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806-20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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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7.1电源正极连接导线应为红色,负极连接导线应为黑色或蓝色。 4.1.3.7.2在不超过生产厂规定的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将蓄电池在24h内充至额定容量80%以上, 再充48h后应能充满。 4.1.3.7.3蓄电池应能保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应急工作时间不低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且 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1.3. 8开关和按键【纽
开关和按键(钮)(或靠近的位暨上)应清楚地标注功能
环境标准4.1.3.9导线及线槽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主电路配线应采用工作温度参数大于105℃的阻燃导线(或电 且接线牢固:连接线槽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不小于28)制造。
4. 1.3. 10 元件温升
25土3)℃条件下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温度不应超过90℃。电池周围(不触 及电池)环境最高温度不应超过45℃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9969.1的要求,并 与产品性能一致。
4.1.5软件要求(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设备)
4.1.5.1软件控制功解
.1.5..1 等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 4.1.5.1.2每个贮存文件的存储器上均应标注文件号码。 4.1.5.1.3手动或程序输人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4.1.5.1.4软件应能防止非专门人员改动
4. 1.5.2软件文件
4.1.5.2.1制造商应提交软件设计资料,资料内容应能充分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图或结构图),包括 1)各模块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2)各模块相互作用的方式;
3)程序的全部层次; 4)软件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5)模块调用的方式,包括中断过程。 b)存储器地址分配情况(如程序、特定数据和运行数据)。 c) 软件及其版本唯一识别标识。 4.1.5.2.2若检验需要,制造商应能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详细设计文件: a) 系统总体配置概况,包括所有软件和硬件部分。 b) 程序中每个模块的描述,包括: 1)模块名称; 2)执行任务的描述; 3)接口的描述,包括数据传输方式、有效数据的范围和验证, C 全部源代码清单,包括全局变量和局部变量、常量和注释、充分的程序流程说明。 d)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使用的应用软件。 4.1.5.2.3为确保可靠性,软件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a 软件应为模块化结构; b)手动和自动产生数据接口的设计应禁止无效数据导致程序运行错误; c) 软件设计应避免产生程序锁死。 4.1.5.2.4程序和数据的存贮应满足下述要求: a)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应存贮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 存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并且不允许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 时进行; D 现场设置的数据应被存贮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无外部供电情况下信息 存14d的存储器中,除非有措施在电源恢复后1h内对该数据进行恢复。
存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并且不允许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正常运行 时进行: D 现场设置的数据应被存贮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无外部供电情况下信息至少能被保 存14d的存储器中,除非有措施在电源恢复后1h内对该数据进行恢复,
4. 2. 1通用要求
4. 2.2 控制功解
4.2.2.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逻辑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连接的各类受控消防设备(以下称受控 设备),并设独立的启动总指示灯;只要有受控设备启动信号发出,该启动总指示灯应点亮。 4.2.2.2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在3s内发出启动信号;发出启动信号后,应有 光指示,指示启动设备名称和部位,记录启动时间和启动设备总数。光指示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复位。 4.2.2.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受控设备动作后 10s内收到反馈信号,并应有反馈光指示,指示设备名称和部位,显示相应设备状态,光指示应保持至受 控设备恢复。消防联动控制器在发出启动信号后10s内未收到要求的反馈信号,应使启动光信号闪 亮,并显示相应的受控设备,保持到消防联动控制器收到反馈信号。 4.2.2.4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收来自相关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显示报警区域,发出火 灾报警声、光信号,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报警光信号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 4.2.2.5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收连接的消火栓按钮、水流指示器、报警阀、气体灭火系统启动按钮等 触发器件发出的报警(动作)信号,显示其所在的部位,发出报警(动作)声、光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
除,光信号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 4.2.2.6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以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完成控制功能,并指示状态,控制状态应不受复 位操作的影响,
.2.2.7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对每个受控设备进行手动控制的功能。 1.2.2.8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控制单元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至少有六组独立的手动控制开关,每个控制开关对应一个直接控制输出。控制输出的启动 光指示应在相应的控制开关表面(或附近)单独指示: b) 直接手动控制单元不能独立使用时,受控设备除启动状态外的其他工作状态可以在手动控制 开关旁单独指示,也可以在联动控制器的共用显示器上显示: c 直接手动控制单元能独立使用时,受控设备的启动、反馈等各种工作状态均应在手动控制开关 旁单独显示; d)直接手动控制对应的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4.2.2.9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通过手动或通过程序的编写输人启动的逻辑关系。消防联动控制器在 自动方式下,如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并在规定的逻辑关系得到满足的条件下,应在3s内发出预先设 定的启动信号。 1.2.2.10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自动方式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 4.2.2.11消防联动控制器可以对特定的控制输出功能设置延时,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a)延时时间应不超过10min,每次增加延时时间应不超过1min; b) 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人而立即启动控制输出; ) 任一延时输出均不应影响其他控制功能的正常工作; 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1.2.2.12消防联动控制器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显示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a) 接收并显示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手动和自动工作状态 接收并显示设置在保护区域的手动自动转换装置的手动和自动工作状态; ) 接收并显示保护区域内的启动控制信号、延时和喷洒各阶段的状态信息; d)能向气体灭火控制器发出联动控制信号。 4.2.2.13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后,仍保持原工作状态的受控设备的相关信息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 建立。 4.2.2.14消防联动控制器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时,应打印出 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 4.2.2.15具有传输信息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在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信息传输结 束,如有反馈信号输人,应能接收并显示。 4.2.2.16具有信息记录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消防联动控制器 新电后能保持14d。
