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7945-2010 消防应急和疏散指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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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48h后每隔(30士2)d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 30S~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b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一年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人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 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min; ) 系统应有手动完成a)和b)的自检功能,手动自检不应影响自动自检计时,如系统断电且应急 工作至放电终止后,应在接通电源后重新开始计时; d) 系统(地面安装或其他场所封闭安装的灯具除外)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在10s内发出故 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声信号的声压级(正前方1m处)应在65dB~85dB之 间,故障声信号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应在1s~3s之间; e)集中电源型灯具在光源发生故障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急工作时间不能持续30min时,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不能完成 转人应急工作状态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 f 集中控制型系统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系统 中不能完成自检功能的自带电源型灯具、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部位。 2.8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6 3. 般要求]

    二建标准规范范本GB 17945=2010

    6.3.1.1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

    .3.2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性能

    6.3.2.1目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地面安装的灯具和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主电、充电、敌障状 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的自带电源型和子 每型灯具的状态指示应集中在应急照明控制器上显示,也可以同时在灯具上设置指示灯。疏散用手电 筒的电筒与充电器应可分离,手电筒应采用安全电压。 6.3.2.2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6.3.2.3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 纽(开关或遥控装置)和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按钮(开关或遥控装暨),不应设影响由主电工 作状态自动转人应急工作状态的开关。在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时,主电不得向光源和充电回路供电。 6.3.2.4消防应急灯具用应急电源盒的状态指示灯、模拟主电故障及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 试验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应设置在与其组合的灯具的外露面,状态指示灯可采用一个三色指示灯, 灯具处于主电工作状态时亮绿色,充电状态时亮红色,故障状态或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亮黄色。

    a)状态指示灯和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按钮(开关)应设置在灯具内部,且开盖后清晰 可见;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设置远程模拟主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 b 非闪亮持续型或导向光流型的标志灯具可不在表面设置状态指示灯,但灯具发生故障或不能 完成自检时,光源应闪亮,闪亮频率不应小于1Hz;导向光流型灯具在故障时的闪亮频率应与 正常闪亮频率有明显区别; C) 照明灯具的状态指示灯应设置在灯具外露或透光面能明显观察到位置,状态指示灯可采用一 个三色指示灯,灯具处于充电状态时亮红色,充满电时亮绿色,故障状态或不能完成自检功能 时亮黄色。 2.6子母型灯具的子母灯具之间连接线的线路压降不应超过母灯具输出端电压的3%。 27北持续型的白带电源型和子丹型灯目在光源喷的务件下应占高技喷业本灯正学光源

    6.3.2.7非持续型的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在光源故障的条件下应点亮故障状态

    GB 179452010

    接入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6.3.2.8具有遥控装置的消防应急灯具,遥控器与接收装置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m,且不大于 15m

    6.3.3集中电源型灯具

    集中电源型灯具(地阻 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 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 土电机 用红色指示灯

    6.3.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性能

    6.3.4.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 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6.3.4.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 能的开关。

    6.3.4.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 能的开关。 6.3.4.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6.3.4.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主电和备电不应同时输出,并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人应急状态,且应 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不应受过放电保护的 影响。 6.3.4.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 工作。 6.3.4.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在空载、满载10%和超载20%条件下正常工作,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 商的规定。 6.3.4.7当串接电池组额定电压大于等于12V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对电池(组)分段保护,每段电

    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不应受过放电保护的 影响。 6.3.4.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 工作。 6.3.4.6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在空载、满载10%和超载20%条件下正常工作,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 商的规定。 6.3.4.7当串接电池组额定电压大于等于12V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对电池(组)分段保护,每段电 池(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V,且在电池(组)充满电时,每段电池(组)电压均不应小于额定电压。当 任一段电池电压小于额定电压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相应的部位。 6.3.4.8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在下述情况下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的类型;故障声信号应能 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故障声信号应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故障条件如下所述: a)充电器与电池之间连接线开路; b)应急输出回路开路; C)在应急状态下,电池电压低于过放保护电压值。

