如在人与地电位低阻抗接触的区域内,则技术委员会应考虑可 能需要指定附加防护。这种附加防护可以在装置、系统或设备内提供。 附加防护的相关要求见5.5。 由一个或多个后续故障导致的单一故障的情况应被视为单一故障条件。

    技术委员会应在其标准中提出电灼伤的防护措施。 由于电流流经人体或家畜有足够的密度和持续时间,可能会导致电灼伤。电弧也能导致灼伤。 即使仅涉及身体的一小部分,也会导致严重后果。 注1:可能发生深度烧伤及其他内部损伤或表面灼伤, 注2:多种电灼伤技术资料见GB/T13870.1—2008,测量方法见IEC60990

    4.6不影响健康的生理效应的防护

    技术委员会应考虑是否将下列效应纳入其标准。 流经人体但不直接有危害的电流,可能导致不适或危险(如导致惊跳反应)。 这也可能涉及感知阅、疼痛阅或热感知

    表2的值定义在十燥条件下,接触面积35mm。 考虑在诸如盐水湿润、水湿润或浸没等其他环境条件下,以上数值可能要降低,这也取决于电流流 经躯体的路径。

    4.6.3静电放电的接触电流效应

    电放电电流流经人体或家畜也可能发生惊跳反应

    当小电流流经人体或家畜可能发生热感知,高频时更明显。 也可能引发如血压升高、心脏搏动和传导的紊乱、停滞(包括心室纤维性动和短暂性心律紊乱)等 情况。

    5防护规定(防护措施要素)

    基本防护应由在正常条件下能防止与危险带电部分接触的一个或多个规定组成。 主:只有油漆、清漆、面漆及类似涂料,在正常使用中通常不被认为对电击防护提供了足够的绝缘 5.2.2~5.2.9 规定了一些独立的基本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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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1当使用固体基本绝缘时,应能防止接触危险的带电部分。 对于高压装置和设备,在固体绝缘的表面可能存在电压,因而可能要采取进一步的预防措施。 5.2.2.2如果以空气作为基本绝缘,则应按用 和5.2.4的规定,应利用阻挡物、遮栏或外壳,防止 接触危险的带电部分或进入危险区域:或按照

    5.2.3防护遮栏或外壳

    5.2.3.1防护遮栏或外壳的作用

    一对于低压装置和设备,采用IEC60529规定的最低为IPXXB或IP2X的电击防护等级,其易 接近的水平顶面的防护遮栏或外壳采用最低为IPXXD或IP4X的电击防护等级,以防止接近 危险的带电部分; 对于高压装置和设备,采用IEC60529规定的最低为IPXXB或IP2X的电击防护等级,其易 接近的水平顶面的防护遮栏或外壳采用最低为IPXXD或IP4X的电击防护等级,以防止进入 危险区城。 注:IP代码适用于的电压不超过72.5kV的电气设备外壳。 2.3.2考虑到来自环境和外壳内的所有的相关影响,防护遮栏或外壳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稳定性和 久性,以保持所规定的防护等级。其应牢固固定在其位置上。 2.3.3如果在设计或结构方面允许拆除防护遮栏、打开外壳或拆卸外壳的部件,从而导致接近危险的 电部分或进人危险区域,应在具备下列条件时进行:

    当危险的带电部分与电源隔离后,外壳不再起防护作用时,则只应在防护栏或外壳的部件复 位或门关闭以后才能恢复供电:或 一中间的遮栏仍保持所要求的防护等级,而这样的栏是只有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拆除的。 注:也可见第8章

    一对于低压装置和设备,应能防止无意接触危险的带电部分,或 一对于高压装置和设备,应能防止无意地进人危险区域。 5.2.4.3阻挡物可以不用钥匙或工具就能挪动,但应保证不太可能被无意识地挪动。 5.2.4.4在可导电的阻挡物仅靠基本绝缘与危险的带电部分隔离的情况下,应视其为外露可导电部分 并应采取故障防护措施(见第6章)