4.2.2.8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控制单元应满足下列要求:
应至少有六组独立的手动控制开关,每个控制开关对应一个直接控制输出。控制输出的后动 光指示应在相应的控制开关表面(或附近)单独指示; b 直接手动控制单元不能独立使用时,受控设备除启动状态外的其他工作状态可以在手动控制 开关旁单独指示,也可以在联动控制器的共用显示器上显示; c 直接手动控制单元能独立使用时,受控设备的启动、反馈等各种工作状态均应在手动控制开关 旁单独显示; d)直接手动控制对应的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2.2.9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通过手动或通过程序的编写输人启动的逻辑关系。消防联动控制器在 自动方式下,如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并在规定的逻辑关系得到满足的条件下,应在3s内发出预先设 定的启动信号。
a)接收开显示气体火火控制器的手动和目动工作状态; b)接收并显示设置在保护区域的手动/自动转换装置的手动和自动工作状态; c)接收并显示保护区域内的启动控制信号、延时和喷洒各阶段的状态信息; d)能向气体灭火控制器发出联动控制信号。 4.2.2.13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后,仍保持原工作状态的受控设备的相关信息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 建立。 4.2.2.14消防联动控制器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时,应打印出 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 4.2.2.15具有传输信息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在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信息传输结 束,如有反馈信号输人,应能接收并显示。 4.2.2.16具有信息记录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消防联动控制器 断电后能保持14d。
4.2.2.17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对控制输出有相应的输)
4.2.3故障报警功能
4.2.3.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独立的故障总指示灯,该故障总指示灯在有故障存在时应点亮。 4.2.3.2当发生下列故障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 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 排除。 a)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b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触发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短路时发出报警信 号除外:
c)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独立使用的直接手动控制单元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d) 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与输出/输人模块间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e)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f)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g) 消防联动控制器主电源欠压。 对于b)、d)类故障,应能指示出部位,对于a)、c)、e)、f)、g)类故障应能指示出类型。 4.2.3.3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消防联动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 声信号,并保持1h以上。 4.2.3.4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消防联动控 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4.2.3.5对于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执行程序监视功能并应 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显示系统故障,当主要功能程序不执行时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 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且该故障信号应不受不执行程序的影响。 4.2.3.6任一故障均不得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4.2.3.7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个短路隔离器保护的部件不应超过32个 当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
4.2.4屏蔽功能(仅适于有此项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
实受控设备均 动作。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 部位的正常工作。
4.2.5.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
4.2.6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消防联动控制器采用数字和/或字母(符)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按时间顺序显示信息,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信息时,应采用循环显示方式,且应有手动 查询功能,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信息; b) 启动(反馈)信息显示与报警信息应在不同分区同时显示,不能互相影响也不能交错显示; C 启动(反馈)信息显示与报警信息显示优先于故障、屏蔽等其他信息的显示,但未显示的故障、 屏蔽等信息应手动可查。
4. 2.7 电源功能
4.2.7.1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 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 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误动作。
电源容量应能保证在下列条件下,连续工作8h以上: a)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由其供电的设备数量不超过50个时,所有设备均处于动作状态; b)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由其供电的设备数量超过50个时,20%的设备(但不少于50个)处 于动作状态。 4.2.7.3消防联动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备用电源 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消防联动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下 述条件下工作30min: a)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输人/输出模块的数量不超过50个时,所有模块均处于动作 状态,所连接的输人/输出模块数量超过50个时,20%的模块(但不少于50个)处于动作状态; b)多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负载的数量不超过50个时,所有负载均处于动作状态,所连 接的负载数量超过50个时,20%的负载(但不少于50个)处于动作状态。 4.2.7.4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85%~110%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 频率(50Hz)的士1%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其输出直流电压的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 应不大于5%。 4.2.7.5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该回路用于连接真实负载的导线为长度1000m,截 面积1.0mm°的铜质绞线,或生产企业声明的连接条件)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他回路连接等效 负载,在同时启动部位数量不少于10个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4.3.1.1气体灭火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人端应设
3.1.1气体火火控制器主电源应 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人端应设接线端子。 3.1.2气体灭火控制器不应直接接收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 3.1.3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4.3.2控制和显示功解