    影响。 6.3.4.5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 工作。 6.3.4.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在空载、满载10%和超载20%条件下正常工作,输出特性应 商的规定

    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故障声信号应再启动; 故障条件如下所述: a) 充电器与电池之间连接线开路; b 应急输出回路开路; c)在应急状态下,电池电压低于过放保护电压值,

    65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性

    6.3.5.1双路输入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在正常供电电源恢复后自动恢复到正常供电电源供电;正常供电电源和备用供电电源不能同日 应设有手动试验转换装置,手动试验转换完毕后应能自动恢复到正常供电电源供电。 6.3.5.2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能接收应急转换联动控制信号,切断供电电源,使连接的灯具转 态,并发出反馈信号。

    在正常供电电源恢复后自动恢复到正常供电电源供电;正常供电电源和备用供电电源不能同时输出,井 应设有手动试验转换装置,手动试验转换完毕后应能自动恢复到正常供电电源供电。 6.3.5.2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能接收应急转换联动控制信号,切断供电电源,使连接的灯具转人应急状 态,并发出反馈信号。 6.3.5.3应急照明配电箱每个输出配电回路均应设保护电器,并应符合GB50054的有关要求。 6.3.5.4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路电源均应设有绿色电源状态指示灯,指示正常供电电源和备用供电电 源的供电状态。 6.3.5.5应急照明配电箱在应急转换时,应保证灯具在5s内转人应急工作状态,高危险区域的应急

    6.3.5.3应急照明配电箱每个输出配电回路均应设保护电器,并应符合GB50054的有关要 6.3.5.4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路电源均应设有绿色电源状态指示灯,指示正常供电电源和备 源的供电状态。 6.3.5.5应急照明配电箱在应急转换时,应保证灯具在5s内转人应急工作状态,高危险区 转换时间不大于0.25S。

    3.5.5应急照明配电箱在应急转换时,应保证灯具在5s内转人应急工作状态,高危险区域的应 换时间不大于0.25S。

    6.3.6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性能

    6.3.6.1应能完成主电工作状态到应急工作状态的转换。

    6.3.6.1应能完成主电工作状态到应急工作状态的转换。 6.3.6.2在应急工作状态、额定负载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低于额定工作电压的85%。 6.3.6.3在应急工作状态、空载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高于额定工作电压的110%

    6.3.6.4输出特性和输入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要求。

    6.4输出特性和输入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要求

    6.3.7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性能

    GB 17945=2010

    6.3.7.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灯具的工作状态,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6.3.7.2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6.3.7.3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短路时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 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故障声信号 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6.3.7.4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任一灯具的光源开路、短路,电池开路、短路或主电欠压时,应 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显示、记录故障部位、故障类型和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 有新的故障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6.3.7.5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且备 用电源应至少能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3h。 6.3.7.6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下述情况下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故障声信号应能手 动消除,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故障期间,灯具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故障条件如下所述: a)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欠压; b 应急照明控制器备用电源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c)应急照明控制器与为其供电的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6.3.7.7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6.3.7.8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灯具转人应急状态;且应设强 制使所有灯具转人应急状态的按钮。 6.3.7.9当某一支路的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连接线开路、短路或接地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灯具 或应急电源盒的工作 6.3.7.10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自带电源型灯具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的灯具在其与应急照明控制器 连线开路、短路时,应保持应急工作状态。 6.3.7.11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自带电源型灯具时,应能显示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6.3.7.12当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时,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显示每台应急电源的部位、主电工作状态、充电状态、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 电流; b显示各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工作状态

    a) 显示每台应急电源的部位、主电工作状态、充电状态、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 电流; b) 显示各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工作状态; c) 控制每台应急电源转人应急工作状态: 在与每台应急电源和各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之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时,发出故障声、光信 指示故障部位,