    5.2.5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2.5.1在5.2.2、5.2.3、5.2.4、5.2.6和5.2.7所规定的措施都不能采用时,可采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 精施,其作用为: 一对低压装置和设备,用以防止无意识地同时触及可能存在危险电压的可导电部分, 一对高压装置和设备,用以防止无意识地进人危险区域。 具体的要求应由技术委员会规定。 对于低压装置,通常认为距离大于2.5m的部分不会同时触及。如果仅限于对熟练技术人员或受

    过培训练的人员,则规定的接近距离可缩短。 5.2.5.2如果预期人因使用或手持物件(例如工具或梯子)而缩短距离,则技术委员会应规定相关的限 制条件,或规定可能存在危险电压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距离。

    5.2.7稳态接触电流和能量的限制

    稳态接触电流和能量的限制的规定是将接触电流和能量限制在非危险值。 应防止人或家畜受到可能高于第5章规定的稳态接触电流和能量值的影响。 a) 推荐以下接触电流值: 一正常运行条件下,可同时触及的导电部分间的稳态电流不应超过感知阅,即交流0.5mA 或直流2mA; 非正常条件或故障条件下,电流值不应超过疼痛阈,即交流3.5mA或直流10mA。 b)可同时触及的导电部分间的储存能量,依据GB/T13870.2一2016图19提出以下值: 一疼痛阅对应的0.5mJ;和 一感知阅对应的5叫J。 当有其他频率、波形或直流分量的交流值时,适当考虑使用相应的IEC60990规定的过滤的接触电 统电路来测量。 注:在IEC60601系列标准范围内的医用电气设备需采用其他指标,

    对于高压装置和设备,应设置均 受到危险的跨步电压 和接触电压的伤害。

    5.2.9基本防护的其他规定

    本防护的任何其他规定都应满足4.1电击防护的

    故障防护应由附加于基本防护中的独立的一项或多项规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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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2~5.3.9规定了用于故障防护的几种防护规定

    5.3.3保护等电位联结

    至续性或引进有明显阻抗的任何器件。 由于检验保护导体的连续性或测试保护导体电流,技术委员会可不执行这项要求。 5.3.3.9如果保护等电位联结系统的组成部分有可能被与相关的同一供电导体用的连接器或插头插座 器件分断,则保护等电位联结系统不应在供电导体切断之前被分断。保护等电位联结应在供电导体重 新接通之前先恢复联结。上述要求是不适用于设备在断电时分断和重新接通的情况。 在高压装置、系统和设备中,在主触头达到能承受设备额定冲击耐受电压的分断距离之前,不应分 断保护等电位联结。 5.3.3.10保护等电位联结系统的导体,不管是绝缘的或裸露的,其外形、位置、标志或颜色都应易于辨 别。但只有破坏才能断开的那些导体除外,例如,绕线连接和电子设备中的类似布线以及在印剧电路板 上的印制线。如果用颜色来识别,则应符合IEC60445的规定。 功能接地导体不应使用黄绿双色绝缘。

    保护屏蔽应由插在装置、系统或设备中的危险带电部分和被保护的部分之间的导电屏蔽体组成。 这种保护屏蔽体: 一应接到装置、系统或设备的保护等电位联结系统上,并且相互之间的连接应符合5.3.3的要 求;而且 其本身应符合有关保护等电位联结系统的组成部分的要求,见5.3.3.3、5.3.3.4和5.3.3.5。

