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A-G 0011-2016 照明系统应用效果及节能效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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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控制装置应按GB/T24825进行下列检测下列
控制装置的温升及电气应力、高温高湿、高温工作、低温工作、常温与高温及低温下启动测试、耐 久性检测。
4.2.1.1新建或改造后道路照明系统各照明效果等级应符合表3要求。
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相应降低约30%。 注2: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
4.2.3道路及隧道照明效果维持等级
式中: W’一一实测能耗,应在连续晴天条件下测试; 一一基期能耗。 隧道照明基期能耗应按公式2计算:
l,一一隧道各照明段长度设计值; L,一一隧道各照明段路面平均亮度设计值;
4.4照明系统节能量评估
4.4.1照明系统的节能量计算
照明系统的节能量应按GB/T31348的要求进行计算。 4.2新建项目照明系统基期能耗的确定 对于新建项目,在照明效果符合相应标准的状态下,以光效为901m/W的高压钠灯为基期光源 相应功率密度下的能耗值,并以该值作为计算节能量的能耗基准值。
4.4.3改造项目照明系统基期能耗的确定
对于改造项目吊环标准,当原项目的照明效果指标符合或超出标准要求时,应以改造前对系统能耗的实 测试值为基期能耗:当项目的照明效果低于标准要求时,应以改造前的照明效果指标折算到符合 准下的功率密度,并计算基期能耗。
照明系统的等级应按表8的要求在 合评定。当评价工程所有事项符合1 时则评为1级,当工程评价所有事符合到2级以上时则该项目评为2级,当工程评价所有事项符 以上时则项目评为3级。当工程评价有一个事项不合格时则项目为不合格工程。
表8照明系统评价等级评判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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