    6. 4 充、放电性能

    6.4.1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充、放电性能

    6.4.2.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

    4.2.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

    GB 179452010

    系统应选用镍、镍氢、免维护铅酸电池。镉镍、镍氢电池应符合附录D的要求,免维护铅酸电 符合附录E的要求;选用其他电池时,在满足附录D要求的基础上,电池本身应具有自动恢复的防

    系统应能连续完成至少50次“主电状态1min→应急状态20s→主电状态1min”的工作状态 循环,

    6.8转换电压性能(集中控制型系统除外)

    系统由主电状态转入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主电电压60%~85%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 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不应大于主电电压的85%;系统电压处在主电电压60%~85%范围内的任一 电压时,不应发生状态指示灯和继电器多次跳动等切换现象,非闪亮式的光源不应发生光源闪烁的 状态。

    6. 9 充、放电耐久性能

    系统内各设备的主电源输人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50MQ,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 与亮体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Q

    系统内各设备的主电源输人端与壳体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土0.5)Hz,电压为(1500士150)V,历 时60s士5s的试验;外部带电端子(额定电压≤50VDC)与壳体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士0.5)Hz、电压 (500士50)V,历时60s士5s的试验。各设备在试验期间,不应发生表面飞弧和击穿现象;试验后,应能 正常工作。

    6. 12气候环境耐受性能

    系统内设备应能耐受住表1所规定的气候条件下的各项试验,并满足下述要求: a) 试验期间,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应保持主电状态; b) 试验后,系统内各设备应无破坏涂覆现象; c)试验后,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应能正常工作;灯具的表面亮度和光通量应分别满足6.3.1.3和 6.3.1.4的要求; d)低温试验后,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GB 17945=2010

    6.13机械环境耐受性们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适应表3所规定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要求,并满足下述 要求: a) 试验期间,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 b)试验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性能应满足6.3.4的要求; c)试验后,应急照明控制器性能应满足6.3.7的要求,

    GB 179452010

    6.15.1系统内各设备的外部软缆和软线通过硬质材料电缆人口应有光滑的圆边,圆边的最小半径应 大于0.5mm;电缆人口应适合于导线管(或电缆、软线)的保护套的引人,使芯线完全得到保护,并且当 导线管(或电缆、软线)安装完成后,电缆人口的防尘或防水保护应与灯具的防护等级相同。 6.15.2不使用工具不能将软缆(或软线)推人灯具、引起接线端子处软缆或软线位移;软缆或软线应承 受25次拉力,拉力值如表4所示,拉时不能猛拉,每次历时1S。试验期间测量软缆或软线的纵向位移。 第一次承受拉力时,在离软线固定架约20mm处的软缆或软线上作标记,25次拉力期间,标记的位移

    6.15.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元 不应存在可能腾损接线绝缘层的锐边 刺等类似现象。金属定位螺钉之类的冬件不能凸伸到线槽内。

    6.16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防

    6.17.1系统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6.17.1系统的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GB 17945=2010

    6.17.2系统使用电池的充放电性能应满足6.5的要求。 6.17.3系统应在电池与充、放电回路间及主电输人回路加熔断器或其他保护装置,熔断器的电流值标 示应清晰;直流和交流熔断器应分型标示(直流DC、交流AC),标示字体高度应不小于2mm,且清晰 可见。 6.17.4系统内各设备的接地端子应标示清晰。 6.17.5系统的各类设备外壳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28)制造,内部接线和外部接线应 符合GB7000.1一2007中第5章的要求。 6.17.6环境温度为25℃士3℃条件下系统各设备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高温 度不应超过90℃。其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温度不超过50℃。 6.17.7指示灯应标注出功能,在不大于5001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指示灯应在 3m处清晰可见。 6.17.8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 115dB

    7.1.1试验的大气条件

    除在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35℃; 湿度:25%RH~75%RH; 一大气压力:86kPa106kPa