    高压装置和系统中的指示

    5.3.6自动切断电源

    对于自动切断电源 一应设置保护等电位联结系统;而且 一在故障时可忽略回路或设备的线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阻抗,故障电流动作 保护器应能断开设备、系统或装置的供电线导体。 自动切断电源的用于电击防护的低压装置和设备,应满足8.4规定的隔离功能,高压相关要求 见8.4.3。 5.3.6.2保护电器应在由技术委员会依据IEC60479系列标准规定的时间内切断故障电流。低压装置 内规定的时间,取决于在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上产生的预期接触电压。 对于电击防护而言,对于不必切断电源的稳态故障电流,可以约定接触电压限值。 5.3.6.3保护电器可设在装置、系统或设备上级的任一适当的位置,最好是被保护回路的受电点,其选

    5.3.7简单分隔(回路之间)

    一个回路与其他回路或地之间的 确定的基本绝缘来实现。 连接在分隔回路之间部件,应能承受跨接其上的绝缘规定的电气强度,而且其阻抗应能将流过该 的预期电流限制到5.2.7中指定的稳态接触电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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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位均衡可通过设置附加的接地极 放障情况下出现的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生:接地极通书理探0.5m·距离设备或其他可导 导电部分水平距离1m,并且连接到接地配置

    约衡可通过设置附加的接地极,用以减小在故降情况下出现的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地极通常埋深0.5m,距离设备或其他可导电部分水平距离1m,并且连接到接地配置,

    5.3.10故障防护的其他规定

    故障防护的任何其他规定都应满足 的要求。

    加强防护的规定应兼有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功能。 5.4.2~5.4.6说明了这些加强的规定。 应设置使加强防护的规定所提供的防护不可能降级,从而不可能发生单一故障。

    加强缘的设计应便其能承受电的、热的、机磁的 家、附加 色缘,分别见3.10.1、3.10.2)同样的防护可靠性。 这里所要求的设计和试验参数比基本绝缘更严格(见GB/T16935.1一2008)。 注1:以低压应用举例来说,适用过电压类别(见GB/T16895.10一2010的443章)的概念,加强绝缘的冲击电压值 要符合该过电压类别的要求,且比基本绝缘的过电压类别高一级。 注2:加强绝缘主要用于低压装置和设备·但也不排除在高压装置和设备中应用

    5.4.3回路之间的防护分隔

    某一回路与其他回路之间的防护分隔应采用如下方法来实现: 一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各自按其最高电压值确定,即相当于双重绝缘;或 按其最高电压值确定的加强绝缘(见5.4.2)或 由相邻回路耐压确定的回路基本绝缘(也可见6.6),将每个相邻回路用保护屏蔽体隔开的保 护屏蔽(见5.3.4);或 一以上规定的组合。 如果被分隔回路的导体是与多芯电缆或其他回路的导体绑扎在一起,应按其中最高电压单独或整 本分隔,以实现双重绝缘分隔。 连接在被分隔的回路之间的任何部件,都应符合保护阻抗器的相关要求,见5.4.5

    某一回路与其他回路之间的防护分隔应采用如下方法来实现: 一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各自按其最高电压值确定,即相当于双重绝缘;或 按其最高电压值确定的加强绝缘(见5.4.2):或 由相邻回路耐压确定的回路基本绝缘(也可见6.6),将每个相邻回路用保护屏蔽体隔开的保 护屏蔽(见5.3.4);或 一以上规定的组合。 如果被分隔回路的导体是与多芯电缆或其他回路的导体绑扎在一起,应按其中最高电压单独或整 分隔,以实现双重绝缘分隔。 连接在被分隔的回路之间的任何部件,都应符合保护阻抗器的相关要求,见5.4.5

    限流源的设计应使其提供的接触电流不应超过5.2.7中规定的限值

    限流源单个部件任何可能的损坏仍然要满足5.2.7的要求。 该限值要由相关的技术委员会确定

    保护阻抗器应能可靠地将接触电流限制到不超过5.2.7中规定的限值。 保护阻抗器应能承受其跨接两端的绝缘所规定的电气强度。 保护阻抗器单个部件任何可能的损坏仍然要清足上述要求,