a)发出声、光信号,记录时间,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启动控制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 启动; b) 启动声光警报器; ) 进入延时,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显示延时时间和保护区域,关闭保护区域的防火门、窗和 防火阀等,停止通风空调系统; d 延时结束后,发出启动喷酒控制信号,并有光指示,启动保护区域的喷酒光警报器; 气体喷酒阶段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复位,记录时间。 4.3.2.3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延时启动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a)延时时间应在0s~30s内可调; b)延时期间,应能手动停止后续动作。 4.3.2.4气体灭火控制器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并有控制状态指示,控制状态应不受复位操作的 影响。气体灭火控制器在自动状态下,手动插人操作优先;手动停止后,如再有启动控制信号,应按预置 逻辑工作。 4.3.2.5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气体喷酒声信号应优先于启动控制声信号和故障声信号;启动控制声信号 应优先于故障声信号。
4.3.2.8气体灭火控制器每个保护区域应设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
体喷酒信号、故障信号、选择阀和瓶头阀动作信息。 4.3.2.10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输出特性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4.3.2.11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设复位按键(按钮),操作复位按键(按钮)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和信息均应 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4.3.2.12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 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
4.3.3故障报警功能
4.3.3.1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设故障指示灯,该故障指示灯在有故障存在时应点亮。
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a)气体灭火控制器与声光警报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b)气体灭火控制器与驱动部件、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等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 功能的接地: )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d)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e)主电源欠压。 其中a)、b)项故障应指示出部位,c)、d)、e)项故障应指示出类型。 4.3.3.3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气体灭火控 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4.3.4.1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本机检查的功能(以下称自检),气体灭火控制器在执行目检功能期 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气体灭火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不能自动停止 自检功能时,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和气体灭火控制器本身的灭火控制功能。 4.3.4.2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
4.3.5.1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目动转换到备用电 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 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气体灭火控制器误动作。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保证气体灭火控制器正常监 视状态下连续工作8h后,在启动状态下连续工作30min。 4.3.5.2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 频率(50H2)的土1%时,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4.4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4. 4. 1 控制功能
4.4.1.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方式,并能接收来自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 号,在自动工作状态下,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4.4.1.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仅可配接启动器件,配接启动器件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能接收启动器件 的动作信号,并在3s内将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的消防电 气控制装置在接收到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后,应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4.4.1.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能以手动方式控制受控设备进人预定的工作状态。在自动工作状态下 或延时启动期间,手动插人控制应优先。 4.4.1.4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能接收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并在3s内将信息传送给消防联动控 制器
4.4.1.5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各控制、设置功能的操作级别应符合表1规定。 4.4.1.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接收到控制信号后,应在3s内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 定的工作状态(有延时要求除外)。 4.4.1.7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自动工作状态下可设置延时功能,延时时间应不大于10min,延时期间 应有延时光指示。 4.4.1.8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电源缺相、错相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具备 自动纠相功能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电源错相能自动完成纠相时,可不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消防电 气控制装置在电源发生缺相、错相时不应使受控设备产生误动作。 4.4.1.9如果受控设备为用、一备相互切换设备,在用的受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 能在3s内自动切换至备用设备,同时发出相应的指示信号。
4. 4. 2 指示功解
4.4.2.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绿色主电源指示灯,在主电源正常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4.4.2.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指示灯,在执行启动动作后,该指示灯应点亮。 4.4.2.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绿色自动/手动工作状态指示灯,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指示灯应点 亮。指示灯附近应用中文标注其功能。 4.4.2.4具有故障报警功能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音响器件和黄色故障指示灯。当有故障发生时: 该指示灯应点亮,音响器件应发出故障声信号。 4.4.2.5具有延时启动功能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延时指示灯。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延时启 动期间,该指示灯应点亮。 4.4.2.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受控设备启动指示灯,受控设备启动后指示灯应点亮。 4.4.2.7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红色联动控制指示灯。配接启动器件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红色 启动器件动作指示灯,也可共用联动控制指示灯。当有联动信号输人或启动器件动作时,指示灯应点 亮,并应发出与故障声有明显区别的声信号。