    除在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土5%;环境条件参数偏差应符合GB16

    1.3试验样品(以下可

    试验前,制造商应提供二套组成系统的灯具及其他配件(应急照明配电箱等)。其中,集中控制型系 统应提供二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每台应急照明控制器至少配接二台灯具;集中电源型系统应提供二台应 急照明集中电源,每台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至少配接二台灯具、满负载10%和超载20%条件的模拟负载, 带有分配电装置的系统,还应提供二台分配电装置。并在试验前编号,

    7.1.4.1在试验前进行外观检查,应符合下述要求

    a)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紧固部位无松动。 1.4.2试验前应按第5章、6.2、6.15、6.16、6.17和附录B有关要求对试样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 进行试验。

    按表5规定的程序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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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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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上均匀选取10点进行测量,再在各点相邻的另一颜色上相应选取10点进行测量; c)对于双面指示的标志灯,应按a)或b)分别测量两个面的表面亮度。 7.2.2.4在主电状态转人应急状态下立即测量照明灯(含照明标志灯的照明部分)的光通量;放电 80min后立即测量照明灯(含照明标志灯的照明部分)在应急状态时的光通量和蔬散用手电简发光的 色温。 7.2.2.5切断自带电源型或子母型灯具的主电源,使其处于应急状态,将其主电电源线分别短路、接 地,检查灯具的工作情况。 7.2.2.6启动灯具的模拟交流电源供电故障的试验按钮(开关或遥控接收发射装置),检查其工作状态 的转换情况;检查主电是否向光源和充电回路供电;检查是否有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在不同的距离试 验灯具的遥控功能和遥控距离。 7.2.2.7使灯具处于主电工作状态,检查手动自检功能;再使其灯具处于应急工作状态,检查控制关断 应急工作的功能。 7.2.2.8分别断开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的电池、光源,使其处于主电状态,检查指示灯的指示 情况。 7.2.2.9使集中电源型灯具分别处于主电状态和应急状态、检查指示灯的指示情况。 7.2.2.10分别断开灯具的光源,安装不能正常工作的光源及不同规格的光源。对该应急灯具充电24 h、放电80min,期间,连续测量其内部发热元件的表面温度。然后重新安装正常光源,接通主电源,检 查该灯具的工作情况。 7.2.2.11按产品设计要求,将子母型灯具按最长布线连接,分别测量母灯具的输出电压和子灯具的供 电电压。 7.2.2.121 使有语音提示的灯具处于应急工作状态,检查其语音播放情况。 7.2.2.131 使闪亮式标志灯处于应急状态,测量其闪亮频率和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 7.2.2.141 使顺序闪亮式标志灯处于应急状态,测量其逐次闪亮频率,并观察其指示方向。 7.2.2.15 5使疏散用手电筒处于充电状态,测量充电电压。

    7.2.3.1将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与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分配电箱、等效负载等附件连接,接通电源, 分别使其处于主电和应急工作状态,检查其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的显示情况及指 示灯颜色。 7.2.3.2分别以自动、手动方式使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转人应急工作状态,直至放电终止,检查主电和备 电输出情况,记录应急工作时间。 7.2.3.3分别使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分别处于主电和应急工作状态,将任一输出支路短路,检查应急照 明集中电源另一支路的工作情况。 7.2.3.4分别使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处于空载、满载10%、满载和超载20%状态,检查其工作情况。 7.2.3.5检查电池(组)的额定电压及分段保护情况,然后,在电池(组)充满电的条件下分别测量每段 电池(组)的电压。 7.2.3.6分别使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充电器与电池间连接线开路、短路,检查其故障情况。 7.2.3.7分别使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分支线路连接线开路,检查其故障情况。 7.2.3.8分别使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充电器与电池之间连接线和应急输出回路开路,检查其故障 情况。 7.2.3.9检查强制应急启动按钮的保护情况,然后启动强制应急启动按钮,使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转人 应急状态,并直至放电终止,检查过放电保护情况和电池电压低于过放保护电压值故障情况。

    7.2.4.1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等附件连接,接通电源

    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消防应急灯具、应急照明配电箱等附件连接,接通电源,便其处于正常工