    5.4.6加强防护的其他规定

    任何兼有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的其他加强防护规定都应满足4.1电击防护的要求

    5.5.1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在低压情况下规定了应用I≤30mA的RCD作为附加防护: a)由5.2.2(基本绝缘)或5.2.3(防护遮栏或外壳)的规定作为基本防护;和/或 b)由5.3.3(保护等电位联结)或5.3.6(自动切断电源)的规定之一作为故障防护。 此防护规定是用于基本防护和/或故障防护的规定失效,或者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护 附加保护器应切断所有带电导体,其绝缘间隙应满足8.4的要求。 不考虑剩余电流监测器(RCM)作为保护器

    5.5.2辅助等电位联结的附加防护

    附加防护中辅助等电位联结这一规定,是防止被联结部件出现危险接触电压。 提供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防护的规定如下: a)由5.2.2(基本绝缘)或5.2.3(防护遮栏或外壳)作为基本防护;并且 b)由保护接地、保护等电位联结(5.3.3)以及故障时自动断电(5.3.6)作为故障防护。 此防护规定有助于防止同时接触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间出现危险的接触电压。

    本章描述了典型防护措施的组成,指出在某些情况下用于基本防护、故障防护和附加防护的防折 规定。 在同一装置、系统或设备内,当正常运行条件以及单一故障条件时,可采用下列一种以上的防护指 施(见6.2~6.11)。 除按6.7和6.8规定之外的特低电压(ELV).都不能作为防护措施

    6.2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防护

    自动切断电源应采用以下防护规定的组合: 一基本防护是由基本绝缘或危险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防护遮拦或外壳提供的;而 一故障防护是由自动切断电源提供的。 根据5.3.6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和根据5.3.3指定的保护等电位联结系统规定。相应的最长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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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采用双重的或加强绝缴的防护

    在这种防护措施中 基本防护由对危险带电部分的基本绝缘提供的,故障防护由附加绝缘提供的;或 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皆由在危险带电部分和可触及部分(可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和绝缘材料的 可触及表面)之间的加强绝缘提供。

    6.4采用保护等电位联结的防护

    在这种防护措施中, 一基本防护是由在危险的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基本绝缘提供的;而 故障防护是由可同时触及的外露的和外界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用于防止危险电压的保护等 位联结系统提供的,

    6.5采用电气分隔的防护

    电气分隔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基本防护是由被分隔电路的危险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基本绝缘提供的;而 一故障防护是: ·被分隔回路与其他回路及地之间采用简单分隔:以及 。如果被分隔回路给一台以上设备供电,则被分隔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等电位 联结互相连通,此保护等电位联结系统不应接地。 不允许将外露可导电部分有意地连接保护接地导体或接地导体。 注,电气分愿主要用于低压装置和设备,但也不排除用于高压装置和设备。

    在这种防护措施中, 一基本防护是由危险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基本绝缘提供的;而

    6.7采用 SELV系统防护

    在这种防护措施中采用下述方式提供防护: 回路的电压限制,见表1中(SELV系统)特低电压(ELV)限值:和 一对SELV系统与除SELV和PELV外的所有回路进行保护分隔;和 一对SELV系统与其他SELV系统、PELV系统和地进行简单分隔。 不充许将外露可导电部分有意地连接保护接地导体或接地导体。 在需要采用SELV并按5.3.4规定采用保护屏蔽的特殊场所,保护屏蔽体应采用基本绝缘与每个 相邻回路分隔,基本绝缘能耐受预期出现的最高电压,