4.5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4. 5. 1. 1系列型谱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应符合表2
5.1.1.2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额定输出电压应满足GB156一2003的要求。 5.1.2型号编制方法 5.1.2.1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型号编制如图1所示。
4. 5. 1. 2 型号编制方法
2.1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型号编制如
企业代码; 产品输出功率。
FEPS UD kVA L L
图1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型号示意图
图2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型号示意图
4.5.2.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按标称的输出特性为消防设备供电。 4.5.2.2能接收联动信号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在接收到联动信号后按预先设定的联动功能
4.5.2.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按标称的输出特性为消防设备供电。
4.5.3.1 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显示以下信息: a) 输人电压和输出电压; b) 输出电流; c) 主电工作状态; d) 应急工作状态; e) 充电状态; f) 电池组电压。 4.5.3.2 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显示以下信息: a) 输出电压; 网 b) 输出电流; c) 主电工作状态; d) 应急工作状态。
4.5.3.2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显示以下信息
d)应急工作状态。 4.5.4保护功能 4.5.4.1电源输出回路的应急输出电流大于标称额定电流的120%(或制造商允许的工作极限条件) 时,应能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大于标称额定电流的150%(或制造商允许的工作极限条件)时,应能 自动停止输出,且应能在过流情况解除后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4.5.4.2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回路的正常输出和消防设备应 急电源的正常工作。 4.5.4.3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仅配接三相负载,其输出的任一相的缺相应能使三相负 载回路自动停止输出,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在故障解除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4.5.4.4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配接单相负载,其三相抗不平衡性能应满足制造商的 要求。 4.5.5控制功能 4.5.5.1具有手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通过手动启动或停止消防设备应急电 源的输出。 4.5.5.2具有自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在接收相应控制信号后自动启动和停 止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4.5.5.3同时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设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和手动/自动 状态指示。在自动状态下,应能优先插人手动控制。处于手动状态下,应用密码或钥匙才能转换到自动 状态。
4.5.4.3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仅配接三相负载,其输出的任一相的缺相应能1 载回路自动停止输出,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在故障解除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4.5.4.4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配接单相负载,其三相抗不平衡性能应满足 要求。
4.5.5.1具有手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通过手动启动或停正消防设 源的输出。 4.5.5.2具有自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在接收相应控制信号后自动 止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4.5.5.3同时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设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和手 状态指示。在自动状态下,应能优先插入手动控制。处于手动状态下,应用密码或钥匙才能转 状态。
4.5.6.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主电源断电自动转换到电池组供电时,应发出声提示信
GB 168062006
手动消除;当主电源恢复正常时,应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供电;转换过程不应影响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正 常工作
4.5.6.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转人电池组供电的主电电压应在额定工作电压的60%~85%范围内;恢
4.5.6.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转人电池 电的主电电压应在额定工作电压的60%~85%范围内;恢 复到主电工作状态的主电电压不应大于额定 工作电压的85%,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对蓄电池进行充电。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放电中止后,充电2 肖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的80%;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 中止后,连续充电48h,电池组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且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5.8.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受密码或钥匙控制的强制应急启动装置,该装置启动后,消防设 电源的应急工作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下述情况下,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出故障类型。故障声 信号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故障声信号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手动复 位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a)蓄电池电压小于额定电压的90%; b)充电器与电池组之间的连接线断线; c 输出回路的保护动作; d) 电池间连接线的断线。 其中c))类故障还应指示回路的部位。
4.5.10主电工作极限条件
4.5.10.1直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制造商允许的主电工作极限条件内应能保持正常主电工作 状态,其输出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4.5.10.2交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主电额定工作电压的85%~110%范围内应能保持主电工 作状态,其输出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4.5.11应急状态的输出特性
俞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
4.5.11.1.1处于应急状态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其负载发生变化的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超出额定输 出电压的85%~110%。 4.5.11.1.2处于应急状态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其负载发生变化的条件下输出频率不应超出额定输 出频率的95%~105%(变频输出的除外);变频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4.5.11.1.3处于应急状态的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应为正弦波形。 注:负载变化条件为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极限变化条件,且不应使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应急输出大于额定输出功率 的150%
5.11.2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特性
电工作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Hz士1Hz时,其 充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
4.6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4. 6. 1 通用要求