    GB 179452010

    7.2.4.2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机构,分别使受其控制的灯具处于主电状态、应急状态、充电状态 和故障状态,观察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显示情况,同时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是否有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的 措施。 7.2.4.3使应急照明控制器与任一灯具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之间的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检查应急照明控 制器的故障声、光情况和灯具的工作状态;手动消除故障声信号,再使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非同一线路中 的另一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故障声、光指示情况和灯具的工作状态。 7.2.4.4切断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然后再接通主电源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主、备电源的转换和 电源状态的指示情况。再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备电供电状态,直至备电不足以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 正常工作,记录备电工作时间。 7.2.4.5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源试验,调节试验装置,使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电压降低到其转人 备电源工作,检查故障情况;将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与其充电器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检查应 急照明控制器的故障情况;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为其供电的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检查应 急照明控制器的故障情况。 7.2.4.6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电源的连接试验,使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集中电源型灯具分别处于 主电、充电和故障状态,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显示情况;分别使集中电源型灯具处于主电状态和应急 状态,检查充电电流、充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在应急照明控制器上的显示情况;使应 急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电源间连接线分别开路、短路,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显示情况。 7.2.4.7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自检机构,检查其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及音响器的状态。 7.2.4.8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分别自动和手动使其控制的灯具转人应急状态,检查其所控制的灯具的 工作情况和应急电源的主电、备电工作情况;启动强制按钮使所有受控的灯具转入应急状态并直至放电 终止,检查应急电源的过放电保护情况。 分别使任一支路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接地,检查其他灯具和应急电源的 工作情况,

    7.2.4.2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机构,分别使受其控制的灯具处于主电状态、应急状态、充电状态 和故障状态,观察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显示情况,同时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是否有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的 措施。 7.2.4.3使应急照明控制器与任一灯具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之间的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检查应急照明控 制器的故障声、光情况和灯具的工作状态;手动消除故障声信号,再使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非同一线路中 的另一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故障声、光指示情况和灯具的工作状态。 7.2.4.4切断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然后再接通主电源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主、备电源的转换和 电源状态的指示情况。再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备电供电状态,直至备电不足以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 正常工作,记录备电工作时间

    7.2.4.3使应急照明控制器与任一灯具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之间的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检查应急照明控 制器的故障声、光情况和灯具的工作状态;手动消除故障声信号,再使应急照明控制器与非同一线路中 的另一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故障声、光指示情况和灯具的工作状态。 7.2.4.4切断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然后再接通主电源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主、备电源的转换和 电源状态的指示情况。再使应急照明控制器处于备电供电状态,直至备电不足以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 正常工作,记录备电工作时间。 7.2.4.5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源试验,调节试验装置,使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电压降低到其转人 备电源工作,检查故障情况;将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与其充电器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检查应 急照明控制器的故障情况;将应急照明控制器与为其供电的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检查应 急照明控制器的故障情况。

    7.2.4.6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电源的连接试验,使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的集中电源型灯具分别处于 主电、充电和故障状态,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显示情况;分别使集中电源型灯具处于主电状态和应急 状态,检查充电电流、充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在应急照明控制器上的显示情况;使应 急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电源间连接线分别开路、短路,检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显示情况。 7.2.4.7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自检机构,检查其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及音响器的状态。 7.2.4.8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分别自动和手动使其控制的灯具转入应急状态,检查其所控制的灯具的 工作情况和应急电源的主电、备电工作情况;启动强制按钮使所有受控的灯具转入应急状态并直至放电 终止,检查应急电源的过放电保护情况。 分别使任一支路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接地,检查其他灯具和应急电源的 工作情况,

    7.2.5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基本功能试验步骤

    7.2.5.1切断双路输人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正常供电电源,再恢复正常供电电源,检查应急照明配电