    6.8采用PELV系统防护

    在这种防护措施中采用下述方式提供防护: 回路的电压限制,见表1中的特低电压(ELV)限值,回路可接地和/或可接地的外露可导电 分(PELV系统)和

    GB/T170452020/IEC61140:2016一对PELV系统与除SELV和PELV外的所有回路进行保护分隔。如果PELV回路是接地的,并按5.3.4规定采用了保护屏蔽的,则在保护屏蔽体与PELV系统之间不必再设置基本绝缘。注:如果可同时触及PELV系统的带电部分与故障时可能带一次侧回路电位的可导电部分,则电击防护有赖于所有可导电部分间的保护等电位联结。6.9采用限制稳态接触电流和能量的防护在这种防护措施中采用下述方式提供防护:—回路供电:。采用限流源,或·通过保护阻抗器;和一回路与危险带电部分之间采用保护分隔。6.10附加防护6.10.1采用Ia≤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附加防护除采用I≤30mA的RCD之外的规定:一由5.2.2的基本绝缘或5.2.3规定作为基本防护;和/或一由5.3.3、5.3.6或5.3.10规定之一作为故障防护。作为附加防护的RCD应适用于隔离。6.10.2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的附加防护除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之外的规定:a)由危险带电部分和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的基本绝缘作为基本防护,并且b)由5.3.2、5.3.3或5.3.10规定之一作为故障防护。此防护规定有助于防止可同时接触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以及他们之间出现的危险接触电压。6.11其他防护措施任何其他防护措施都应满足4.1电击防护的要求,并能提供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7电气装置内的电气设备及其防护规定的配合7.1概述防护是由设备和器件结构配置及安装方法来综合实现的。技术委员会宜采用第6章的防护措施。用电设备应按照7.2~7.5的类别进行分类。7.2~7.5(也可见表3)中规定了不同类别设备中所采用的防护措施。如果用这种分类方式对设备和器件不适用,则技术委员会应规定该产品相应的安装方法。对于某些设备,只有在安装以后才能划为属于某一类设备,例如安装后能防止触及带电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制造厂或负责供应商提供适当的说明书。同一装置、装置的部分或设备内的不同防护措施不能互相影响,即某一防护措施失效不能损害其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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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3低压装置中的设备应用

    这类设备采用基本绝缘作为基本防护措施,而没有故障防护措施。 凡是没有用最低限度的基本绝缘与危险带电部分隔开的所有可导电部分,都应视为危险带电部 0类仅用于对地电压不超过150V,用软线和插头连接的设备。 无论如何产品委员会宜在其标准中删除0类设备

    凡是没有用最低限度的基本绝缘与危险带电部分隔开,或者已用基本绝缘隔开阻燃标准,但通过未送到 绝缘相同电气强度的部件又将其连接到危险带电部分上的可导电部分,都应视为危险带电部分。

    7.3.3连接保护导体

    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到保护导体端子上。 注:外露可导电部分包括仅涂有油漆、清漆、面漆及类似涂料的部分。 能被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如果其用保护分隔与危险带电部分隔开,则不是外露可导电部分。

    7.3.4绝缘材料的可触及表面部分

    如果设备没有完全用可导电部分 如果绝缘材料的可触及的表面部分是 设计采用手抓握的;或 一易接触具有危险电位的可导电表面;或 一易与人体部分有相当大接触面的(面积大于50mmX50mm);或 一该部分是用于高导电性污染的场所。 则上述部分与危险的带电部分的分隔应采用: 双重或加强绝缘;或 基本绝缘和保护屏蔽:或

    一这些规定的组合。 绝缘材料的所有其他可触及表面部分,至少都应用基本绝缘与危险的带电部分进行分隔。预期作 为固定装置的一部分的设备,其基本绝缘或是由厂家提供的,或应在安装期间按厂家或负责供应商提供 的说明书的规定处理。 如果绝缘材料的可触及部分具备了符合规定的绝缘,则认为符合了上述要求。 对绝缘材料的某些可触及部分(例如需要频繁接触的部分,如操作件)技术委员会可根据与人体的 接触面积强行规定比基本绝缘更严格的要求

    机电标准规范范本7.3.5保护导体的连接

    Ⅱ类设备采用 一作为基本防护规定的基本绝缘;和 一作为故障防护规定的附加绝缘;或 一能提供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功能的加强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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