4.6.1.1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4.6.1.2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绿色工作状态指示灯。 4.6.1.3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红色应急广播状态指示灯,当设备进行应急广播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4.6.1.4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黄色故障状态指示灯,当设备存在故障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4.6.2应急广播功能
4.6.2.1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同时向一个或多个指定区域广播信息,广播语音应清晰,距扬声器正 前方3m处,应急广播声压级(A计权)不应小于65dB,且不应大于115dB。 4.6.2.2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广播监听功能。 4.6.2.3 当有启动信号输人时,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立即停止非应急广播功能,进入应急广播状态。 4.6.2.4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 4.6.2.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实现下述功能,且手动操作优先: a 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 b 选择广播分区。 4.6.2.6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进入应急广播状态后,应在10s内发出广播信息,且声频功率放大器的输 出功率应不能被改变。 4.6.2.7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中任一扬声器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扬声器的应急广播功能。 4.6.2.8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预设广播信息,预设广播信息应贮存在内置的固态存储器或硬盘中。 4.6.2.97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录音时间不 应少于30min。当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中断其他信息广播、故障声信号和广播监听;停
失真限制的有效频率范围为80Hz~8kHz; 总谐波失真不大于5%; 信噪比不小于70dB。
a)失真限制的有效频率范围为80Hz~8kHz; b)总谐波失真不大于5%; c)信噪比不小于70dB。
4.6.3故障报警功能
a)广播信息传输线路断路、短路; b)主电源欠压; c)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如有备用电源); d)备用由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如有备用电源)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手动检查本机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的功能。
4.6.5.1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人端应设接线端子 4.6.5.2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接口。 4.6.5.3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 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 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影响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正常工作。
时,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止常工作 4.6.5.5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能提供消防应 载条件下工作30min。
4.8.1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4.8.1.1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发出火灾折
4.8.1.1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发出火灾报警光信号。
4.8.1.2传输设备应在10s内将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传送给“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 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 4.8.1.3传输设备在处理和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时,火灾报警状态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 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被确认或接收并处理新的火灾报警信息。当信息传 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4.8.1.4传输设备在传输监管、故障、屏蔽或自检信息期间,如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息,传 输设备应能优先接收并传输火灾报警信息。 4.8.1.5对传输设备进行的操作(手动报警操作除外)不应影响传输设备接收和传输来自火灾报警控 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
4.8.2监管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4.8.2.1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监管报警信息,并发出指示监管报警的光信号。 4.8.2.2传输设备应能在10s内将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监管报警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4.8.2.3传输设备在处理和传输监管报警信息时,监管报警状态指示灯应闪亮学士标准规范范本,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 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被确认或接收并处理新的监管报警信息。当信息传 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4.8.3.1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信息,并发出指示故障报警状态的光 信号。 4.8.3.2传输设备应在10s内将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4.8.3.3传输设备在处理和传输故障报警信息时,故障报警状态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 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被确认或接收并处理新的故障报警信息。当信息传 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4.8.3.1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信息,并发出指示故障报警状态的光
4.8.3.3传输设备在处理和传输故障报警信息时,故障报警状态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 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被确认或接收并处理新的故障报警信息 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4.8.4屏蔽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4.8.4.1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屏蔽信息,并发出指示屏蔽状态的光信号, 4.8.4.2传输设备应在10s内将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屏蔽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4.8.4.3传输设备在处理和传输屏蔽信息时,屏蔽状态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 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被确认或接收并处理新的屏蔽信息。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发 出声、光信号
4.8.5手动报警功解
4.8.5.1传输设备应设手动报警按键(钮),当手动报警按键(钮)动作时,应发出指示手动报警状态的 光信号。 4.8.5.2传输设备应在10s内将手动报警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4.8.5.3传输设备在手动报警操作并传输信息时,手动报警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 收确认后 照明标准,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60S。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4.8.5.4传输设备在传输火灾报警、监管、故障、屏蔽或自检信息期间,应能优先进行手动报警操作和 手动报警信息传输,
4.8.6本机故障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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