    7.2.5.1切断双路输人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正常供电电源,再恢复正常供电电源,检查应急照明配电 箱电源指示情况、自动投入到备用供电电源的工作情况和自动恢复到正常供电电源供电情况,记录转换 时间;然后检查其正常供电电源和备用供电电源的输出情况;手动操作转换装置,检查其手动试验转换 功能。 7.2.5.2给应急照明配电箱输人应急转换联动控制信号,检查其切断供电电源、使连接的灯具转人应 急状态情况及发出反馈信号情况

    7.2.5.2给应急照明配电箱输人应急转换联动控制信号,检查其切断供电电源、使连接的灯具转人应 急状态情况及发出反馈信号情况

    7.2.6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基本功能试验步骤

    7.2.6.1将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消防应急灯具及等效负载连接,接通应急照明 集中电源的主电源。

    7.2.6.2分别使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处于主电和应急工作状态,检查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工作状态转换 情况,在应急工作状态期间,测量其输出电压及其他输出特性。 7.2.6.3断开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所有负载,使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处于应急工作状态,测量应急照 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电压及其他输出特性,

    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应满足6.2、6.3的有关要求, 14

    检查系统的充、放电性能

    7.3. 2 试验步聚

    GB 17945=2010

    7.3.2.1将放电终止的试样接通主电源,检查充电指示灯的状态,24h后测量其充电电流。对使用免 维护铅酸电池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型灯具,应在充电期间测量电池的充电电流。 7.3.2.2使试样转入应急状态,直至过放电保护启动,在此瞬间测量电池的端电压,并观察试样是否重 新启动,再测量静态泄放电流。对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型灯具,还应在应急状态下 测量电池的放电电流(启动电流除外)。 7.3.2.3使试样的充电回路短路(不接人电池),接通主电源,检查故障指示灯的状态,24h后测量其

    试样的充、放电性能应满足6.4的要求。

    试样的充、放电性能应满足6.4的要求。

    7. 4. 2 试验步骤

    7Z.4.3 试验结果

    试验设备应满足下述条件: a)输出电压:100V~250V内连续可调; b)交流频率为50Hz.

    试样的主电电压波动性能应满足6.7的要求。

    7. 6. 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下述条件: a)输出电压:100V~250V内连续可调; b)频率:50 Hz.

    7. 6. 3 试验步骤

    将试样的主电连接线接接线图接入试验装置,使其处于主电状态,调节试验装置,使输出电压缓 降,直至试样转人应急状态,记录输出电压;再使输出电压缓慢上升,直至试样回复到主电状态,记 出电压;调节灯具的主电压,使其在主电电压60%~85%范围内缓慢变化,观察并记录灯具的状态

    GB 179452010

    试样的转换电压应满足6.8的要求。

    7.7充、放电耐久试验

    检验系统重复多次全充、全放电性能

    [7.7. 3试验结果

    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在不具备专用测试装置的条件下,也可用其他仪器) a)试验电压:500V±50V,DC b)测量范围:0MQ~500MQ; c)记时:60 s± 5 s。

    ,他可用其他仅器) a)试验电压:500V±50V,DC: b)测量范围:0MQ~500MQ; 2时 60 ±5

    7. 8.3 试验步骤

    通过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分别对试样(包括集中控制型系统的应急照明控制器)有绝缘要求的列 电端子与壳体之间、主电源输人端与壳体之间(电源插头不接人电网)施加500V土50V直流电, 卖60S士5S,测量其绝缘电阻值。试验时,应保证接触点有可靠的接触,引线间的绝缘电阻应足 ,以保证读数正确。

    7. 8. 4试验结果

    试样的绝缘性能应满足6.10的要求。

    试样的绝缘性能应满足6.10的要求

    化工标准检验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接地性能。

    试验设备满足下述条件: a)可调直流电源; b)空载电压不超过12V时至少能产生10A的电流

    7. 9. 3 试验步骤

    详的接地电阻性能应满足6.2.2的要求。

    检验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的耐压性能

    同轴电缆标准检验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的耐压性能

    7. 10. 2 试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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